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doc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1-6答案

[单选题]3、以下属于可更新资源的是___A_____。
A:土壤B:潮汐能C:矿藏D:风能[单选题]10、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__B_______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A:占用补偿B:占多少,补多少C:有偿使用D:占用着负责开垦[单选题]4、能够起到正反两方面刺激作用的经济刺激制度是_A____。
A:税收B:低息贷款C:财政补贴D:财政援助[论述题]三同时制度参考答案: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单选题]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___B______。
A:我国环境与资源保**的基本原则B: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方针C: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D: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执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单题]8、城市污水的最佳处理方法是_C____。
A:排放出城区B:各排污单位建造处理设施C:集中处理D:回灌地下水[论述题]环境噪音参考答案: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单选题]6、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是__A_。
A:二氧化碳B:甲烷C:二氧化硫D:氮氧化合物[单选题]7、在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对于地方标准中未涉及的,而国家标准中已有的项目,应当__B____。
A:.制定地方标准B:执行国家标准C:同时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D:以上都不对[单选题]9、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下列哪个部门的规定__B_。
A:国务院B:国务院**部C:国家环境保护总局D:国务院建设部[单选题]5、环保部门据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应该履行的职责,这种行为属于___C___A:侵权行为之诉B:司法审查之诉C:请求履行职责之诉D:不作为之诉[单选]1、构成环境的环境要素是_____D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9.13•【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1979.09.1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二号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五章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第六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征与对策

浅析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征与对策陈薇薇摘要:当前,我国将生态体系建设放在了国家建设当中的首要位置,强调任何行为都不能够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
国家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上的处理也开始越来越严格,移送公检法的案件也开始逐年上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但最的特征与对策进行详细的说明。
关键词: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特征与对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的概念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国家开始大力严抓环保,不仅相关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各个地区也开始对破坏环境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
公检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以此来快速推进国家在环境资源上的建设与监督。
一、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特点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犯罪主体的特征明显;犯罪手段隐蔽;后果严重以及出现轻刑化趋势[1]。
环境资源犯罪当中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和環境污染相关的,还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滥砍滥伐等。
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一些资源较为丰富,但管制较少的边缘城市地带,犯罪者大多是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受到利益的诱惑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再加上为了在非法勾当中,尽量减少被发现的可能,经常会选择一些偏僻的地区作案,这就导致在案件侦查的过程当中产生一些困难。
但是这种方式造成的问题往往是不可逆的,会对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类案件在收集证据过程当中存在一定困难,因而造成轻刑化现象的产生。
二、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困境(一)现行法律对此类犯罪存在界定困境环境污染案件在发生之后,相关人员在进行实地侦查的过程中,往往很难对环境污染进行一个正确的界定。
虽然在整个相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条文当中,对环境污染的类型和程度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由于情况的复杂导致此类工作在进行过程当中,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造成一定的界定偏差,这就导致很多环境污染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很难被定性。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资源的保护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破坏环境资源往往对人类和自然界都造成严重的后果。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各国纷纷立法设立了相关的罪名,其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就是其中之一。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定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破坏环境资源,致使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后果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要内容1. 污染环境资源:包括非法排放污水、废气、废弃物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2. 毁坏生态系统:例如非法采伐森林、破坏湿地等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掠夺自然资源:包括非法捕捞、盗伐珍稀树木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4. 破坏环境设施:例如破坏排污设施、破坏环境监测设备等,影响环境保护的工作进行。
5.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例如非法填埋垃圾、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 行政处罚:可以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2. 刑事处罚: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剥夺自由、罚款等处罚。
3. 民事责任:被破坏环境资源的公民或机构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意义及挑战1. 意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立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挑战: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取证难度大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督和执行等问题。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罪名。
通过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实施和执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环境破坏行为的定义环境破坏行为是指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进行任何负面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破坏、开采和非法利用等。
处罚措施对环境破坏者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防止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发生:1. 行政处罚:环境破坏者将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环境破坏者将受到刑事法律程序的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环境破坏者应承担向受损方赔偿的责任,并赔偿因环境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等。
4. 公众监督:对环境破坏者的行为应进行公开曝光,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增加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压力和名誉损失。
5. 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法律的遵守程度,以预防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处罚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处罚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采取以下措施:1.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未能正确执行处罚规定的执法机关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处罚的公正和执行的可靠性。
2. 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应有权参与对环境破坏者处罚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多部门合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执行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实现全面的环境保护。
4. 罚款款项的使用:罚款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环境修复、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等方面,以保障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
总结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公众监督和教育宣传等措施。
为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加强法律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多部门合作和罚款款项的专款专用等措施。
通过以上举措,我们将能有效地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追究个人或组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责任。
该制度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追究责任的原则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承担修复环境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的费用。
2.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过程,维护自身权益。
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4. 追溯责任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破坏,要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主体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涉及以下主体: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追究责任的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3. 个人:应自觉保护环境,遵守环境法规,不随意排放污染物。
追究责任的措施为了有效追究环境保护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环境评估:在开展新项目前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3. 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4. 环境教育: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案例和成效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已在一些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取得一定成效。
例如,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罚款并要求进行修复,最终还原了受污染的水域生态。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结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公众参与,我们可以更好地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并为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有效保障。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1. 概述环境资源类案件是指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到环境的破坏、污染、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等,对环境和资源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涉及到自然环境的保护,也关涉到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2. 自然环境的保护案件自然环境的保护案件是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的重要一部分。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破坏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损失、森林砍伐、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
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导致大量废水排放,对周围湖泊或河流造成了严重污染,这类案件都属于自然环境的保护案件。
3. 生态破坏类案件生态破坏类案件是指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这些案件的典型代表包括非法采矿、乱倒垃圾、非法捕捞等。
这类案件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可能导致自然资源的匮乏,给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4. 资源利用案件资源利用案件主要涉及到对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等问题。
资源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
一些企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了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这类案件都属于资源利用案件的范畴。
土地资源的非法占用和破坏也属于资源利用案件的范围。
5. 生态保护区案件生态保护区案件是指生态保护区内的资源开发和环境破坏引发的纠纷。
生态保护区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非法开发者为了谋取利益,非法占用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开展违法的开发活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总结与回顾: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自然环境的保护、生态破坏、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生态保护区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件对环境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个人观点与理解: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范围之所以广泛,是因为环境资源的保护涉及到众多的方面和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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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污染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森林、珍贵树木、濒危动物、野生动物、水产品、耕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规定了共14个罪名。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一)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反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行为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其次,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再次,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的行为。
最后,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过程中,误捕、误杀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情节考虑。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行为。
首先,行为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次,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法规。
最后,行为的具体方式是猎捕、杀害。
本罪只要具有非法猎捕或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
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盗伐林木罪(第435条)
(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实施本罪时又故意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数罪并罚。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的管理活动及其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
其次,行为对象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再次,实施了盗伐行为。
最后,要求数量较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一般可掌握在木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一般可掌握在木积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但对于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应适当降低数量标准,对于多次盗伐林木的,应累计未经处理的盗伐数量。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毁坏为目的而砍伐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林木,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三)认定
1、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为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并无其他限制,而后者则限定为珍贵树木。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2、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既侵害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又侵害了林木的所有权,而后者只侵害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
(2)本罪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而后者可能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
(3)本罪表现为盗伐行为。
而后者表现为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
(4)本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并不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
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
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所有权。
2、区分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前罪的对象是普通林木,后者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八、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1、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
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
鉴于刑法将此种在林区的收购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所以对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于在非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销赃罪论处。
2、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运输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购销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3、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九、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