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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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任期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任期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任期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中小学校长任期管理,明确校长职责,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小学校长的任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任期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竞争择优、任期稳定的原则。

二、校长任期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校长任期起始和结束时间应与学校学年度相一致。

第六条校长在任期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可以连任。

连任校长的任期累计不超过两届。

三、校长任命第七条校长的任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选拔、考察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校长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和教育教学能力;3.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校长任命前,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校长职责第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2.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管理工作;3.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4.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选拔、使用、培训、考核教职工;5. 维护学校安全和稳定,保障学生权益;6. 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校长考核与评估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长考核与评估制度,对校长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校长考核与评估应当注重实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2. 教职工满意度;3. 学生及其家长满意度;4. 学校发展状况;5.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校长考核与评估结果作为校长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保障与监督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校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长任期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其他性质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是指在校长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机制,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校长职责第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校长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国家要求。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学校内外关系。

(五)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素质。

(六)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七)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八)履行其他应由校长承担的职责。

三、党组织职责第六条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

(三)监督校长履行职责,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符合国家要求。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五)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承担的职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三)监督学校财务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四)选举、罢免学校领导成员。

(五)履行其他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承担的职责。

五、家长委员会职责第十条家长委员会是学校与家长沟通的桥梁,参与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在中小学校长的管理制度

现在中小学校长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中小学校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校长职责1. 领导学校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特色发展。

3. 建设和谐校园,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师生安全。

4. 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

5. 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校长任职条件1.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沟通,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

4. 身体健康,能胜任校长职务。

四、校长任职程序1. 学校校长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任命。

2. 学校校长在任职前,需参加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任职培训。

3. 学校校长任职后,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五、校长任期1. 学校校长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任。

2. 任期届满,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任职。

六、校长考核1. 学校校长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2. 学校校长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校长待遇1. 学校校长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2. 学校校长在任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职务补贴。

3. 学校校长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享受国内外考察、培训等机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3. 学校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校长负责制规章制度

校长负责制规章制度

校长负责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高学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校长是学校领导工作的核心,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协调能力和决策执行能力。

校长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学校校长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5年,校长在提名、选举或任命时应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负责制工作轮值制度,确保校长团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责任评价机制,对校长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学校校长应当积极参与教育相关政策制定和决策,发挥其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第八条学校校长应当加强与教师、学生、家长的沟通和交流,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权益。

第二章校长选拔任用第九条学校校长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选拔和任用公平、公正、合法。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校长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长选拔和任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校长选拔任用应当充分考虑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选拔具有丰富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担任校长。

第十二条校长在提名、选举或任命时,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经过组织评审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长绩效考核机制,对校长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成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校长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学校校长是学校领导团队的核心,应当统筹规划学校各项工作,负责学校整体发展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校长应当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工作方向和重点,做好教育教学、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校长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配备专业化、精英化的管理团队,激发教职工的活力和创造力。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应当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积极争取各种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校长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3. 主持学校行政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 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5. 督导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 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7.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8. 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9.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校长任职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

4. 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四、校长任职程序1. 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等环节,确定校长人选。

2. 校长人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任职。

五、校长任期1. 校长任期一般为五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 校长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六、校长考核1. 学校成立校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校长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职务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校长辞职1. 校长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2. 校长辞职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校长辞职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其他1. 学校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 学校其他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1.中小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最新版)

1.中小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最新版)

1.中小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决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的重要机构,旨在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党委决议的相关措施,统筹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教育改革发展、行政工作的各项部署,确保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行政事项得到有效落实;(二)研究拟定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工作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具体方案;(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行政改革措施,审议决定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合理配置重要办学资源;(四)规划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核定工作人员编制,确保学校行政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行;(五)决定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校性委员会负责人和委员的任免,推动学术发展和学术规范建设;(六)拟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制定年度用人计划,依据相关规定,负责聘任、解聘教职员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七)统筹规划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国际交流、文化建设、审计监察、财务资产管理、教育收费、后勤基建、安全保卫、依法治校等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八)研究决定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学生奖励或处分等重要问题,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做好学生就业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九)审议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纪律处分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十)及时处理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类事件,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十一)拟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研究决定学校一般性基建工程(含修缮)项目立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十二)制定重大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方案,推进“双一流”建设等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十三)决定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审批校办产业或实体以及经营性质的单位,规范学校产业发展;(十四)审议学校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以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支出,确保学校资金的合理使用;(十五)听取和审议学院、部处及行政业务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会、共青团、学代会、研代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十六)其他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中心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心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心小学校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校长队伍,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校长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校长工作执行力和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学校综合管理水平,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所有小学校长。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校长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校长必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校长要依靠学校校委会开展工作。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校委会的意见,支持配合学校校委会工作。

第七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一般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满后可解聘或续聘,在聘期内若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行为者随时予以解聘。

第二章校长职责第九条:学校行政管理职责1、根据教育发展形势和本校实际,凝聚全校师生共识,制定学校短期、中期、长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依据有关教育法规,精心组织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

3、各项主要工作的开展均要执行“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的管理程序。

4、规范用权,合理授权,不独断专行,学校中层领导的任命原则上由校长负责任命,并由校长负责管理考核。

5、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教务、少队等部门开展工作,形成整体,完善体系。

6、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

7、严格落实月工作小结汇报制度,定期向中心校汇报工作,要有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图片等作为汇报依据。

第十条学生管理职责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制定本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小学校长负责制制度(5篇)

小学校长负责制制度(5篇)

小学校长负责制制度为了使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明确管理职责,勇于开创学校教育工作新局面,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校园努力工作,健康成长,特制定校长负责制制度。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统帅”,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对外实行和谐外交,对内实施统一指挥与科学协调,承担学校全面责任。

二、严格遵守学校《章程》,对学校的人财物(常务)实施内部开放性授权动态管理,凡是学校内的一般常规事务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管理,并负责到底,校长只根据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协调工作;重要的大事务由校长指导管理。

三、校外与学校相关的事务全部由校长实施审批性授权管理(如引进资源,发布信息,宣传媒体,家长来校,资源外流,接待村委和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事务等等)四、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坚持“任人唯贤”之原则,实施聘任制和授权制。

任用干部,品德在先,既重学历,更重才华,不论本地外地,不论家境如何,只看工作态度与忠诚态度;不论资格老嫩,只看工作水平与工作业绩。

五、在校长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行风、政风评议活动。

对那些用心工作偶尔失误犯错教师,给予包容。

对那些因工作不认真而犯错误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章处理。

六、实施层级管理汇报制。

小学校长负责制制度(2)第一部分: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小学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领导体制,提高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为全体学生提供优质教育环境。

第二部分:校长的职责和权力1. 校长是学校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事务。

2. 校长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监督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3. 校长负责选拔、任命和管理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并组建高效团队,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4. 校长对学校的经费管理负有责任,确保教育教学资源合理配置,切实保障师生的教学和学习条件。

5. 校长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校风和谐、教风纯良、学风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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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和XX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制定学校章程,不断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要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主动争取
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第六条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校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区社发局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应支持、保障、指导和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章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第八条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按学校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区社发局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和学年度工作计划,经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同级区社发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教师教育,注重对班主任、骨干教师和中青年教师的培养,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
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严格教师队伍管理,科学合理配备岗位人员,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全面贯彻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制定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

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研究同意,校长提出聘任意见,同级区社发局党委(组)组织民主测评和综合考察后研究确定人选,由校长聘任。

学校内设机构可在现有控制数额内,根据需要做适当调整,报区社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程序提出中层干部聘任人选,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区社发局审批后,由校长聘任,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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