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特点及风险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可供参考学习。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大部分城市的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浅析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及措施 曹青银

浅析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及措施曹青银发表时间:2019-08-06T16:06:10.4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曹青银[导读] 摘要: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计价合同类型明确分为三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00000摘要: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计价合同类型明确分为三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本文主要浅析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法规;物价波动;工程量清单;风险因素;防范措施1 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1.1法律法规变化类风险因素一是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等调整,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不予调整增加的价款。
1.2物价波动类风险因素一是近些年建筑物价波动普遍上涨,主要物价波动变动幅度超出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合同价款纠纷事件的产生,在此背景下,为了保证投资项目及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减少合同价款纠纷事件的发生。
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出台了造价管理文件来规范与指导该类纠纷问题的解决。
二是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2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固定价格合同风险道短长

固定价格合同风险道短长因2008年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业已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啸,并迅速发展成为蛀蚀全球经济的风暴,受其影响,全球建筑市场也遭到了重创。
在国内,政府通过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家的这种宏观调整政策,使得建筑市场领域的人工费、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给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签订固定价格的合同带来更大的风险。
笔者就针对目前形势下如何防范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做一剖析。
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很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其是工程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予调整。
为此,固定价格合同也就有两种形式即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笔者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来分析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特点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合同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减少业主与施工单位因为工程结算引起的争议,简便了工程结算程序。
特点二:固定总价合同中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带来的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如果在投标时承包商对工程量漏算、错算,还将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特点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08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以来,大部分工程均采用了固定单价合同,但部分工程往往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从而易导致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
本文就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风险分担、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结算易产生的纠纷问题具体分析了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在结算时产生各类工程造价纠纷,从而真正达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和目的。
主题词:固定单价合同结算问题应对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这将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风险分担问题【存在问题】:目前部分部分工程中施工企业承担过多的风险,部分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应对措施】: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
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
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首先确立如下原则: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
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

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和调整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价格形式是建筑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工程造价的控制。
根据我国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
一、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具有以下特点:1. 风险范围明确: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合同价款稳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
3. 调整方法明确: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包括价格调整的条件、程序、计算依据等,以保证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相对简单。
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可调价格合同允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有利于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 双方共担风险: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工程价款的风险,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工程成本和提高工程质量。
3. 调整依据明确:可调价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条件和程序,包括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公式、审批流程等。
固定总价 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合同当中的一种,也是普遍而经常使用的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总价被承包人接受以后,一般不得变动,所以在招标签约前,必须已基本完成设计工作,工程量和工程范围要求十分明确。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主要体现在:1、工程量风险(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
如果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商投标报价,则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漏项、缺项、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业主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则应注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
(2)合同中工程范围表述模糊造成的隐性工程量增加。
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表述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和供应”。
在该工程实施中,业主以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由于是包死价,承包商便无法得到这些新的分项的付款。
(3)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4)业主主观性要求导致承包方客观标准提高。
对于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应注意其对工程的要求表达,特别是技术要求,应尽量采用客观的表述,避免业主采用主观性的要求。
如合同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投标人无法确切把握业主对技术的要求。
如果业主的要求包含有主观性要求的话,投标人则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
固定总价合同下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初探

固定总价合同下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初探[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风险也悄然增大。
文章将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探讨对象,分析探究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成因及其具体表现,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力图规避建筑行业潜在的风险,实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建筑施工;对策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作为通用的合同形式。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初衷在于,在便于工程项目款结算的前提下,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约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而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这样一种合同形式有利于控制投资成本,但是却在无形中造成了价格不平衡等潜在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因此,加强对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固定总价合同概述(一)定义固定总价合同是按照承包工程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的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合同价格的计算要建立在设计图纸、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基础之上,明确工程任务和内容、确定业主要求和条件,合同总价款一旦约定,不再因为设计变更或者业主增减工程量的任何情况而对价款作出调整。
这类合同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转移到了承包商身上,在工程结构简单、施工周期较短的小规模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更能够有效维护业主的利益。
(二)特点1.工程造价的结算较为简单基于合同总价的固定性,在发包方(即业主)不改变施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初始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价款。
这样的价款结算形式,有利于减少业主和承包方的计量、核价的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作出合理安排,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2.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固定总价合同中,除非重大设计变更和业主自主增减工程量,否则一般不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业主能够做到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有效避免承包商“中标低、签证勤、索赔高”现象的发生,这大幅度减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
建设工程有固定价合同合同

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无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什么变化,工程总价都不予调整的合同方式。
这种合同方式具有明确、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因此在建设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从固定价合同的定义、特点、优缺点以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固定价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固定价合同,又称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条件满足,否则工程总价不予调整。
2. 特点(1)明确性:固定价合同明确了工程总价,双方对工程成本和收益有清晰的认识。
(2)稳定性:合同总价在签订后不予调整,降低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3)简单性:固定价合同的计算方式相对简单,便于操作和管理。
(4)风险分配:固定价合同将工程风险分配给了承包商,有利于激发承包商的积极性。
二、固定价合同的优点1. 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固定价合同明确了工程总价,业主可以提前了解工程成本,有利于控制投资。
2. 有利于承包商合理报价: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和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3. 简化合同管理:固定价合同的计算方式和履行过程相对简单,有利于减少合同管理的工作量。
4. 激发承包商积极性:固定价合同将工程风险分配给承包商,有利于激发承包商的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
三、固定价合同的缺点1. 承包商风险较大:固定价合同将工程风险分配给承包商,可能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2. 变更处理困难:一旦工程发生变更,固定价合同难以处理,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3. 审计和结算复杂:固定价合同的审计和结算工作相对复杂,需要详细记录工程量和成本。
四、固定价合同在我国的应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固定价合同在建设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固定价合同的应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和承包商应当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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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何种方式约定合同价款以及相关约定方式的法律风险也是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各地法院指导性意见,就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法律风险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法院指导意见中的解决方案做出整理并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根据原建设部1999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原建设部,财政部2004年10月公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八条、住建部2013年12月公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四种方式。
其中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总称为固定价。
相应采用以上方式约定合同价款的合同被称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具体定义及应用范围分述如下:1、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外,均不得再行调整价款的合同。
该类合同在实践中也被称为"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单位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合同总价按照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的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3、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可以进行调整的合同。
该类合同中,合同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方法及调整因素。
合同价款受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格进行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不适合采用固定价格的,可以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4、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将合同价款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应得的酬金两部分的合同。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人实报实销,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人相应的酬金。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订立合同。
二、固定价格约定方式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对于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规避风险,产生争议较少。
而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合同产生问题较多,本文重点加以讨论。
1、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1)工程量增减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均未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调整价款的情况,则工程量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减少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另外,主张工程款调整的一方应当负相应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工程价款增减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材料、人力等价格也往往会发生变化。
发包人以及承包人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价差风险。
另外,与工程量变化风险一样,主张工程价款变化超过合理范围的当事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产生争议后不予鉴定的风险。
其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固定单价合同主要承担的是计价风险。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的数量而非实际工程量。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实实际完工工程量,再根据工程量确认最终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可能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承包人也有可能承担价格暴涨的风险。
三、主要规定及各地法院的处理意见1、明确固定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三款规定:"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八条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的,当事人有要求调整价款的权利,但主张调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解答》)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意见》)第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
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认为原材料等价格涨跌超过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的,可以对工程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各地法院有所不同,并认为由于一方过错导致工期延误期间的工程价款变化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北京高院解答》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江苏高院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盐城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能协商处理的,必要时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工程未完工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比例原则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高院解答》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固定价合同的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5条规定:"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驻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5、确定固定价合同中的施工范围或包干范围的规则。
《盐城指导意见》第21条:"当事人对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1)根据合同约定和签约时依据的设计图纸等原始资料确定工程施工范围;(2)对合同中施工范围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3)根据前两项规定仍不能确定施工范围的,如发包人不能证明争议事项已包括在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则应当另计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