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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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过度使用,保护公众健康,提高抗菌药物的治疗效果,确保抗菌药物的持续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产企业等涉及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制定和实施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负责。

第四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的原则,避免对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

第二章抗菌药物使用规范第五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科学方法,合理选择抗菌药物,避免盲目使用。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等信息,避免使用对患者不适宜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按照抗菌药物的说明书和药品的适应症进行合理使用,避免滥用抗菌药物。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疗效情况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剂量和疗程,避免过度使用。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用药方案,避免患者受到伤害。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患者的用药信息,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剂量、疗程等相关信息,以便日后的用药评估。

第三章抗菌药物供应管理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合法销售抗菌药物,不得违法销售抗菌药物。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抗菌药物的滥用。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记录抗菌药物的销售信息,包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相关信息,以便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滥用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明确抗菌药物管理职责,加强抗菌药物培训和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五条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第八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方面尚不确切或存在争议的抗菌药物;单价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采购和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细菌耐药状况和药品供应情况,制定合理的抗菌药物采购计划,确保抗菌药物的供应。

第十条抗菌药物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抗菌药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储存管理制度,保证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抗菌药物的配送和使用第十二条抗菌药物配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抗菌药物按时送达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临床诊断和细菌耐药状况,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规定,不得滥用、乱用抗菌药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提高医疗质量,防止细菌耐药性的产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抗菌药物的定义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用于治疗和预防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药物。

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原则(一)合理使用: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二)严格审批:抗菌药物的使用应经过医生处方,并经药师审核。

(三)监测耐药:定期监测病原菌的耐药情况,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

(四)教育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抗菌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第四条抗菌药物分类根据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细菌耐药性及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第五条抗菌药物采购(一)采购抗菌药物应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选择具有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供应商。

(二)采购抗菌药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规格进行。

(三)采购抗菌药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药物质量。

第六条抗菌药物储存(一)抗菌药物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

(二)抗菌药物应按照有效期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药物质量。

(三)抗菌药物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七条抗菌药物使用(一)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前,应进行详细的病情评估,并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二)药师在审核抗菌药物处方时,应检查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等,确保处方合理。

(三)护士在执行抗菌药物注射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药物安全。

(四)患者在使用抗菌药物期间,应遵循医生的指导,按时按量服药。

第八条抗菌药物监测(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原菌耐药监测体系,定期监测病原菌的耐药情况。

(二)医疗机构应将病原菌耐药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指导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三)医疗机构应将病原菌耐药监测结果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抗菌药物管理(5篇)

抗菌药物管理(5篇)

抗菌药物管理(5篇)第一篇:抗菌药物管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一)抗菌药物的应用及管理1、医院药剂科及院感染科负责抗感染药物应用率的监测统计,并定期向全院公布。

2、负责全院抗菌药物应用的指导、咨询工作。

3、检验科和药剂科定期(每年1~2次)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4、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合理选用药物。

5、护士应根据各种抗感染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治疗。

6、医师在临床使用抗菌药物与本原则有冲突时,应在病程日志上注明原因。

7、药剂科对于细菌耐药性高的抗生素有权提出暂停使用的建议。

8、药剂科负责全院医护人员的有关知识的培训。

9、患者需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高一级抗生素时,需由上级医师签字方可使用。

(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指导原则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强有力的抗生素问世,感染依然是治疗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合理化、规范化利用抗生素,对延缓耐药细菌快速增长,延长抗生素的有效使用期限,减少术后并发症,肠道菌群失调及双重感染等有着深远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医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特规定以下原则:1、病毒性疾病不使用抗菌药物。

2、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其他可疑感染指征者,不宜使用抗菌药物。

病情严重且细菌感染可能性大者,可针对性地选用抗菌药物,但要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菌药物,在此期间要密切注意病情变化,一旦明确为非细菌性感染应立即停用抗菌药物。

3、凡细菌感染的病例,应尽可能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血、痰、尿、脓、咽拭子等)进行体外药敏试验,根据细菌学结果,必须结合临床,选用敏感性抗菌药物或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

4、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有更严格的指征。

一般适用于一种扰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包括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混合感染、难治性感染、二重感染以及需长期用药而细菌又容易产生耐药的病例,以两联为宜。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合理规范抗菌药物使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抗菌药物的疗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定期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宣传,增强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意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对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医生进行审批,并记录该医生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因、剂量、疗程等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与评估,定期制作抗菌药物使用报告,分析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合理使用的建议。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追踪制度,对特殊病情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进行处方的审核与指导。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召开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会议,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和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药店的联动管理,共同提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水平,设立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员,负责药店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导与培训。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的储存、配送和销毁规程,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临床药学专业人员,负责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抗菌药物使用奖惩制度,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问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宣传教育机制,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注:本范文仅为参考,具体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科学、安全地使用抗菌药物,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和改进临床抗菌药物使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抗菌药物耐药性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行为,保护患者的利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配送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应强调科学、规范、合理和安全的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抗菌药物的有效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使用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不断优化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抗菌药物选择和使用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和抗菌药物敏感性监测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和完善抗菌药物使用档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敏试验结果,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方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抗菌药物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审查制度,对不合理使用做出及时纠正。

第三章抗菌药物库存及配送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抗菌药物库存管理制度,做好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的购进和调剂手续,杜绝非法流通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库存量,避免过度储备造成浪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使用纪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造成的后果,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擅自流通、非法销售抗菌药物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有关国家规定的抗菌药物范围。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是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药物,但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可能导致细菌耐药、药物不良反应增加等问题。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特制定以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三个级别。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 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3、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4、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1、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

2、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3、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

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抗菌药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抗菌药使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保护抗菌药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工作职责和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抗菌药使用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抗菌药使用知识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抗菌药使用意识和水平。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抗菌药使用宣传,提高患者的抗菌药使用合理性。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抗菌药使用数据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使用情况。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抗菌药耐药监测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抗菌药耐药监测工作。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使用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抗菌药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使用。

第二章抗菌药使用管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落实抗菌药使用管理。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抗菌药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抗菌药使用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使用的审核和审批制度,加强对抗菌药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使用的信息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抗菌药使用情况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制度,评估抗菌药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抗菌药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抗菌药使用意识和水平。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抗菌药使用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使用的信息数据库,建立抗菌药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抗菌药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患者用药情况监督制度,加强对患者用药情况的监督,提高患者的用药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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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

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
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

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

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
有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
A: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

B::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C::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各品规。

D::深部抗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各品规。

E: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各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各品规。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对综合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做出一下规定。

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2、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3、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4、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5、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
小时(剖宫手术除外)
6、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
间不超过24小时。

7、不使用抗菌药物的手术种类有:腹股沟疝修补术、甲状腺疾病
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

三、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检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1、接受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
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2、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
生物检验样本率不低于50%
3、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
生物检验样本率不低于80%
4、根据检测结果细菌耐药率:
超过30%,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医务人员。

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

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使用。

5、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并于上级网
联通,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四、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性、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

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职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此级处方权。

2、限制使用级: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此级处方权。

3、特殊使用级:是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抗菌药物、
A.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C,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格较少的抗菌药物。

D,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

4、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5、紧急情况下,医师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用药特征记录,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三)、二级以上医师机构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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