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2015第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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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2015第1号文

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2015第1号文

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2月目录编制说明 (3)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 (4)LP-Ⅰ-1:案均报案支付周期 (4)LP-Ⅰ-2: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 (4)LP-Ⅰ-3: 案均理算核赔周期 (4)LP-Ⅰ-4: 案均核赔支付周期 (5)LP-Ⅰ-5: 立案结案率 (5)LP-Ⅰ-6:金额结案率 (6)LP-Ⅱ理赔管控类指标 (7)LP-Ⅱ-1:报案立案率 (7)LP-Ⅱ-2:系统强制立案率 (7)LP-Ⅱ-3:赔案重开率(笔数/金额) (7)LP-Ⅱ-4:估损(代数/绝对)偏差率 (8)LP-Ⅱ-5:零赔付结案率 (9)LP-Ⅱ-6:报案注销率 (9)LP-Ⅱ-7:立案注销率(笔数/金额) (9)LP-Ⅲ理赔成本类指标 (11)LP-Ⅲ-1:案均已决金额 (11)LP-Ⅲ-2:案均未决金额 (11)LP-Ⅲ-3:已决案均直接理赔费用 (11)编制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以下简称《基础指标》)。

二、《基础指标》用于规范机动车保险理赔相关数据的计量工作。

各财产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或对外发布机动车保险理赔方面的数据,应遵守本文相关规定。

三、《基础指标》分为理赔效率类指标、理赔管控类指标、理赔成本类指标三大部分。

其中每个指标要素包含“指标描述”、“指标计量”、“指标说明”等组成部分。

四、各指标计量采用赔案口径;时间维度可选取月度、季度或年度(会计年度),必要时可向前滚转12个月。

五、《基础指标》中的保险公司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适时对《基础指标》进行修订。

七、《基础指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LP-Ⅰ-1:案均报案支付周期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接到客户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处理效率。

二、指标计量案均报案支付周期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2012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2012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2012)保监发〔2012〕15号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

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

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

车险理赔服务指标体系101915个指标

车险理赔服务指标体系101915个指标

车险理赔服务指标体系个指标)车险理赔服务指标系统(征采建议稿)一、基础定义(一)数目观点车险理赔数据统计中主要使用三个数目观点:1、按标的车辆统计,一个标的发生一次提出索赔的交通事故记为 1 个事故,所有标的发惹祸故的总和称为事故数。

2、每个事故项下可能生成交强险赔案、商业险赔案,所有事故赔案的总和称赔案数。

3、每个赔案下分为不一样的车、财、人伤损失等任务,所有赔案任务的总和称为任务数。

以下有关指标中波及的数目观点,将上述三种数目观点简称为事故数、赔案数、任务数三个口径进行统计剖析。

(二)报案有关数目1、报案数目报案数目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电话、拜托、上门等方式向保险人报案且业务系统已生成报案号的赔案件数。

2、注销报案数目注销报案数目是指在统计期内,已报案但在立案前被注销的报案赔案件数(往常合用于报案后采纳人工立案赋值的保险企业数据统计中)。

(三)立案有关数目已决赔案是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了案、拒赔、零结、注销办理的赔案。

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中“了案案件”的定义一致。

3、已决数目已决数目(赔案级):指在统计期内的已决赔案件数。

已决数目(事故级):指在统计期内,所有赔案均为已决赔案的事故数目。

正常了案数目(赔案级):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了案、注销赔案后节余的赔案件数。

正常了案数目(事故级):指在统计期内,已决事故中扣除所有赔案均被拒赔、零了案、注销的事故后节余的事故数目。

4、已决已付赔款已决已付赔款(赔案级):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的赔款,不含除施救费之外的理赔花费;已决已付赔款(事故级):指在统计期内,已决事故的赔款,不含除施救费之外的理赔花费。

5、已决直接理赔花费已决直接理赔花费(赔案级):指在统计期内,用于处理已决赔案的各项直接理赔花费(不含施救费)。

包含已决交强险直接理赔花费和已决商业险直接理赔花费两部分。

(五)零赔付赔案零赔付赔案是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花费的赔案。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预先做好相关准备措施。

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消费者导向。

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

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

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

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

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汽车保险与理赔标准试卷答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标准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1、在风险管理中损失通常是物质损失,并且是能够以(货币的形式)来计量的经济损失。

2、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

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保险一般只承担(纯粹风险)。

3、我国主要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汽车保险中,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附加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这一附加险。

5、汽车保险五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公平互利原则)6、在我国,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7、汽车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主要有(保险代理人)、(汽车保险经纪人)、(汽车保险公估人)。

8、在汽车保险的实务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其生效的时间有(同一时间)和(非同一时间)两种可能。

9、汽车保险从其保障的范围来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10、无论是被保险人本人,还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使用保险车辆时都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驶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二、单选题1、汽车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是(1)的职能。

(1)补偿损失(2)财政性分配(3)金融性融资(4)风险管理性防灾防损2、保险研究的风险是可测定的(1)。

(1)不确定性(2)确定性3、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之时,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叫(3)(1)物上代位(2)分摊原则(3)代位求偿4“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1)保险合同。

(1)不定值(2)定值5、汽车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付出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一本万利”也可能毫无所得。

这是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中的(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2]19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2]192号
此复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2.11.14
施行日期
2002.11.14
文号
保监办复[2002]192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4日 保监办复[2002]192号)
乌鲁木齐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保监新发[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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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2月目录编制说明 (3)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 (4)LP-Ⅰ-1:案均报案支付周期 (4)LP-Ⅰ-2: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 (5)LP-Ⅰ-3: 案均理算核赔周期 (6)LP-Ⅰ-4: 案均核赔支付周期 (6)LP-Ⅰ-5: 立案结案率 (7)LP-Ⅰ-6:金额结案率 (8)LP-Ⅱ理赔管控类指标 (9)LP-Ⅱ-1:报案立案率 (9)LP-Ⅱ-2:系统强制立案率 (10)LP-Ⅱ-3:赔案重开率(笔数/金额) (10)LP-Ⅱ-4:估损(代数/绝对)偏差率 (11)LP-Ⅱ-5:零赔付结案率 (12)LP-Ⅱ-6:报案注销率 (13)LP-Ⅱ-7:立案注销率(笔数/金额) (14)LP-Ⅲ理赔成本类指标 (15)LP-Ⅲ-1:案均已决金额 (15)LP-Ⅲ-2:案均未决金额 (16)LP-Ⅲ-3:已决案均直接理赔费用 (16)编制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以下简称《基础指标》)。

二、《基础指标》用于规范机动车保险理赔相关数据的计量工作。

各财产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或对外发布机动车保险理赔方面的数据,应遵守本文相关规定。

三、《基础指标》分为理赔效率类指标、理赔管控类指标、理赔成本类指标三大部分。

其中每个指标要素包含“指标描述”、“指标计量”、“指标说明”等组成部分。

四、各指标计量采用赔案口径;时间维度可选取月度、季度或年度(会计年度),必要时可向前滚转12个月。

五、《基础指标》中的保险公司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适时对《基础指标》进行修订。

七、《基础指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LP-Ⅰ-1:案均报案支付周期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接到客户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处理效率。

二、指标计量案均报案支付周期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计算公式为:案均报案支付周期=∑[支付时点-报案时点]/正常结案数量其中:报案时点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生成赔案报案号的系统时间。

支付时点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

正常结案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零赔付赔案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费用的赔案,简称“零结案”。

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该定义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中“结案案件”定义保持一致。

三、指标说明此指标统计正常结案数量时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LP-Ⅰ-2: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客户报案到保险公司完成单证收集的处理效率。

二、指标计量案均报案理算周期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单证收集完成时点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计算公式为:案均报案理算周期=∑[单证收集时点-报案时点]/正常结案数量其中:报案时点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生成赔案报案号的系统时间。

单证收集时点指在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赔案涉及所有单证收集完成的系统时间。

三、指标说明此指标统计正常结案数量时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LP-Ⅰ-3: 案均理算核赔周期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单证收集完成到最终核赔通过的效率。

二、指标计量案均理算核赔时效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从单证收集完成时点到理赔系统中最后一张核赔计算书完成的系统时间。

计算公式为:案均理算核赔时效=∑[核赔完成时点-单证收集时点)]/正常结案数量其中:单证收集时点指在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赔案涉及所有单证收集完成的系统时间。

核赔完成时点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理赔系统最后一张核赔计算书完成的系统时间。

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三、指标说明此指标中“理算核赔”指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各项损失情况及事故责任比例,并结合承保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确定最终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金额的业务环节。

LP-Ⅰ-4: 案均核赔支付周期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赔款金额确定后到支付客户赔款的效率。

二、指标计量案均核赔支付时效统计期内正常结案的赔案,从核赔通过到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平均处理时间。

计算公式为:案均核赔支付时效=∑[支付时点-核赔完成时点]/正常结案数量其中:核赔完成时点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理赔系统最后一张核赔计算书完成的系统时间。

支付时点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

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三、指标说明此指标中“核赔”指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保险赔案进行审核,核定赔付责任及金额的业务环节。

LP-Ⅰ-5: 立案结案率一、指标描述该指标用来考察保险公司赔案的处理效率二、指标计量(一)立案结案率(当期)统计期内当期发生且当期已决的赔案数量占当期发生且当期已立案的赔案数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立案结案率(当期)=当期已决数量/当期立案数量*100%其中:当期已决数量指当期发生且当期已立案的赔案中已决赔案的件数。

当期立案数量指当期发生且当期已立案的赔案件数总和。

(二)立案结案率(存量)统计期初立案未决的赔案,到统计期末发展为为已决的赔案数量占统计期初立案未决赔案数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立案结案率(存量)=统计期初立案未决赔案到统计期末发展为已决赔案的数量/统计期初立案未决赔案的数量*100%其中:统计期初立案未决赔案的数量指统计期初处于立案未决状态的赔案历史存量总和。

三、指标说明无LP-Ⅰ-6:金额结案率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已决赔款与未决赔款的比率。

二、指标计量金额结案率统计当期立案的赔案中,正常结案的赔款相对于正常结案的赔款与未决估计赔款之和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金额结案率=当期已决赔款/(当期已决赔款+期末未决估计赔款)*100%其中:当期已决赔款指统计期内立案的赔案,期末已正常结案的赔款之和。

期末未决估计赔款指统计当期立案的赔案中,期末未决赔案的未决估计赔款之和。

三、指标说明此指标及后文中所述“未决估计赔款”即“未决估损金额”,指在一个赔案中,按照事故责任、保险险别计算完成后的估计损失金额。

LP-Ⅱ理赔管控类指标LP-Ⅱ-1:报案立案率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案的效率。

二、指标计量报案立案率统计期内立案数量相对有效报案数量的比例。

(按交强险和商业险口径分别统计)计算公式为:报案立案率=立案数量/有效报案数量*100%其中:立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处于已立案状态(包含人工立案和系统强制立案)的赔案案件总数。

有效报案数量指总报案数量剔除注销报案的数量。

注销报案指客户已报案但在立案前被注销的案件。

三、指标说明此指标统计立案数量和报案数量时按交强险和商业险口径分别统计。

LP-Ⅱ-2:系统强制立案率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及时立案的水平。

二、指标计量系统强制立案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受理客户报案72小时后通过理赔系统强制立案数量占总立案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系统强制立案率=系统强制立案数量/立案数量*100%其中:系统强制立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保险公司受理客户报案72小时(3日)后,通过理赔系统进行自动赋值估损并强制立案的赔案件数。

立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处于已立案状态的赔案案件总数。

三、指标说明此指标中系统强制立案的含义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持一致。

LP-Ⅱ-3:赔案重开率(笔数/金额)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结案的质量。

二、指标计量(一)赔案重开率(笔数)统计期内重开赔案数量相对立案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赔案重开率(笔数)=重开赔案数/立案数量*100%其中:重开赔案数量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已进行结案处理的赔案中,在原赔案号下因诉讼、后续治疗、客户追加索赔等原因进行再次赔付处理的赔案数量。

立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处于已立案状态(包含人工立案和系统强制立案)的赔案案件总数。

(二)赔案重开率(金额)统计期内重开赔案的已决赔款与期末时点的未决估计赔款之和,相对于统计期内所有新立案赔案的已决赔款与期末时点的未决估计赔款之和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赔案重开率(金额)=∑(统计期内重开赔案的已决赔款+统计期内重开赔案的期末未决估计赔款)/∑(统计期内立案赔案的已决赔款+统计期内立案赔案的期末未决估计赔款)*100%三、指标说明此指标统计重开赔案数量时,同一赔案多次重开应重复计算。

LP-Ⅱ-4:估损(代数/绝对)偏差率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正常结案赔案的未决估计赔款的准确性。

二、指标计量(一)初次估损代数偏差率统计期内正常结案的赔案,其初次未决估计赔款与已决赔款的偏差值的代数之和占总已决赔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初次估损代数偏差率=∑(赔案初次未决估计赔款-赔案已决赔款)∕∑总已决赔款*100%其中:赔案初次未决估计赔款指统计期内正常结案的赔案,在立案时的初次未决估计赔款。

∑总已决赔款指在统计期内所有正常结案赔案的已决赔款之和。

(二)初次估损绝对偏差率统计期内正常结案的赔案,其初次未决估计赔款与已决赔款的偏差值的绝对值之和占总已决赔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初次估损绝对偏差率=∑∣赔案初次未决估计赔款-赔案已决赔款∣∕∑总已决赔款*100%其中:赔案初次未决估计赔款指统计期内正常结案的赔案,在立案时的初次未决估计赔款。

∑总已决赔款指在统计期内所有正常结案赔案的已决赔款之和。

三、指标说明无LP-Ⅱ-5:零赔付结案率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零赔付赔案的比例。

二、指标计量零赔付结案率统计期内零赔付赔案数相对已决赔案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零赔付结案率=零赔付赔案数/已决赔案数*100%其中:零赔付赔案数指统计期内零赔付赔案的件数。

已决赔案数指统计期内已决赔案的件数。

三、指标说明无LP-Ⅱ-6:报案注销率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且尚未立案的案件注销比例。

二、指标计量报案注销率统计期内注销的已报未立案件数占全部报案件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报案注销率=注销报案数量/报案数量*100%其中:注销报案数量指客户已报案但在立案前被注销的案件数。

报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通过电话、委托、上门等方式向保险人报案且业务系统已生成报案号的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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