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科学、合法、规范运作,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并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设计质量控制、资料归档等,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和规范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计划、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文件内容完整、合理、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勘察设计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前的安全评估,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使用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的管理和存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设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设计信息。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19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 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 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 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XX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经XXXX年X月XX日建设部第XX次部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 XXXX年X月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 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 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 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 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筑设计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九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4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6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7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勘察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勘察是指为了确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所需的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基本条件,而进行的野外调查、测绘、取样、试验、分析等工作。
勘察工作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勘察活动,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勘察资质管理1. 勘察资质等级根据《工程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勘察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一般性工程勘察业务,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工程勘察业务。
2. 勘察资质申请与审批申请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勘察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勘察场所;(4)有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5)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状况。
申请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工程勘察管理机构颁发勘察资质证书。
3. 勘察资质证书管理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勘察资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勘察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三、勘察合同管理1. 勘察合同类型勘察合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工程勘察合同;(2)水文地质勘察合同;(3)环境勘察合同;(4)其他勘察合同。
2. 勘察合同签订勘察合同应当由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签订。
勘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勘察项目名称、地点、规模;(2)勘察任务和内容;(3)勘察期限;(4)勘察费用及支付方式;(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3. 勘察合同履行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勘察任务。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合同的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四、勘察成果管理1. 勘察成果形式勘察成果形式包括:(1)勘察报告;(2)勘察测绘图纸;(3)勘察试验数据;(4)勘察监测数据;(5)其他勘察成果。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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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 (3)满足环保要求 (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A. 勘察文件
B. 方案设计文件
C. 施工图设计文件 D.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P152
(三)政府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
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 规。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修改,须经原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
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第三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 改。
2、设计文件的修改
对勘察设计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
勘察设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招标发包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 当公开招标。
五、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一)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直接责任 依据实际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只对工程设计质量问题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 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 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设计应当满足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及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和土地征用谈判
的要求。
②初步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
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设施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占地面 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方案比选、主要设备和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 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24米以上至 50米
24米及以下 (其中砌体建筑不 得超过抗震规范高 度限值要求)
住宅、 宿舍
层数
20层以上
12层以上至 20层
12层及以下 (其中砌体建筑不 得超过抗震规范层 数限值要求)
2、施工审查的内容
⑵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 施工图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共利益与公众安全方面的问题; 设计咨询主要涉计设计方案等有关业主利益的问题。是属于设计咨询范畴的内容。 如业主另行委托,也可进行设计方面的审查。
③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
设计深度应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④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
设计深度应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掌握
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 ①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 公用及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及环保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 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与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
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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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
1)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初步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订货和编制施工图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设计文件的审批 “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行规定。 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 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
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材料设备的选用 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
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招标发包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
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及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 ④施工图已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
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⑤审查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3、争议的解决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2、工程设计的依据 掌握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还 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二、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1、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 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果需要也可先进行方案设计。 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 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先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再进行一般设计。
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 ①审查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由审查人员签字和审
查机构盖章; ②审查合格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不合格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
将施工图退给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③审查机构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重大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⑵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其它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四、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 由建设单位连同该项目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要求 掌握
1、市场准入 2、科学设计的要求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