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与“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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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理论

软法理论

【摘要】软法是法,它具有法的一般属性和特征,这是从法的共性的判断和概括,而更重要的是,软法还是非完全国家意义的法,这又是从其个性作的判断和概括,这也决定了它又有自身的法律属性和特征。

一句话,软法是非完全国家意义的法。

社会行政法与软法是交叉关系。

一、软法——相对硬法而言的、非完全国家意义的法,软法亦法软法或软法律,尽管准确地追根溯源很难,人们对于“软法”的初次使用或许会有争论,但是毫无疑问这一术语最先是在国际法领域中出现的。

近来,随着国际治理、区域治理的发展,软法及其所代表的相关现象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兴趣,[1]不仅如此,那些关注传统管制向公共治理方式转变这一进路的法律学者也试图扩大软法适用的范围。

[2]然而,尽管如此,不论人们是否承认软法的价值和作用,对软法的概念进行一个初步的界定却是相当困难的,且众说林立、各执一词。

描述性的,而且是在和硬法(hard law)相对的意义上加以界定和使用的,[3]认为软法“这一术语指的是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或者约束力(binding force)比传统的法律即所谓硬法要弱的准法律性文件”。

[4]准确地说,这里所称的软法不具有约束力,指的是法律上的(legal)约束力,而实际上并非是说软法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由此,比较简洁而且准确,也是为诸多学者频繁引用的是Synder的定义,即“软法总的来说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

[5]比较复杂且比较规范的定义则是“以文件形式确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可能具有某些间接法律影响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以产生实际的效果为目标或者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

[6]这里的约束力有时候也被用强制力或执行力作为注脚,但就软法而言,其所缺乏的仅限于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从表面上看,软法的概念似乎是自相矛盾的,即一方面强调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又采用了“法”的称谓。

就现有的研究来看,学者们似乎主要是把“软法”一词作为一个形象而便利的称呼加以使用,而没有或很少纠缠概念本身。

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解析

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解析

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10-04-01 15:54:00 ] 编辑:studa090420 关键词: 裁量基准/软法/法律效力一、问题的缘起与软法视角现代法治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转型而大量涌现的裁量基准,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现象和创新的行政自治制度。

它通过对有关裁量权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以确保裁量权行使的统一性、平等性和公开性。

[1]面对裁量基准这一行政法现象,其效力问题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2007年8月2日,周某驾车行驶至云南省文山县境内省道210线某处时,被县交警拦下,告知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已超出该路段每小时70公里的限速,并以超速行驶不满50%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制定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第9条第31款的规定,“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到50%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周某据此认为罚款200元的处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变更罚款为80元。

文山县交警大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超速行驶不满50%的上限处罚为200元罚款,而近年来,文山县的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就是超速行驶,鉴于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县交警一直对超速行驶实施该上限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云南省公安厅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一审法院适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变更上诉人适用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内容于法无据,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

[2] 本案中,一、二审判决的结果绝然不同,显然其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看待《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暂行规定》这一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该裁量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受此约束,并适用该裁量基准作为审判的依据。

二审法院则认为该裁量基准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依据,①而否认了其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律约束力,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可以不受该裁量基准的约束。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篇1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

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

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 年版,法律出版社,第 70 页]。

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

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

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

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

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

国际软法的概念及作用分析

国际软法的概念及作用分析

国际软法的看法及作用解析纲要:国际软法作为国际法学界一个新兴学科分支,国际学界对此的研究比较深入,而国内的软法研究主假如鉴于行政法领域的国内法研究,在国际法层面的软法研究相对照较滞后,在这方面的成就也屈指可数。

作为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国际软法或许说软国际法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特别在关乎全世界性问题的国际事务上所发挥的特别作用。

所以,增强国际软法研究关于国际法的发展甚至国际战略的调整都有重要的意义。

从国际软法看法的缘起出发,主要述及了国家软法的特点以及内涵、外延,并解析了国际软法在实践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重点词:国际软法;国际法;国际关系;影响中图分类号: D9文件表记码: A文章编号: 1672-3198 ( 2011) 13-0075-02“软法”作为法学领域新式的一门学科领域,以其独到的软法实践功效而遇到法学界的关注。

应当说,国内法层面的“软法”研究在必定程度上获得了踊跃的成就。

只管软法在司法实践中还未真实落实,但从法学理念和道德看法而言,软法所发挥的作用是独到的、踊跃的,所以正视软法对法律的增补和实践的作用是十分必需的。

而在国际法层面,不论国际抑或国内,国际软法方面的研究相对滞后。

本文从国际软法看法的缘起,主要述及了国家软法的特点以及内涵、外延,并解析了国际软法在实践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1从“软法”提及“软法”( soft Law )这一看法是舶来品,作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法( soft law )在世界各国不单早已存在,并且广泛存在。

软法最早合用于国际法领域,但跟着全世界化的推动和社会的发展,软法现象快速地在其余领域大规模浮现,特别在环境保护、国际争端、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运用宽泛。

但是,针对软法这一看法,学界的争议比较大。

最为典型也最为宽泛的是法国学者 Francis Snyder 在上世纪九十年月做的定义,他认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有实质效劳的行为规则。

浅析硬化学和软化学的区别与联系

浅析硬化学和软化学的区别与联系

浅析硬化学和软化学的区别与联系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和科技条件的提高,人们提出了两种制备无机材料的方法,即硬化学方法和软化学方法。

本文分析了现代无机合成的两大热点领域---硬化学和软化学的形成和发展,分别介绍了硬化学和软化学的合成思路,并对两种无机合成方法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无机合成硬化学软化学合成化学的发展是推动化学学科及其相关学科发展的主要动力,其中无机合成的发展方向是进行特定结构和性质的无机材料定向设计和合成。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和科技条件的提高,人们提出了两种制备无机材料的方法,即硬化学方法和软化学方法[1-2]。

硬化学方法一般指那些要在超高温或超低温、超真空、强射线辐射、失重等极端条件下进行的化学合成。

在这些极端条件下,可以形成许多种在一般条件下无法得到的新化合物及新物相与物态。

例如,在模拟宇宙空间的无重力、高真空的情况下,可能合成出没有位错的高纯度晶体;在超高压下,许多物质的内外层电子轨道的距离均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元素的稳定价态发生质的飞跃。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凭借已有的和将有的能力集中力量进行极端条件下的无机化学合成研究,将会在新材料、新知识、新设备和新工艺等方面获得重大进展。

硬化学方法主要包括:失重合成、超高温高压合成、等离子体合成、自蔓延高温合成、固体火焰燃烧反应以及一些爆炸反应等。

在硬化学法提供的诸多材料制备技术中,等离子体合成法是目前研究最多的一种。

等离子体可分为冷等离子体和热等离子体。

冷等离子体中气体温度低而电子温度高,主要用于那些反应吸热大、产物高温不稳定的化合物,如NH3-H3N、H2N-NH2的合成。

在热等离子体中,由于达到了局部热力学平衡状态,而且温度很高,复杂分子一般无法存在,大都离解成原子和离子,因此特别适用于粉末冶金、金属精炼和特种高温材料的合成,也适用于大的吸热反应。

例如等离子体合NO2,比传统方法利用天然气先合成NH3,再合成NO2的方法简单的多[3];美国Las Alamos国家实验室成功的合成了Si3N4、SiC、B4C等超纯超细无机粉末,主要依赖于一种等离子体系统,其可以合成超纯、超细材料的射频。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软法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

传统法律的内涵中包括强制,的内容,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责任,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其遵守也缺乏司法保障,从严格意义上讲国际软法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

国际软法能够满足国际社会对规则的需求,以其独特的实践效用而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国际软法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国际软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对国际软法的效力问题还存在着巨大争论。

在不具有法律效力及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国际软法具有怎样的效力,国际软法的效力何以可能以及如何提升国际软法的效力,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国际软法的效力何以可能(一)国际软法效力的特点1国际软法效力表现为非强制性。

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条约法规制度。

有学者认为,虽然国际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这类文件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学者认为,软法不属于国际法正式渊源,它对任何国际法主体均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事实上它又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四。

从学者们关于国际软法效力的描述及实践来看,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的属性,其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国际人权宣言、国际环境领域等国际软法的作用来看,国际人权体制主要依赖于国际软法规范,国际环境秩序的构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软法规范。

国际软法在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的效力或效果,并非是基于强制力所产生的,而是通过道德或利益导向的设定,使得国际行为体基于自愿而遵守。

因此,国际软法的效力的表现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

2国际软法效力表现为软约束力。

有学者认为,软法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软法没有约束力,软法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组织内部的纪律等方式产生间接的法效果。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1. 引言1.1 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国际商事仲裁还能够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便捷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在一年左右就可以出来,而且在仲裁庭的裁决下,在《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可靠的法律保护。

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跨国商贸活动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多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软法的定义和作用软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与硬法相比,软法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商事仲裁中却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实际运作的价值。

软法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仲裁庭或者商事争议参与方达成的一种共识,它们可能来自于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标准、专门组织的规则和指南,或者经过特定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等。

软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商事行为、解决争议和维护商事关系稳定等方面。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可以帮助当事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指引和解释。

软法的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合作和交流。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合理适用将有助于加强商事仲裁的效果和效率。

2. 正文2.1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跨境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因此需要一套灵活适用、能够弥补国际法律空白的规则来指导和规范仲裁裁决。

而软法正是符合这一需求的一种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适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软法的灵活性使其适用于各种不同背景和国家的商事争议。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事务的涉及范围广泛,软法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商事惯例。

国际法中的“软法”现象探究

国际法中的“软法”现象探究

国际法中的“软法”现象探究作者:薄龙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2期“软法”作为一个在国际法中被频繁提及的词,自从诞生起就被学者们频繁的谈论着。

尤其是进入当今社会,“软法”更是被推上国际社会的前台,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软法”的这些属性,昭示着“软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软法的概念“所谓软法,是一个相对于硬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存在的概念,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

“软法”一词自从诞生,围绕其展开的讨论就一直存在,国际法律实践也是频繁地使用“软法”这个术语,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

所以在处理国际问题时,不能忽视软法。

在国际实践中,这个术语包含下列文件:国际组织决议、国际会议决议或宣言、政府高官峰会宣言、双边会谈成果、单边声明以及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框架下的建议等等。

从性质上说,“软法”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当然也不可能是国际法的渊源,做出这种说法的根据是软法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但是,软法可以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甚至国际一般法律原则相互作用,产生积极的规范作用和重要的法律效果,是国际法渊源的辅助材料。

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逐步转化为国际习惯法。

在国际法律秩序大厦中,除了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这一主架,是否还要承认国际软法这一支架,已经引起了许多国际法学者的关注。

国际软法在人权、环境等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有学者甚至把国际软法看作是国际法的“第三渊源”。

由于学者们对于软法一直存在争议,我们对于其概念也难以作出细致的界定。

通过其与硬法的对比,或许我们会对其有进一步的明确。

首先是实质上的区别,硬法可以表现出法律的明显特征,即强制约束力,来保障其最终的实施,而软法则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硬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降实施,违反或不遵守硬法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法律制裁。

软法不具有强制力,其遵守完全基于自愿。

违反软法可能遭到舆论的谴责,但不会导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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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与“硬法”经济学上有一对名词:“硬通货”与“软通货”,也叫“硬货币”与“软货币”。

硬通货是国际信用较好、币值稳定、汇价坚挺的货币。

当一国通货膨胀率较低,国际收支顺差时,该国货币币值相对稳定,汇价坚挺。

与之相对应的是软通货,它是指币值不稳、汇价疲软的货币。

由于货币发行过度、货币的含金量即购买力不断下降,以及国际收支逆差等因素,也会引起货币汇率下降。

在法学研究领域,也有一对与软硬有关的名词:“软法”和“硬法”。

近来,国内学者也随着欧美日学者掀起了软法研究的思潮。

什么是软法,什么是硬法,根据姜明安先生的说法,在目前学界对软法研究尚不深入的条件下,要对软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

我查阅了一些论文,除了佶屈聱牙,真是难以找到通俗一点的定义。

姜明安的介绍,国内外学者多引用法国学者FrancisSnyder于1994年的定义:“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

根据这个定义,有时很难说清楚作者所指向的某个具体法律或法律规范到底是“软”的还是“硬”的。

说它是“软”的,它有实际的效力。

说它是“硬”的,它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什么是实际的效力,可能就是实际当中人们实际遵守的法律规范或规则。

什么是法律的约束力,可能就是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所据以判决的法律规范。

实际上,这样的定义对软法概念的描述并非完全令人满意,人们并不能从这些定义中完全了解什么是软法。

当然,任何定义都是蹩脚的,人们要了解和把握一个事物,不仅要明确其内涵,还要明确其外延。

有时,人们从经验层面入手,先接触一下事物的部分外延,也许能对相应事物有更深切的感受。

以我国宪法为例,它是软法呢,还是硬法。

若依法国学者FrancisSnyder的定义,似乎它应当归到“软法”一类,因为在我国,宪法至多是一种理念,没有太多的实用性。

不但如此,连规范不同法律层级的《立法法》也常被有权的人们抛于脑后。

下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些权利的清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与工作的公民一定知道这些权利实际落实到自己身上有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些权利,实质上就是西方民主社会的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可以把它们列入基本人权的范围。

然则,这些权利当中,有些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根本没有实际约束力,即没有实际效力,有些甚至在发生诉讼时也没有约束力,所以在西方民主国家一再完善其宪政的同时,中国人却在讨论宪法的诉讼功能。

所以,根据FrancisSnyder 的定义,似乎连“硬法”也算不上。

但是,根据法家梁剑兵的定义,我国的宪法就可以成为“硬法”。

关于什么是“软法”,法家梁剑兵给出了不同于FrancisSnyder的定义:“所谓软法律,是在中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主要是由国家认可和社会默契方式形成的、并以柔性的或者非正式的强制手段实现其功能和作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这个定义,宪法正好是“软法”对立面,它是通过国家正式立法程序的、以刚性的或者正式的强制手段实现其功能和作用的法律。

但在法的实际运行中,很难说我国的宪法有这样的“刚性”。

“软法”的定义既然不明确,即它的内涵不清楚。

许多人又从从外延方面来进行研究。

法家梁剑兵综合国内外学者的各种观点,概括为12类:1、国际法;2、国际法中那些将要形成但尚未形成的不确定的规则和原则;3、法律的半成品,即正起草但尚未公布的法律、法规;4、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5、道德规范;6、民间机构制定的法律,如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制定的规范、规则;7、我国“两办(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联合文件;8、程序法;9、法律责任缺失的法条或法律,即只规定了应该怎么做,但没有规定如果不这样做怎么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法条或法律;10、仅有实体性权利宣言而无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如宪法序言;11、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法律;12、执政党的政策等。

这种分类存在的问题是,其第2、3、4、5、9等类别实际上并未进入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的范围,不宜列入包括“软法”和“硬法”在内的“法”的范畴,第8类别不能说不在执行,只是人们执行的严格性不如一些实体法而已,第6类别是更接近于民间法。

真正有意义的是第1、7、12类别。

其中第1类属国际法,则国内法属“软法”范畴的就剩下两办的联合文件和执政党的政策。

根据其第7类,扩充一下范围,应当是包括除《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之外的其它层级的法。

根据这样的分类方法,实际上“软法”可以分为“国际软法”和“国内软法”,“国内软法”又分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除法律之外的低层级法和执政党的政策两个类别。

其实,其名学者吴思关于“潜规则”的归纳,倒更接近于人们所讲的“软法”概念。

他认为,历史上“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

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以上所述,FrancisSnyder、法家和吴思各自从不同角度叙述了什么是“软法”。

在此,借用经济学“硬通货”与“软通货”的理念来诠释“软法”和“硬法”:“硬法”就是人们实际遵守的法,“软法”就是没有实际约束力的法。

有一类法律或法,如我国的宪法,经过十分严格的立法程序。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估计根据FrancisSnyder、法家梁剑兵和吴思都会把宪法归入“硬法”范畴,但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在司法过程中,宪法被认为没有操作性,很多情况下人们并不直接遵守适用宪法。

此时的宪法如同花瓶,实际上也就处于“软法”的地位。

有一类法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须遵守它,发生纠纷或进行诉讼时也必须遵守它,比如《刑法》和《合同法》。

这样的法律可以称之为硬法。

这些法律经过复杂繁琐的立法程序,破费了纳税人大量的资金,最终以大家公认的方式即人大立法的方式通过立法程序,本应得到人们的遵守。

若依法家梁剑兵的定义,这些法律是刚性的,最应当由人们执行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常被司法解释所淹没。

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是直接依据这些法律,而是直接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例,法官根本不理基本的法律,只看司法解释。

此时,司法解释成了“硬法”,真正的硬法反倒成了“软法”。

更有甚者,在一些判决中,法院根本不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案件,进行判决,而是依照内部秘不示人的规定。

笔者曾多次遇到一个案例,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讲到,他是依照区级法院或市级法院的内部规定进行判决。

当我们要求出示内部规定,他们予以拒绝。

当我们据理力争,你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他们的反应是,我就这么判了,不服判你就上诉去。

自然,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量把事情搞大,没有足够的能力发动起全国的舆论,二审一般不会推翻一审的结果,至多是作一点皮毛性的修饰。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司法解释成了“软法”,内部规定成了“硬法”。

有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并且与国家制定的法律相冲突,但在地方行政与司法实践实际当中运用,也可以称之为硬法。

有一些法律出台后,不能立即执行,一定要等到实施细则出台。

而实施细则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原先立法中的一些内容,形成新的立法。

此时,实施细则与原有法律之间就形成对应关系,实施细则成了“硬法”,原有法律成了“软法”。

有的法律,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平衡,但又不得不出台这样的法律,于是就通过非常原则几乎没有什么可操作性。

这样的法律,通过立法程序颁布之日,就是名存实亡之时。

以上所述是就法的文字性规范之间关系而言。

法在运行中还有一种状况,这就是人们在实际执行时并不真正地执行原有的法律,只是借助了一个名号。

有些法律,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与执行部门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或自己的方式来执行,这些法律在这种境况下就成为“软法”。

原先彼此不相识的三个人,因为一次房产的拍卖,走到了一起,接着和法官展开了一场几近一年的扯皮,最后不了了之,然后含恨放弃,这是发生在深圳的一个真实故事。

这三个人在深圳市国土交易中心举牌成交后,发现在当今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情况下,成交价格较原登记价格翻了一倍,就是说,被执行人房产被拍卖后还赚了一倍的利润。

他们到法院拿裁定书时均向法官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原业主应交清所欠政府的税费、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要求法官从执行款中扣除这部分款。

法官口头答应,但不接受他们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只是热心地甚至带有恳求式要求他们先在裁定书的回执上签字。

他们相信法官不会胡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就签了字。

谁知第二天再问款项下落时,法官回答,剩余的款项已经支付给了被执行人。

这三人听了很惊讶,这意味着他们的房产将过不了户,除非他们替被执行人支付十四、五万元的税费,而被执行人却赚了五十多万!当然,被执行人背后的利益链条没人会给他们说清楚。

此时的法官表现得相当冷静:一、你们昨天已经在裁定书上签字,裁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二、你们是案外人,我们没有义务替你们把钱预留下来。

三、你们在拍卖合同上签过字,承认自己负责这部分税费的。

四、你们可以找被执行人要钱去!你们是案外人,我们没有义务向你们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我们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

原来,市国土交易中心的拍卖格式合同上明确规定,这些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这些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有基础,这就是法院与之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法院为什么要违反法律规定签订这些合同呢?没有人做出合理的解释,显然,“公平”与“正义”决不是其真正的原因。

找法官交涉无果,只好找法院。

他们向法院提出:一、法律明确规定,房产交易卖方应承担相应的税费。

二、拍卖公告所讲由买受人承担税费,是在过去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他们替法官找理由),现在拍卖增值,且能找到被拍卖人,应先把款项扣留。

三、法院是执行机关,不是真正的当事人,它在拍卖公告中的约定并非正在的卖主与买主的约定。

四、我们的房产尚未过户,法官就匆匆忙忙把款项付出去,使得我们房产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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