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财产转移的四种手段
律师如何应对离婚财产分割

律师如何应对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是一种痛苦的经历,当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时,事情更加变得复杂且敏感。
作为律师,应对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职责,而正确的处理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应对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策略和技巧。
1. 调查财产情况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律师的第一个任务是调查双方的财产状况。
这包括个人资产、共同财产和相关债务的详细情况。
律师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财产清单、银行账户和房产证等相关文件,以便全面了解双方的财务状况。
2. 分析财产归属在收集到双方财产信息后,律师需要仔细分析财产的归属。
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离婚协议,确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以及是否存在先天相应的分割规定。
3. 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需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他们可能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客户的利益,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分割结果是公平的。
律师可以与另一方的律师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
4. 调解和仲裁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律师可以建议他们尝试调解或仲裁。
调解和仲裁是一种节省时间和金钱的方式,由独立的调解员或仲裁员主持,以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律师在此过程中起着引导和建议的作用,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维护。
5. 准备法律文件和证据在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律师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财产转移文件、遗嘱、财产评估报告等。
律师应该确保这些文件完整、准确,并符合法律要求。
6. 提出上诉和辩护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律师可能需要提出上诉或代表客户辩护。
这涉及到进行法律研究、收集证据、准备辩词等工作。
律师应该能够在法庭上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为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
7. 督促执行和监督一旦财产分割协议达成并获得法院批准,律师的责任并未结束。
律师需要督促执行,并监督分割过程的顺利进行。
他们可能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文件,确保对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
转移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转移财产的方法有哪些财产转移是指将个人或企业的财产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
财产转移可以是为了避税、资产保护、家族传承等目的。
在财产转移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财产转移方法。
一、赠与。
赠与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可以是给亲友、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等。
赠与的财产可以是现金、房产、股票、珠宝等。
赠与的优点是可以减少财产税的负担,同时也可以实现家族传承的目的。
但是赠与也有一定的风险,比如赠与后可能会导致自己的生活财产不足。
二、遗赠。
遗赠是指个人在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分配给继承人的行为。
遗赠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可以确保财产在个人去世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
遗赠的优点是可以避免财产纠纷,保障家族传承。
但是遗赠也需要注意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免引发纠纷。
三、信托。
信托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或受托人管理的行为。
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委托书中规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方式。
信托的优点是可以实现资产保护、避税和家族传承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但是信托也需要注意信托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四、公司重组。
公司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对自己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和配置的行为。
公司重组可以实现资产优化配置、降低税负、提高企业价值等目的。
公司重组的优点是可以实现资产的灵活配置和优化,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公司重组也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免触犯相关法律。
五、保险。
保险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获得保险金保障的行为。
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
人身保险可以保障个人在意外、疾病、死亡等风险中获得经济补偿,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在意外、损失等风险中获得经济补偿。
保险的优点是可以分散风险、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利益。
但是保险也需要注意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责任范围,以免引发纠纷。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

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夫妻离婚财产转移应对及纠纷案例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怀疑另⼀⽅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
⼀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解数,把双⽅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他⼈名下。
有的⼈还在⽣意上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名律师说:夫妻⼀⽅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或财产转移,另⼀⽅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
就算是⼀⽅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法院判决⼀⽅要赔偿对⽅钱财,然⽽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名下,判决还不是⼀纸空⽂!据了解,在乌鲁⽊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法之⼀:私下变卖2004年秋,常⼥⼠向乌市新市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要痛改前⾮,好好爱护妻⼦和⼥⼉。
⼥⽅⼼⼀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个⽉的时间,常⼥⼠的丈夫⼜不知去向。
2005年1⽉,当常⼥⼠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由于难以举证,常⼥⼠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
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名男⼠拉上⼀名⼥⼦假冒妻⼦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法之⼆:伪造债务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
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且这些债务都是在⼀年时间的⼏个⽉⾥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夫妻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有可能为了获得更多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转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损害对⽅的利益,那么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条【⼀⽅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解决1、⼀⽅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措施:(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可以向⼈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果⼀⽅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3)离婚后,发现⼀⽅离婚前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具体来说:(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即执⾏。
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五⽇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应赔偿被申请⼈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受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

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离婚前财产转移是指在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或即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采取一些措施来转移财产,以避免被对方分割或减少对方分割的财产。
虽然财产转移并不合法或道德,但仍然有人试图通过一些手段来实施。
在以下段落中,我将回答您关于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的问题,并用易于理解的术语解释。
1. 什么是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前采取的手段,将财产从一个人的名下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名下或其他人的名下,以减少对方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
这些技巧可能包括转移房产、银行存款、投资资产等,以便在离婚时保护自己的财产。
2. 财产转移技巧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如何财产转移技巧通常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应该是平等的伴侣,共同分享财产和责任。
试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对方的合理分割权益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行为。
此外,财产转移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隐匿财产、虚假交易等,这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欺诈或偷税漏税,而违反法律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3. 哪些财产转移技巧是被禁止的虽然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禁止的财产转移技巧包括以下几种:- 虚假转让:即通过虚假交易、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以避免被分割。
- 隐匿财产:即故意隐瞒财产的存在或价值,使对方无法获得合理的分割权益。
- 过度消费:即在离婚前大量消费或挥霍财产,以避免被对方分割。
- 财产转移至信托基金或海外账户:即将财产转移至信托基金或海外账户,使对方难以追回或分割。
4. 如果发现对方进行了财产转移,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发现对方进行了财产转移,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并提供相关证据。
律师将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评估和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责令对方返还转移的财产或进行适当的补偿。
另外,对方可能还会面临法律制裁或罚款。
总结: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是指在离婚前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这些技巧通常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试图逃避对方合理分割权益。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离婚是一个让人伤心的事情,当两个人在相处中出现了矛盾,到了无法妥善处理的地步,那么离婚是不可避免的。
离婚会带来很多问题,其中最为麻烦的就是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是每对夫妻离婚时必须面对的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一、了解财产状况处理离婚财产问题需要先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
双方应当坦诚地将自己的财产情况告诉对方,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尤其是对方不知道的情况。
这样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避免产生纠纷。
如若发现有一方隐瞒财产情况,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分割。
二、分开财产离婚前的财产,应该严格按照个人行为,也就是谁的名下,谁就拥有财产。
这时候一定不要有共同账户,不要有共同的存款,也不要有共同的投资等。
经过协商,把双方分开的财产分清楚,确保双方都能拿回自己的财产。
三、如何处理共同资产若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应如何处理呢?处理共同资产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
协商分割时可采用分割、分家、交换、赠与等方式。
例如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别分取房产,或者一方分别分取房产,另一方分取等价财产,或者将房屋卖掉后平分等。
2.诉讼分配若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财产分配。
法院通常会从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来源、收入情况、赡养义务等方面来审理和判断。
3.协议处理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方式。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担等事项。
但是,离婚协议要公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四、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是离婚的焦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话语权。
离婚双方应当协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谁来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怎样分割等问题。
五、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处理离婚财产问题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1.注意时间节点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在离婚程序中解决,一旦离婚后再要求分割就很难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财产转移的四种手段(补偿手段、帮助手段、损害赔偿手段、惩罚手段)
一、帮助手段
《婚姻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了四种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财产转移的手段,分别是补偿手段、帮助手段、损害赔偿手段、惩罚手段。
四种手段,相互不冲突,几乎可能同时适用。
前三种手段,有个共同点,即手段实现的目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分配,而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向另一方的转移。
在补偿、帮助制度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在惩罚手段中,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的倾斜性惩罚。
离婚诉讼中,生活困难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适当帮助,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生活困难一方在起诉时提出帮助的诉求或应诉的过程中提起反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提供适当帮助。
帮助的形式主要是经济补偿、补助、帮助。
当然,一方无房居住的,属于法定的生活困难情形,可以要求对方从其房产等个人财产中予以帮助。
生活困难一方明确提出住房帮助的,法院可以判决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甚至是所有权,同时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法律对居住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其法律定性困难。
怎么实现居住权也没有详细的操作,这给判决获得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也给另一方即房屋所有权人带来困惑,房屋上有居住权,必然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和交易,《物权法》没有对居住权进行规定,如果归类,居住权可以归类于用益物权,但从《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来看,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但显然居住权,含有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应该包括收益的权利。
如果允许居住权人将居住权转让,例如将房屋出租出去,则与居住权的功能相悖。
居住权属于不完整的用益物权。
这可能也是立法者没有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的原因。
但作为一项针对不定产,尤其是房屋使用权的权利,要想发挥居住权的功
能,继而规范帮助方与被帮助方的权利义务,就势必要对居住权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这点在《民法典》草案中有所体现。
判决给予生活困难一方房屋的所有权,这一点法律关系上非常明晰,不会产生居住权的障碍和法律困惑。
但相比于居住权,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运用较少。
一种可能的原因是,毕竟拥有多套房的当事人不多。
而判决居住权,阻碍较少,就房屋所有者来说,其抗拒心理也较小。
二、补偿手段
法律给予生活困难一方予以房屋居住权或所有权的帮助,该房屋是婚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向另一方的转移,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分配。
这一点类似于《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适用的前提是夫妻之间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之间不存在共同财产或存在很少的共同财产,法律通过强制规定,打破财产约定后,利益不均衡的状态。
有四十条、四十二的规定,说明立法者认识到家庭中利益不均衡是一种常态,不管当事人采取主动作为(夫妻财产约定)还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财产分配都是一种不均衡的状态,在财产分配严重不均衡时,就需要法律强制介入,重新分配。
当然这种重新分配尚需要当事人主动提起诉求(补偿请求、帮助请求),法律不会招呼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三、损害赔偿手段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法定的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因一方家暴,产生的另一方人身侵权损
害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物质损害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主要是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参见多种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详尽的规定,一般以十万以内赔偿的居多。
四、惩罚手段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此条中,惩罚性手段不光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适用,在离婚后,这种惩罚性仍然有适用的空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对于离婚诉讼中已经分割的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将已经分割的财产,基于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法律规定,要求重新分割。
也可以就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当然此时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主张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上述四种手段,适用于离婚诉讼中,是实现财产转移的有效手段,其中补偿、帮助、损害赔偿是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向另一方的财产转移。
惩罚性手段,适用于离婚诉讼中、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惩罚性分配。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遇到生活困难、为家庭做出巨大贡献、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考虑适用上述四种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转移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条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