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合集下载

执行问答: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真题测试卷

执行问答: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真题测试卷

执行问答: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真题测试卷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实施问答。

1. 什么是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身份、财产情况等发生变化,或者存在着其他被执行人与执行目标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对原判决文书中所规定的被执行人进行修改,从而使执行目标得到更好的保障。

2.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有哪些具体情形?(1)被执行人的身份有变化。

(2)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生了变化。

(3)原判决文书中所规定的被执行人只是共同承担债务的一部分人,而现实中还存在其他承担债务的人。

3.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适用法规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4.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是什么?(1)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提供证据材料。

(2)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各方参加听证。

(3)经审理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对原判决文书进行修改,对被执行人进行变更、追加。

(4)法院修改判决文书后,需要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可以继续执行程序。

5.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实践意义是什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可以保障执行目标的实现,实现司法公正,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也可以减轻被执行的压力,降低执行风险。

特别是在涉及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可以让所有承担债务的人公平地进行清偿,避免了被执行人的不公平待遇。

这对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都有很大的意义。

6.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时要注意什么?(1)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身份、财产情况等发生变化。

(2)要通知涉及的各方参加听证,确保各方都有机会进行申述和辩论。

(3)要充分考虑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影响,并保障受影响方的权益。

(4)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后,执行程序一定要按照修改后的判决文书进行,避免产生混乱。

追加被告第三人的规定

追加被告第三人的规定

民商事审判中追加被告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的追加分为追加原告和追加被告两种。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如追加的为原告,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其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即使其不愿意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但若追加的是被告时,一旦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就必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不到庭,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或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到庭参加诉讼。

追加被告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说来,被告的追加存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中,如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

在审判实务中,追加被告的情形不一而论,根据最高法《民诉意见》和其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职权追加被告的条件有:(一)个体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全民、集体企业并以全民、集体企业民意从事经营活动的,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一方因被挂靠人债务起诉时,可追加被挂靠人或挂靠人为共同被告。

(二)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等级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或实际经营者一方因经营实体债务被起诉时,可追加实际经营者或业主为共同被告。

(三)合伙人之一因合伙债务被起诉的,其他合伙人可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四)企业法人分立的(包括以企业改制形式,剥离企业资产成立新企业,依法应按企业分立处理的),其中一个分立之后的企业因分立前债务被起诉的,其它分立之后的企业可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售人或借用人一方因利用借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从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被起诉的,可追加借用人或出借人为共同被告。

(六)原告只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应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人被起诉的,可以追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7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法释(1998)15号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追加执行申请报告

追加执行申请报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被执行人:XX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案号:(20)XX执字第XXXX号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因及事实与理由1.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被执行财产的;(二)被执行人非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三)被执行人其他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本案中,被执行人XX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2. 事实与理由(1)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事实申请人于20XX年与被执行人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提供XX产品,被执行人支付相应货款。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执行人仍无力偿还。

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公司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将公司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转移至关联公司或个人名下。

具体事实如下:1)被执行人XX公司将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转移至关联公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XX。

2)被执行人XX公司将公司名下车辆转移至关联公司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

(2)被执行人非法处置财产的事实1)被执行人XX公司将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XX万元,低于市场价格。

2)被执行人XX公司将公司名下车辆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关联公司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交价为XX万元。

(3)被执行人其他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1)被执行人XX公司在转移、隐匿财产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

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在执⾏程序中可依法追加被执⾏⼈的情形有哪些依据《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执⾏程序中,申请⼈可以申请追加被执⾏⼈的情形⾮常多,在实践中,主要包括:被执⾏⼈将其全部财产转移给配偶;债务⼈将⾃⼰的财产⽆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等。

关于在执⾏程序中依法追加被执⾏⼈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在执⾏程序中可依法追加被执⾏⼈的情形有哪些1、在执⾏程序中,申请⼈可以追加被执⾏⼈的情形⽐较多,包括:执⾏⼈离婚时,将⽣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被执⾏⼈将⽣效法律该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并且书⾯认可第三⼈取得债权等。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的⾃然⼈离婚时,⽣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九条申请执⾏⼈将⽣效法律⽂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且书⾯认可第三⼈取得该债权,该第三⼈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追加被执⾏⼈如何进⾏根据执⾏实践,追加被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申请执⾏⼈提出追加被执⾏⼈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执⾏机构对申请执⾏⼈的申请进⾏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如法⼈或其他组织合并、分⽴、撤销的,须有⼯商⾏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机构举⾏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和执⾏当事⼈进⾏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

裁定书送达即⽣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发出执⾏通知书。

依据《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执⾏程序中,申请⼈可以申请追加被执⾏⼈的情形⾮常多,在实践中,主要包括:被执⾏⼈将其全部财产转移给配偶;债务⼈将⾃⼰的财产⽆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1号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彩礼执行案件能否追加对方父母为被执行人

彩礼执行案件能否追加对方父母为被执行人

彩礼执行案件能否追加对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曾涛一、案件介绍2016年2月,杨某经人介绍与同乡的陈某相亲,双方都觉得比较合适之后准备结婚。

在双方父母的商议下,杨某家同意付给女方陈某家彩礼十万元,在给付彩礼举办订婚酒席后,杨某与陈某开始共同生活,但由于是否一同出去打工的问题双方分歧明显,经多次争吵,女方陈某于三月底独自离家到南方某沿海城市打工。

杨某经多次规劝协商不成,自知难以挽回感情,便要求女方退还十万元彩礼、解除同居关系,但女方坚决不同意退还。

杨某遂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十万元彩礼。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之后,陈某一直未履行,于是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查明陈某并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向法院申请将陈某的父母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案件分析在本案中,杨某是否可以申请将女方的父母追加为被执行人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彩礼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父母参与到执行程序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类:债务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夫妻共同债务、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债务承担、法人清算等等。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被申请执行人的父母追加为被执行人。

依照我国农村的传统习惯,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作为婚约确立的条件,因此彩礼是男方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婚约解除时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而在传统习俗中,彩礼一般给付给女方家长,女方父母为彩礼的实际受益者和占有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但具体由谁返还并未明确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索要财物方往往是女方父母,并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受益,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只由女方返还显然不公正,难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实施意见一、可变更、追加的情形1、执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可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可裁定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可裁定变更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应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被执行人;(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姓名、名称的,可裁定变更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私营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参加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9)企业法人因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10)因开办单位对被执行人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1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裁定追加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12)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如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裁定追加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2、执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追加被执行人:(1)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已转移款项的,可裁定追加该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2)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的,可裁定追加该单位为被执行人;(3)有关单位或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又未在人民法院责令的限期内追回的,可裁定追加该单位或者个人为被执行人;(4)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的履行通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可裁定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5)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裁定追加该担保人为被执行人;(6)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裁定追加该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
及法律依据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验资单位在企
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执行规定》第8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其他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属的法人就应对其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第三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享有案外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案外人有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这里所指的是指对人民法院负有执行协助义务有关机构或单位,具有非法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

根据《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
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

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经审查被执行主体确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内承担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