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

办法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

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

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

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9〕4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印发给你

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

为全面组织实施《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力度,早日实现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基地的发展目标,按照重在体制创新、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特制定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大力推进20项重点工作,促进我市金融业全面发展。

一、积极组织实施专项方案,更好发挥金融业作用

积极组织实施《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三年实施计划》(2008-2010年)中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和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拟定新的金融改革创新地方性法规、计划和单项工作方案。指导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全面加强金融业招商引资,通过设立和引进机构,增加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改制重组现有机构,增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市场活力;努力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争取金融业增加值2010年达到600亿元,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由%提高到%。

二、改制重组金融机构,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完成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9个区县信用行社的改制重组工作,发起设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推动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增资。支持天津金融总部机构加快全国分支机构布局。支持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组织地方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分类指导和管理,对地方金融股权实行战略化操作,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竞争能力。

三、支持设立金融机构,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争取韩国外换银行、兴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中信货币经纪公司和捷信集团公司等在我市设立法人机构。协调金融企业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国际保理公司,加快发展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和国际保理业务。

四、加快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

扩大保险资金运行规模和领域,促进以股权和债权方式利用保险资金。搞好补充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团体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财税政策,推进递延型补充养

老保险。探索开展再保险业务,筹备设立大华再保险公司。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开展综合经营业务

天津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挂牌开业,加快办理股权转让,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保险、证券、信用信息使用等综合经营业务,整合天津金融资源,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能力。

六、促进投融资公司科学治理加快发展

进一步整合土地整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特定目的公司等投融资平台,坚持科学治理、依法运营和防范风险,将实力弱、资质差、分散设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集约经营的公司,建设

一批能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公司,争取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上市。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风险防范,全面建立政府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加强审计年度常规审计监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评估监督、中介机构市场风险评价监督。

七、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融资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企业资源和市场资源,支持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加大银团贷款组织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争取2009年组织银团贷款80个,贷款规模1000亿元。加强区县投融资平台和示范工业园区建设,整合区县资源,提高投融资水平。搞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2010年底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达到40家。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联席监管工作机制,实施促进融资担保的政策措施,推广和应用信用保证保险、

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设立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效率和水平。建立中小企业资金对接电子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投融资信息快捷对接。

八、支持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

调整充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上市工作推动机制,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能力,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开展商业物业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不同的经营模式,建立房地产业物业长期持有、租赁经营和直接融资模式。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推广中小企业集合性债权融资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九、推动期货业发展

根据环渤海地区区域经济特点,加快期货交割库建设,提升现有交割库功能,

逐步丰富交易品种。推动期货现货联动市场发展,搞活相关品种的现货市场。

十、发展融资租赁业

制定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推广新型融资租赁产品和资产轻量化发展模式,做好融资租赁企业和项目对接。促进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机构有机结合,探索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链租赁等有效方式,发挥两类机构的优势,推动大项目好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政策制度,优化基金运作市场环境,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建立商业化运作模式,为基金及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吸引国内外基金集中集聚,力争到2010年底,我市新增注册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100家(支),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总数达到300家(支),认缴资金额超过800亿元。

十二、发展航运金融业

发起设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和航空产业基金、飞机租赁基金,完成基金首期募集和基金投资项目运作,建立成熟的基金投资运营模式,发展基金、租赁、离岸等航运金融业务。发起设立航运交易所。设立航运协会。举办专业论坛。将航运金融与北方国际航

运中心建设相结合,促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发展。

十三、搞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推动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离岸分部,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和外币兑换公司。争取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人民币境外投资试点。

十四、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研究制定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管理办法等。支持设立信用服务公司,推广使用信用产品,面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提高企业和经济组织融资能力。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五、打造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价值链

以资本流动和资本交易为核心,推广"交流推动交易、交易创造价值"理念,完善商业化运作模式,打造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价值链。办好融资洽谈会各类分会,进一步提升会议影响力。加快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平台和融资洽谈会过渡性场所建设,为融资洽谈会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环境。

十六、加强股权类交易市场建设

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两高两非"(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类股权交易产品交易;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健全平台功能,增加挂牌企业数量,扩大交易量。

十七、加强创新型交易市场建设

制定和实施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方案,搞好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推动设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铁合金交易所和中国商务港等新型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平台管理和运作,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流转。建立健全各类市场监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

十八、加快金融街金融区建设

搞好解放北路金融街二期和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建设。加大金融街和金融区宣传推介力度,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入驻,形成机构集中、人才汇聚和资源集聚效应。

十九、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优化金融信息环境,搭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强化金融统计和分析制度,客观反映金融业发展状况。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扩展业务,设立金融家俱乐部,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业发展政策制度措施,吸引国内外金融人才,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金融业机构在津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

二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充分发挥司法、仲裁等手段,提供符合国际规则和水准的法律服务,营造良好商务环境和法制环境。加强反洗钱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非法保险活动等工作,形成政府加强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金融监管、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企业依法治理规范

运作的发展格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