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绿化工程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第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对绿化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对绿化工程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第七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第九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绿化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绿化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绿化工程质量处罚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维护城市绿地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品质,现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处罚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绿化工程建设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1.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款将被扣除10%作为违约金。
2.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使用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方对工程进行整改,并赔偿相应损失。
3.违规施工行为,如未按规定进行土方开挖、种植植物不合格、施工人员缺乏资质等,将受到相应处罚。
4.如发现工程施工中有挪用资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承包方对工程进行整改,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处罚程序1.发包方在发现绿化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并将处理意见提交给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收到处理意见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3.发包方依据评估结果对承包方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4.如果承包方拒不整改或再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将终止合同,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
五、处罚查处机构1.市绿化管理局负责对绿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后将按照本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2.监理单位也有责任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处罚与激励并举为了规范绿化工程建设行为,除了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罚外,还应加强对合格工程进行奖励。
1.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工程质量得到验收的,将获得额外奖励。
2.承包方提出优秀设计方案,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将获得相应奖励。
3.对于有突出贡献的施工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工程报酬,以激励其更好地参与绿化工程建设。
七、处罚结果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将对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并对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八、追究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其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某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绿化工程监理细则一、绿化工程施工及监理工作流程二、绿化工程的监理工作要点1、开工报告审批(1)申查施工计划安排的合理性,人员的资质是否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能否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2)是否附有种植物供应来源的全部资料,是否有预防植物病害相关的措施和相关的检疫证明。
(3)表土的铺设厚度是否满足植物、草皮生长要求,植物以及草皮转运中的保证措施是否恰当。
(4)是否明确了具体管理、养护措施,有无施工合同及责任缺陷期间的施肥、修剪的次数和时间安排,有无成活率的具体指标。
对发生病虫害或其他因素而死亡的种植物是否有明确补种期限。
2、施工过程监理(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规范对承包人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在承包人种植施工进行前,督促承包人按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当有不符合之处时,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
(3)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检查验收承包人对地表的整平、翻松和表土的铺设工作,确定表土的厚度和性能是否满足乔木、灌木和草皮的生长要求,注意检查表土表面标高是否比路缘石、行车道或其它类似结构低25mm。
(4)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种植物供应来源,在苗圃或采集场地挖移以前前往检查所有种植物。
对承包人运抵施工现场的植物,应注意检查植物有无损伤,是否为病虫害植物,乔、灌木的高、干径、冠幅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5)监理工程师应按图纸标出的种植地段、种植位置要求承包人进行放样,并要求承包人将种植地段进行合理整修,使之具有舒顺的外形。
(6)在种植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旁站、巡视等监理手段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种植深度是否适宜,是否按要求撒布有机肥,是否按要求回填、浇水。
(7)监理工程师应严把验收收关,对于有病虫害、未成活的乔、灌木,以及不合格的草皮,必须要求承包人及时清除,补种合格的植物品种。
(8)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承包人能否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必要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的、合理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3.06•【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全民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管理第五章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第六章树权归属第七章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协调、检查、指导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
县、区的绿化委员会和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绿化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郑州市绿地养护标准

郑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1.0.1 为营造、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环境景观,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绿化行业管理,适应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按园林绿地的组成元素进行编写,涵盖园林绿化养护中有关乔木、花灌木、草坪、地被、绿篱及模纹图案、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花坛花带、古树名木、行道树、水体及喷泉、园林设施等元素,以各元素在养护技术上必须达到的要求为基本标准(三级)。
在基本标准(三级)基础上,达到完善的水准为一级标准。
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二级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
第二章术语2.0.1 乔木:树干高大,主干和分枝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
2.0.2 花灌木:通常指有美丽芳香的花朵或色彩艳丽的果实的灌木和小乔木。
种类繁多,观赏效果显著,在园林绿地中应用广泛。
2.0.3 草坪:需定期轧剪覆盖地表的低矮草层。
大多选用质地纤细,耐践踏的禾本科植物,仅少数是莎草科、豆科或其它科植物。
2.0.4 地被植物:植株低矮、枝叶密集,具有较强扩展能力,能迅速覆盖裸露平地或坡地的植物,一般高度不超过60cm。
地被植物可单一种植也可混植。
2.0.5 绿篱:由灌木或小乔木成单行或多行规则式种植成墙状,可整形修剪或自然生长。
2.0.6 垂直绿化:利用藤本等植物攀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上的绿化形式。
2.0.7 花坛:应用一、二年生花卉、球根花卉和温室花卉等为主种植成规则的、群体的、平面图案精细、具美观效果的布置形式。
2.0.8 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2.0.9 名木:珍贵稀有,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0.10 行道树:道路两旁的树木,常成行栽植,排列整齐,规格统一,株间有一定距离,主要起遮荫、防尘、护路、美化街景作用。
随着道路形式的变化,行道树种植形式可单一乔木成行规则种植,亦可乔灌木群落规则或不规则丛植。
针对园林工程中绿化组织管理进行的探讨

城 市绿 化 是 现 代 化 城 市 建 设 的重 要 方 面 , 但 是 在 城 市这 一 巨 的施工管理便是工程的一个关键 点。下面就 园林工程 绿化种植 大 的环 境 背 景 下 , 自然 会 受 到 很 多 方 面 制 约 的 因 素 , 例 如 交 通 设 施工的组 织管理进行分析 。 施、 公共基 础设施 、 认 为因素等 , 这 些 都 会 影 响 到 绿 化 植 物 的种
劳。因此施工人员在施工时 , 应明确图纸设计 的意图, 完 全 按 照 用现代技术施工是提高植物成活率 的有效保 障。首先我们从植
绿色 施 工 的 切 入 点 , 不能做 到有效地施 工 , 延误工 期 , 园 林 绿 色 兴 技 术 层 出 不 穷 , 例如加快植 物生长的生长剂、 保 证 植 物 生 长 良
植物 的种植也达不到美化环境 的作用 ,让一切工作都变成 了徒 好 的 保 护 剂 等 激 素 药 品 都 能 很 好 地 帮 助 植 物 快速 生 长 。 因 此 运
体 化 的 改造 、 相 关地 方 山景 水 景 的 布 置 与 建 设 、 道 路 的 装 修铺 设 问题 以及 绿 化 植 物 的 种植 这几 项 重 要 的 施 工 内容 。本 文 主
要通过对如何提 高施工质量做 出了一 系列的探讨并制定 了相 应的解 决措施 。 关键词 : 园林 工程 ; 绿化种植 ; 施 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 : T U 9 8 6 . 3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 1 6 7 2 — 1 6 7 5 ( 2 0 1 3 ) 1 7 — 0 1 4 9 — 0 2
设情况, 如 果遇 到 施工 困难 等 问题 , 应及 时联 系投 资 方协 调 解 决 问
1 . 2 施 工 时按 照 施工 图纸 实施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郑建[2013]20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11【实施日期】2013.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的通知(郑建〔2013〕20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市政工程责任单位: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市政公用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的通知》(豫建城〔2013〕5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郑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曲标市城建委副主任副组长:高必成市城建委党委委员、副调研员成员:远烁王岩陈家兴李世杰郑传昌姜涛孙海胜刘建华胡嵘晖从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远烁同志兼任。
同时成立两个检查组,具体分工如下:第一检查组组长:远烁副组长:王岩孙海胜成员:刘建华从军袁为岭宫铭霞邢乐王伟正第二检查组组长:陈家兴副组长:姜涛郑传昌成员:胡嵘晖王凌欣许瑞锋唐家辉焦改霞李秋峰二、检查范围、方式及时间(一)检查范围全市自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已竣工的和目前在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给水、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11/T212-2023目次序言.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献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木规定 (4)5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9)6非植物造景质量原则 (29)7验收 (31)附录A (34)附录B (35)附录C (37)附录D (37)附录E (39)附录F (40)附录G (45)附录H (46)附录I (47)附录J (48)附录K (49)附录L (50)附录M (51)参照文献 (52)序言本原则替代并废止DB11/T 212-2023《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原则与DB11/T 212-2023相比卞要变化如下:——增长了对园林绿化工程旳基本规定、分项工程质量控制、非植物造景质量原则; ——统一了施工质量旳验收措施、质量原则和验收程序;——明确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检查批质量检查旳抽样方案规定、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旳划分。
本原则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其他附录所有是资料性附录。
本原则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
本原则由北京市农业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日。
本原则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本原则卞要起草人:林广勋、陶威、白涛、赵品、任爱国。
本原则所替代原则旳历次版本lQ-布惜'r},为:DB11/T 212-2023。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1.范围本原则规定了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旳基本规定、分项工程质量控制、非植物造景质量原则、验收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北京地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通过本规范旳引用而成为本规范旳条款。
但凡注日期旳引用文献,其随即所有旳修改版(不包括勘误旳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到达陇议旳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旳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旳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 1503实木地板块GB 50203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竹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给排水竹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电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T 193钠基膨润土防水毯,)C 205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DB11/T 211都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 281屋顶绿化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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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提高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加强对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及其它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给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护坡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规定的综合指标的要求。
第五条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且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郑州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实施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施行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立相应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郑州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林工程质监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二)查处园林绿化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三)参与重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四)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评优工作。
(五)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六)指导、督查各县(市)、上街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市园林局交办的其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郑州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工程决算时,应提交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出具的《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内容:(一)组建工程管理机构,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三)工程报建手续齐全,可研、环评、审批、立项、勘察、图纸会审、招标、投标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与资料完备。
(四)按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例会。
(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工程的监理职责。
(六)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七)无明示或暗示监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绿化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八)一个单位工程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工程。
(九)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验收所需的材料合格证、植物检疫证、各项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绿化工程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要求;乔、灌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孤植树保证成活;地被植物生长茂盛,成活率、覆盖率均达到98%以上;绿地整洁、表面平整,模纹线条流畅,植物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
6、绿地附属设施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内容:(一)资质等级与承担项目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二)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要求,并经当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三)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说明中明确园林绿化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形态等质量标准;向施工单位做出施工图文件的详细说明,但不应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图纸签字、签章齐全。
(四)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应派驻地设计人员;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五)设计单位应参与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六)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相关检查,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内容:(一)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在郑州市境内承接园林绿化施工业务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注册地不在郑州市的园林绿化企业),应办理入郑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二)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制度齐全,质量责任落实;要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教育培训。
(三)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各种施工材料,不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四)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和认真处理。
1、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对涉及植物成活的土壤、植物病虫害等要素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相应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物资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5、严格施工工序管理,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和认真处理。
(六)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内容:(一)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
(三)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履行现场旁站、巡视、检验等监理职责。
(四)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园林绿化材料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园林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
(五)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时编制监理月报,真实记载监理日记,及时整理监理档案。
(六)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绿化材料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七)监理单位应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严格执行对种植土质量、换土深度、植物材料、种植过程、管养等检验验收、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及时组织隐蔽工程及中间的验收签认,手续完备齐全;及时出具绿化种植土、植物栽植、园林土建桩基、假山叠石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项工程的书面监理评估意见,对工程质量作出明确的评价。
(八)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监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并处理。
(九)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1、《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持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经审查的全套施工图文件(含电子版)及工程量清单。
4、参建各方负责人及项目机构组成。
5、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参建人员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建设单位对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为建设单位颁发《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书》;编制《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确定质量监督员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凭《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及特种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报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备案。
(四)市园林工程质监办依据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园林绿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按监督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检和抽查。
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包括栽植土壤土层厚度、土壤全盐含量、PH值、渗透系数、容量、有机物质含量、有害物质控制等指标实施抽样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签发“整改通知单”。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园林工程质监办。
市园林工程质监办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的重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