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oc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青岛科技大学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杨铁山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
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
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
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
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
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无一不是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高手和权益受益人。
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现状及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方面,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对策

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措施及对策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开展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根本所在。
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科技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焦点。
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
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紧迫性和深远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
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需要所作出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新措施。
新修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规定。
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那么为日后诉讼提供证据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顿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假设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顿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同时进展证据保全。
〞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诉讼中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同时进展证据保全。
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顿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
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特点。
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损害。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问题及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标准化作为知识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产业创新升级、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强化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化融合发展,融合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将对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完善、创新能力培育、技术运用流转、管理效能提升起到重要作用。
基于此,以下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问题;对策建议引言我国社会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信息技术发展带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我国经济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世界加工厂”,到现在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空前激烈。
企业唯有建立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体系,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防患知识产权风险,才能摆脱当前国际上的知识产权风险危害,顺利开拓国际市场,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在世界市场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1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介绍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有条件地区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保护中心的设立切实为解决专利审查周期长、维权举证难、沟通不便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平台,伴随着保护中心的发展,其覆盖城市越来越多,服务产业越来越广,是国务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保护中心工作机制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具体突出优势。
2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问题分析2.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的投入不足问题大部分传统民营制造企业往往以自身资金积累来完成企业自身的发展,[A1]这种资金运营方式的企业,一般不会为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做出融资的决策;国内的许多民营中小型企业[A2],本身资源有限,向外界融资存在一定的难度。
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以我国汽车工业知名品牌为例

四、总结我国自主品牌车企发展对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自主品牌车企的扶持力度,通过出台相 关政策、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质量、拓展市 场渠道等。
基本内容
3、提高品牌意识。企业应强化品牌意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通过 合理的专利布局和申请策略,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 品牌营销和推广,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更好地发挥自主知识产权的价 值。
基本内容
4、建立健全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体 系,包括专利申请、评估、维护等方面,确保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形成 良性循环。同时,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为企业 自主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论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 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未来,我国应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 护的重视,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更好地激发创新活力,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
六、
谢谢观看
一、引言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重 要议题。知识产权不仅对于激发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关键作用,同时也关系 到国家的科技与文化实力。本次演示将对当前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综 述,并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二、文献综述
三、长城汽车成功经验探讨
3、市场拓展方面:长城汽车在市场拓展方面也表现出色。通过多元化的销售 渠道和网络布局,不断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大利亚、南非等国家,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和 国际化水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一、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形势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智力成果权”,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造成果。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
运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通过权利转让、许可、合作等运作方式获取利益的经济手段就是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经济。
入21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以知识产权为价值标准的知识经济,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经济大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 知识产权经济是当今世界发展最迅猛的经济模式, 知识产业也是当今世界最赚钱的产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转化为资本投入经济运行, 是知识经济时代实现全球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
事实上,很多国际跨国公司并没有自己的加工企业或加工企业很小,如“阿迪达斯”、“耐克”等, 但依靠自己专利和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优势,通过委托加工、合作或许可等方式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合作, 拿走了合作企业的大部分利润, 而合作企业只能获得少量的加工费,我国就有很多这样的企业,一双同样由中国生产的质量相同的运动鞋,“耐克”品牌和我国品牌的价格竞相差10 倍,这就是著名品牌的价值。
美国IBM 公司每项专利对外许可的收入为7. 5 万美元/年,美国德州仪器公司自上世纪80 年代中期对外实施专利攻势, 几年获得40 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自1999 年5 月以来,仅韩国现代公司就陆续向它支付了10 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因此,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生存空间正在被挤占、压缩,而最终只能被“边缘化”或被市场淘汰,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残酷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是:(一)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一)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
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
例如,2003年我国“DVD”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显示其出口增长已呈减缓趋势。
造成这一态势的主要原因是专利费的收取导致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
(二)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
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
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三)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
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杜绝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
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
(四)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浅析专利保护六大难题

18图书档案与影视文体自从我国加入WTO 之后,促使专利保护问题更加突出,相关问题也急需解决。
在后续研究过程中,人们需要找出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关键所在,以此来应对市场竞争。
为此,很多研究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性研究,截止到目前,我国每年都会申请大量的科技专利,但由于创新水平不足的,导致其管理工作受到了影响。
1.研究投入强度低根据国际经合组织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在1999年在科研领域之中便投入了2500亿美元,而我国一年内在科研方面的研究投入,只有美国的四十分之一,与美国一些知名大学一年内的开发投入数额相符。
站在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行业角度来说,我国在投资强度上,所占比例为0.7%,这也是我国科研投入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代表,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家相差倍数达到了25倍[1]。
2.国民专利意识薄弱截止到目前,我国很多技术企业专利意识极为薄弱,对于自身的发明创造内容,不愿意去申请专利。
还有很多研发人员虽然有了很多发明创造,但申请专利的第一步需要进行文章发表,以及成果评定,最终进行评奖申请,这也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认为这样做可以最先拥有发明创造权利。
从具体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重大科技成果数量达到了3万项,平均每年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却只有1万多件。
另外,在我国重大科技计划开展过程中,为了追赶世界先进水平,在现阶段的10年内实施了“863”计划,其中总共鉴定下来的成果有1200项,论文发表两万多篇,但其中申请专利的数量只有240多件,这也是我国专利行业发展不完善的表现之一[2]。
3.专利申请数量少在日本,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都会达到40多万件以上,在我国,该项数量也能达到20多万件。
在很多大型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效专利数量已经突破1万件,如杜邦、日立以及飞利浦等等,而且这些企业每年新申请的专利数量已经超过1千件,这也是这些企业牢牢占据国际市场的重要基础所在。
在我国,企业数量较多,这其中包括5000多个县级以上的科研单位,1000多高等院校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总量与国外一个公司的数量持平,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国在专利申请上需要进行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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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1—25作者简介:谢晓玲(1964—),女,湖南醴陵人,中共中山市委党校科研办主任,法学高级讲师。
第19卷第5期2007年10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 nstitute of Public Adm inistrati onVol 119No 15Oct 12007我国专利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谢晓玲(中共中山市委党校,广东 中山 528400)摘要:我国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不少问题,究其原因,有专利权人主观原因,企业运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不足和执法不力的原因。
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在提高专利权益意识,明确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理顺侵权赔偿途径,完善行政保护程序等方面采取措施。
关键词:专利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92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7)05—0035—05 ,专利法起到了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目前我国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专利侵权现象比较严重。
不严格保护专利权,短期内看不出利害关系,但长期就会使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受挫,影响技术创新和转让、国外投资以及市场对本国的开放,损害个人和国家利益。
一、我国专利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专利文件存在缺陷,专利的核心技术未保护或保护不到位。
专利申请涉及到的法律文件非常多,而且专业性强,法律对文件的要求也非常高,因此高质量的专利保护文件是专利保护的关键。
但在现实中存在大量专利文件所提出的保护范围的内容与专利技术主要特点有差异,专利技术公开后发现侵权行为,以拥有专利权主张权利时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专利文件不科学、不规范,出现问题或专利的权利要求文件未设定恰当的保护范围,导致所要保护的内容无法得到保护。
2.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举证困难,专利侵权公开化现象严重。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非常重要,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指控,就必须掌握侵权者的侵权事实。
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很多证据都需要原告方提供,这就增加了被侵权方调查取证的难度。
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人在这方面的能力是极为有限,自己取得的对方侵权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而要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又受到公证机关本身的操作规程和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等诸条件的限制。
3.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规定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主要是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缺乏判决前对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措施。
在许多国家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在法院判决前,有权请求对被告的活动下达临时性禁令。
[1]专利行政机关虽然有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措施权,但由于它的单一性,没有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职权,专利行政机关没有罚款及没收侵权产品等行政处罚权,保护效果不佳。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权是一种被动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由于法律只追究侵权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侵权成本比较低,对侵权行为制裁作用不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专利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未发挥。
4.专利保护的行政程序不完善。
专利法第七53章专门规定专利权的保护,但保护的程序不完善,已不适应现代行政法的理念,与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不相适应。
具体表现在:专利法57条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行为认定及处理,只规定认定的机构、采取的行为措施及救济途径,但对侵权行为认定申请的受理、审理、决定的方法、步骤等一系列的程序没有规定; 58条对假冒专利的处理及59条对冒充专利的处理没有调查取证程序、处理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也没有规定;对专利权的保护没有设置听证程序;没有规定专利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
[2]5.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差,影响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保护信心。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登记制,很多不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又容易由于缺乏“三性”而被依法撤销或无效,导致专利权的稳定性差。
主张专利权的一方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要向法院提供专利“三性”检索报告,法院才立案。
专利“三性”检索报告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事人申请而出具。
从道理上讲,专利权人应该对此项专利的合法性充满信心。
然而,有部分实用新型专利“三性”检索的结果是否定的,而这种否定结果的检索报告又不能再经行政或司法途径复核,也就意味着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无法启动法律程序来追究专利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专利权人对打官司失去信心。
专利权没有法律保护,会严重挫伤专利权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6.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多但质量不高,很容易被撤销和无效,给专利权保护带来法律障碍。
从专利批准率看,截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011899件,授权专利总量为1588924件,批准率为5218%。
其中发明申请数量为976651件,授权数量为266513件,批准率为2713%;实用新型申请数量为1204320件,授权数量为775943件,批准率为641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为830928件,授权数量为546468件,批准率为6518%。
外观设计的批准率虽然最高,但呈现量多质不高的特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和无效的三种专利中最多的是外观设计专利。
目前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当事人又要卷入无效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只能中止。
在无效争议中专利人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应诉、打官司,又增加了专利权人的保护成本。
二、我国专利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1.专利权人对如何保护专利权认识不足。
专利法第26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这些文件既是启动专利申请程序的必要条件,又是专利审查的基础和依据,还是专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技术和法律信息以及申请被批准授权后判断侵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技术开发和专利申请涉及到的法律文件非常多,而且专业性强,法律对文件的要求也非常高,高质量的专利保护文件是专利保护的关键。
由于专利保护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的机构和人员在选择代理机构上比较随意,甚至为了节省成本选择一些没有正式资格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代理,导致专利保护文件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不到位,专利代理行业协会未发挥作用,不具有资质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变相从事代理业务,专利申请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严重。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与专利产品的技术主要特点存在较大的差异,专利技术公开后发现侵权行为,专利权人主张权利时会因该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文件缺陷导致保护不到位,给侵权人有机可乘。
[3]2.企业侵权行为的隐秘性越来越强,专利权受损害方举证不能是造成举证困难的客观原因。
从侵权企业上看,一方面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对侵权产品设置严格的保密措施,他人很难获取有关产品的信息资料。
另一方面,现代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及企业的外向型能力加强,也为侵权行为提供方便,有些企业从侵权产品的生产到销售都是单一的客户,有些企业的侵权产品不在国内销售,直接销往国外,要取得侵权产品的证据材料几乎是不可能。
由于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难度,有些国家和地区有专业的专利调查公司。
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专业的调查公司,俗称私人侦探社,负责进行专利侵权取证。
我国内地则完全依赖主张权利的一方进行。
[4]3.专利法没有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职权,是专利权保护不到位的立63法原因。
我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分为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三种。
针对这三种行为,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了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职权。
从实际情况看,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的执法地位一直是专利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地位不明确,无疑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障碍。
同时针对不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规定:产品专利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而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指控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但在现实中方法专利很少,大约只占专利总量的1%左右,大量的是产品专利,大约占专利总量的99%。
专利法对举证规则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情况,比较严格的保护专利权的证据规则只运用在少数专利权的保护中,多数产品的专利权保护处于被动地位。
即便如此,专利法也没有规定可以运用行政权调查侵权行为;对于假冒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的保护力度大,处罚措施比较严厉,管理专利部门有主动查处权和行政处罚权。
而这两种比较明显的侵权方式现实中很少见,据推算只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实际上大量的产品专利权目前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5]4.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登记制是造成专利权保护落空,发明创造积极性受挫的主要原因。
专利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
但第40条又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要求和确认专利权的要求不一致,从而出现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只需要进行登记,不需“三性”审查。
重复申请或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获得专利批准后,又因不具备“三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专利权无效或者作出专利权不具有“三性”的检索报告。
对专利权的认定前后矛盾是对专利权保护极不慎重的表现,使人们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产生质疑,挫伤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5.对专利侵权行为采取单纯的民事制裁的解决方法是专利侵权现象猖獗的根本原因。
有人认为专利权是私权,侵犯专利权只是对私权造成损害,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侵犯专利权行为应该只适用民事制裁而不适用行政制裁。
也就是说,公权力不宜介入私权领域,所以专利行政机关就没有调查取证权,没有行政处罚权。
专利行政机关面对侵权行为无能为力,引起专利权人对专利行政机关极为不满。
从专利法本身来看,我国1984年的专利法第60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服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后来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又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时我国刚刚实施专利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又未建立,法院处理专利案件有技术困难,通过专利管理机关来处理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切实可行。
在后来专利法的两次修改中,专利行政机关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只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职权和因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引起的赔偿争议的调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