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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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中安协〔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登记、续期登记和变更登记。

山东省范围内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省安协)受山东省安监局委托,负责全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以及组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办理从业初次、续期或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档案,记载和保存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业绩、劳动合同、保险、学历教育、培训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评价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二)与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二)申请人向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省安协;(三)省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五)从业机构法人证书复本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为安全评价机构的,还需提供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本彩色扫描件。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本(2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本(2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保障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可信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具备安全评价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安全评价工作任务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应与安全评价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遵循公告、申报、审查、登记、宣布等程序。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八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安全评价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与安全评价工作相关的学历或职称;(二)具备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实践经验,有适当的安全评价工程项目或研究成果;(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记录;(四)通过国家或地方安全评价人员专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安全评价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标准为:廉洁奉公、规范职业行为、保守工作秘密、独立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条安全评价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背安全评价工作的客观原则。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遵守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和篡改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有关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资格登记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采用有关部门或机构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在公告期限内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及学历证明等。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实施后,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宣布登记结果,公布在专门的网站或媒体上。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模版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模版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模版一、总则1.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提高安全评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注册和管理。

3.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由国家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在地国家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资格登记与注册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评价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登记,具备相应条件的才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2.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职业资格;(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背景;(三)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3.安全评价人员资格注册是指安全评价人员向国家安全监管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办理资格注册手续。

4.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与注册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资格条件、考核审核、发布资格证书等环节。

5.安全评价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资格注册更新,确保自身的学术和专业水平与时俱进。

三、资格管理1.国家安全监管局应建立健全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2.安全评价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3.安全评价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保密工作信息,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安全评价人员应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安全事故和其他相关情况,并协助调查处理。

5.安全评价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违规处理1.安全评价人员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取消资格登记或注册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对评价结果进行篡改或伪造;(三)泄露工作信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四)参与安全事故的发生或隐瞒安全风险;(五)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1总则1.1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提高技术服务能力,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为政府、为会员服务,依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依法依规取得《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自愿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的安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1.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在安全评价行业推行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制度,中囯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安评委”)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管理工作。

1.3.1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从业注销和重新注册。

1.3.2安全评价师只能受聘并注册于一家法人单位从业,根据其与所注册法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性质注册为专职或兼职安全评价师。

1.3.3申请注册的安全评价师应身体健康、行为良好、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受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4安全评价师自主办理从业注册,并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3.5安全评价师的从业注册起始期从注册完成日算起,注册终止期与所注册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期一致,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后注册期按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重新计算。

1.3.6安全评价师在注册期内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

1.3.7中安协安评委向初始注册成功的安全评价师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作为从业证明,《信息卡》载明安全评价师姓名、照片、从业编号等信息。

安全评价师进行从业活动时应随身携带《信息卡》,如有遗失请及时申请补办。

1.4中安协安评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

中安协安评委、注册单位和安全评价师均通过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台办理注册事宜。

1.5中安协安评委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建立安全评价师“诚信黑名单”制度,记录从业不良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通过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以确保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步骤和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是为了对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安全进行评估和监管。

这是保证社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资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估,可以筛选出优秀的从业人员,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

同时,对于那些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从业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的具体步骤如下:一、申请备案。

从业人员需要向相关安全评价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从业经历、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二、资质审查。

安全评价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资质是否符合从业要求。

这一过程需要严格把关,以确保备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三、考核评估。

备案人员需要参加相关的考核评估,以检验其在安全评价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这一环节旨在保证备案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四、备案登记。

通过资质审查和考核评估后,安全评价机构将在备案人员的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并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备案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凭证,也是其专业能力的象征。

在进行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备案时,需要遵守一些基本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

备案人员在从事工作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保持专业素养。

备案人员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及时了解行业新动态和新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评价能力。

三、保护客户利益。

备案人员需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守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滥用职权。

四、及时报告安全风险。

备案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风险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众的安全。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安全评价人员进行资格登记、备案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包括安全评价师、安全评价专家和安全评价技术人员。

第四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登记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条件第八条安全评价师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三年;(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安全评价专家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专家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五年;(四)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安全评价技术人员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一年;(四)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备承受工作压力的能力;(二)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和数据处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四)具有学习和创新的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第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登记:安全评价人员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资格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资格审查: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三)面试考核: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面试考核,测试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考核评定:根据面试考核结果,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其资格等级;(五)颁发证书:符合资格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

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一、目的和依据1. 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2. 本规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三、资格登记要求1.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安全评价相关专业的学位或职称;(2)至少具有三年以上安全评价工作经验;(3)通过国家组织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

2.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3.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和压力等影响,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价工作。

四、资格登记程序1.安全评价人员应向所在地的安全评价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文件;(2)相关学历和职称证明文件;(3)工作经验证明文件;(4)国家组织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安全评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登记的决定。

3.安全评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安全评价人员,应发放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五、资格登记管理1.安全评价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安全评价人员应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价工作,并提交真实、准确的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已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六、违规处罚1.安全评价人员如果存在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将取消其资格登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安全评价人员如果在评价工作中存在故意失实、不公正行为,将被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登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评价行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旨在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确保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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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

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
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
(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从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从业登记《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第十条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师变更从业机构或从业机构的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信息卡》有效期。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卡》原件;
(四)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应提交与变更前、变更后从业机构分别依法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
机构法人证书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宗旨,依法从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从业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信息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

《信息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不得设置本规则规定程序之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附件:
1.《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2.《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3.《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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