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条件该如何设定,这里告诉你!
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XXX项目1.2 项目地点:XXX1.3 项目规模:XXX1.4 项目业主:XXX1.5 项目投资:XXX1.6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包括XXX、XXX等。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2.1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2.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XXX万元。
2.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2.1.3 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类似项目的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1.5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2.1.6 具有投标资格的境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我国商务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2)具备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2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2.2.1 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行贿、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2.2 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2.2.3 近三年内有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2.2.4 近三年内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撤销相关资质证书的。
三、投标文件要求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1 投标函3.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1.3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1.4 业绩证明材料3.1.5 人员配备情况及证明材料3.1.6 质量保证体系及证明材料3.1.7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证明材料3.1.8 财务状况报告及证明材料3.1.9 其他证明材料3.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封面标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编号等信息。
3.3 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如涉及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
3.4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投标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投标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旨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确保公共资源的高效利用。
作为投标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参与投标活动。
以下是招投标中常见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 法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登记在册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法定资格条件是招投标活动的基本要求,确保投标人具备法人身份、经营合法性以及相关从业资格。
同时,不同招投标项目可能对法定资格条件有不同的要求,投标人需要根据具体招标文件来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2. 经济实力条件:投标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确保有能力履行合同。
这一条件通常包括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净资产等指标的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
3. 技术能力条件: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投标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以确保能够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
这包括投标人的人员组织架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质、工作经验、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设施等。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相关项目的经验介绍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技术能力。
4. 商业信誉条件:商业信誉是评价投标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投标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声誉,未曾被有关部门记载不良记录或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这一条件旨在保证投标人的商业行为合法合规,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5. 适用性条件:不同的招投标项目可能还有其他适用性条件,如特定行业执业许可证、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投标人需要根据具体招标文件来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之前,需要详细了解并确保自己满足以上所列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同时,投标人还需要密切关注招标文件的更新和补充,以及其他相关的通知和公告,确保自己始终符合招投标的要求。
如果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条件,将无法参与招投标,因此在决定参与投标之前,投标人应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全面的评估。
总结起来,招投标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涵盖了法定资格条件、经济实力条件、技术能力条件、商业信誉条件以及其他适用性条件。
如何设定“投标人资质”

如何设定“投标人资质”(1-3)编制招标文件有一项内容说起来容易, 可写清楚比较难(尤其是设计单位的选定), 即“投标人资质”。
招标文件中(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需根据所招项目的类型、行业、专业等要求编制, 使得潜在投标人明白本项目对投标人在资质上的要求。
进入必须招标程序的工程类(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服务类(勘察、设计)的投标人资质全部为建设部颁发和管理, 逐步进入招标程序的监理单位的选定(部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定为必须招标项目), 其资质原先也是建设部颁发和管理的, 现在也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要求出台了各行业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 只有咨询的资质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来颁发。
货物类的要求分制造商和代理商比较简单, 就不展开讨论了。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熟悉建设部(或其他行业部门)对各行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 以及颁发证书的名称、级别、类别等, 编制要求要合理, 名称载明应准确。
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 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 综合、行业、专项、专业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按行业分)。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专业承包资质分一、二、三级不等, 劳务分包分一、二级及不分等。
第一类: 工程类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三个序列: (一)施工总承包;(二)施工专业承包;(三)劳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原则

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原则
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原则: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对某些特定个体或团体进行歧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2. 充分竞争原则:设置的资格条件应能吸引多个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竞标,增加竞争程度,提升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3. 合理经济原则: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合理,不得过于苛刻或过高,以确保投标人能够满足条件并参与投标,同时避免设置过于宽松的条件导致投标人资质不合格,影响项目质量。
4. 可行性原则:设置的资格条件应是可行的,投标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努力和资源达到的要求。
过于严格或难以实现的条件可能导致投标人的不参与,影响项目的竞争性。
5. 风险控制原则:设置的资格条件应能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投标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经验,能够成功完成招标项目。
6. 法律合规原则:设置的资格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和信誉要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应综合考虑以上原则,保证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顺利进行。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3篇)

第1篇一、前言为确保施工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具体资格要求1. 资质要求(1)投标企业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投标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投标企业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专业施工总承包资质。
2. 业绩要求(1)投标企业近三年内(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须完成过类似工程,且工程规模、技术难度、质量等级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企业须提供相关工程的合同、验收报告、工程结算等证明材料。
3. 人员要求(1)投标企业须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须具备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3)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4)质量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同类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5)安全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同类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4. 资金要求(1)投标企业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实力,投标保证金不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
(2)投标企业须提供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招标文件力的投标人资格

一、招标项目概况本项目为(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位于(项目所在地),建设规模为(项目规模),投资估算为(投资估算金额)。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现将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企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2.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项目经理须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的成功案例。
(3)项目经理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 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1)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要求。
(2)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相符。
(3)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职称要求。
4.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人须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措施等。
5. 财务状况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三年内无重大财务风险。
(2)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等级。
6. 企业业绩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类似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绩。
(2)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的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7. 信誉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2)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8. 其他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标人资格审核1.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格、项目经理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状况、企业业绩、信誉等。
公开招标投标人资格要求

公开招标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合法资质,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业资质证书,以证明其合法经营的资格。
2. 财务实力,投标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通常需要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或者银行资信证明,以证明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3. 经验和能力,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经验和能力,通常需要提供类似项目的业绩或者相关的技术人员证明,以证明其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实际能力。
4. 诚信记录,投标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不能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5. 其他特定要求,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可能会有其他特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资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招标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招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并确保自身
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招标单位也应当依法合规地制定和执行资格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
招标文件人员资质设置

一、前言为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文件人员资质设置。
二、人员资质要求1. 招标代理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有效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3)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近三年内至少完成过3个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4)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2. 招标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招标项目的决策能力。
(2)具备招标项目的资金实力,能按时支付招标费用。
(3)具备招标项目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协调招标投标双方。
(4)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3.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有效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3)具备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经验,近三年内至少完成过3个类似项目的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4)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4. 评标委员会成员(1)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具备丰富的招标投标经验和专业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正性。
(4)与招标投标项目及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5. 监督检查人员(1)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4)公正、廉洁、高效。
三、人员资质审查1. 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人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2)招标人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合同复印件。
(3)招标人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2. 招标人(1)招标人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人应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招标人应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招标人应提供招标项目的资金实力证明材料。
3.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1)招标人应要求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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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该如何设定,这里告诉你!投标人资格是指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分为法定资格和约定资格两种情况。
投标人资格设定是招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不当,轻则导致无法选择到适当的中标人,给项目的实施造成困难;重则可能引起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招标人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以下针对实践中易产生误解和引起纠纷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的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1.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属于需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即约定资格,是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
业绩条件设定是否得当甚至直接决定招标活动的成败,需充分引起重视。
现行法律对于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并无具体的规定,比如,设备招标时对于设备供应商,是要求具有5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还是50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理论上完全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
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一条标准的,那就是保证竞争性。
如果说,要求具有500台销售业绩时,有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而要求具有5000台销售业绩时变成了只有两家、甚至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那么5000台的业绩要求就是不适当的,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招标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保证竞争性的前提下,招标人应有权自由确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比如设定的业绩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符,或者规定必须具有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等。
详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法定资格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为资质要求,比如施工项目招标时,合格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施工项目所需的施工资质的企业;勘察设计招标则需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
对于法定资质,即使招标文件未作规定,如果投标人未满足,亦得以法律规定拒绝其投标。
实践中,招标人有时会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资质条件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投标人即使满足国家规定的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但是如果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亦将被拒绝),上述做法是否适当,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已经授予企业承揽相关工作的特定资格,招标人擅自提高标准,其实质是剥夺了企业的法定权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应允许;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资质只是企业承担特定工作所需具备的最低条件,只要能够保证竞争性,招标人有权要求更高的资质等级,以保证工程质量。
对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一方面,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法定资格之上任意提高要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许可成为一纸空文(多数法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如果招标人想提高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完全可以通过设定业绩、财务实力要求等约定资格条件的方式来实现。
3.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
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
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
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
4.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
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对于该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
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
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5.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
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
因此,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而《招标投标法》也仅仅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最低标准认定。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
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如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
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
因此,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而《招标投标法》也仅仅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最低标准认定。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
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7.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很多企业在投标时都曾被要求提交近几年(一般为三年)内未发生相关诉讼的证明,该证明通常需由投标人的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出具,并作为需具备的投标资格之一。
很多涉及诉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不放弃投标,或者为了参加投标要求法律顾问出具虚假证明。
那么,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呢?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一)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不合理。
曾经或正在参与诉讼案件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参加投标及履行合同,有些诉讼案件正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发起的,因此剥夺其投标资格毫无道理;即使是企业被其他方起诉,也不能说明该企业一定有过错,还需要看最终的处理结果。
只有最终结果认定企业有违约、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将对该企业履行未来所签订的合同产生不利影响,才可以考虑将之列入拒绝其投标的具体情形。
(二)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涉嫌违法。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未涉及诉讼案件作为投标时需满足的资格条件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况,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要简单的将是否涉诉作为企业能否参加投标的决定条件,而应该有区别地进行处理。
比如,可以考虑将未及时履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作为拒绝企业投标的条件之一,或在评标时进行不利量化。
为防止投标人作假,可同时规定如果投标人进行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在特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8.可否以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为由拒绝企业参加投标?近年来,很多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集团都颁布实施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供应商评价机制。
企业或企业集团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定期对有交易往来的单位进行评估,如果某些单位被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即黑名单)的,则其无权参加该企业,甚至整个企业集团组织的招标活动,即使参加,招标人亦将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