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意义和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与当代海洋法思想比较类同。
社会道德(陪审团制度)对案件判决起主要影响。
不过现代国家理念里法治是基石,但孔子本质上是反感法治的。
孔子相信个人的道德觉醒与自律会自发性促进社会大同,人人皆有道德则天下自然太平。
而所谓法治是带有强迫他人的最不道德手段,尤其在法治解释权为政府掌握时反而会成为独裁者祸害人民的凶器。
在这方面孔子非常理想化,而令后人孜孜不倦追求。
人民习惯“乱世重典”,“以暴制暴”的兽性逻辑,孔子极其反感。
所以才会塑造出“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的伯夷叔齐形象。
当时郑国世风日下,郑伯于是公开把刑法条文四处张贴来威吓犯罪分子。
尽管孔子极力赞扬郑伯人品、做事都是当世模范,但对这样我们认为在正常不过的事、且应该是这样的事“知法懂法”,而持严厉批评。
如果我们不理解老夫子的远大抱负,就很难理解他为什么反对法治。
最后附上论语四则,以结束论述:
1、《论语为政》—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也。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3、《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4、《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礼义,注重道德教化,倡导君臣父子的和谐关系,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自律的目的。
以下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简短总结。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的重要性。
仁德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亲和力。
儒家认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注重道德教育和榜样的力量。
以仁德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谐关系。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礼教的重要性。
礼教是儒家文化中的一大特点,它阐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在儒家看来,法律制度应该基于礼教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通过教化行为举止,弘扬正直大义,人们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具备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感。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君子和民众、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互相尊重,并以礼制为框架加以约束。
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
君子应该以德治国,以身作则,并对民众负有更多的责任。
民众则应该尊敬君父,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认为恶行必受惩罚,善行必得赞赏,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倡导法律公正,反对任由恶势力滥用权力。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只有法律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总体而言,儒家法律思想以道德为基础,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道德教化和榜样力量去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个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仁政思想
3、“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A、“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划分和确定土地的疆界,土地归属确定,使民 有“恒产”。 B、“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薄其税敛、使有恒产 C、“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二)人治论
孟子主张:反对兼并战争,极力提倡“仁政”, 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 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 而王”。
(一)仁政思想
2、性善论——理论基础 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 是非之心。 ——仁、义、礼、智 孟子第一个提出的了系统的性善论,将 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的基础之 上。
第三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三、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四、儒家法律的特点
学派简介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 学派,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1、“儒”的由来 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 2、儒家的代表人物 孔子——创始人,春秋末期 孟子——战国中期 荀子——战国末期
(一)孔子礼治思想:
4、孔子礼治思想的具体内容
3)“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4)“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论与.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 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 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5)反对“铸刑鼎”(反对公布成文法) 晋国执政赵鞅“铸刑鼎”,公布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激烈批评,反对乱立法和立乱法。
(一)孔子礼治思想:
3、“仁”与“礼”的关系 -“克己复礼为仁”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 符合礼的要求。 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 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 一方面,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另一方面,可利用周礼的强制力量来保证仁德。 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二者互为因果,真正 的目的还在于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中的一种法律理论,强调了德治和仁义的重要性。
在儒家的理念中,法律不仅仅被视为一种制约和惩罚犯罪行为的工具,而更是一种教化和教育人民的手段。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包括,德治优于刑罚、仁义规范人民行为以及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德治优于刑罚”的观点。
儒家认为,在社会治理中,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的培养比法律的制约和刑罚更为重要。
《大学》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认为个人修身齐家治国,才能和谐天下。
因此,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育和德行的培养来规范人民的行为,而非过度依赖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这种观点体现了儒家对人性的积极看法,认为人性本善,并且人们通过道德修养可以将这种善性发挥到最大程度。
其次,儒家强调了仁义对法律的规范作用。
在儒家的理念中,人们应该以仁义为准则来判断行为的是非和价值。
《中庸》中提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补有余。
”这句话强调了平衡是人道的核心。
在实践中,儒家认为通过建立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仁义关系,可以使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儒家法律思想中,法律并不是权威的象征,而是人们根据仁义原则自愿遵守的规章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还强调了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了家族伦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治理的作用。
《论语》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句话强调了个人修身和家族管理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儒家认为,只有家族伦理观念得到充分弘扬和继承,才能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中家族伦理被视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能通过家族教育扩展个人品德培养的范围。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
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
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
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
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
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的道德修养、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的思考,体现了儒家对于法律与道德、政治与伦理的辩证统一。
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儒家经典中的《论语》、《孟子》等著作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独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的道德修养。
儒家重视个体的修身养性,提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
在儒家看来,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和约束,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认为,社会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儒家经典中多次提到“安民”、“治国”等概念,强调了法律的治理功能,主张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关注政治治理的理念。
儒家经典中对于政治治理的思考贯穿始终,提出了“仁政”、“民贵君轻”等理念,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君主应当以仁义为本,依法治国,尊重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使政治权力得到合理的制约和约束。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政治治理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德治国,实现君民和谐共处。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儒家经典中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礼法”、“德治”等理念,强调了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以礼义为基础,以德为先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实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和治理。
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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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
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
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
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
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
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
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而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
儒家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长。
同时强调人们在国家中“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
这是孝的扩大和延伸。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
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
(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
儒家认为,礼就是专门用来区别和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的行为规范。
儒家的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
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
孔丘主张“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谓德操。
”[6]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孟轲也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董仲舒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朱熹的德、礼、政、刑说也是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思想提出来的“愚谓政者,主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出政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
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而董仲舒所创造的性三品也是进一步发挥了儒家的人性论。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
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教化。
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
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
儒家是“人治”论者。
他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
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8]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
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
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1)圣贤决定礼治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
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推行。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
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
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
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
”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才。
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孔子认为;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的行为至关重要,只要统治者先正其身,从修身入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
(2)“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为政在人”的思想,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
他一再强调任贤的重要性。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的积极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新世纪的时代口号和社会目标。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可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服务。
<一>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