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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吉建联发〔2021〕39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的通知
吉建联发〔2021〕3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为落实中央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房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具体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提高农房设计建造水平。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30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吉国土资耕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土资耕发〔2013〕32 号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为了切实加强国有未利用地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未利用地使用。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渉及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上地利用计划,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二、国有未利用地收回。

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符合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分批次,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

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其他均报省政府批准。

对于按批次申报项目用地涉及国有未利用地的,可以与其他权属、现状地类的土地一并报批。

四、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相关规费收缴。

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规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到位。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 号)要求执行。

五、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供地。

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供地。

对已批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加强国有未利用地批后监管。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资环〔2020〕337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20〕337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8日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分年度给予支持。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1.4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其成果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2.条件2.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工程未完,在不影响项目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依申请,可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复核,待剩余工程完成后,再对其进行复核)。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市(州)、县(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

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

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

第二章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编制第六条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1〕17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标和实现预期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管理凡是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必须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等相关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审批,市( 州)、县( 市) 级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分别由市( 州)、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审批。

对于2008 年和2009 年省级下达的省级耕地开垦费项目,未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的,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 州)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工作。

二、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吉国土资耕发〔2008〕49 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对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的全面验收( 以下简称全面验收) 由具有相应立项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具有相应立项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和相关规定,组织当地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批复文件,验收批复文件中要说明新增耕地的确认以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验收为准,验收批复文件作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新增耕地验收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吉国土资耕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的通知吉国土资耕发〔2010〕59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提高用地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士地资源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将预审合并到审查报批程序中,不再单独进行和出具预审批复,用地规划、计划的审查作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一项内容。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告的“申请用地现状”部分,增加“用地规划审查情况”,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位于*** 市( 县、镇、乡) 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 市( 县、镇、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报省政府批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取消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征地资金转人征地资金专户凭证和耕地开垦费缴纳收据。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告的“相关材料办理情况”中,增加“相关费用准备情况”,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所需的征地资金,已于*** 年**月**日准备到位; 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已于*** 年**月**日全额缴纳”。

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中,征地资金转人征地资金专户凭证、耕地开垦费缴纳收据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材料中取消使用林( 草) 地批准文件。

在供地审批环节,由具体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使用林( 草) 地的批准文件。

未提供使用林( 草) 地批准文件的,不得批准供地。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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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长春市景阳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长春市
资质升级
丙级: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5
吉林省尚品自然资源信息院有限公司
长春市
资质升级
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9
洮南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
业务范围变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
丙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10
长春市中天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
丙级: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
乙级: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
丙级: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
附件
申报测绘资质单位公示意见表
序号
单位
地区
类型
原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申请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拟批准等级及业务范围
1
珲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珲春市
业务范围变更
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
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13
安图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
安图县
业务范围变更
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丁级: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丙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测绘队
吉林市
业务范围变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
11
吉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研究院
长春市
业务范围变更
甲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
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乙级: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
丙级: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乙级: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
丙级: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2
四平市两点测绘有限公司
四平市
业务范围变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
4
通化市房产测绘队
通化市
业务范围变更
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丁级: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7
四平国土源土地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平市
业务范围变更
乙级: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丁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
长春市
资质升级
丁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软件开发。
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行器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
8
白城市国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
业务范围变更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丙级: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丁级: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12
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白山市
业务范围变更
甲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丁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丁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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