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论文
课题评审鉴定意见范文

课题评审鉴定意见范文什么是“项目”,国家可以申请哪些项目?专家鉴定课题的标准是什么?1、项目评估意见受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家组对“教育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进行了鉴定和验收××××××××××××××××××××××××××××××××××××××××××××××××××××××××××××××××××××××××××××××××××××××××. 专家组认真审阅了该项目的研究报告,查阅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经讨论形成如下评估意见:注:所有项目均按此方式描述。
第一,选题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为了解决阻碍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发展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把握班级建设的途径,研究了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在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创新德育模式,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项目组织管理扎实有效。
课题组组织结构合理,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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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鉴定意见范文成果鉴定报告范文成果鉴定书是重大进展成果鉴定会形成的一个科学性、权威性、结论性的文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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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鉴定意见范文篇一由马树超主持的“新时期上海职业学校职业道德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作为上海市教育科研规划建设项目项目,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课题与实验,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专家组特提出如下鉴定意见:该项课题的选题和立项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抓住了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人们在思想和行为上碰撞多元价值观念出现和道德冲突的现实,在国际化和国际化信息化的开放性大点背景下,结合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上海地区特质的特点,借鉴了国内外职业道德教育先进的思想理念和如何有效的方法途径,对上海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了全面性深入的系统地研究,为政府部门和广大职业学校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建议。
该基础科学成果思路清晰,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资料丰富,方法科学,分析客观。
总报告与各专题报告互为补充,科研人员、行政人员与来自基层的校长、教师紧密配合,发挥了课题组成员的集体力量,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探索性研究。
该课题研究学术研究强调学校调研与企业调研、测试者调研与实地调研、文献调研与专家调研、宏观调研实地考察与微观调研相结合。
由于组织了大量的专题调研,在现状分析和理论实证思辨基础上提出的对策建议就能够紧贴理想主义,此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同步开展了不同模式的教学实验,充分体现了应用性研究的特质。
该课题总报告主要论点视角独特,具有一定的科栅和创新性。
报告中提出的不少鲜活而有特色的观点,例如提出“职业道德风险”的理论概念,概念对道德教育体系和职业道德教育属性的分析方法,拓宽职业道德教育的内涵和引入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思路等具体对策建议,不但在职业教育研究和德育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原创的性质,而且对于比较职业学校和整个社会职业道德建设的实际工作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通过该课题在实施过程中不但进行了大量和深入的理论研究,而且进行了一系列与该课题密切联系的一整套实践活动,几种实验模式已在各职业学校的实践中得到不同水平的应用,形成了课题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行的显著特点,从而使得该课题的研究具有较低不高的可信性和应用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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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蛋白质组学研究传统方剂的抗肝纤维化作用是中医药现代化的前沿领域。该文在既往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总蛋白2-DE图谱比较分析、差异蛋白的质谱分析等方法,比较了茵陈蒿汤、下瘀血汤、黄芪汤、一贯煎、小柴胡汤等不同功效的经典复方干预二甲基亚硝胺导致的肝硬化大鼠肝组织相关蛋白质的变化,研究发现调控细胞的异常增殖与凋亡、抗氧化应激损伤是茵陈蒿汤抑制二甲基亚硝胺大鼠肝硬化形成、改善蛋白质、氨基酸代谢的效应基础;抑制细胞异常分化、抗氧化应激及线粒体损伤是黄芪汤减缓肝纤维化进程,改善神经递质、脂肪及糖代谢异常的主要作用环节。初步评审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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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基于蛋白质组学探讨扶正化瘀方抗肝与肾纤维化的共同作用特点
蛋白质组学从多蛋白网络水平阐述疾病的发病机制和药物作用靶点,是当代生物科学的前沿领域。该文在既往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蛋白质表达谱分析、质谱鉴定、差异蛋白的功能分析等方法,比较了扶正化瘀方对肝、肾纤维化的干预效果和机制,发现调节物质代谢、氧化应激、细胞骨架蛋白等相关蛋白质组,是扶正化瘀方抗肝、肾纤维化"异病同治"的共同作用机制之一。并进一步证实,上调间质性胶原酶活性,促进异常沉积胶原降解,下调基膜性胶原酶活性,保护正常基底膜结构,是该方调节胶原代谢的共性特点。初步评审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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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成果鉴定意见

论文成果鉴定意见
根据我们的评估和分析,我们对于论文成果提出以下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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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进行论文最终评审前,我们建议作者对论文的语言表达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润色,以提高文章的可读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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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下面这7篇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作者为您整理的民诉意见范文模板,欢迎查阅参考。
民诉意见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法律意识的普及,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许多民事诉讼开始需要司法鉴定的支持。
适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重点强调了司法鉴定使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对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以正当的程序发现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现在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司法鉴定的支持,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民事诉讼的科学化而且有助于揭开案件的事实。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确立司法鉴定制度,于2005年将司法鉴定界定为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于2012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修改并强调了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2年新民事诉讼提出鉴定意见之说,将之前的鉴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定论。
鉴定意见包含鉴定人所提出的意见及阐释与鉴定人的说明调查。
并强调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仅作为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意见总体来说应是鉴定人根据专业的知识技能并以科学的方法,将民事诉讼上的问题给予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提出意见。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中由于诉讼程序的漏洞与权力分配的不当,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修改与完善(一)现了质证程序的完善(1)质证辩论时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案件事实的较终认定,新民事诉讼法的意见鉴定强调了质证辩论环节。
(2)完善了专家辅助制度,进一步实现程序公平公正。
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与参与权,弥补了当事人由于知识面与阅历不同造成的不平衡。
论文评审意见16例

论文评审意见16例论文评审意见论文评审意见(一):论文选题贴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到达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较高难度,工作量大。
选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参考)价值(较大的实践指导好处)。
该生查阅文献资料潜力强,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毕业论文,综合运用知识潜力强。
文章篇幅完全贴合学院规定,资料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有必须的个人见解。
文题完全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
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贴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没有抄袭现象。
论文评审意见(二):xxxx同学撰写的论文论题新、资料新、思路新,是一篇比较难得的好文章。
以研究xxx为题,充分的体现时代特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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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构合理,思路清晰,观点明显。
在论证过程中能教好的将论证与案例论证结合起来。
论文观点鲜明,回答问题态度鲜明,对论文资料有充分、全面的认识。
论文语言流畅,图表清晰。
不足之处是部分论点的论据还缺乏说服力。
论文评审意见(三):题目:基于遗传算法的混合需求VRP问题优化研究论文质量综述简练完整,有见解;立论正确,论述充分,结论严谨合理;实验正确,分析处理科学;文字通顺,技术用语准确,符号统一,编号齐全,书写工整规范,图表完备、整洁、正确;论文结果有应用价值;计算及测试结果准确;工作中有创新意识;对前人工作有改善或突破,或有独特见解;评价资料评价指标开题报告能独立查阅文献和从事其他调研;能正确翻译外文资料;能较好提出课题的开题报告;综合分析的正确性和设计、计算的正确性;论证的充分性业务水平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正确设计实验方案(或正确建立数学模型、机械结构方案);独立进行实验工作;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去发现与解决实际问题;能正确处理实验数据;能对课题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有价值的结论;有较好的专业外语水平工作量、工作态度按期完成规定的任务,工作量饱满,难度较大;工作努力,遵守纪律;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导师评语论文介绍了送货问题和取货问题同时存在的混合需求VRP问题,并设计了相应的遗传算法,透过C 编程进行实验,试验结果证明所设计的遗传算法是可行和有效的。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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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2012法律硕士(非法学)刘媛,20120023114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现在比十几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一种司法上的进步也是一种飞跃。
在当今司法审判中,证据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在十几年前的审判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已经对一些证据的对待方式,在有些个别地方已经个别案件中,甚至还存在主观臆断的出现。
这种主观臆断来源于法院最初司法鉴定部门的执行与实践。
原告与被告将己方或对方的证据拿来做一些司法上具有权威性的鉴定,作为第三方司法鉴定部门这个中立的角色,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做到还原事实真相。
如一些笔迹鉴定,真伪鉴定等。
法院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称谓“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充当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效力性和权威性,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依赖法院做出的鉴定结论。
也就会说,法院鉴定部门所做出的司法鉴定具有证据行,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来定案。
于是问题便出现了:法院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依赖司法鉴定证据的唯一性。
这些阻碍是否会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
从司法部门鉴定的准确性来讲,在十几年前,司法鉴定部门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程序还存在着很强大的主观臆断。
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环节,虽然司法鉴定只是司法审判的一个环节,但是作为一个最终的证据使用,若司法鉴定人员存在着主观臆断的问题,那么和自由心证的司法审判模式还有什么区别。
随着时代的进步,随着司法建设的进步,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虽然这种自由心证的现象越来越少甚至几乎永远成为了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个历史,但是,我们无法不去承认的事实是:作为人的弱点来讲,只要是人就会有误差,是人就会犯人类会犯的错误,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还是无法避免误差与失误的存在。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进步,终于,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人制度:1.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第七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又必须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完善了申请出庭制度。
第七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3.规定了见证人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鉴定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鉴定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鉴定证据制度的进步。
”但是,在诸多完善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证据制度的变化,是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变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一、“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含义从字面上分析,“结论”与“意见”两个词存在着明显的质的区别。
首先,“结论”和“意见”都是某一方对某种事物的最终看法。
是对一种事物的个人判断。
其次,“结论”和“意见”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
也可以看成是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
“结论”是确定的、排他性的。
一种问题的结论都是唯一的,或是或非,代表着没有灰色的中间地带。
“意见”一次就显得柔和了很多,没有结论的强势性,是作为一种参考以及强调是个人的看法并不具有很强的真理性、排他性,不具有确定性。
结论具有权威性而意见则更侧重某一方的看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含义有着天壤的区别,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变化,但是其内涵深远广大。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改变象征了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审判中的证据,其作为证据的证据效力、证据性的削弱,不再是作为司法审判中决定性的证据存在。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
其作为证据的特点为:1.是鉴定人对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
2.是凭借一定科学设备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研究后所得出的结果。
3.接受司法鉴定的专家往往具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
由此注定了鉴定结论在作为司法审判中证据的缺陷,一味相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导致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过于依赖,不利于司法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鉴定意见”是指各个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专门性意见。
相对于“鉴定结论”来说,“鉴定意见”更突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内在含义。
“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有证人证言的性质存在。
美国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
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中涉有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专家证言制度由此产生,这便是最初的“鉴定意见”的产生。
“鉴定意见”可看做为一种证人证言,虽然“鉴定意见”的证据性没有“鉴定结论”强烈,但鉴定意见也可作为以供法官参考的不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来参与到审判的过程之中。
“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与规则同证人证言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的证据比如: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在法院鉴定部门来说,曾经一纸鉴定文书便能成为判案决定性的证据,但在“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后,即使是法院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一纸终裁”的效力,这是真正“权力”向“权利”的转变,更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大进步。
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结论”向“鉴定意见”的转变是证据效力的转变,也是司法更加民主的转变,是尊重“权利”的转变。
法院给出的鉴定意见不再像以前一样强势,说一不二。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属于“权力”机关。
法院仅仅依靠国家与人民赋予的权力来判案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时的诉讼参与人便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是观念的转变,在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显然可以看出在断案的证据上更加人性化更加平等,更加强调人民的权利,真正体现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更是从“权力”到“权利”的观念上的转变。
这种观念上的转变让法院的地位更加中立。
鉴定结论不再作为一种具有很强效力的证据来决定案件的结果,法院的鉴定作为了一种诉讼过程中的意见,作为一种辅助的态度扮演着自己的角色。
二、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转变的意义1、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受到重视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认为:“实质合理性是主观的,对实质合理性的片面追求可能导致无序,合理会转化为不合理,或者一般合理的实现可能会导致对一般合理的否定;而形式合理性是客观的,尽管它可能会以牺牲个别合理为代价,但能够建立起一种可以预测行为后果的社会秩序,因而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所以实质合理与形式合理是一对相反的概念,是对立的两个面,此消彼长,是主观判断与客观现实的交织。
因此,人权的保护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便要求形式合理性得到重视与发扬。
需要承认的是,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确实经历了一段重实体、轻程序的阶段。
因此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形式的合理性便显得更加的重要。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变恰恰是强调了在司法审判中程序公正性的重要。
并且这种程序公正重要性的理念被潜移默化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在诉讼过程中强调程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由此,在司法鉴定中,鉴定所得出来的证据将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并且限制了法院一纸终局的静定结论的强大权威性。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讲的大切实的保护。
由于在司法鉴定中会有诸多不同的因素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因而所得的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将会受到削弱,所以,同时减低司法鉴定的效力有助于促进程序的客观性,降低主观臆断与司法鉴定结果效力的过于强大而导致的不公正存在。
在“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结论会自然而然起到高出其他证据效力的作用,无论在字面的暗示上或是在其权威性的不可质疑上,这种效力等级的优越性是透明的,引导者案件审判工作的主方向。
即使法官不赞同或是有其他证据可以反驳鉴定结论,也无法做到视鉴定结论为空气,无法不去采用它。
并且,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无法做到对各个行业的各方面知识都了如指掌,对于各类司法鉴定技术领域的知识和评判标准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法官只能依赖鉴定结论,长此以往容易形成对鉴定结论的盲从,只要是鉴定结果,就是定罪量刑或承担民事责任的绝对证据,相当于绝对采信。
可想而知,这些证据是经不起推敲的。
终会导致诉讼参与人的反复上诉与申诉,长此以往终会损害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在“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以后,在法官手中的各个证据之间的效力等级片是平等的,没有谁高于谁之分。
证据效力平等之后,法官的审判过程才能更加自由公证。
法官可以在质证的过程中采纳认为符合情理和法理的证据,选出最优质的的证据来判案。
“鉴定意见”不再带有之前的强制性与向导性的色彩。
2.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当今的司法鉴定制度中,法院扮演了一个相当中立的角色。
在推荐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上,采取了摇号的方式,当然,这种方式有利有弊,因为鉴定机构基于不同的擅长领域导致鉴定结果的有所出入。
如一家鉴定机构在笔记方面比较突出,而另一家虽然在笔迹方面的鉴定不算优秀但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更加擅长。
虽然方式还在不停的完善过程中,但在内容上,法院依照法律有权告知当事人可做鉴定的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门类则无法做出司法鉴定。
这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在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当今社会,各种纠纷层出不穷,面对不一样的问题与争执,需要作出鉴定的事物也各种各样。
但是,有很多是法律或者专业知识无法给出具有证据效力的鉴定意见,如人的感情等。
在《司法鉴定费程序通则》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受理的司法鉴定类别和范围,其中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