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东北地区危险品航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4-13【生效时间】2016-05-14【关键词】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九类民航危险物品及详细介绍

国际法规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法规和标准存在 差异,给跨国运输带来一定难度。
公众认知不足
部分乘客和托运人对危险物品的认知不足, 可能导致误带、瞒报等问题,增加管理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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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性质
易燃液体通常具有较低的闪点和燃点, 且挥发性强,易于燃烧。其蒸气与空 气混合后,遇明火或高温即发生燃烧 或爆炸。
常见类型举例
汽油
一种常用的燃料,具有较低的闪点和燃点,极易燃烧。
煤油
一种石油产品,用于照明和取暖等,同样具有易燃性。
酒精
一种有机溶剂,广泛用于医疗、化工等领域,其闪点 和燃点较低,易挥发燃烧。
性质
这类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窒 息性、氧化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 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需特别小心。
常见类型举例
易燃气体
如氢气、甲烷、乙炔等。
不燃气体
如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等。
有毒气体
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等。
安全运输要求
包装要求
标识要求
必须使用耐压气瓶,且气瓶应定期检验, 确保安全。
在包装上应标明易燃、有毒等危险性质, 以及正确的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热或发生化学反应。
08
放射性物品
定义与性质
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 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VS
性质
放射性物品具有放射性,能自发地放出射 线,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常见类型举例
放射性同位素
如钴-60、铯-137、铱-192等,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
放射性矿石
如铀矿石、钍矿石等,含有较高的天然放射性核素。
02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第五条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编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规定,编集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现说明如下:一、“品名表”是以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航空危险品安全运输技术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为依据,结合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集的。
该表汇集了公共航空运输中常见的危险品品名近3000个(条)。
二、考虑到与国际标准接轨,方便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国际、国内货运业务和货主查找。
“品名表”用中英对照两种形式列出,以阿拉伯数字为顺序。
该顺序是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专家组认定的,顺序前贯以UN的标志。
品名中凡有国家标准的,同时注上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五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对照查阅。
为方便查找,另附有危险品品名表英文索引。
三、“品名表”中所列的危险物品品名是运输过程中比较常见并经认定的危险物品,有的是具体的品名,也有的是某一类化学产品概括性的品名。
“品名表”中所列的危险品不是危险物品的全部,因为危险物品有其特定的限定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生产出新的危险物品。
现行的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航空运输危险品分为九类,每一类都有特定的技术标准。
民航危险品运输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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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航运输中,这些物质被列为 D类危险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 特别运输。
01
02
易燃固体是指容易燃烧的固体物 质,如火柴、硫磺等。
03
遇水释放出气体的物质是指与水 反应后释放出气体的物质,如金 属钠、钙等。
04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01
氧化剂是指能够提供氧或能够 被氧化的物质,如高锰酸钾、 硝酸钾等。
特殊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危险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质等,重量限制可能更加严格,需要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国 内法规的规定。
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
民航危险品运输要求使用符合国 际民航组织规定的专用危险品包 装,包括木箱、纸箱、金属箱等 。
标识和标签
危险品包装上需贴有相应的危险 品标识和标签,标明危险品的种 类、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
易燃液体是指那些容易燃烧的液体,如汽油 、酒精、油漆等。
这些液体在常温下容易挥发,与空气混合后 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在民航运输中,易燃液体被列为C类危险品, 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特别运输。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出气体的物质
自燃物质是指在没有外部点火源 的情况下,由于内部化学反应而 自行燃烧的物质。
培训机组人员
通知应急部门
航空公司必须对机组人员进行危险品 应急处理培训,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 能够迅速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在运输危险品时,航空公司必须通知 目的地的应急部门,以便在发生紧急 情况时得到及时援助。
配备应急设备
航空公司必须配备适当的应急设备, 如灭火器、防护服等,以应对可能发 生的危险品事故。
适用范围是指危险品在民航运输中的 使用限制和条件,包括危险品的种类 、数量、包装、标识和运输规定等。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简述民航危险品的分类。

简述民航危险品的分类。
摘要:一、民航危险品分类概述二、危险品分类的具体内容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其他危险品正文:民航危险品是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由于其特性可能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或危害的物品。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我国民航部门对危险品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以下是各分类的具体内容:一、爆炸品:包括各类爆炸物、弹药、火药、炸药、起爆器材等。
这类物品具有很高的危险性,一旦意外引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燃气、石油气、氢气、氧气等。
这类物品在航空运输中需特别注意,因为高温、碰撞等原因可能导致气体泄漏,引发火灾或爆炸。
三、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酒精、油漆等。
这类物品具有较高的燃烧性,一旦泄漏,容易引发火灾。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火柴、硫磺、磷等。
这类物品在潮湿环境下易燃,需妥善保管。
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
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如农药、毒鼠强、细菌、病毒等。
这类物品可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
七、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料等。
这类物品具有放射性,可能对环境和人体造成辐射危害。
八、腐蚀品:如酸、碱、镪水等。
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可能导致设备损坏或人体伤害。
九、其他危险品:如磁性物质、电磁波辐射源、静电累积物等。
这类物品可能对飞行器或通信设备产生干扰,影响飞行安全。
在航空运输中,严格遵循危险品的分类和相关规定,对于确保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乘客在出行时,也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携带危险品。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1月18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会员依法开展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输限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录A章总则第条目的和依据第条适用范围第条定义第条基本要求第条例外第条管理机构第条监督检查B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第条一般原则第条限制运输第条禁止运输第条豁免第条航空邮件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条申请第条受理第条审查第条决定第条期限第条许可的形式和内容第条许可的有效期第条许可的变更与延续D章危险品手册的要求第条一般要求第条手册的内容第条实施第条局方通知E章危险品的运输准备第条一般要求第条包装容器第条标签第条标记第条标记使用的文字F章托运人的责任第条人员资格要求第条托运要求第条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第条使用的文字G章运营人的责任第条货物收运第条收运检查单第条装载第条检查损坏或泄漏第条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第条清除污染第条分离和隔离第条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第条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第条存储第条文件保存H章信息的提供第条向机长提供信息第条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第条向旅客提供信息第条向托运人提供信息第条向其他人提供信息第条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第条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第条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I章训练第条一般要求第条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第条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第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第条训练记录J章保安要求第条保安N章法律责任第条局方工作人员第条托运人第条运营人第条航空邮件第条训练P章附则第条施行附录A定义A章总则第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条基本要求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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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东北地区危险品培训的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规范有效进行,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4-02)以及《危险品监察员手册》(WM-TR-2014-01),结合东北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东北地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包括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
民航东北地区各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开展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单位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4-02)以及本细则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在危险品培训机构设立及职责、培训大纲批准及备案、培训教员申请及评估、危险品教员资格的保持要求、培训的组织实施、培训的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培训机构设立及职责第六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分为对内培训机构和对外培训机构。
对内培训机构只能对本企业(按企业法人划分)的员工开展培训;对外培训机构除了对本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外,还可以对其他企业(非同一企业法人)的员工开展培训,但必须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及委托方设计的培训课程及教材。
第七条依据《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前以及在教员变更时必须向民航局备案。
第八条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表》;(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三名以上经地区管理局能力评估并合格的危险品培训教员证明材料;(四)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五)危险品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九条危险品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品培训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品培训工作。
要逐步建立危险品考试题库,并依据培训大纲在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并按要求对考试合格者发放培训证书或在已有的培训证书上进行培训签注,或采用电子培训记录,但要注明培训的连续性。
第十条危险品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员的管理,要按规章要求,建立危险品培训教员档案,包括个人履历、授课记录、岗位实习记录、接受培训记录、教学质量测评结果等。
每年要不定期组织教员进行危险品知识的研讨或集体备课,组织危险品培训教员参加危险品知识的更新培训,组织危险品培训教员在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实习。
第十一条危险品培训机构要保存危险品培训教员的信息档案及受训人员的培训记录不少于三年。
三、培训大纲批准及备案第十二条区内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企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监管局批准。
第十三条区内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监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包括初训和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符合CCAR-276-R1和《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声明;(二)培训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四)将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清单;(五)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资格要求;(六)培训教材;(七)考核试卷制定的原则和要求;(八)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九)培训记录的要求;(十)危险品培训大纲修订、分发和保存的程序及责任部门;(十一)实施危险品专项培训,如仅交运感染性物质托运人、仅收运包装说明第二部分锂电池收运人员培训的,还应包括专项培训的课程设置和实施要求;(十二)颁发危险品培训合格证的,还应包括证书的管理要求;(十三)其他相关内容。
对于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还应该包括所代理的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运输手册差异部分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的培训课程应当满足《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第二节的要求。
(一)一般知识培训:旨在熟悉一般性规定,包括CCAR-276-R1及配套文件、危险品的标记标签、未申报危险品的识别、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等内容培训;(二)专门职责培训:针对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要求,如第六类人员需接受的危险品收运程序,第八类人员需接受的机长通知单等内容的培训;(三)安全培训:针对危险品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程序的培训。
第十七条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明确各类人员初训、复训课程的总课时和课程中每项内容的课时要求及考试时间的要求,以及课堂教学的学员数量限制。
各类人员培训课程的设置应满足第十六条的要求,最低总课时及每次课堂教学学员数量限制如下:考试时间一般设定为90分钟或120分钟,对1、2、3、6类人员考试时间可适当放宽。
在考试人数达到50人(含)以上要适当增加监考人员数量。
以上最低总课时及每次课堂教学学员数量限制要求仅限于在东北地区申请批准或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申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需向所在地监管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危险品培训大纲;(四)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其中培训大纲中的培训教材、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应以纸质版提交。
如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有修订,还要提交修订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时,需向所在地监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危险品培训大纲;(四)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其中培训大纲中所使用的培训教材,应以纸质版提交。
第二十条监管局应当自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并向管理局备案。
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如需修订,应当将修订后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报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监管局应当自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经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报所在地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函》有效期通常为两年,但不应跨越《技术细则》版本更新的年度。
四、培训教员申请及评估第二十三条危险品培训教员采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分为对内培训机构的危险品培训教员(以下简称对内培训教员)和对外培训机构的危险品培训教员(以下简称对外培训教员)二类,每类危险品培训教员分为Ⅰ级、Ⅱ级。
第二十四条危险品培训教员授课范围:Ⅰ级危险品培训教员:可教授人员类别为一至十七类全部危险品培训课程。
Ⅱ级危险品培训教员:可教授人员类别为除第一、二、三、六类之外的部分或全部危险品培训课程。
第二十五条对外培训教员的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二)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证明;(四)被评估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五)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六)申请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
其中,第(三)、(六)款所要求的证明应由被评估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第二十六条对内培训教员的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二)被评估人是本企业或组织雇员的证明;(三)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四)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五)申请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以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
其中,第(二)、(三)、(五)款所要求的证明应由被评估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第二十七条管理局对提交的危险品教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章要求的不予以评估。
第二十八条管理局每年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危险品培训教员评估,并在确定评估日期前10天发布信息。
第二十九条危险品培训教员评估由笔试和试讲两部分组成。
笔试采取开卷方式,试题按照六类人员考试标准,答题时间为3小时,成绩90分以上方可通过。
对Ⅰ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笔试部分为全英语试卷。
试讲采取按照教员授课范围现场随机抽取试讲题目的方式,对Ⅰ级危险品培训教员时间为40分钟,Ⅱ级危险品培训教员时间为20分钟。
试讲结束后将回答评审人员的提问,评审人员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剩下的平均分,80分以上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危险品培训教员评估的评审人员由局方危险品监察员或危险品培训机构的资深教员组成,每次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
五、危险品教员资格的保持要求第三十一条通过能力评估的危险品培训教员,必须且只能在一家危险品培训机构注册。
第三十二条要保持危险品培训教员资格需满足下列要求:(一)Ⅰ级危险品培训教员在二十四个月内讲授第一、二、三、六类人员中某一类人员的课程,且每年具有十天以上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
如在二十四个月内没有讲授第一、二、三、六类人员中某一类人员课程,则必须参加六类人员复训并取得优秀。
(二)Ⅱ级危险品培训教员在二十四个月内授课且要参加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六类人员复训并取得优秀。
同时每年具有五天以上所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
(三)危险品培训教员必须要完成危险品知识更新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或证明。
(四)危险品培训教员授课质量测评合格。
在完成一次危险品培训后,培训机构要对危险品培训教员进行授课质量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记录在教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危险品培训教员增加授课类别或提高级别的,需要重新接受教员能力评估。
六、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危险品培训机构每年初要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报管理局及监管局。
每次在实施危险品培训前要填报《危险品培训实施备案表》(见附件)报管理局及监管局。
培训机构不在东北地区注册的航空公司,要将有资质的培训教员的信息报监管局备案,同时在东北地区组织培训时,也要在培训前一周填报《危险品培训实施备案表》报所在地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各培训机构及航空公司每年要对培训情况进行统计,其中包括实施培训的次数、受训人员的数量、考试通过率、教员授课次数和证书发放情况、培训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管理局和所在地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