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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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
健全
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以下设想和建议:
1. 加强政府领导和协调: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的共享,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大调解的程序和原则,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大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化、中立化的调解服务。

4. 培训和提升调解人员的能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实现调解机构之间和调解人员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宣传和推广: 加强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加公众信任度,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7.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8.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设想和建议,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xx市xx区首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先河,这不是原有社会矛盾调解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对调解方式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特点做出的必然选择,必将产生1加1远大于2的效果,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取缔(如三小车)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的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带来社会动荡。

一是构建调解网络。

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联动运作的新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保证调处成功率。

二是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的对象主要是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恶性社会矛盾。

针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制定必要的应对策略和应急防范措施。

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任务分解还要制定各自的应对细化方案。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遇有任务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汇报社会矛盾情况,对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规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应对方法措施。

会后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二、畅通信息渠道,掌握工作主动权。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准确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应在信息的渠道上把好三个环节。

一是下情的收集分析。

基层组织设立的民调信息员、党团员,发挥了骨干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动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尽快收集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形成对社会矛盾动态分析和发展预测判断,为决策提供依据。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建立“大调解”机制,整和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充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应对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问题不断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的创新途径。

作为一种实践操作,需要客观认识“大调解”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深入研究“大调解”机制的运行模式,廓清一些模糊观念,避免成为“一哄而起”、“一个面孔”的应景之作。

“大调解”机制是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尝试,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社会矛盾的存在极其正常,不必大惊小怪。

但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又告诉我们,现时的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尖锐性、复杂性,运用常规手段已无济于事,必须创新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而“大调解”机制正是这样背景下的产物。

据我市秦淮区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新特点的专题调研表明,近年来,随着改革改制工作不断深化,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程度等发生了质变,呈现出“五多”特点:一是发生数量多,具有复杂性。

表现在:导致矛盾纠纷的因素越来越多,涉及人员成分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触及的层次越来越深,不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

二是串联行为多,具有延展性。

表现在:因同样因素或性质引发的矛盾纠纷易产生连锁反映,处置不慎易产生共鸣,从而引发群体性、区域性事件。

三是重复上访多,具有反复性。

一些人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反复上访,越级上访,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四是激烈方式多,具有尖锐性。

为达个人目的,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严重后果,造成社会心理恐慌。

五是策划预谋多,具有对抗性。

随着公民组织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手段不断翻新。

群体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往往有组织策划者和骨干,而且各人分工明确。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当前,在我国,调解已成为解决民事、经济等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的压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现行大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需加以反思和改进。

首先,现行大调解中,调解人的素质和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大调解应由人民调解员或其他拥有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但是,现实中有些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缺少对法律的深入理解,难以正确处理复杂案件。

此外,现有的调解机构中,由于人力资源短缺等原因,调解人员与案件的匹配度不高,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另外,现行大调解制度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常常采取压缩双方的要求、中立调解等方式,但是有时候这种方式可能不利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例如,“谷歌地图损害名誉”案中,原告外包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被调解人员压缩,调解结果并不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现行大调解制度对于处理网络纠纷等新型纠纷的能力还不够强。

网络纠纷具有匿名性、证据难查等特点,给调解人员造成了很大的难题。

例如,近期热议的“Papi酱解约事件”中,双方如何权衡名誉权与合约法律效力,如何判断网络被访问量基数等问题,都需要调解人员拥有丰富的网络常识和不断更新的调解技术。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方面,应当注重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考核机制,培养更多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机构能力和水平,提高对复杂纠纷和网络纠纷的处理能力,让调解更加客观、公正、合理。

同时,改革调解协议内容,制定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现行大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小的成功,但还需要我们不断反思和改进,让其更好地发挥优势,解决社会纠纷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积极发挥大众调解组织的作用,鼓励更多社区、村庄、企业等组织建立自己的调解机构,增加调解人员的数量,提高调解机构的容量。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陈银伟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制度有着浓重的中国特色和乡土气息,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并为各国借鉴和发展。

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也逐渐显现出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架构,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迅速发展与诉讼机制的不完美是息息相关的。

诉讼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缺憾恰恰可以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弥补,这正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是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所决定的。

一是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即简易性和灵活性。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相对走诉讼程序,操作上简易、灵活。

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是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运用情理、公共道德、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不必完全依据实体法,从而更利于纠纷的灵活处理。

三是具有民间化或多样化的特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占据了绝大多数,并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

四是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即非对抗性。

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能更易于达到双方利益的衡平,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与执行。

这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而易见的优势,也是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最为认同的一点。

从上述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较诉讼机制有其突出的优势,可以很好的弥补诉讼机制的不足与缺憾。

正是因为如此,当前在我国各地普遍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时代讯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了法治社会的需求。

最新-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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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根据省市20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

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

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一、引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调解作为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与推广。

而“大调解”作为一种新的形式,旨在解决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要不断关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的同时,推动其进一步创新与发展。

二、大调解的概念与意义“大调解”是指以多方参与、多方共治的方式解决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方式。

而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复杂性、敏感性、多元性等特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解决这类问题。

大调解的意义在于,通过集中资源、多方参与的方式,快速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创新大调解的机制(一)、构建联动机制大调解的核心在于协调多个利益方之间的关系,需要构建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联动机制,形成和谐稳定的合作关系。

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统筹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利益方的参与与合作;另一方面,可以在社区层面建立纠纷调解协商组织,协调纠纷的解决。

同时,还可以将社会组织纳入大调解的机制中,发挥其作用,提供专业性服务与支持。

(二)、推动信息化建设在大调解工作中,信息的获取与传递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传递的效率。

可以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集中搜集和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智能化预测,为大调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优化法律保障大调解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因此,要进一步优化法律保障,使其适应大调解的需要。

一方面,可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大调解的程序、权限和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与专业化建设,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大调解的工作机制(一)、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调解人员是大调解的重要支撑力量,其专业素养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大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大调解是指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综合性、系统性调处的一种工作机制。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构建一个高效、公正、便民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加强整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进行专业培训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包括村级、社区级、街道办级、市级等,在不同层级上分担调解工作压力,满足社会矛盾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巧,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实行政府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社会矛盾进行统一登记、录入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快速了解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推动法治化,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推动法治化,规范和完善调解程序和内容,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六、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调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学习国外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大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可以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派遣考察团等方式,扩大对外交流,提升我国大调解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共同努力。

各方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大调解工作,增强社会团结和和谐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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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根据省市201X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

“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

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

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领导小组及中心;街道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压滤机滤布社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站;居民小区5幢楼以上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少于100人的单位设立调解信息员。

2、从体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本地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在街、社区两级统一受理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

群众找到了中心(站),纠纷就有人处理了,解决了推诿、扯皮群众来回奔波花时间花精力的弊端,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难题。

3、从中心确定的领导接待日制度看便民性。

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定期接待制度。

接待领导对接访的矛盾纠纷可当场解决,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实行跟踪督办。

领导能够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群众的疾苦,能够更好地履行执政为民的职责。

(二)高效性“廉洁高效”是行政机关的宗旨,调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突出的问题,采取“大调解”的新举措,改变重复接待、单兵作战、久拖不决浪费人力、失信于民的状况。

1、由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

“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归司法所、老上访问题归信访、拆迁拆违的矛盾归城管开发等部门、治安矛盾归派出所、涉诉问题归法院,而且有些问题有交叉性、性质难以分清,群众找政府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有些群众对同一问题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既浪费了群众的时间,也耽误了接待部门人员的时间。

建立“大调解”机制后,由中心(站)统一受理,由原来的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

中心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政策转到城管、房产、开发、信访、司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无理访、异常访,劝导当事人服判、.freekan.息诉、息访。

2、由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由中心直接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由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

如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综治办主任为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街道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科长、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等组成。

3、由久拖不决转变为及时性调结。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解调度权、矛盾纠纷调解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

如街道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可由中心指派给街道相关科室、社区调解,真正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实体单位多了,同时中心有权限定调结时间并要求报告调解结果,促进了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由过去的久拖不决转变为必须及时调结,否决有被“一票否决”的可能性。

(三)前瞻性1、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有利于矛盾的预测。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必须实行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改变了过去对社会矛盾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重调轻防”的现象。

如街道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制定了月排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实行主动调解,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

2、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有利于矛盾的控制。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对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的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自杀事件等矛盾纠纷的线索、苗头,应在第一时间向街道工委、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应尽快形成书面专报,否则要依据责任追究制处理。

这充分体现了重“事前预防”的原则,矛盾的前瞻性得到了加强,矛盾的发生和激化能得到有效地控制。

三、当前落实“大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大调解”机制是新生事物,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长、发展、完善的过程,当前落实“大调解”机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中心日常工作人员得不到落实。

当前“大调解”机制规定街道中心日常工作由司法所牵头,而司法所的编制只有2人且因公务员编制有限不能到位,司法所的本职工作具有九项职能,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单靠司法所人员难以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

各职能部门人员轮流坐班接待制,也因各自工作忙,而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旧城改造、新城建设拆迁拆违引发的集访、越级访问题相当突出,工地建设单位与居民的矛盾有增无减,婚姻家庭财产邻里等纠纷呈上升趁势,历史遗留的“陈案”、久拖未决的“难案”、情况复杂的“大案”日趋增多,这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如今的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而且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

街道、社区懂法律的人员屈指可数,派出所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也严重缺乏,法庭有司法执业资格的人员也没有达到100%。

3、调解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这实现了人民调解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是调解法律化的重要体现。

调解中心则属于工作机制范畴,不是一个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组织。

而调解中心其调解性质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更不属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调解,因此,调解结果是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四、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的对策要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应的对策。

1、强化人员选配工作,确保中心日常工作有一支专门的队伍。

街道可成立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司法所及其他科室配合。

中心办公室可安排1名公务员,聘用2名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可聘请老政法干警,法律服务所人员以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其他人员。

2、强化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

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滤布鼓励调解人员参加法律自学、函授等学习,采取报销学费、考试毕业奖励等制度;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调解人员与法律顾问保持热线联系;有计划地安排街道、社区调解人员参与法庭、派出所调解、庭审工作的旁听,边学边干;加强法院、司法局对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指导;选聘有法律基础的人员担任调解人员。

3、发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中心直接调解的优势。

中心要坚持“多发性矛盾集中调解、突出性矛盾重点调解、季节性矛盾提前调解、经常性矛盾随时调解”的工作方式。

同时,提高中心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功率,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提高中心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给上级政府、公安、法院等部门减轻压力,为群众节省人力物力。

一是中心成员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

中心成员要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人人重视调解工作,个个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调解。

二是请求主管领导指导调解。

中心在调解纠纷时,对拿不准、吃不透的纠纷可请公安、法院、司法局、街道等部门的领导参与指导调解。

三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原则问题不迁就、不退让,一般问题不计较,达到当事人满意、息访息诉的效果。

.gongwen123.免费提供4、妥善解决调解中心(站)制作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已于201X年11月1日有新的规定,社会矛盾综合调处中心的发展方向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综合调解处理中心,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中心的机制上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以便实现中心调解与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

中心调解实际操作时可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要求进行,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合法,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重视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即中心制作协议书参照司法部统一的格式规范制作,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附送:关于建立“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的调查报告关于建立“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的调查报告地参与村里重大事务的决策。

但是由于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方式、工作机制还不尽完善,民主化建设力度不大,使一些地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民主监督乏力,部分基层干部习惯于搞行政命令,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了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之间矛盾冲突,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

特别是今年6月份省委书记李克强同志在x县xx乡xxx村调研时发现一些问题之后,x县县委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七里堡村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这一个村的问题,带有普遍性,也有复杂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存在工作作风不深入、对群众关心不够等问题,也反映了存在着发现问题渠道不够通畅、解决问题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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