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XXX、XXX《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X〔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条约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1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XX 县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XX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清理规范,推进用工方式转变,主要做好“三个一批”工作:保留一批,对目前确实因工作岗位需要的,规范后继续使用;转移一批,对一些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岗位,采取服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减少使用编外人员,变“管人”为“管事”;退出一批,对季节性、阶段性、短期性的和合同到期且不符合续用条件或因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要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输入数据库,进行专项管理,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用工。
三、主要任务机关事业单位对现有编外用工的岗位情况进行清理。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类岗位一般应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在岗位规范的基础上,重点对机关事业单位下列人员进行清理规范:(1)在限制使用岗位上的编外用工,合同期已满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予清理规范;合同期未满的可以通过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使用岗位。
(2)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的编外用工,应予清理规范。
(3)对合同到期、临时性工作已完成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的编外用工进行清理规范。
(4)对于没有实行劳务派遣的编外用工,应予清理规范。
(5)对超出控制数的编外用工进行清理规范。
其中,涉及执法辅助、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辅助岗位使用编外用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清理规范后数量要有下降。
四、实施步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从2017年11月初开始到12 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申报审核、组织实施、总结提高四个阶段:1.动员部署阶段。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保障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各个环节,包括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解除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需求,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应要求应聘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招聘成功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要求和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考核、培训、奖惩等。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公司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章解除合同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下列原因,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四)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下列原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二)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三)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劳动者依法享有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先批后用。
从严从紧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限制总量,严控增量,清理存量。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使用。
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类、行政事务类、技术辅助类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使用编外用工的其他岗位。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用工要及时清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编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编外用工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会决定确定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对单位报送的编外用工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编外用工使用指标;(二)市人社局负责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编外用工的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编外用工的人事或劳务代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预算审核,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四)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按编外用工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编外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指标进行审核,对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审计监督。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调派与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干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干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推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调派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相干制度流程,确定劳务调派公司,签定劳务调派和谈,并推行和谈内容;(二)审核各部门劳务调派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三)组织劳务调派公司选拔调派人员,审核劳务调派人员资质;(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五)按和谈向劳务调派公司支付相干费用;(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调派人员的使用和一样平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调派人员需求;(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四)对不吻合请求的调派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干请求报人力资源部;(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用工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尊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依法择用合格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足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到岗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工具,确保其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并扣发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压迫或者侮辱他们。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评价和考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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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等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县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机关,乡镇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按照此办法执行,但不纳入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是指上述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劳务派遣中心招用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替代性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被派遣劳动者。
不包括各单位未按上述程序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并建立严控总量、核准使用、公开招聘、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严进宽出的长效机制。
二、员额核定(一)申请条件。
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岗位、编制和实际在岗人员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原则上申请员额不得高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编制人数与使用编外人数之和,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健等单位或上级部门明文要求使用派遣人员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具体工作量和文件要求核定使用员额)。
同时,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使用员额和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严禁用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派遣人员或聘用编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派遣人员:1.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编外人员超过本单位(本系统)用工总量10%的。
3.政府临时成立的各类机构或组织;阶段性、临时性以及工作职能预期将转移、弱化或取消的工作事项。
4.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一次性或劳务外包处理的工作事项。
5.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财务主管、涉密等应由国家在编在岗公职人员担任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派遣人员:1.公安、城市管理、卫健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配备的辅助性或专业性岗位人员。
2.编制不足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3.编制已满,但因事业发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有困难,现有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4.在职人员因脱产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且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5.急需的紧缺、高端等专业人才或其他确实需要用工的。
当申请单位出现可申请与不得申请使用派遣人员所列情形矛盾的条件,由申请单位报县政府予以确定。
(二)核定审批1.申请。
因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确需使用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县人社局及财政局书面提交《派遣人员用人计划申请审批表》(附件)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派遣人员用人计划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派遣岗位、人数、岗位职责、申请原因、招用条件、使用期限、最低服务期限及经费渠道等,并如实填写本单位核定编制数、实际在编及编外人员情况;《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拟聘用人员薪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管理考核办法及离职解聘规定等。
2.核定。
由县编制管理部门协助县人社局,了解申请单位编制数、在岗人员、岗位职责等情况,并由县人社局核定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员额数量、使用期限、岗位性质、招用条件程序等;县财政局负责核定薪酬标准及经费渠道等。
3.审批。
用工单位将各部门核定意见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分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派遣人员招用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两次,各用工单位需在每年的4月底或8月底前向各部门申报用人计划或补招用计划。
三、招用实施(一)公开招用。
经核定审批的劳务派遣员额均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择优招用,公告应明确招用岗位、人数、招用条件、薪酬待遇及最低服务期限等。
招用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县纪委监委全程参与并监督。
1.专业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人员招用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和方式施行。
部分不同用工单位但岗位性质相同的新招用岗位,可利用已实施的招用结果予以选用。
2.已核定派遣员额需要补录的,可在本单位原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依据原招用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替补。
3.部分紧缺专业技术岗位或特殊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采取设定条件报名遴选、考察或面试的办法予以选用。
(二)依规聘用。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确定后,按照《派遣人员用人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招用公告规定,由县劳务派遣中心同拟聘人员签订《定向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到县人社局履行用工备案手续。
用工单位与县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拟聘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相应岗位。
四、管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依法依规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有权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1.派遣人员岗位一般分为普通岗位、技术岗位及特殊(紧缺)岗位,用工单位根据《派遣人员用人计划申请审批表》核定的岗位性质,按照《县编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岗位薪酬指导意见》规定,确定派遣人员的基本薪酬标准。
同时,用工单位可依据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取得的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学历、职称等,适时适当提高其薪酬标准。
2.派遣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费等缴入劳务派遣中心账户,劳务派遣中心按月依法为派遣人员打卡发放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建立派遣人员薪酬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参照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适时调整派遣人员工资水平。
《县编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岗位薪酬指导意见》原则上每两年发布一次。
4.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县劳务派遣中心上报。
未及时上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派遣人员中女职工出现生育的,享受国家规定产假,产假期间职工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加强用工管理和考核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用工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同时,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及奖惩的主要依据。
(三)建立离职、解聘制度1.协商解除。
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和县劳务派遣中心三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的,按规支付经济补偿。
2.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向县劳务派遣中心提出,由派遣中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本人或者或者额外支付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工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务派遣人员累计年度考核两次为不合格等次的或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派遣人员用人计划申请审批表》规定使用期限已满且未重新予以审批,不能继续使用,劳务派遣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提前解除。
用工单位需提前终止劳务派遣协议的,应提前10日向县人社局备案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的,由用工单位向县劳务派遣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人员需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用工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县劳务派遣中心因此而解除和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五、监督要求(一)积极消化劳务派遣存量,各单位要全面自行清理各类编外人员,按照精干的原则合理安排编制内人员从事各项职能工作,尽量减少聘请派遣人员。
(二)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派遣人员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使用期限决定是否续聘合同,并报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核审批。
(三)从事替代性工作任务的派遣人员合同期满后,批准使用的派遣员额同时核销,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予以清退。
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合同期或超合同期变相使用派遣人员。
(四)对违规聘用派遣或编外人员的单位,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五)凡未按规定清退超期派遣人员,或擅自聘用临雇人员,以及不按规定申报劳务派遣的单位,由县财政局建立与财政预算挂钩的制约机制,凡发现违规1人,扣发该单位所发放临聘人员工资3倍以上的预算经费。
(六)县纪委监委、审计局对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行重点监管。
六、其他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上级另有明文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管理办法》和《县劳务派遣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