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车位和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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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和管理综述2013 年,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村镇建设等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机关内设科室15 个,下辖企事业单位24 个,其中副处级事业单位3 个、科级事业单位20个、集体企业1 个,全局系统在职干部职工421人。

2013 年市住建局集中力量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进展;房地产业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消化待售商品房,保持市场稳定;继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狠抓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推进“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工作。

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3 年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口径固定资产投资235 亿元,全年累计完成235.43 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34.88%。

【市政道路】项目共计14个,涉及道路总长度约49.6 千米,计划投资总额26.6 亿元,累计完成投资15.6亿元,完成投资任务58.65%。

竹林大道(北铁公路至竹林)道路长8.41 千米,红线宽60 米,总投资20905 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及雨污水管等。

金海岸大道(四川路至北海大道西延线)道路长3.89 千米,红线宽50 米,总投资22847 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及雨污水管等。

新增部分项目勘察测量工作年内全部完成。

金海岸大道(南海路至黄海路)道路长3.5 千米,红线宽50 米,总投资10849.5 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及雨污水管等。

已完成管网工程、土石方工程、路基换填、级配碎石、水稳层,绿化工程完成80%,照明工程完成80%,交通工程完成80%。

项目总体完成99%。

银滩二号路道路长2 千米,红线宽25 米,总投资7318 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及雨污水管等。

总体完成26%,其中包括:A段年内开展征地拆迁工作;B 段(广东路以西790 米)完成雨水管、污水管、污水压力管、级配碎石、压力管、水稳层;C 段第三次调整红线后(绕过盘古庙),基本完成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属物的丈量、清点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北政办[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北政办〔2014〕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供水、供电、燃气企业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供水、供电、燃气报装过程中要依法检查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规划、用地手续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必须有一项以上,经核查原件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对新取得的项目用地,暂无规划、用地手续或者房屋权属证明的,可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无规划、用地手续或房屋权属证明的,不予办理供水、供电、燃气报装相关手续。

二、各辖区两违整治办或市国土、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书面通知各供水、供电、燃气企业要求配合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各供水、供电、燃气企业必须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供电和燃气。

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擅自转供电的,由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擅自转供燃气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6日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北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北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预购人支付的定金、预售合同预付款、房价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售商品房抵押或担保等限制方式获得的其他款项。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监管协议及账户第八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并在政务网站中公开。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北政办〔2019〕72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9日北海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规范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创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领导、公安主管、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精细化、科学化为导向,主动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解决社会发展新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为奋斗目标。

一是通过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科学养犬的自觉性,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卫生、健康、文明的居住环境;二是建立并完善犬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三是犬患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一是文明养犬的宣传覆盖面达100%;二是犬只免疫制度进一步完善,犬只狂犬疫苗注射率达到90%以上;三是养犬登记,登记率达90%以上;四是捕捉、收留流浪犬只,社会面上流浪犬只明显减少;五是群众有关犬类管理的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北政办〔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7〕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19日北海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建法〔2016〕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城市建设的法治权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有序完成我市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市各地违法建设呈上升和蔓延趋势,其中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尤为突出,造成系列安全隐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北政办〔2017〕221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北政办〔2017〕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北海市行政审批局等事项的批复》(桂编〔2017〕43号)精神,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已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单位及划转事项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地震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等24个部门实施的232项行政许可事项(含原实施主体为市人民政府但由部门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详见附件1)。

二、划转移交时间2017年12月31日前,涉及事项划转的部门及单位要将相关行政许可权移交市行政审批局。

移交前受理的事项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未办结的,将相关受理资料等移交市行政审批局,并作出书面说明,做好业务交接。

审批档案资料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做好移交工作。

2018年1月2日开始,正式启用“北海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各部门(除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等保留有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外)审批专用章一律交市行政审批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封存;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整合本部门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市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管(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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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
租售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出租、出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可出售;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可以出售;利用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和车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和车库不得出售给该项目购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附属设施,其销售、租赁行为纳入商品房管理,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

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该项目车位和车库规划配置情况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通知,并将该项目车位和车库规划配置情况、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购房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该项目一个专有产权车位或车库的原则销售。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或车库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购房人已经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交付使用满一年以上(分期办理的,按最后一期办理时间计算),尚有车位和车库未售出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和车库销售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仍未能全部售出的,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后,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和车库,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多个车位和车库。

第十条用于出租的车位和车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交付使用满一年以上(分期办理的,按最后一期办理时间计算),在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需要的前提下仍有空余的,每次出租前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15日,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后,可以临时出租给该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结业或注销,仍有车位、车库未售出的,可将剩余车位整体向业主租售转让。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购房人购买专有产权的车位或车库,经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依法出售、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但车位或车库受让人应当为本项目其他购房人。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未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该项目购房人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使用及出租,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出售的车位和车库,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导致不能办理车位车库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浦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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