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高风险、危险性或特殊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各行业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培训管理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类别和等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并安排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周期、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科学合理。
培训考核应按照同级别和同类型的标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
同时,培训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方面的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二、考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该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一般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
理论考核应注重试卷的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实际操作考核应符合实际性,模拟真实场景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再次培训和考核。
三、记录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及时更新、归档,方便查询。
档案记录包括培训计划、考核汇总、考核证书、培训评估表、安全教育记录等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结果应暂放在培训档案中,并及时更新到人员档案中。
四、管理文件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培训计划、考核标准、考试办法和制度、记录管理、安全教育制度等。
这些制度应实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能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需要,同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
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单位应保证培训、考核、记录管理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不断完善和调整,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有利于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的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其运行;电气设备检修、实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指从事两米以上(含两米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架设、拆除等的作业。
(六制冷作业:指从事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运行等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指土石方爆破、建筑物爆破、采矿爆破、焊接爆破等的作业。
(八矿山通风作业:指从事主扇、局扇、风机通风设施、风量调配操作、瓦斯抽放、通风瓦斯检查等的作业。
(九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矿井水泵操作的作业。
(十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指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作业,以及锅炉水质化验。
(十一压力容器操作:指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押运,以及各种中、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充装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二、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2.特种作业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的学习;3.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的学习;4.特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5.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6.其他与特种作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
四、考核方式和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考核等形式,并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1.理论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的理论考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2.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特种作业的操作技能、特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能力;3.综合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综合能力。
五、考核合格证书和有效期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后,将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证书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成绩、有效期等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延期或更新。
六、培训和考核记录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行记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记录等信息;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等相关文档;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成绩记录等数据。
七、监督和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的质量和合规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知识,以及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方法等技术知识。
2. 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岗位和特种设备类型进行针对性设置,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
三、培训形式。
1.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保证培训效果。
2.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四、考核管理。
1.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2.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五、管理措施。
1. 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考核成绩等信息。
2. 对于未经培训或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六、监督检查。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规范实施。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暂停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件。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XXX颁布了第30号令,旨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如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以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需要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将受到警告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将受到警告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文件全文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文特件种作全业文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文件全文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文件全文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 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 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1. 前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企业生产、施工等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或者接触有害物质的工种人员,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为了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定本办法。
2. 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培训考核机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培训考核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师资力量;2.具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要求的场所和设施;3.具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要求的教材和教具;4.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 培训内容和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作业场所的安全性;3.作业危险因素及应对措施;4.作业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5.进出场所的安全措施;6.应急救援措施;7.有害物质的防护措施;8.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9.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及逃生自救;10.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相关内容。
培训要求:1.培训应当由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进行;2.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3.培训内容应当全部通过理论和实际操作进行;4.培训课程结束应当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则不能证明合格。
4. 考核内容和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1.熟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相关知识;2.能够正确识别特种作业危险因素;3.熟练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4.能够使用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5.熟悉应急救援措施;6.掌握自我防范和保护的基本知识;7.具备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考核要求:1.考核应当由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2.考核方式应当采用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3.考核内容应当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结合;4.考核内容应当模拟实际情况进行,具有可操作性;5.考核结果应当通过考试、操作实例、模拟演示等形式进行评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与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焊工等。
四、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经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并持有合法的培训证书。
2.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操作流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应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进行。
五、考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2.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试题、口头面试或现场操作等。
3.考核评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合格分数线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4.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在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
六、管理责任1.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与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2.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性。
3.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应认真参与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技术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证书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范例,实际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的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其运行;电气设备检修、实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指从事两米以上(含两米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架设、拆除等的作业。
(六制冷作业:指从事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运行等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指土石方爆破、建筑物爆破、采矿爆破、焊接爆破等的作业。
(八矿山通风作业:指从事主扇、局扇、风机通风设施、风量调配操作、瓦斯抽放、通风瓦斯检查等的作业。
(九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矿井水泵操作的作业。
(十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指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作业,以及锅炉水质化验。
(十一压力容器操作:指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押运,以及各种中、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充装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初学者不大于45周岁;
(二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者男不能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不能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备相应工种所需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在职人员、社会待业人员,以及技校、职业中学、中专、大专院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在校理工科学生。
第四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本工种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学习和训练。
第八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
第九条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基本条件:
( 一教学场地、手段和设施符合本工种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训练的一要求;
( 二有满足教学要求,获得资格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教员;
(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 四有明确的培训目标,以及保证培训质量的教学计划;
( 五有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资格考核认可。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基本条件:
( 一具备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 二具有所承担的教学专业必须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 5 年;
( 四能够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有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三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审批。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采用集中学习、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和省颁发的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执行。
第十五条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指定的统编教材。
第五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人员 , 应先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由其本人或其所在取得资格培训单位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及体检表交取得资格考核单位审核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参加考核的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及格,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签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考核不及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补考 1 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有健全和完善的考核组织管理制度;
( 二实际操作考核必备的条件和设施;
( 三有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认可的考评员。
并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不得在本单位培训学员中进行考核工作,以及对其亲属的考核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会制作,全国通用。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遗失《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登报声明作废后,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六章复审
第二十四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必须每两年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规定的时间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及格的由复审单位予以确认,复审不及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复审单位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复审仍不及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由持证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单位提出申请,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审验。
第二十六条复审内容包括:
( 一健康检查;
(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 三安全技术新知识、新标准和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核。
第二十七条复审应提前 3 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八条跨地区就业或者跨地区流动施主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申请复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条跨地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报送上半年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未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时复审的;
( 二违章三次或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四经确认年龄、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单位有违规行为,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取消其培训、考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安企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全省发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教材、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情况、签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省和地方的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