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管发〔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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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川依法行政办函[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四川省司法厅对2009年以前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二、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为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2)三、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推进全省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和强化管理的意见》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见附件4)。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上述需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修订文件发布之前有效期为二年,发布之后则自动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需要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司法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1: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2: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3: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4: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13号2007年2月13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据最近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对部分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调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和矛盾在我省仍然十分突出,特别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严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总体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就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从讲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的一项头等大事抓紧、抓好,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二、全面开展排查,实施重点监控。

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排查,特别是对县(市、区)、乡(镇)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建立监理档案,实施重点跟踪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加以解决。

三、严禁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政府集中采购、代建制等管理方式,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目前已发生拖欠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制订支付计划,筹措支付资金,在春节前解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川府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川府发[2007]50号)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职业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更加明确,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

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办学机制以及培养人才的规模、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为实现富民强省、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性人才,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十一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把我省建成西部职业教育强省。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扩大职业教育规模。

“十一五”期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200万人以上,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一半以上。

为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输送180万名中职毕业生,60万名高职毕业生。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各提名单位、有关专家: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奖〔2021〕3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名方式和要求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采取单位提名与专家提名两种方式。

鼓励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一)单位提名1.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或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2.四川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学科发展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3.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或2个组织,注重提名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4.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不做数量限制,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优秀项目。

(二)专家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联合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川工作的专家。

重庆市南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南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南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间:2010-5-5 15:20:36 来源:重庆南川招商网阅读:563 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把我区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川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一)本政策所指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除外,下同),是指南川区内外投资者在南川投资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不受行业、投资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经营年限的限制。

(二)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财税优惠政策(一)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在区内投资新办企业,年纳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份,第1-2年按50%补贴给企业,第3-5年,按25%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在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年纳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2年按50%补贴给企业,第3-5年,按25%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凡在区内投资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自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生产经营性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补贴给企业:1.开发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2.兴办大型商业设施10000平方米以上的;3.专业市场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4.物流项目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5.新建四星级及以上宾馆的。

(五)投资兴办小学阶段及以上学校的,自学校运行纳税年度起,缴纳的经营性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2年全额补贴给学校,第3年按50%补贴给学校,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投资兴办义务教育的,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杂费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成府发[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6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200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成都市200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完成200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的工业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7年成都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一、2007年节能目标2006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为0.979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4.05%,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为1.75吨标准煤/万元,比2005年下降7.4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比全国和四川省低30.8%和37.9%。

2007年全年要完成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即从2006年的1.75吨标准煤/万元下降至1.645吨标准煤/万元的目标任务,需节能98.49万吨标准煤。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依据、对象和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省政府《关于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川府发〔2006〕2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31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200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7〕53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07]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07]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成都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2007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五年规划》安排,2007年是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第一个五年规划“全面实施阶段”的关键一年。

为此,市政府继续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为专项目标。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目督办将适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加大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并于2007年12月10日前将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成都市2007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三新”突破年等中心工作,2007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为各项工作提供制度支持为目标,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为重点,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基础,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为依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构建和谐成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川府办发电[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2008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

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建筑施工事故同比上升幅度较大,道路交通、煤矿等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时有发生,水电施工重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 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责任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从服务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科学的管理、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落实责任划分,切实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 40号)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要求,深入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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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管发〔2007〕5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移交省级机关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并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7号)要求,为规范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经研究决定,实行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移交部门(单位)范围
根据川办发〔2006〕7号文件规定,省级机关营业用房由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委托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首批移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的部门(单位)范围是:在蓉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含以上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实行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并公开对外招租
根据川办发〔2005〕45号、川办发〔2006〕7号文件和四川省编委《关于组建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川编发〔2006〕23号)规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国资中心)负责实施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凡首批纳入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移交范围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的部门(单位),请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已签订的国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含已到期合同或协议)移交省级机关国资中心。

省级机关国资中心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国有房屋公开招租工作。

三、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川办发〔2005〕45号、川办发〔2006〕7号文件有关规定,省级机关国资中心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入汇缴账户管理的函》(川财库函〔2006〕4号)要求,负责将国有房屋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归集上缴省本级财政。

按照川委发〔2004〕33号文件要求,2005年1月1日以来国有房屋有偿使用的收入归集办法另行通知。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川委发〔2004〕33号、中共四川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川纪发〔2004〕24号)和《关于重申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川纪发〔2006〕11号)等规定,认真做好已签订合同(协议)的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对于移交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不如实、不按时移交或拒不移交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规定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联系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B区,电话:86614191。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移交地点: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成都市永兴巷15号16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存明(86522326),孙卓云(86522362),黄静(86522236)。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国有资产管理通知
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2月5日印发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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