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章程
慈善总会章程

慈善总会章程摘要:1.慈善总会简介2.慈善总会的宗旨和目标3.慈善总会的组织架构4.慈善总会的业务范围5.慈善总会的会员制度6.慈善总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7.慈善总会的终止和清算正文:一、慈善总会简介慈善总会是一个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旨在通过各种方式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帮助有需要的人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慈善总会的成立,旨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二、慈善总会的宗旨和目标慈善总会的宗旨是“爱心、公益、扶贫、发展”,目标是通过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帮助贫困人群,支持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慈善总会将以积极的态度,团结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慈善总会的组织架构慈善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慈善总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慈善总会的领导机构。
四、慈善总会的业务范围慈善总会的业务范围包括: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组织和实施慈善项目,资助公益事业,开展慈善宣传和教育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五、慈善总会的会员制度慈善总会采用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主要是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
会员需遵守慈善总会的章程,享有参加慈善总会的活动、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
六、慈善总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慈善总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慈善总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给会员或个人。
慈善总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七、慈善总会的终止和清算在慈善总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情况下,可以终止。
慈善基金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 慈善基金会、、八章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组织和推动慈善事业,帮扶救助困难弱势群体,更好地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促进公司品牌形象的持续提升,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特设立本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司内部慈善组织。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帮扶救助弱势群体,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筹募善款。
建立、筹募和管理公司慈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内部员工募集善款。
(二)赈灾救助。
开展救济赈灾工作;接收、管理通过本基金会募集的赈灾款物,并通过官方慈善组织开展救助活动。
(三)贫困救助。
组织公司内部和社会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救助资助工作。
(四)帮教助学。
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金、勤工俭学机会、课题研究经费等,资助优秀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五)公益助医。
通过多种方式救助贫困患者,开展健康教育等公益活动。
(六)协助政府开展对口扶贫、城乡共建活动。
(七)以慈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和品牌建设活动。
(八)本基金会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基金会由七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为公司董事长、分管慈善基金工作的公司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生产中心、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担任理事会理事长,全面主持基金会工作。
分管慈善基金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理事会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二)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三)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四)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六)为拓展慈善基金进行宣传、发动;(七)执行本基金会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汕头市龙湖区慈善总会章程

汕头市龙湖区慈善总会章程摘要:一、汕头市龙湖区慈善总会简介二、总会宗旨与任务三、会员资格与权利义务四、组织架构与职责五、资金来源与管理六、慈善项目与活动七、章程修改与解释八、附则正文:汕头市龙湖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是一个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总会以“扶贫济困、助人为乐”为宗旨,广泛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帮助龙湖区乃至全市的贫困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总会任务一、筹集慈善资金,资助贫困学生、受灾群众、特困家庭等弱势群体;二、组织和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提高社会公益意识;三、开展与其他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合作与交流;四、推动龙湖区慈善事业的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会员资格与权利义务一、会员资格:总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单位会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
二、会员权利:参加总会组织的活动,对总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优先获得总会提供的服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义务: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维护总会合法权益,完成总会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条组织架构与职责一、总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二、理事会负责总会工作的决策与指导;三、监事会负责监督总会财务及各项工作;四、秘书处负责总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资金来源与管理一、总会资金来源: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补助、企事业单位支持等;二、总会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运作。
第六条慈善项目与活动一、总会每年定期开展助学、助困、助老、助残等慈善项目;二、总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临时性、紧急性慈善救援活动。
第七条章程修改与解释一、总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总会理事会。
汕头市龙湖区慈善总会章程

汕头市龙湖区慈善总会章程汕头市龙湖区慈善总会章程一、引言慈善事业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减轻贫困与痛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汕头市龙湖区慈善总会作为一家非营利性组织,将致力于加强慈善工作的领导、协调与推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社会力量,推动汕头市龙湖区慈善事业持续发展。
二、总会宗旨1. 依法从事慈善事业,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2. 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慈善事业,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氛围。
3. 积极倡导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培育社会责任意识。
4. 推动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慈善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确保慈善事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5. 进一步加强慈善事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组织结构1.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并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
2. 执行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总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并监督与决定各项具体事务。
3. 理事长:由执行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理事会会议,协调总会各项事务。
四、工作职责1. 积极组织慈善募捐活动,广泛开展捐款、捐物等形式的慈善行动,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2. 研究、制定和完善慈善项目的评估、申请和资助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3. 完善慈善事业的信息公开机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项目的申请、资助和使用情况。
4. 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5. 建立健全慈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和活动,提高慈善事业的专业化水平。
6. 积极参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吸取先进经验,提高总会的管理水平。
五、财务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记录和科学管理慈善资金和物资。
2. 慈善资金和物资应专款专用,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合理支出。
3. 每年定期开展财务与项目审计,确保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
慈善总会章程

慈善总会章程【实用版】目录一、总则1.宗旨2.依据和法律地位3.成员构成二、组织结构和运营1.组织架构2.会员权利和义务3.负责人产生和任期4.资金来源和使用三、慈善活动和管理1.慈善活动范围2.救助对象和标准3.慈善项目管理和评估4.合作与交流四、终止和清算1.终止条件2.清算程序正文一、总则第一条:本章程的制定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我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二条:本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
二、组织结构和运营第四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分别负责总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和非会员监督人士共同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权利包括参加本会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等。
会员义务包括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等。
第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本会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本会资金用于慈善活动和其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支出。
三、慈善活动和管理第八条:本会慈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救助贫困、支援灾区、帮助弱势群体等。
第九条:救助对象和标准根据本会慈善活动目标和资金状况确定,优先救助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群体。
第十条:本会慈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设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策划、实施、监控和评估。
第十一条:本会积极与其他慈善组织、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四、终止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会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慈善总会(英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
主要业务范围是:(一)筹募善款。
建立、筹募和管理中华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
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
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国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八)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国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其宗旨开展的使社会弱势群体规模受益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立项原则。
总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中华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立项范围。
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优抚、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六条立项材料。
立项材料主要有:捐赠方设立项目函、捐赠方资质、捐赠物资相关材料等。
一、捐赠方设立项目函:对项目宗旨和目标、援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管理费等有明确的阐述。
立项函需加盖公章或捐赠人签名。
二、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方是机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上述材料如是打印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捐赠方是个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产品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等等。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立项程序。
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立项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填写《项目申报审核单》(以下简称审核单)。
部门将立项材料和审核单提交给总会项目审批委员,由项目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八条立项审批。
部门向分管会领导写出书面报告,会同审核表、立项材料一同提交分管会领导。
分管会领导批准后,总会给捐赠方复函同意立项。
对于重大项目,需报会长审批,或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经办人与捐赠方拟定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
慈善基金章程
慈善基金章程第一章名称与性质本组织定名为“慈善基金”,为非盈利性公益组织,致力于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第二章宗旨与目的慈善基金的宗旨是倡导和推动慈善行为,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我们的主要目的是:筹集和管理慈善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正当的慈善用途;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提高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认识,鼓励更多人参与。
第三章组织结构慈善基金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监事会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由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组成,理事会的具体成员由理事长提名,并经全体理事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章理事长职责理事长是慈善基金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制定基金的发展战略和计划,提名理事会成员等。
第六章执行机构职责执行机构负责慈善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筹集资金、策划和组织慈善活动、管理资金等。
第七章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慈善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基金的运行情况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负责。
第八章资金来源与管理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
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章资金使用范围慈善基金的资金应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对贫困人群、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对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的公益项目的支持;对灾害事件的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
第十章地址与联系方式慈善基金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将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以方便公众查询和联系。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需经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并公布。
慈善基金理事会[日期]。
慈善总会章程范文
慈善总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1.1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是为了推动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升社会公益服务能力而设立的社会组织。
1.2总会的任务是组织、协调和推进各类慈善项目和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二条名称和地址2.1总会名称为“慈善总会”。
2.2总会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3.1总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2总会依法享有合法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4.2总会的财务收支以法律规定为准,进行公开透明的会计核算。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的种类5.1总会设立普通会员、理事会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级别。
5.2普通会员由关心慈善事业的自愿参加的人员组成;理事会会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荣誉会员由总会颁发给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6.1普通会员享有参与总会活动和项目的权利,并有表决权。
6.2理事会会员享有参与总会的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6.3会员有义务关心、支持和推动总会的工作,依法纳税,并遵守总会的章程和规定。
第七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7.1会员可以书面申请退出,经总会批准后,即可退出。
7.2在会员违反章程规定或有损总会声誉的情况下,经总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对其除名。
第三章理事会第八条理事会的组成和职权8.1理事会是总会的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8.2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总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并监督总会的工作。
8.3理事会的决议由多数票通过,并需有会议记录进行备案。
第九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9.1理事会的任期为三年,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9.2理事会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一次。
9.3理事会换届前三个月,总会应开展选举活动。
第十条理事会的责任和义务10.1理事会应组织和协调总会各项活动,推动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10.2理事会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总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10.3理事会应保证会员的利益和权益,并制定和完善会员管理制度。
慈善总会章程
慈善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慈善会(英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会址:。
第二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接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会坚持“”的工作方针。
主要业务范围是:(一)筹募善款。
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
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
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国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会员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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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慈善总会(英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
主要业务范围是:(一)筹募善款。
建立、筹募和管理中华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
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
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国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八)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国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会员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长办公会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部门正、副主任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只二以上会员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和必要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
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07年5月16日经中华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慈善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