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1) 3
第29讲_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及身份转变、议事规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考题1·多选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0年)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答案】ABD【解析】(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正确),这是《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选项C错误);(2)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协议怎么约定都合法,选项D正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选项B正确)。
【考题2·单选题】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1年)A.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B.合伙企业成立后前三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C.有限合伙人甲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组成【答案】B【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考题3·单选题】甲、乙、丙拟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
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
下列合伙协议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5年)A.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B.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C.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答案】C【解析】(1)选项A: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经营协议的终止和解散程序

合伙经营协议的终止和解散程序1. 引言合伙经营协议是一个合作关系的法律约束文件,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合伙经营可能会遇到困难或变故,导致终止合作的必要。
本文将探讨合伙经营协议的终止和解散程序。
2. 协议终止和解散条件合伙经营协议的终止和解散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合作期限届满:协议中规定了经营合作的期限,一旦合作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 单方面解散:某一合伙人有权单方面解散合伙企业,通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提前说明原因。
- 合伙人一方违约:如果某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其他合伙人有权解散合伙企业。
- 任意一方退出:任意一方合伙人有权通过书面通知提前正式退出合伙企业。
- 正常解散: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丧失或经济亏损无法承受的情况下,合伙人可协商决定解散企业。
3. 解散程序合伙经营协议的解散程序通常如下:- 协商一致:当合伙企业需要解散时,各合伙人应当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解散决议书面化。
- 合作财产清算:在解散决议达成后,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后以现金形式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
剩余资产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分成方式进行分配。
- 终止登记手续:完成合作财产清算后,合伙人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包括注销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报告税务部门等。
- 公告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后,还需通过报纸或其他方式公告解散事宜,以通知与合伙企业有来往往来的各方。
4. 终止和解散后的事项合伙企业解散后,还需要处理以下事项:- 合作企业的清算账户应及时注销,停止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关联。
- 解散后仍有未了结的合作事宜,需要由各合伙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有关的解决事项的协议。
- 解散后涉及到的纳税、财务等事务,需要各合伙人履行相关报告和缴税义务。
5. 合伙协议的保密性合伙经营协议的内容通常具有保密性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各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向外界披露。
6. 法律责任在解散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程序与规定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程序与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
在一些情况下,合伙企业可能会面临解散和清算的问题。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程序与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讨论。
一、解散的原因和程序合伙企业的解散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如合伙协议到期、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解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制定解散方案。
解散方案应包括解散的原因、解散的时间、清算的方式等内容。
2. 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合伙企业应当在解散决定后及时向公众公告解散事项,并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在公告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
3. 清算:解散后,合伙企业需要进行清算。
清算包括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两个方面。
合伙人可以协商决定由谁来负责清算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
4. 注销登记:清算完成后,合伙企业应当向相关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以便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终止。
案例: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一家餐厅,经营了五年后,由于业绩不佳,三人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他们制定了解散方案,决定在一个月后解散,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工作。
清算完成后,他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清算的程序和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将企业的资产变卖、债务清偿,并进行分配的过程。
清算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资产清算:合伙企业的资产应当进行清点、评估和变卖。
清点资产是指对合伙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登记和核对,评估资产是指对清点后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变卖资产是指将清点和评估后的资产进行出售。
2. 债务清偿: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一般来说,员工工资、税务款项等具有优先清偿权,其次是其他债权人。
3. 分配剩余资产:在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或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也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规定的比较及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表格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规定的比较
注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注2: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
不能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注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注4: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间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同。
委托书关于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律师委托书

委托书关于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律师委托书【委托书模板】委托人:(甲方,以下称为“委托人”)受委托人:(乙方,以下称为“律师”)委托事项: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法律事务一、背景介绍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名为(合伙企业名称),成立于(成立日期)。
由于一系列原因,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解散与清算的决定。
经过慎重考虑,委托人决定聘请贵事务所的律师,协助我们顺利进行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二、解散事项1. 责任划分与协商在解散合伙企业的过程中,我们预计会涉及资产负债的分配、解散百分比的计算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划分问题。
我们诚恳地邀请您根据公司法和合伙协议向我们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确保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2. 文件准备和会议记录作为律师,您将负责准备所有解散合伙企业的文件和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解散决议、清算方案、债权清单和会议记录等,以确保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3. 合法流程的指导我们需要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确保我们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全部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请您指导我们如何向政府部门申报解散和注销手续,以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清算事项1. 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在清算合伙企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登记。
您将负责向我们提供专业的评估意见,帮助我们确定资产价值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和清算债务,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的利益。
2. 资产的处置和负债的清偿负责协助我们制定清算方案,对合伙企业中的资产进行妥善处置,并清偿其债务。
在此过程中,您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以确保我们的行动合法合规,并减少财产、人身和声誉等可能带来的风险。
3. 纠纷解决与结算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债权人的索赔等问题。
我们希望您能够协助我们进行纠纷解决和结算工作,保护我们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四、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委托人,我们保证提供与解散和清算事务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证明材料和财务文件,并按照您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依法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依法清算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时,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处理,以了结其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依法清算不仅关系到清算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依法清算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依法清算的法律规定。
二、依法清算的适用范围依法清算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司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2. 公司破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 事业单位终止:因政策调整、体制改革等原因,经批准终止的事业单位。
4. 其他经济组织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清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三、依法清算的程序依法清算的程序如下:1. 清算组的成立(1)公司解散: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确定清算组。
(2)公司破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担任清算组。
(3)事业单位终止:由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担任清算组。
(4)其他经济组织终止: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担任清算组。
2. 清算组的职责(1)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2)清理财产:清算组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处理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当处理债权债务,包括确认债权、偿还债务、追收债权等。
(4)分配财产: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分配财产,清偿债务。
(5)注销登记:清算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 债权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债权确认: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4. 债务清偿(1)债务清偿顺序: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
合伙解散申请清算流程

合伙解散申请清算流程
当合伙企业决定解散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清算:
1. 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企业,并确定清算负责人。
会议记录和解散决议需要公证。
2. 清算负责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散登记,提交解散决议、合伙协议等材料。
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解散证明。
3. 清算负责人进行清算工作,清理债权债务,作出资产负债表,制定清算方案。
4. 根据清算方案,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变价、处分。
清偿所欠税款、债务,收回应收款项。
5. 按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财产分配。
每位合伙人取得分配后的财产。
6. 清算结束后,清算负责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财务账册等材料。
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注销证明。
7. 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包括交回企业营业执照、印章,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税务注销登记等。
8. 公告企业解散清算结果。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合伙企业已清算结束的公告。
9. 保留企业账册、文件。
按规定期限保存企业清算期间的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
10. 合伙解散清算完成。
以上步骤按照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解散事务的顺利完成。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合伙开公司口头约定后,还要专门的律师来拟定协议,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什么事项的内容,欢迎阅读。
签订合伙协议的规定(一)合伙合同概述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问题 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 什么问题? 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 的决议有效吗? 4 .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 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 占股本总额的 1/4 ,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 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 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 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 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 2 人的任务,与通知 规定不符。 3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 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 ,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 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 .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
案例分析
1. 董事会会议内容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 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 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 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 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 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 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 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 (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 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 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分析
3.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1998 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 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1998 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1998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其内容如下: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 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 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 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 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 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 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 2013-12-25 2 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 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 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 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 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 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 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 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 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 解析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 5 人,但应采取 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 ,发起人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 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 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认股人 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 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 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 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 成不合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 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 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 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 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 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 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 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 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 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 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 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答案分析 (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 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 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 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 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