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人事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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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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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全员聘用制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聘用制度第四条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包括新员工招聘、在岗员工考核、续聘、解聘等环节。
第五条新员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进行招聘。
第六条在岗员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七条在岗员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将对其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解聘。
第八条在岗员工续聘需符合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完成年度考核合格;3. 按时缴纳社会保险;4. 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医院对在岗员工解聘需符合以下条件: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年度考核不合格;3. 按时缴纳社会保险;4.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薪酬福利第十条医院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医院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业绩,设立各类奖励,包括年终奖、优秀员工奖等。
四、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医院为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等,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医院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提升自身能力。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进展的需要,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聘用人员管理权限及程序,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法律规范》、《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医技人员及其他法律规制定本制定。
其次条适用范围:全体聘用人员。
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依据我国有关规定,从各级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含医、护、医技、会计、工勤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聘请、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工作,用人科室详细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遵照我国、省、市和县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据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其次章人事管理权限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医院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打算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六条人事科工作职责为:(-)帮助各部门办理人事聘请、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聘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帮助督查室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医院平常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办理全院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辞退等人事手续。
(A)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九)依据医院的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部门主管的权限:提出部门人员需求方案,对所属员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员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第八条在每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方案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依据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实际状况, 仔细填写《人才需求方案表》,上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人事科依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年度方案、医院部门设置规划,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划,制定人力资源方案。
医院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整体运营效率,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用第四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岗位数量。
第五条医院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人才引进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
第六条岗位聘用实行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医院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院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二)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考核、晋升等活动;(三)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院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二)忠诚医院,保守医院秘密;(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四)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医院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十二条医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一)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二)对工作不达标、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医院员工因以下原因退出:(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自愿离职;(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等原因,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医院对退出员工进行合理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晋升、培训、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医院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招聘与聘用第四条医院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医院发展需要,由人事部门制定招聘计划,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2.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时间、地点等。
3. 筛选简历:人事部门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4. 考核与面试:对筛选出的候选人进行笔试、面试等考核,评估其综合素质。
5. 体检与背景调查:对考核合格的候选人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
6. 签订聘用合同:体检合格者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医院工作人员聘用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医院事业。
3.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六条医院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七条医院工作人员晋升条件:1. 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3.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4. 通过年度考核,达到晋升条件。
第八条医院工作人员晋升程序: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晋升申请。
2. 考核评定:人事部门对申请晋升的员工进行考核评定。
3. 院长审批:考核评定合格者,由院长审批晋升。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医院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项培训。
1. 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前需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
医院聘用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提高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医院的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医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聘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承担用人主体的责任,严守职业操守,坚持诚实守信。
第四条医院遵循人才评价的原则,符合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招聘的范围和规模。
第五条医院建立健全有关聘用人员管理的内部制度,做到程序规范、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监督有力。
第六条医院建立聘用管理与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人事培训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七条医院建立健全情报搜集、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确保聘用干部和员工的人事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向公开透明。
第八条医院成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医院的聘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院多个职能部门,加强聘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与选拔第九条医院根据职位需求和规模,合理确定招聘范围和规模,对应聘人员进行招聘与选拔。
第十条医院根据人才评价原则,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能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是否符合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医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采取笔试、面试、体检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医院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示招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进行小范围公示。
第十三条医院对于聘用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服从组织管理,遵守岗位职责。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和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医院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其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确保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医院对聘用人员进行薪酬管理,依据绩效评定结果给予合理的薪资待遇,保障聘用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十七条医院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升聘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医院编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医疗质量和医院发展。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医院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4. 符合医院岗位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2. 组织应聘人员面试、考核;3. 体检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4. 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2.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医院声誉的;3. 因工作需要,医院调整岗位或裁减人员;4. 聘用人员主动提出离职。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七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条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一条医院为聘用人员提供以下福利:1. 社会保险;2. 工资、奖金、津贴;3. 休息休假;4. 培训机会;5. 其他福利。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聘用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2. 业务水平;3. 职业道德;4. 团队协作。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执行。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聘用程序,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聘用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等岗位。
第三条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聘用第四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要求等。
第五条招聘方式包括:(一)公开招聘: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面向社会招聘。
(二)内部招聘:在医院内部发布招聘信息,选拔优秀员工。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要求等。
(二)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包括简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三)人力资源部对应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四)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环节。
(五)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七条医院聘用人员薪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
第八条医院为聘用人员提供以下福利:(一)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
(三)带薪年假。
(四)节日福利。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医院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调岗、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表现,对优秀员工给予晋升机会。
第五章休假与培训第十二条医院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
第十三条医院为聘用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技能提升等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聘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因严重违反医院规定或工作纪律,经医院研究决定,可予以解聘。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医院旨在加强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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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聘用人员管理权限及程序,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医技人员及其他法律规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聘用人员。
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含医、护、医技、会计、工勤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工作,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遵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医院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六条人事科工作职责为:(一)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 负责聘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 协助督查室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 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办理全院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辞退等人事手续。
(八)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九) 根据医院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部门主管的权限: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员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员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第八条在每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根据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人才需求计划表》,上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人事科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年度计划、医院部门设置规划,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划,制定人力资源计划。
第十条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调研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第四章人员选聘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 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 到人事科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填写,依次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事科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及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依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四条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报名。
通过内部公布、人才市场、相关媒体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执业证和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科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开展规划。
(二) 考核。
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由人事科会同聘用科室组织院领导考核,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
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
(三) 体检。
由医务科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
(四) 录取。
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
第十五条人员准入条件:人员准入条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年龄要求:1、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45岁以下;中级职称在40岁以下;初级职称:医师、医技人员在35岁以下,护理人员30岁以下。
2、工勤人员:男40岁、女35岁以下;3、卫生保洁人员:45岁以下;(二)学历要求:临床、医技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护理、会计人员中专或以上学历,工勤人员高中或以上学历(除卫生保洁人员外)。
(三)执业资格要求:除本科生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四)基本形象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男1.60米、女1.55米以上。
第十六条体检合格后,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事科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人员报到第十七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事科报到。
(一) 报到当日,人事科应向新员工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分交工会保存,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 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1、员工手册、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2、聘用人员档案(填写并上交)。
第十八条办理相关手续(一)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事科主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二) 应聘员工二代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交由人事科审核,复印件由人事科存档,否则视为拒聘。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新员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按照本制度第九章执行。
待岗前培训结束后安排到相关科室工作。
第二十条人事科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岗位级别填写《。
各类人员工资审批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试用: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第六章试用第二十二条新聘用人员一般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一)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不能请假,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月的员工要求辞职,医院不付给工资。
(二)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可随时解聘。
(三)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按医院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计发。
(四)新进人员签订试用期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者,应赔付相应岗位的转正工资三倍违约金给院方。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的考核(一)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人事科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新员工试用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三) 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二十四条提前结束试用期(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试用试用科室或主管职能部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提前转正申请报请人事科、人事科试用期提前转正的程序考核后上院务会研究决定。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可以提前向人事科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院长或人事科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
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劳动关系第二十五条员工经考核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七条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
(一)员工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领取《。
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员工根据自聘用以来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工作总结”和考核内容中的“基本信息部分”。
(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员工合同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续签、待岗或解聘的决定。
并将《。
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三) 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办理相关手续1、考核结果为同意续签的,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书》;2、签署结果为待岗和解聘的,由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3、待岗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一个月待岗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由人事科办理相关待岗转正手续。
若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待岗时间的,需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但待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第三十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4张、二寸2张含电子版;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三十一条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三十二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0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1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10、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实确有过错;12、累积投诉超过2次;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16、贪污、拖欠、挪用公款,违反财金管理制度;17、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18、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侵权责任法》任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