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作者:胡文红(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
实践中,加强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及程序规范方面的理论调研十分必要.笔者在此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略抒己见。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依据(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第一,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第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第五,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第六,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第七,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第八,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九,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十,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无财产可供执行这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这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当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具备足够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时,执行程序就会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阶段。
这时,执行法院无法直接通过财产强制执行来追缴欠款,而必须利用其他手段来取回债权。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即被执行人没有合法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的状态。
当执行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提交资产清单未构成有效财产,或者执行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所得价款仍然不够还清债务时,就会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影响1、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推进,直到采取采用其他手段来执行判决。
2、被执行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无法通过合法手段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金融产品。
3、如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债务,其信用记录也将遭受影响,可能造成长期影响。
三、有哪些情况会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1、被执行人没有合法财产可以被查封扣押。
2、查封扣押的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
3、被执行人提出的资产清单不被法院认可。
4、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或故意破坏财产。
5、被执行人跑路或者未及时履行义务。
6、被执行人财产上存在瑕疵,造成无法被强制执行。
7、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也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8、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企业倒闭或破产。
9、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无法执行。
10、被执行人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不会被法院认可。
11、被执行人涉嫌非法担保、虚假担保,或者被抓获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12、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财产类型与其他资产侵权或犯罪案件存在关联,导致资产被冻结。
13、被执行人异议所涉及问题仍未解决,执行程序无法向前推进。
14、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财产处于非常规状态,如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财产为文化遗产、珍贵古董等。
15、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财产为国有财产。
16、被执行人所涉及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执⾏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为被执⾏⼈执⾏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这是⼀个颇为让⼈纠结的问题。
执⾏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有的法院进⾏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甚⾄同⼀法院不同法官处理结果也⼤相径庭,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执⾏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为被执⾏⼈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为被执⾏⼈。
执⾏程序中追加被执⾏⼈,意味着直接通过执⾏程序确定由⽣效法律⽂书列明的被执⾏⼈以外的⼈承担实体责任,对各⽅当事⼈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极⼤影响。
因此,追加被执⾏⼈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追加,也不能直接引⽤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追加。
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旦判决确定的债务⼈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申请执⾏⼈如何实现债权呢?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配偶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债权⼈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救济。
⽐如,另⾏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旦经审理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
不独可以执⾏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执⾏夫妻任何⼀⽅的个⼈财产,包括婚前个⼈财产。
《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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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9•【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简单的快乐:您好!《关于执行程序中被追被执行人是否应当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咨询》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外,还包括管辖权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对各种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的规定,并非仅限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如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系处理债务人异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系处理某一情形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随后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事宜的专门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弥补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和原有司法解释对该部分内容规定的不足,特别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间,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案情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作为原告,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
经过仔细调查和论证,我决定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便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二、背景介绍在本案中,原告与被执行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根据原判决文书,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我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决定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三、申请理由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明显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我有权向法院提交此申请。
2.保障合法权益:我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经历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
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义务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导致我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有必要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3.执行效果更好:追加被执行人可以增加执行的力度,提高执行效果。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关系,追加被执行人可以扩大执行范围,从而更好地保障原告的利益。
4.达到法律目的:执行法律文书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为了达到法律的目的,我需要追加被执行人,确保法律的顺利执行。
四、申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向贵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请贵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附录1.原判决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3.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结语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是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社会秩序的需要。
我希望贵法院能够依法审理此案,保护原告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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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7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 法释(1998)15号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2004-7-27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债权人变更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权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一)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二)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三)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四)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
撤销的,开办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六)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七)作为债权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利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继续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八)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其受让人;(九)其他与上述情形类似的人。
第二条 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九)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 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第三条(债务人死亡情况下继受人的责任限制)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无偿占有人或者接收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其继承、受赠、管理或者占有的遗产范围内。
无上列债务继受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无人占有或者管理的,可以直接对遗产强制执行。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执行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五条(债务人离婚时对其债务的处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 未经法定程序分立的法人债务的处理 被执行人未依法定程序分立,且其对企业分立前债务的处理未经债权人同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分立后存续的企业应当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追加新设立企业为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却投资设立新的法人企业,其投资数额超过新设立企业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新设立的法人企业视为从被执行企业中分立的企业,可以裁定追加该新设立的法人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其所接受的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对清算中法人的执行 作为债务人的法人被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歇业或者注销的,被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该法人遗留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负有清算义务人的人难以确定的,可以仍以清算中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直接对其遗留的财产强制执行。
该法人的遗留财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并拒不交出的,可以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九条 企业组织形式等变更的情形 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形式、资
本结构发生变更,而企业名称未变的,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不受影响,不需要变更执行当事人。
有关当事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审查处理。
第十条(投资人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设立时投资人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裁定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有多个投资人的,个别投资人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的缺额为限,但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被执行人的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执行法院不得裁定该投资人重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变更申请人的程序)执行依据指明的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者继续执行程序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十二条 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 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依据指明的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在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同时,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对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变更或者被执行人的裁定;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十三条(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办理机构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立案阶段提出的,由执行立案机构办理;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的,由执行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个人债务的异议及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其财产不服,主张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执行自然人个人债务时,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责成夫妻双方限期进行协议分割。
在限期内未进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协议明显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作出分割裁定后执行相应的财产。
第十五条 债务人离婚后变更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被执行人在其离婚协议中约定或者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配偶不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或者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或者确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变更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第十六条(合议、听证、复议)执行法院对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合议庭在审查中,应当召集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法院应当在二个月内做出复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