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存款支取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变取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收取钞转变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保护外汇资金安全有效运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稳健、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银行外汇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下列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 《外汇管理办法》;3.《商业银行外汇资本和外汇风险管理办法》;4.《银行国际业务管理办法》;5.《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外汇资金的存款及转账第四条银行应当对存款人的身份、资信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存款人告知存款利率、计息方式、利息税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汇账户实行管理,禁止开展虚假交易、违规交易或非法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转账申请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转账行为违反相关法令、法规和跨境转移规定。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以我国货币结算的外汇业务按照人民币汇率进行结算,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合理的汇率浮动区间。
第三章外汇资金的投资及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应当针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市场风险等因素,向客户提供丰富的外汇投资品种,对客户提出的投资建议应当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避免低估或高估风险,真实、清晰地告知客户有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对外汇资金进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外汇资金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1.禁止非法传销和资金代理业务;2.禁止对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明的交易提供金融服务;3.禁止违反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的业务;4.禁止向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章监督及处理措施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并依法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管理,促进外汇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存款业务的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二条各业务网点的柜员审核办理权限内的外汇存取款业务,审核上报权限外的外汇存取款业务,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对各业务网点柜员上报的外汇存取款业务予以审批。
第三章外币储蓄存款第四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本行经办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由本行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本行按规定以外币原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币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六条本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携出外汇,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均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八条各业务网点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规定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存款种类(一)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存款对象不同,分为非居民个人外币存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两种。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
凡上述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
外汇局有权否决定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三)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十条外汇指定银行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主管结汇、售汇业务的负责人(部门经理或主管行长)实行考试、问卷等业务能力审查制度。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直接投资外汇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相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境内投资主体等。
第四条我行应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即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等各类对应的外汇账户(以下统称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办理相应的款项汇入、支付、划转等业务。
第五条我行不得为未完成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支付、划转汇出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八条分行承办国际业务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支付、划转汇出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九条相关市场主体所在地开户行负责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开销户手续、账户管理及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相关市场主体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根据经办行出具的说明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等。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
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二)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三)能够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四)能够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五)能够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一)指定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三)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四)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一)全面性。
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已开办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监督检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汇展业操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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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合作银行外汇业务的合作,促进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规范开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根据我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协议,在合作过程中,我行负责收集、初审、传递相关业务资料,以及经审批的代理合作外汇业务项下人民币信贷资金支持;合作银行负责单据复审、结算、业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涉及授信业务的,按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流程、规定办理。
第四条代理合作外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根据我行业务实际情况,代理合作外汇业务主要设置经办岗、复核岗、审查岗、授权签字人。
第六条经办岗指我行具体经办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客户调查、外汇业务单据收集与传递、客户联系与沟通、前台业务联系,直至该笔业务终结。
具体职责为:(一)认真详细调查客户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外汇业务历史状况等;(二)负责收集各类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三)负责传递、保管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四)负责核对相关印鉴、签字,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五)负责收集客户相关基础资料以及具体代理合作外汇业务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六)具体业务资料返回后,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意见;(七)负责建立、维护业务台账;(八)积极配合审查岗各项工作;(九)加强外汇业务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积极争揽外汇业务。
涉及授信业务的,经办岗负责按照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批。
第七条复核岗指我行支行行长,具体职责为:负责对经办岗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督促,加强本单位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管理。
第八条审查岗指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查人员,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经办岗上报业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的全面审查工作;(二)负责全套业务资料向合作银行传递工作;(三)负责合作银行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的接收工作以及向经办岗的传递工作;(四)根据业务情况建议采纳具体担保方式;(五)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六)负责经办业务的交接、登记工作,建立业务办理台账;(七)定期与合作银行核对业务办理情况,及时办理手续费收入划转入账工作;(八)根据合作银行付款要求,审查付款条件,出具初审意见;(九)加强外汇业务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对支行外汇的开展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涉及授信业务时,总行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岗同时从信贷业务角度方面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授权签字人指经总行授权,签署与合作银行相关法律文件的人员,具体职责为: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据审贷结果,对审查岗审查通过的授信业务签署《业务推荐函》;根据审查岗审查通过的付款条件审批付款;对于一般结算业务,审查岗审查通过后签署《业务推荐函》,交由审查岗随同业务资料一并传递给合作银行。
第三章外汇结算业务种类及操作规程第十条根据我行与合作银行合作协议,主要代理合作外汇结算业务有:进口开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汇入汇款、信用证通知/修改、出口信用证交单、出口托收交单等。
第十一条开立进口信用证。
(一)进口信用证是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二)我行规定客户开立信用证交存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敞口部分需提供担保。
(三)经办岗接到客户申请后,除按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要求调查外,对客户的业务资格、背景资料、进口开证保证金落实等进行审查。
业务资格指开证客户必须在进口付汇名录中,背景资料指客户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进口开证付汇的历史记录情况。
收集申请开证的以下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合规性、表面一致性审核:1.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验有效的客户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2.开立进口信用证申请书及书面申请表;3.开立进口信用证合同;4.有效的进口合同及/或有效凭证;5.承诺函;6.如客户申请所开进口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要购汇支付,客户应提交购汇/付汇申请书;7.客户在xx外汇管理局办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正本;8.首次办理业务还须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营业执照等年检通过的基础资料;9.其他需要的合规性文件。
(四)经办岗对客户的业务资格、背景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并经复核岗审查通过后,将相关书面资料及时上报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查岗进行审查。
(五)审查岗对上报业务按岗位职责进行审查,签署书面意见;(六)授权签字人依据总行审贷会结果对审查岗审查通过的业务签署《业务推荐函》,交由审查岗随同业务资料一并传递给合作银行。
(七)信用证到单后,审查岗负责接收合作银行传递的进口单据、到单通知书、到单签收单据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等,以及合作银行出具的单据审查意见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将以上资料传递给经办岗,并通知复核岗,经办岗需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后赎单。
(八)信用证到单后1.若客户接受单据:(1)经办岗向客户落实付汇资金并存入付汇专户;(2)经办岗负责将单据交客户签收,到单通知书上由客户签署“接受单据,同意付款”或“接受不符点,同意付款”或“接受单据并同意承兑,到期付款”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时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企业公章,经办岗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印鉴核对意见;审查岗对上述签字盖章进行复核,加盖“印鉴核符”章,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业务公章,审查岗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将全部资料传递给合作银行。
2.若客户不接受单据:经办岗负责落实客户的拒付理由书,要求客户注明凭以拒付所有不符点,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签字,经办岗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印鉴核对意见;审查岗对上述签字盖章进行复核,加盖“印鉴核符”章,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业务公章,于当日传递给合作银行。
经办岗应保管好所有单据及有关文件至客户接受单据为止(期限最长为5天),或将所有单据及资料交由审查岗退回合作银行。
(九)如客户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经办岗负责审核客户修改信用证申请书的有关修改内容,审查岗进行复审,主管岗签署书面意见,审查岗将各要素齐全的修改信用证申请书传递给合作银行进行修改。
如果客户要求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视同新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进口代收业务。
(一)进口代收业务指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商业单据。
(二)审查岗收到合作银行传递来的进口代收项下单据、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到单签收单据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等资料,审核客户提交的进口合同、进口付汇备案表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以上资料传递给经办岗。
(三)在D/P(付款交单)条件下:1.若客户同意付款:(1)经办岗向客户落实付汇资金并存入其在我行的付汇专户;(2)经办岗持进口代收通知书,由客户当面签署“接受单据、同意付款”,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时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企业公章,经办岗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印鉴核对意见后交审查岗;(3)如果客户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经办岗应要求客户提交购汇/付汇申请书,并交由审查岗对有效凭证按结售汇管理规定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
(4)审查岗对以上单据和付汇资金核实后,通知经办岗将单据交客户签收,同时在进口代收通知书上加盖“印鉴核符”章,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业务公章后,授权签字人签署《业务推荐函》,审查岗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合作银行,同时办理付汇资金划转手续。
2.若客户不同意付款,审查岗应及时通知合作银行,并通知经办岗保管好所有单据及相关资料,直至客户接受单据为止(期限最长为5天),或将所有单据及资料交由审查岗退回合作银行。
(四)在D/A(承兑交单)条件下:1.若客户同意承兑:(1)经办岗持进口代收通知书,由客户当面签署“接受单据、同意承兑”,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时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企业公章,经办岗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印鉴核对意见后交审查岗;(2)如果客户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经办岗应要求客户提交购汇/付汇申请书,并交由审查岗对有效凭证按结售汇管理规定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
(3)审查岗对以上单据核实后,通知经办岗将单据交客户签收, 同时在进口代收通知书上加盖“印鉴核符”章,经被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业务公章后,授权签字人签署《业务推荐函》,审查岗最迟于放单次日上午将以上资料传递给合作银行。
在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若客户同意付款,经办岗督促客户落实付汇资金并存入付汇专户,授权签字人签署《业务推荐函》,审查岗当日送达或传真至合作银行并办理付汇资金划转手续;在D/A项下,若进口商不付款,按国际惯例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由出口商与进口商自行处理付款事宜。
2.若客户不同意承兑,审查岗应及时通知合作银行,并通知经办岗保管好所有单据及相关资料,直至客户接受单据为止(期限最长为5天),或将所有单据及资料交由审查岗退回合作银行。
第十三条汇出汇款业务。
(一)汇出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并根据客户提供的汇款申请书的内容和指示,将款项汇给境外收款人的行为。
(二)经办岗接到客户申请后,审核客户汇出汇款申请书,确保客户汇出汇款申请书各要素齐全、准确,审核客户印鉴、进口付汇核销单(加盖企业公章)、付汇备案表以及贸易合同或其他相关资料;审查岗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审,并在客户汇出汇款申请书上加盖“印鉴核符”章,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三)审查岗将以上相关资料传递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核无误后通知审查岗,审查岗通知经办岗落实所需购汇资金划转至合作银行账户。
(四)如果客户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经办岗应要求客户提交购汇/付汇申请书,并落实购汇资金。
第十四条信用证通知/信用证修改通知。
(一)合作银行收到受益人为我行客户的国外信用证通知/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合作银行将制作好的通知面函传递给审查岗。
(二)审查岗收到合作银行传来的信用证通知/信用证修改通知及通知面函后,通知经办岗通知客户办理交纳手续费相关手续,客户凭收费发票原件到审查岗处领取信用证。
(三)对于客户对信用证通知/信用证修改通知有关的回复、撤销、转让等操作,经办岗应要求客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确认函,审查岗审核无误后,授权签字人在确认书上签署“同意”字样,审查岗负责将上述相关资料传递给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出口信用证交单业务。
(一)出口信用证交单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和有关国际惯例,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索汇等一系列服务。
(二)经办岗接到信用证交单业务后,按照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要求对客户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单据种类、份数等,连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国际收支申报单上报审查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