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下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征的认识

下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征的认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征的认识】一、总体规划和全面覆盖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总体规划和全面覆盖。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对特定领域的规范,更是全面规划和覆盖了社会各个方面。
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这种总体规划和全面覆盖的特征,确保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党的领导和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坚持党的领导和。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的领导被确立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充分体现了我国是最高法律权威的地位。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这种坚持党的领导和的特征,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还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特征。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依法治国体现了依法治理、依法,强调的是法律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而以德治国则强调了文明、诚信、廉洁、统一等道德规范和原则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这两者相结合,既能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又能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四、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司法为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利益和权益的法治理念。
公正司法则体现了法治的公平、公正、公开,真正做到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这种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特征,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司法保障。
五、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体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特征。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特点与基本经验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特点与基本经验作者:来源:《共产党员·上》2017年第08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全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基本特征。
全面依法治国凸显顶层设计,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这是党的十八大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之后,党中央在四中全会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基本考虑。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不能就法治而论法治,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全面依法治国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通过法治和制度的现代化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证。
全面依法治国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体现出鲜活的时代性。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体现了其坚持改革方向、紧扣时代的实践属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与现实进路

·16·【收稿日期】2023-10-11【作者简介】周 宇(1997-),男,安徽安庆人,法学硕士,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党校助教。
引 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引领,走现代化发展道路,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
中国式现代化将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同本国内具体国情与实践相结合,具有能够被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直接适用的普适性。
中国式现代化涵盖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各领域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其在法治领域内的具体显征。
法治将是未来我们党、我们国家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所必须坚持的最根本性保障路径,必须以法治为根本手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与基础,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基础与保障,而法治的发展又必须依靠中国式现代化并深蕴其中,因此,法治与现代化并非两个不相关概念,二者必须共同推进,不可分割开来。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一组新的概念,也是一种新的法治文明形态,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后得到的中国特色法学概念,科学把握其基本内涵与其在当代中国的推进方略,既有助于深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解,为将其推广至全世界奠定理论基础,又有助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全面建设夯实法治之基。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世界上所有迈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都会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但基于各国人文、经济、社会形态以及公民和社会意识等原因的差异性,其追求和实现法治的方式并不尽相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国情而生,遵循着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对中国如何通过法治来推动和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系统规律和经验总结,并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三大底层逻辑,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将这些研究成果同我国主旋律决策和报告相结合,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法治模式从法治模式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完全的中国样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1.2013年,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
构建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坚持科学立法。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正如材料所言,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2)坚持民主立法。
所谓民主立法是指,立法的程序、内容及参与主体,都要实现民主化。
正如材料所言,要完善立法程序,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总之,依法治国内在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执法、司法行为提供制度依据;而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内在的要求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
2.2008年,请结合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和政治的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与政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具体表现为:(1)法律是政治的保障,为政治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据;(2)政治是法律的指导,政治为立法及执法和司法均提供了指导作用。
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政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含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成果。
它是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广度和深度的特点,涵盖了多个方面,如宪法、立法、执法、司法、法治文化等。
一、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第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宪法的确立和实施。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公民和各级政府行使权力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法治的基石。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方式和职权范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注重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文件,明确国家的政策和规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的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基本健全,涵盖了各个领域。
中国的立法工作也注重听取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和公正性。
三、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执法环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
中国重视执法规范和执法公正,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中国推行法治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四、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法治的核心环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中国建立了独立、公正、廉洁的审判权威体系,推行依法审判,加强权益保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五、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
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容

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经过长期实践和探索,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
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在这一体系中,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下的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党的领导下的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公正司法,坚持科学立法,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教,坚持依法治军,坚持依法治企,坚持依法治社等。
这些原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宪法法治、行政法治、立法法治、司法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法治等多个领域。
宪法法治是法治体系的总纲,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行为。
行政法治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法治是指在立法过程中依法制定法律,保证法律的质量和效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法治是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
社会法治是指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治化,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宁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规范经济行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文化法治是指在文化领域中依法保护和传承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还包括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提高法治社会化水平等方面。
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治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法治队伍建设是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正的关键,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特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李林《人民日报》( 2014年11月27日 07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
《决定》旗帜鲜明地就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是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面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比较中体现出独特性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人类法治文明中独树一帜,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实践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庞大系统,主要由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包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宪法法律权威等。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等。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在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方向和根本任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富有特色、具有现实意义的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法治维护人民权益起到有力保障作用。
它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人权保障等一系列举措,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着眼于整体国家战略,注重协调各方面的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和系统治理,促使法治体系更加有效地运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但法律也不能完全替代道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既通过法律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又通过道德引导和教育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途径主要包括:坚持依宪执法,推进宪法法律实施;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推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即知即行、即断即审、即罚即诉”,加强刑事司法实践;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坚持立法优先、科学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法律问题。
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法律确认等手段,及时完善法律制度,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鼓励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法治建设。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使其参与法治建设成为一种自觉行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成就与经验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取得了诸多显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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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其价值追求 , 这一点连美国学者也不能不承认, 这实质上是一种! 误诉讼游戏∀ 。在这种游戏下, 不少罪犯得以解脱 , 不少被害人的利益受到严重 危害 ! 轰动全球的辛 普林案件就是 一个典型案 例。马克思早就明确指出过 , 诉讼法与实体法的 关系是血与肉的关系 , 诉讼法在总体上是为实体 法服务的 , 尽管程序也是一种正义。虽然我们不 能只讲! 一个公正∀ , 而讲 ! 两个公正∀ , 但这! 两个 公正∀ 都是建立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上, 因此 , 我们强调的是客观的公正性 , 而不是什么 ! 自由心证∀ 的公正性。 司法的价值追求不是目的, 而必须与司法的 目的有机结合起来, 那就是达到社会的和谐 , 因此 在新时期的审判实践中 , 业已总结并升华为和谐 司法。和谐司法, 又称 ! 协商性司法∀ , 亦叫! 协调 性司法∀。这实际 上是我国对审 判中的 ! 东方经 验∀ 的科学总结。我国是文明古国之一 , 我们的祖 先历来强调! 和为贵∀ , 注重! 中庸之道∀ , 并在司法 领域创造了闻名古今的调解制度。新中国成立以 来, 我们不但合理借鉴这一优秀文化遗产, 而且上 升为司法原则 , 并与和谐社会建设直接结合起来。 司法的和谐性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 对促 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挥了重大作用, 不仅在解决 民事纠纷上调解成功率全国高达 70% 以上 , 而且 出现了很多典型创新事例。如甘肃省定西中级人 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贯彻执行调解原则, 并 且把人民调解制度同司法制度直接挂钩 , 在人民 法院系统首创了人民调解确认机制, 改变了以往 调解之后多次反悔的情况 , 从已确认的近 90 件案 件来看, 自动执行情况良好。又如河南省各级人 民法院结合践行科学发展观, 大兴! 马锡伍审判方 式∀ , 在化解各类纠纷上取得显著成效。 其实 , 司法的和谐性也是司法的共同特征和 本质要求 , 这一道理也被一些西方学者所认可, 美 国著名法学家庞德便说过 : ! 法律是调和、 协调、 折 [ 7] 中这些彼此相叉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 ∀ 而司法 则是解决重大社会纠纷的基本方法, 因为追求社 会和谐是法律特别是司法的价值形态。当然 , 因 为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 一切剥削阶 级的司法制度的特征在于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 盾, 并把重点放在迫使广大人民在其法律范围内 活动。而在社会主义国家、 特别是在当代中国, 由 于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 , 因此, 其司法的和 谐性突出地表现在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类纠纷上, 从而使整个社会安定团结、 秩序井然、 相互协作、 共同进步。因而司法的公正性与社会和谐性相统
# # # 特约主持人
钟会兵 博士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李 龙
( 武汉大学 法 学院 ,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基 本特征表现为 :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相统一 、 司法公 正性与社会和谐性相统一 、 权力的制约性与功能 的配合性相统一 。 关键词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司法制度 ; 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 : D920. 0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 3699( 2010) 01 0001 04
[ 3]
一样 ,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
[ 4]
可见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的人 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 , 并相 互证成和贯彻始终。从革命根据地的! 马锡伍审 判方式∀ 到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的! 巡回法庭∀, 到新时期的! 执法为民∀ , 生动地体现了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的人民性, 而这种人民性 始终都与中国共产党的!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这 一宗旨和具体政策不可分离。正是这种优越性培 育了一代又一代的 ! 马锡伍 ∀ 和 ! 宋鱼水式∀ 的法 官, 正确处理一桩又一桩复杂的案件。 为什么要把!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 相统一∀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 优越性和本质特征呢? 这是因为, 鲜明的政治性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优势 , 而党 的领导是根本的保证 , 突出这一点意味着把握了 本质 ; 但政治性只有同人民性紧密结合才能相映 生辉 ,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力量的源 泉。其实 , 司法制度的政治性 , 也是个共性问题, 任何类型的司法制度都是为政治服务的 , 即使是 ! 三权分立∀ 的典型国家也不例外。十九世纪初在 美国发生的、 轰动整个西方世界的马伯里诉麦迪 逊一案便是明证。 1803 年 , 美国总统亚当斯 ( 民 主党人) 在任期届满前数小时 , 为了民主党的政治 利益 , 任命一些法官 , 其中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治安 法官马伯里。可是, 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根据新任 总统杰佛逊( 共和党人) 的命令, 拒绝向马伯里授 权; 而马伯里则由此向最高法院起诉。大法官马 歇尔根据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 认为麦迪逊无权 撤销前任总统的命令 , 从此, 开启了违宪审查的先 河, 并在整个西方世界产生广泛影响。此案充分 说明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是十分明显的。美国学者 在 美国政府与政治 一书中不得不承认 : ! 在总统 选择谁做法官时是十分明显的, 意识形态起着重 要作用, 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极强的党派色 彩。 ∀[ 5 ] 必须指出 ,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相 统一 , 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 是自封的 , 而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奋斗中做出的 最佳选择 , 也是唯一的选择。自从 1840 年英帝国 主义用大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以后, 西方列强相继 侵入。为了不致于亡国灭种, 先进的中国人 , 从洪 秀全、 康有为到孙中山曾前赴后继地进行反抗, 并 力求从西方寻找真理 ; 但事与愿违 , 得来的结果却 是完全相反, 不仅斗争惨遭失败, 而且民族危机更
一、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 的政治性相统一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的有机统一,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 , 同时 也是其根本优越性所 在。马克思早 就明确指出 过: ! 不是 人为法 律而 存在, 而是法 律为 人而存 在∀ [ 1] , 并留下了一句名言 : !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 圣经。 ∀ 这是社会 主义法律和 司法制度 的生命 线, 是其他任何类型司法制度无法比拟的。当然,
2010 年第 1 期
李
龙 :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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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严重。20 世纪初, 十月革命一声 炮响, 给中国 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 , 并立即与中国工人运动 相结合, 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 民, 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 , 历经从农村包围城市的 暴力革命 , 终于建立了人民的政权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正如毛泽东在 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书中 总结的那样: ! 就是这样, 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 , 资 产阶级的民主主义, 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 在中 国人民的心目中 , 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民主主 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 , 资产阶 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 ∀ [ 6] 1 471 又说 : ! 总结 我们的经验, 集中至一点 , 就是工人阶级 ( 经过共 产党 ) 领导的 以工农 联盟 为基础 的人 民民 主专 政。 ∀
第 12 卷第 1 期 2010 年 2 月
武汉 科技 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J. of Wuhan U ni. of Sci. & T ech. ( Social Science Edit ion)
Vol. 12, No. 1 Feb. 2010
党的十七 大报告强调指出 , 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 加快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 。 这是我 国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 建设和谐社会 、 提高执政 能力 、 推进科学发 展的内在 要求和根本 保 证 。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 既包括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的培育与提高 , 也包括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 , 还要完 善和优化法律运行 , 是一个十分复杂 、 十分精细 、 难度很大 而又必须予以审慎处理的系统工程 。 在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路中 , 不乏一些重大的 、 急迫的或基础性的问题 , 它们对于这个工程具有特殊意义 。 本期 刊登了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李龙先生等几位专家学 者在社会主 义司法制 度建设 、 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 、 法律 发展模式 、 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 相信这 些探索对正 在进行的 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建 设实 践有所助益 。
收稿日期 : 2009 11 04
来说明它的阶级本质和结构的合理性 ; 有的用实 证的方式 , 以大量的数据和典型的事例来分析! 执 法为民∀ 在中国实现的必然性 ; 有的用历史考察和 比较分析的方法, 对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同旧社会及西方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 , 展现出 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光 辉的前景。本 文采众家之 长, 运用综合分析的范式 , 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 础,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 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高度 , 概括为! 三个统一∀ 。
[ 2]
这是从应然的角度说的; 如果从实然上讲, 这一结
基金项目 : 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委托项目 正确认识、 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 李 龙 ( 1937 ) , 男 , 湖南祁阳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文科资深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从事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是客观 存在的事实, 根本原因在于它符合中国国情、 反映 人民意愿和顺应时代潮流。可是近年来 , 有些人 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糊涂认识; 尤其是少数别有 用心的人 , 抓住个别案件 , 极力把个别问题扩大 化、 单一问题复杂化、 一般问题政治化, 他们同国 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 , 丑化我国司法制度, 图谋我 国司法制度! 全盘西化∀ 。因此, 从理论与实践相 结合上对之加以否定实属必要。当然 , 我们并不 否认 , 西方司法制度历经数百年的运行 , 其中确有 某些方面值得借鉴, 如公开审判制度、 陪审制度、 回避制度、 辩护制度等, 但由于它总体上不符合中 国国情, 与我们的国体、 政体根本冲突, 所以我们 绝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优越性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与论证 , 已有不 少论著提及并日益深刻。在这些论著中 , 其论证 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 而结论却是一致的: 有的从 司法资源配置、 程序运作的视野, 来展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 ; 有的从司 法队伍和司法机关的组建及其活动原则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