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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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达标题)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达标题)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1、不属于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

A.主体合法性B.客体合法性C.行政权限合法D.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答案】:B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A.1B.2C.3D.4【答案】:B3、下列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遵循综合化原则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D.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答案】:A4、下列属于教育法规表现形式的是()。

A.决议B.决定C.通知D.实施细则【答案】:D5、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同时也会不断地出现反复,这就决定教师的劳动具有()特点。

A.长期性B.迟效性C.长期性和迟效性D.周期性【答案】:C6、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的核心是()。

A.《宪法》B.《高等教育法》C.《教育法》D.《教师法》【答案】:C7、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叙述错误的是()。

A.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相同B.制定主体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稳定性不同【答案】:A8、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A.组织B.主导C.主体D.领导【答案】:B9、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其公职等问题由()。

A.所在单位自行处理B.所在单位上级部门处理C.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处理D.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答案】:A10、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A.集体上访B.行政诉讼C.教师和学生申诉D.行政复议【答案】:A11、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第 1 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方案二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方案河北XX 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方案3 月 8 日,XXXX目录 2.1 中国房地产业未来 .32.2 我省房地产业现状 .43.1 管理公司基本信息 63.2 管理公司结构 74.管理公司分析注册地 94.1 天津滨海新区 94.2 海淀区,北京 .124=1 河北 .134.4 三家管理公司成立条件简单比较基金 155 .1+1+管理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176.1 公司成立流程.187.1基本框架 .217.2基金目的 .217.3基金业务定位 .217.4 基金运作流程 .228 .1+相关基础各方法律关系 .228 从投资方式来看,是指通过私募股权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未来退出机制,即在企业价值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增加后,进行一项出售股票获利的投资。

房地产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 )一般由一个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具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

它主要通过私募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在这种基金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有限合伙人拥有所有权,但没有管理权,不会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的投资方向严格限于房地产相关证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房地产支持债券、抵押债券和房地产资产。

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房地产资产一般为高级公寓、写字楼、仓库、厂房和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商品房。

2.XX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背景2.1 中国房地产业的未来房地产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资本密集使用、巨额投资。

对于房地产来说,资金是血液,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运行的动力。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如何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房地产金融创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促进我市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规范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第三条珠海市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金融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横琴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金办发〔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交银投资: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相关要求,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序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一)有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

纳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有序推动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

二、稳妥开展业务试点(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试点区域范围内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三)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试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严格遵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完善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制度流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

(四)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开展股权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来源:大金所导读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4号文”)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投资,限制方式为停止部分相关资管产品的备案。

难免令大家产生这些问题:受到的限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从这些问题的角度逐步解读该文件。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收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7日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企业股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助推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支持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二级母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及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聚焦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并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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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第十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

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9〕4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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