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一、遗产继承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意义遗产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将其财产权益合法转移给他人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遗产继承制度一直被赋予重要的法律地位,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护。
我国实行的继承制度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为主,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继承顺序与法定继承人民法典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包括配偶继承、子女继承、父母继承、兄弟姐妹继承等,依据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进行排序。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顺序规定的,有权继承其遗产的被继承人。
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三、遗嘱继承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在死者生前,依法进行的书面继承声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成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作出遗嘱等。
同时,遗嘱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定,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条件和效力作了详尽的规定。
四、特殊遗产继承情形的处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的遗产继承情形,如无遗嘱继承人、遗嘱被撤销等。
对于这些情况,民法典对其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在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将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遗产;而在遗嘱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行继承,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继承权的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在实施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继承纠纷的解决机制,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六、遗产继承的限制和排除遗产继承制度并非完全无限制,民法典对继承的限制和排除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申请对继承的限制或排除,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被继承人遗嘱中有过错行为或不当规定时,相关人员可以申请对继承进行限制或排除。
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解析

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解析遗产继承法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旨在规范遗产继承的相关权益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我们理解和遵守。
本文将对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平等原则遗产继承法律注重平等原则,即在遗产继承中,法律将权益平等地给予遗产继承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还是其他法定继承人,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平等原则确保了财产的公正分配,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优先继承顺序根据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继承顺序。
一般而言,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具有较高的继承优先权,而旁系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则处于次要位置。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优先级排列明确,以保证继承人的正当权益。
三、共有继承原则根据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对所继财产享有共有权。
这意味着,在继承后,继承人共同享有遗产的权益和责任。
共有继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继承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确保了遗产的共同管理和使用。
四、无偏见原则遗产继承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无偏见原则。
法律不会对继承人的性别、年龄、国籍或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
无论继承人的身份如何,法律都将根据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其继承权益。
无偏见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避免了个人主观因素对继承权的影响。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遗产继承法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明确的原则。
在继承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而不应受到侵犯。
法律对于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依法维权的途径。
总结遗产继承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平等原则、优先继承顺序、共有继承原则、无偏见原则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其中的核心原则。
这些原则的存在和贯彻,旨在保障遗产继承的公正和正当性,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遗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这些原则,并且了解具体的程序和条款,确保继承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一:王某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王某于2019年去世,留下了一笔巨额财产。
根据王某的遗嘱,他的财产应该由其两个儿子平分,但其中一个儿子却声称王某在生前曾答应把财产全部给他。
因此,这两个儿子之间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如果遗嘱有效,那么遗嘱的内容应当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
但是,如果儿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父亲在生前确实有答应将所有财产给他,那么这个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建议建议儿子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声称父亲的承诺。
这可能包括父亲在特定场合的口头陈述、书面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据。
如果儿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那么这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并有可能使其获得全部遗产。
案例二:李某遗嘱的争议事实经过李某是三个孩子的父亲,并于2020年去世。
他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他全部财产的50%留给了他最小的孩子,并将其他50%留给了他其他两个孩子平分。
然而,最大的孩子声称这份遗嘱是他操纵的结果,并寻求了法院的干预。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遗嘱应当是以自愿、合法和真实意思表示的。
如果最大的孩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份遗嘱是他操纵的结果,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份遗嘱为无效。
建议建议最大的孩子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声称。
这可能包括遗嘱起草时的目击证人证言、李某在遗嘱起草时的心理状态证明等。
如果最大的孩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份遗嘱的无效性,那么他可能会分得更多的遗产。
案例三:张某与其父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张某的父亲去世后,他发现父亲曾与一位女性生育了一个私生子。
据该私生子称,他与张某的父亲有亲子关系,因此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
然而,张某对这一情况表示怀疑,并打算争夺遗产以确保其全部归自己所有。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私生子可以成为合法的继承人,但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与被认定为亲子关系。
这可能包括亲子鉴定、目击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证明等。
建议建议张某委托律师协助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私生子与其父亲的真实亲子关系。
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

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遗产继承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法律纠纷,给继承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并提供解决方法。
一、遗嘱效力争议遗嘱是遗产继承过程中的重要依据,用以表达遗愿并规定财产继承的方式。
然而,有时候遗嘱的效力会受到争议。
例如,其他亲属可能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施加过度影响等。
解决方法:1.遗嘱公证:将遗嘱公证可增加其证据效力,减少争议的可能性。
2.保留证据:遗嘱起草人应保留有关起草过程的相关证据,例如草稿、见证人证词等,以便在争议出现时做出回应。
3.调解和谈判:如果争议仍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仲裁或调解,以达成和解。
二、继承人之间的争夺在继承人确定后,他们之间也可能出现争夺遗产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对财产份额的不满、对遗产分配方式的异议或者对遗产价值的争议,导致争夺激烈。
解决方法:1.法律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裁决。
法院将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2.和解协议:为了避免长时间和昂贵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争议。
这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谈判,并就财产份额和分配方式达成一致。
三、债务问题与遗产继承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还可能面临被遗产中的债务所困扰。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通常有义务清偿遗产中的债务。
然而,有时候债权人要求清偿的金额超过了继承人实际能够支付的范围。
解决方法:1.与债权人协商:继承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支付债务的方式和时间。
有时候债权人愿意接受分期付款或者减少债务金额。
2.追加清偿责任: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债务清偿责任转嫁给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的财产。
四、遗产管理和分配问题继承人有时会因对遗产的管理和分配不满而发生纠纷。
例如,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管理问题、个人物品的划分以及遗产分配比例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一、概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民事法律,为我国民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是该法典中的一条关于继承的规定,对于继承纷争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条。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该法条明确了遗产的继承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死亡时。
这意味着,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刻起,其遗产的所有权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开始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三、法条解读1.继承时间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继承的时间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时刻。
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之前,无论是否存在预定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不会发生。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才会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2.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该法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死亡时开始转移。
这意味着,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刻起就享有遗产的所有权。
被继承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比例享有该遗产。
3.继承纷争的解决由于继承涉及财产的分配,常常会引发争议和纷争。
在继承纷争的解决过程中,遵循法律的规定非常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为继承纷争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的死亡,为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法条,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继承纷争。
四、总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是关于继承的重要法条,明确规定了继承时间的节点和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获得遗产的所有权,并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享有遗产。
同时,该法条为继承纷争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时间节点,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是民法的重要领域之一,本法条的规定对于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知识与案例分析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知识与案例分析一、遗产继承的基本概念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个自然人去世后,其遗留的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的法律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
二、遗产继承的法律知识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法律过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
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遵循平等、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贡献。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由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过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遗嘱应当指定遗产分配的方式和顺序,并在遗嘱人去世后生效。
3、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遗赠可以指定受遗赠人,并在遗嘱人去世后生效。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组织或机构。
三、遗产继承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王先生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小明、王小红和王小刚。
王先生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先生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由于王先生有三个子女,因此每个子女应当平均分配王先生的遗产。
考虑实际情况时,可以根据各子女的经济状况和生活需要合理调整分配比例。
案例二:李女士有两个兄弟姐妹,分别为李大哥和李二姐。
李女士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并指定由她的兄弟姐妹平分。
但是李大哥认为他应当多分一些,因为他是家中唯一的男性。
那么李大哥的要求是否合理呢?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分配应当遵循平等、公正、公平的原则。
虽然李大哥是家中唯一的男性,但是他和李二姐都是李女士的合法继承人,应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遗产纠纷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遗产纠纷继承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遗产的分配与管理,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民法典中,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和继承的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然而,由于继承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遗产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和遗产纠纷展开论述。
一、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1. 继承人的身份确定在继承中,继承人的身份是最基本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享有继承权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2. 继承权的确定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对遗产享有的权益。
民法典中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全部合法财产的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财产包括遗产及其遗赠承受权,但也应考虑到继承人的合法负债。
3. 继承的程序继承的程序主要包括遗产的认定、遗产的清理和遗产的分配等环节。
继承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遗产,对遗产进行清理和评估,并最终按照法定的分配比例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
二、遗产纠纷及解决途径尽管继承法在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遗产纠纷仍然时有发生。
常见的遗产纠纷包括遗嘱效力争议、继承人身份争议和遗产分配纠纷等。
1. 遗嘱效力争议遗嘱效力争议是指继承人对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争议。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首先要明确遗嘱的法定形式和要件,以判断遗嘱的效力。
如果遗嘱存在争议,相关方可以通过遗嘱公证、遗嘱认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继承人身份争议继承人身份争议是指继承人对自己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当多人同时认为自己是合法继承人时,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确定继承人的身份。
3. 遗产分配纠纷遗产分配纠纷则是指继承人对遗产的分享比例产生争议。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一般会以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的性质和遗产的价值等因素为考量依据,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到遗产的分配、继承权的确认等问题。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法院需要严格审查相关法律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
二、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1. 继承人的身份认定(1)审查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审查继承人是否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如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
(2)审查继承人是否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定的人。
审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2. 遗产范围的界定(1)审查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审查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排除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
(2)审查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转让的财产。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对遗产进行了赠与、转让,以及赠与、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3. 继承份额的确定(1)审查法定继承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等分原则继承遗产。
审查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是否公平、合理。
(2)审查遗嘱继承份额。
审查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继承份额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的侵害。
4. 遗产分割方式(1)审查遗产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等。
审查遗产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利于继承人利益的实现。
(2)审查遗产分割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
审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过程中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存在争议。
5. 继承权的丧失(1)审查继承人是否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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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基本案情】要点提示】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原告:王磊(化名)被告:李海莲、王凯(均系化名)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凯、原告王磊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显的儿子,其中老大王凯是王显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显收养王凯时,当时王凯年仅15岁。
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
鉴于王显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海莲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
1999年王显与邻居李海莲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海莲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海莲”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
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海莲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
见此状况大儿子王凯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凯所有,其中包括了与李海莲协议中的财产。
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
李海莲与王凯、王磊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海莲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王凯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
王磊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
现在王磊将哥哥王凯、李海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原告王磊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
再有,王凯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
李海莲虽然和父亲王显有过协议,但李海莲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凯来说,李海莲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
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海莲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自己是看不过老人两个儿子的所作所为才答应老人的要求,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而且协议是经过有关部门公正过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法的保护。
被告王凯辩称,自己虽然是父亲收养的儿子,但父亲始终拿自己当亲生骨肉,自己也把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父亲来爱戴。
虽然这几年因为工作的缘故,自己是总在外地,但对老人的生活起居,自己也从没忘记过关心。
尤其自己能在老人临终前尽了做子女的孝道,倍感欣慰。
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财产留给自己,是老人临逝前的心愿,自己有权继承财产。
再有,母亲去世近15年,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此时原告主张与亡父分割当年那份遗产不但情理不容而且早已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李海莲在有能力履行照顾老人王显生活起居的情况下,未按照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赠抚养协议解除,被告李海莲应负主要责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海莲应退出遗赠所得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王显虽然在病重期间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其死后全部财产归被告王凯的意思表示,但因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王显在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的情况下,未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故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被告王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人病重期间主要由被告王凯负责照顾,被告王凯对被继承人王显扶养较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的适当的遗产。
(三)原告母亲虽然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状态。
直至王显过世时两被告主张继承遗产,才是原告王磊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故原告要求分割其母亲遗产份额的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王凯被收养时已经15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并且收养人王显当时已有子女,本身也不具备收养条件。
因而,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能成立。
所以被抚养人王凯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能成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
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凯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显的遗产中的30 000元存款归被告王凯所有;二、被继承人王显的其他遗产均原告王磊所有。
【评析】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李海莲虽然与王显有过遗赠抚养协议,但证据表明在达成协议后并未真正履行对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被告李海莲明的行为显违约,故对该主张分割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王凯虽系老人收养,但经老人多年的养育已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应享有继承权。
老人的遗嘱是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所以,原告王磊主张依法继承老人遗产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被告李海莲与王显达成遗赠抚养协议,虽然最终没有根据协议具体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但毕竟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有所花销,根据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理应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在王显的遗产中应留有被告李海莲适当的份额。
原告王磊、被告王凯均系老人的子女,因老人临终前多次向亲友表示死后财产均归大儿子王凯所有,系被继承人王显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王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被告李海莲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扶养义务,所以,被告李海莲根据遗赠抚养协议主张分割财产的主张不应认可。
而被告王凯虽然是老人的名义上抚养的子女,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抚养关系不成立,故被告王凯不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分得遗产。
老人虽然多次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被告王凯,但遗嘱形式并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该口头遗嘱无效,老人遗留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笔者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较为同意第三种观点,分析论证如下: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被告李海莲与王显签署的协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有关部门公证,故该遗赠抚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但被告李海莲在协议达成后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故被告李海莲丧失了取得协议中所列财产的权利。
由于遗赠抚养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故根据协议取得财产权利的丧失并不是依据《合同法》来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故被告李海莲无权取得相关财产或取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被继承王显生前有40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笔者认为这不属于遗产,是不能被继承取得的。
原因是《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据此,遗产不应该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被继承。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可以被继承。
再次,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
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显虽然在病中多次向亲友表示其将全部财产留给被告王凯,但在出院疗养期间,被继承人王显在有能力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补立遗嘱的情况下,却没有采用相关形式,导致先前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无效。
故被告王凯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老人全部财产。
另外,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
此四间房屋中的两间是被继承人王显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得,另外两间可作为王显妻子的遗产由王显、王磊予以继承,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王磊的母亲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状态。
直至王显过世时两被告主张继承遗产,才是原告王磊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