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法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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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发布)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安监局【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49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2-11-16【生效时间】2012-11-16【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危险化学品【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川安监〔20122012〕〕249249号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12年11月15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6日附件: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总局5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城镇管网燃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除下列3种情况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三)依法取得试运行备案文件的油库、加油(气)站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备案文件规定时间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1.单位类型(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管理制度)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法规文号

(管理制度)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法规文号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运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法规文号:颁布单位:颁布日期: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营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运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运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川办函[2004]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用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城镇管网燃气、石油液化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营销售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营许可证》),且凭《运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运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运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运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俩种。

取得甲种《运营许可证》的运营单位可运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运营许可证》的运营单位只能运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运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燃气的运营许可纳入甲种《运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运营许可证》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颁发;乙种《运营许可证》由市、州安监局颁发,且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CNG)的运营单位、于省级之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运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中央管理的于川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申请办理甲种《运营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营企业必须申请办理乙种《运营许可证》。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0〕76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有关直接监管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我局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请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四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总局5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城镇管网燃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除下列3种情况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三)依法取得试运行备案文件的油库、加油(气)站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备案文件规定时间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汽车加气及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2]11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州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9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6〕26号),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企业按照风险大小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按照企业风险大小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风险为最低,依次升高,分别对应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1—和重大风险,并对应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电子地图)“蓝、黄、橙、红”四色。

第五条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指导、属地监管、按标评定(企业自评与监管部门复核相结合)、动态管理、定期重新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六条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固有危险、管理水平及其他条件,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大小)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安全风险分级实行评定制。

(1)A级企业安全生产硬件设施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安全隐患自诊并及时治理的能力。

A级企业分级评估分在85分以上,至少为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新建企业除外,下同)。

(2)B级企业安全生产硬件设施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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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法规文号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要紧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用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专门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城镇管网燃气、石油液化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燃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治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安监局颁发,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CNG)的经营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中央治理的在川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省安监局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市、州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治理;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差不多条件第八条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治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通过省安监局举办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治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市、州安监局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购销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治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危险品储存、保管等治理制度);(五)剧毒化学品治理制度(包括经营措施、销售对象、销售记录的储存期限);(六)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剔除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目》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物资名目》和《禁止出口物资名目》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据《农药治理条例》,下列单位能够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爱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四)依照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治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的有关规定,经营属于I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省、市(州)经贸委、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经省安监局认可的安全评判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判,取得《安全评判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评判机构应当对经营单位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必须具备的差不多条件进行逐项评判,提出结论意见,出具《安全评判报告》,并对安全评判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发放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一点一证。

第十三条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安监局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州安监局复审,市、州安监局复审合格后,转报省安监局审核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安监局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州安监局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式4份:(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具有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出具的《安全评判报告》;(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经审验后退还)和复印件;(七)安全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八)剧毒化学品安全治理制度;(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经销品名祥细表;(十一)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储存情形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经初审、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转报市、州安监局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市、州安监局对经复审合格的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转报省安监局审核发证。

对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经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县(市、区)安监局,并讲明理由,由县(市、区)安监局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第十七条现场核查的要紧内容:(一)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是否符合GB18265的规定;(二)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建筑物是否符合GBJ16的要求;(三)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是否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租用或自有),办公场所是否摆放危险化学品;(四)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是否只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五)安全评判机构出具的《安全评判报告》是否与本单位的经营情形相符。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经营单位名称;(二)经营单位住宅(地址和经营场所);(三)经营单位负责人姓名;(四)经营单位类型;(五)许可经营范畴(成品油、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经营许可证》副本则必须注明经营范畴的全部品名);(六)经营方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八)证书编号;第十九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不,(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不,[××××]-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如:"川安监经(甲)字[2002]00001号"表示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2002年颁发的第1号甲种《经营许可证》。

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市、州代字,X-市、州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不,(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不,[××××]-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如"川蓉安监经(乙)字[2002]00003号"表示四川省成都市安监局2002年颁发的第3号乙种《经营许可证》。

各地编号必须依序编排,不得重号、漏号。

第二十条《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经营单位应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县(市、区)安监局经审查合格后,按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转报发证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需扩大经营范畴或增加经营品种,应按照本方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监局应当在接到经营单位提交的登记事项变更、扩大经营范畴或增加经营品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扩大经营范畴或增加经营品种手续,收回旧证,并重新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仍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单位所在地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程序转报原发证机关核准,换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连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和换发情形及时通报同级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出租、买卖、伪造或者涂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证工作应当坚持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发证;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许可的,一经发觉,应赶忙撤销原批准和许可。

第二十七条市、州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情形报省安监局备案。

省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形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监局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建立以下治理制度:(一)经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全部存档备查;(二)《经营许可证》必须进行微机编号治理备查;(三)经营单位变更、换证情形记录必须存档备查;(四)经营单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必须存档备查;(五)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及培训合格证书必须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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