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引言:航空行业作为现代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着巨大的规模和影响力。
为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航空公司应严格遵守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论述,包括机舱安全、飞行员培训、机场安全等内容。
通过对各行业规范的深入研究,可以提高航空运输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一节机舱安全1.安全检查在保证乘客方便快捷出行的前提下,机场应设置科学合理的安全检查措施。
通过细致入微的安检工作,可以有效的减少乘客携带危险物品登机的可能性。
同时,在航班起飞前,机舱乘务员应进行仔细的安全检查,确保飞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紧急操纵对于突发的紧急情况,机舱乘务员应熟悉并合理运用相关的紧急操作程序。
例如,火警、解压、机械故障等紧急情况的处理,都需要乘务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3.防止非法侵入为防止非法人员进入机舱,各航空公司应加强机舱的安全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安全门、采取刷脸技术等先进技术手段,以确保机舱内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第二节飞行员培训1.理论知识培训飞行员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一环,他们需要通过深入的理论知识培训来提高自己的飞行技能。
例如,导航知识、气象学等科目的学习,可以帮助飞行员更好地应对各种飞行环境中的挑战。
2.模拟训练模拟训练是飞行员培训中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使用飞行模拟器进行各种飞行情景的模拟,可以提高飞行员面对紧急状况时的应变能力。
同时,模拟训练还可以帮助飞行员熟悉新型飞机的操作,从而保障飞行安全。
3.心理素质培养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应对长时间飞行、高空高速等特殊环境对其造成的压力。
各航空公司应注重培养飞行员的心理素质,通过情绪管理、应急反应训练等方式,提高飞行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节机场安全1.空中交通管制为保证航空器的正常起降,机场应加强对空中交通的管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雷达系统、空中通信系统等,可以准确了解飞机的位置和航行状态,以确保航班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运输是危险化学品流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运输过程指将危险源从相对密闭的工厂、车间、仓库带到敞开的、可能与公众密切接触的空间,使事故的危害程度大大增加;同时也由于运输过程中多变的状态和环境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章制度,这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一般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现场监管,在整顿和规范运输秩序的同时加强行业指导和改善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加强管理,重视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技术业务水平,从本质上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素质。
1.运输单位资质认定《条例》中关于运输单位资质认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编 号:AC-276-TR-2014-02 下发日期:2014年1月27日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CCAR-276-R1和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认可条件和程序,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相关员工按照所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合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需要接受危险品培训的人员范围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 (一)《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表1-4、1-5所列人员,其中第九类旅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乘机手续的人员、贵宾(VIP)服务人员、行李查询人员、问询人员、航空公司派驻机场的旅客运输保障人员。
(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客货预订、工程维修、应急处置等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在独立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前,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掌握与其职责相符的危险品知识。
所在单位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训的相关证明,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
当这些人员以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身份工作时,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培训要求。
交通运输部《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介本文档旨在对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解析。
该实施细则是为了强化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对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内容《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 安全培训和教育:规定了航空公司应进行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措施,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检查和监督:规定了航空公司应建立和实施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事故调查和处理:明确了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5. 安全报告和信息共享:规定了航空公司应及时上报安全信息和事故报告的要求,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 安全评估和监测:要求航空公司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实施意义《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提升航空运输安全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它可以:1. 加强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管理者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2.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加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能力。
3. 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不必要纠纷和损失。
5. 加强安全信息共享和报告机制,提高航空运输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6.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提升航空运输安全水平。
结论《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将对我国航空运输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关航空公司和部门应全面贯彻落实该细则,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经营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应当按照CCAR-276-R1的相关规定,完成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
第七条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的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制度:(一)危险品货物存储的总政策;(二)负责危险品货物存储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三)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安全管理及操作要求;(四)危险品货物存储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五)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安保要求;(六)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台账管理要求;(七)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应急响应方案;(八)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报告程序;(九)定期实施自查的程序;(十)无人提取危险品货物的处置程序。
第八条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危险品货物存储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符合要求的危险品第8类人员培训并合格。
危险品货物存储从业人员及从事应急响应的相关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应类(项)别的危险品货物存储及应急响应的相关知识,熟悉发生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时的应急响应以及信息报送方式。
第九条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方可进入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避免危险品货物被盗或不正当使用。
从事高危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的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CCAR-276-R1 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针对高危危险品的安保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条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建立可在危险品存储区域外读取并实时更新的危险品货物存储电子台账,准确掌握危险品货物的名称、危险性、件数、重量、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危险品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应急响应方案纳入公司整体应急救援预案中,且每一年至少演练一次。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关于《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的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关于《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3.01.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解读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保障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临时存放安全,民航局发布了《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基于怎样的编制背景?在编制过程中有哪些考虑,主要内容有哪些?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民航局运输司有关负责同志。
应对新要求实施新办法为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管理,早在2018年10月,民航局就下发了《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危险品货物地面临时存放活动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障了航空运输安全。
“近年来航空货运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对民航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航局运输司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
2021年,全国机场危险品货物吞吐量达到103.9万吨,同比增加10.4万吨,同比增长11.1%。
机场危险品货物吞吐量已连续五年实现快速增长。
2021年,全国能够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机场数量达到80个,基本覆盖大中机场,全年危险品货物吞吐量千吨以上的机场达到25个。
“航空运输危险品货物的特点导致的独有存放方式,与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存储方式方法差异明显。
在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在收运至装载的环节,以及在卸载至提取环节不可能做到无缝衔接,就是所谓的即收即装、即卸即提,因此就产生了危险品货物的临时存放问题。
”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说,全国机场的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各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在普通货物仓库中隔离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对危险品货物进行临时存放,并辅助短时间的露天存放。
空运行业培训方案

空运行业培训方案一、培训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随着空运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以下空运行业培训方案,旨在培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空运从业人员,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二、培训内容和方法1. 基础知识培训1.1 航空运输概述:介绍航空运输的发展历程、行业结构、市场特点等,使学员对行业有基本了解。
1.2 航空货运管理:讲解航空货运的流程、操作规范、安全管理等,培养学员具备良好的货运管理能力。
1.3 航空安全知识:介绍航空安全的重要性,讲解相关法规要求和安全知识,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2. 运营技能培训2.1 航空货物装载与配载:讲解货物装载与配载的原则、技巧和操作流程,培养学员熟练掌握装载与配载技能。
2.2 航空货运仓储管理:介绍航空货运仓储管理的标准化操作和管理要求,培养学员在仓储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
2.3 航空货物追踪和客户服务:教授货物追踪办法和客户服务技巧,培养学员具备良好的客户沟通和服务能力。
3. 航空运输法规培训3.1 国际民航组织规章:介绍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规章和标准,讲解其在航空运输中的应用,培养学员对规章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3.2 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实务:讲解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要求和实务操作,加强学员对合同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3.3 航空运输保险知识:介绍航空运输保险的种类、条款和理赔程序,培养学员在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培训计划和评估方式1. 培训计划根据培训内容和目标,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长、培训课程安排、培训材料准备等。
培训计划分为基础知识培训、运营技能培训和航空运输法规培训三个阶段,学员按照阶段进行培训。
2. 培训评估方式为了评估学员的培训效果和能力水平,采取以下评估方式:2.1 理论考试:对学员进行闭卷考试,主要考察学员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
2.2 实操考核:通过模拟实际操作场景,对学员的运营技能进行考核,评估其操作熟练度和应对能力。
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培训大纲

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培训大纲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XXXX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培训大纲(文件编号:XXXXXXX)符合性声明我司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培训大纲》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写而成。
本大纲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和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补充材料和附录,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大纲的制定旨在对于公司参与货运服务的相关岗位员工进行关于危险品知识及法规方面的培训,保障相关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指导,满足相关危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
为保证公司对危险品管理培训的有效性,我授权公司 XXX部门负责本大纲的管理、控制与修改。
与此同时,我以经营人的名义郑重声明和承诺,我公司将严格地按此大纲规定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总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XXX年XX月 XX 日注:在每次做完修订工作后,都必须将修改号、日期、姓名填入相应的空格内修改明细修订号:01修改日期:20XX/XX/XX目录1总则公司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4-0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TI现行有效版)和国际航空协会的《危险品规则》(DGR现行有效版)的要求经过培训并合格。
在组织开展危险品培训活动时,应按照经航空公司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由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取得备案注册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实施。
1.1大纲制定的目的本《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指导与危险品运输相关的各岗位人员的危险品空运知识的初始培训、复训和考核工作,培养与危险品运输相关的各类合格人员,提高相关人员识别、判断危险物品和处置危险物品事故的能力,保证公司货物航空运输各个环节的运行持续安全、高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编 号:AC-276-TR-2014-02 下发日期:2014年1月27日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CCAR-276-R1和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认可条件和程序,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相关员工按照所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合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需要接受危险品培训的人员范围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 (一)《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表1-4、1-5所列人员,其中第九类旅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乘机手续的人员、贵宾(VIP)服务人员、行李查询人员、问询人员、航空公司派驻机场的旅客运输保障人员。
(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客货预订、工程维修、应急处置等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在独立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前,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掌握与其职责相符的危险品知识。
所在单位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训的相关证明,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
当这些人员以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身份工作时,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培训要求。
第九条 以个人名义从事危险品托运或托运代理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十条 危险品培训包括初训和复训,有效期均为二十四个月。
复训应当在初训或前一次复训有效期内完成。
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三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该次复训的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二十四个月为止。
第十一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组织应当保留危险品培训记录三年以上。
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受训人员姓名; (二)最近一次完成培训的时间; (三)所使用培训教材的说明; (四)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五)危险品培训教员的姓名; (六)考核成绩; (七)表明已通过考核的证据,如试卷等; (八)培训签到记录。
培训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
一次培训由同一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多名危险品培训教员或者不同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多名危险品培训教员完成的,培训记录中应当载明所有危险品培训机构和危险品培训教员实施培训的情况。
第三章危险品培训大纲第十二条 以下企业或组织应当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并作为编制教学资料和开展培训活动的依据: (一)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国内经营人; (三)货运销售代理人; (四)地面服务代理人; (五)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
危险品培训机构可以代表相关企业或组织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但在实施前应当得到委托方认可。
第十三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包括初训和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CCAR-276-R1和《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二)培训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 (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四)将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资格要求; (六)培训教材; (七)考核试卷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八)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九)培训记录的要求; (十)危险品培训大纲修订、分发和保存的程序及责任部门; (十一)实施危险品专项培训,如仅交运感染性物质托运人、仅收运包装说明第二部分锂电池收运人员培训的,还应包括专项培训的课程设置和实施要求; (十二)颁发危险品培训合格证的,还应包括证书的管理要求;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的培训课程应当满足《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第二节的要求。
(一)一般知识培训:旨在熟悉一般性规定,包括CCAR-276-R1及配套文件、危险品的标记标签、未申报危险品的识别、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等内容培训; (二)专门职责培训:针对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要求,如第六类人员需接受的危险品收运程序,第八类人员需接受的机长通知单等内容的培训; (三)安全培训:针对危险品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程序的培训。
第十六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明确各类人员初训、复训课程的总课时和课程中每项内容的课时要求,以及课堂教学的学员数量限制。
各类人员培训课程最低总课时(含考试时间)及课堂教学时学员数量限制如下: 危险品专项培训课程的最低总课时和课堂教学学员人数可参照以上要求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的考核要求,应当明确各类人员初训和复训的考核时间及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企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
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货运销售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得到所代理的经营人书面认可。
第二十条 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申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 (四)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表》; (二)危险品培训大纲; (三)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CCAR-276-R1及本办法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如需修订,应当将修订后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有效期通常为两年,但不应跨越《技术细则》版本更新的年度。
第四章危险品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组织可以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
无条件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的企业或组织,可以委托危险品培训机构对其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一)《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三名以上经地区管理局能力评估并合格的危险品培训教员证明材料; (四)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五)危险品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对内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材料齐全的,民航局应当在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充。
第二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对外培训时,应当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及为委托方设计的培训课程及教材;对内培训时,应当按本企业或组织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
第三十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所依据危险品培训大纲中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要求,在培训结束时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定期测评危险品培训教员的教学质量,并记录测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品培训教员的信息档案,包括个人履历、授课记录、岗位实习记录、接受培训记录、教学质量测评结果等。
危险品培训教员的信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危险品培训教员第三十三条 危险品培训教员采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分为对内培训机构的危险品培训教员(以下简称对内培训教员)和对外培训机构的危险品培训教员(以下简称对外培训教员)两类,每类危险品培训教员分为I级、II级。
不同级别危险品培训教员的授课范围如下: 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讲授第七条第(一)项所列人员全部的危险品培训课程; 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讲授第七条第(一)项所列除第一、二、三、六类之外人员的部分或全部危险品培训课程。
对外培训教员,可以按其危险品培训教员授课范围开展对内培训;对内培训教员不得开展对外培训。
第三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教员应当符合CCAR-276-R1第一百一十一条或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要求并通过地区管理局的能力评估。
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的申请应当由其所在危险品培训机构提出,并在所在地区管理局确定的能力评估日期二十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外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二)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证明; (四)被评估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 (五)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 (六)申请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内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二)被评估人是本企业或组织雇员的证明; (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 (四)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 (五)申请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以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