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协会章程
慈善社团活动章程

慈善社团活动章程一、总则本章程为慈善社团的活动指导和规范,旨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
章程遵循并支持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社团组织的相关管理要求。
二、社团名称慈善社团的正式名称为「XX慈善社团」。
三、社团宗旨慈善社团的宗旨是以公益为核心,致力于推动社会公平、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组织结构1.会员大会慈善社团设立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社团会员组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
2.理事会慈善社团设立理事会,是组织的领导机构。
理事会由社团成员组成,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社团的日常事务。
3.秘书处慈善社团设立秘书处,是协助理事会进行日常工作的机构。
秘书处负责协调、组织和执行社团的各项活动,并负责社团的文件、资料管理等事务。
五、活动范围慈善社团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捐助和募集资金、物资等,用于扶助贫困人群、灾区人民以及特殊群体;- 组织和开展公益活动,如义演、志愿者培训等;- 参与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研究、咨询和交流活动;- 与其他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开展合作,推进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
六、活动执行慈善活动的执行由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根据社团的活动计划和资源情况,安排活动的具体实施,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理事会还负责活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
七、财务管理慈善社团的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理事会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的合法、透明和有效使用。
八、章程修改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经会员大会通过,经有关法定程序后方可生效。
九、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慈善社团所有,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要求处理。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慈善社团活动章程》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公益慈善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组织的宗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监督管理等,确保公益慈善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开展。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组织名称]第三条本组织宗旨:[宗旨描述,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本组织类型:[组织类型,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第五条本组织住所:[住所地址]第六条本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第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组织的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数]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本组织的重大事项;(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其他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人数]名理事组成,每届[年数]。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人数]名,副理事长[人数]名,秘书长[人数]名。
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会员第十六条本组织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慈善组织章程

慈善组织章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事业的组织和管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本慈善组织。
第二条本慈善组织的名称为“**慈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本慈善组织的宗旨是追求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本慈善组织的运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秉持自愿、无偿、互助的精神。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五条本慈善组织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本慈善组织的所在地为**市。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慈善组织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慈善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九条监事会是本慈善组织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第十条秘书处是本慈善组织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一条本慈善组织设会员,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遵守本组织章程,支持和参与本慈善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慈善组织的财产全部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第十四条本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公开、透明、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解散
第十六条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组织解散,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组织解散时,其财产应当依法处理并用于公益事业。
慈善组织章程范本

慈善组织章程范本
第一章组织名称与宗旨
本慈善组织名称为“爱心救助基金会”,宗旨为“传递爱心,救助困难”。
我们致力于为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支持和帮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治理
本慈善组织由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组织战略、监督和评估工作;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和计划;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组织活动、财务等事项。
第三章成员资格与权利义务
本慈善组织成员分为志愿者、捐赠者和正式成员。
志愿者可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但不享有决策权和表决权;捐赠者提供资金支持,可参与组织重大决策;正式成员享有决策权、表决权和监督权,需缴纳会费。
第四章资金来源与使用
本慈善组织的经费来源包括捐赠、政府资助、企业合作和社会募捐。
经费使用需符合组织宗旨,经过理事会审批。
每年需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监督。
第五章慈善项目与活动
本慈善组织将开展多项慈善项目和活动,如资助贫困儿童完成学业、救助孤寡老人、支援受灾地区等。
项目和活动的策划、实施和评估需经过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风险管理与监督
本慈善组织将采取多种风险管理措施,如项目审查、财务审计和监督举报等。
同时,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组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成员大会与章程修改
本慈善组织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议程包括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未来发展规划等。
成员大会的决议需遵循组织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章程修改需经过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投票表决,修改后的章程需报备相关政府部门。
慈善总会章程

慈善总会章程【实用版】目录一、总则1.宗旨2.依据和法律地位3.成员构成二、组织结构和运营1.组织架构2.会员权利和义务3.负责人产生和任期4.资金来源和使用三、慈善活动和管理1.慈善活动范围2.救助对象和标准3.慈善项目管理和评估4.合作与交流四、终止和清算1.终止条件2.清算程序正文一、总则第一条:本章程的制定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我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二条:本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
二、组织结构和运营第四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分别负责总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和非会员监督人士共同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权利包括参加本会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等。
会员义务包括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等。
第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本会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本会资金用于慈善活动和其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支出。
三、慈善活动和管理第八条:本会慈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救助贫困、支援灾区、帮助弱势群体等。
第九条:救助对象和标准根据本会慈善活动目标和资金状况确定,优先救助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群体。
第十条:本会慈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设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策划、实施、监控和评估。
第十一条:本会积极与其他慈善组织、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四、终止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会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
慈善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是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的热心慈悲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宏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悲救助活动,匡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慈悲协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会址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会业务范围(一)筹募善款。
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悲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
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悲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悲救助活动。
(五)慈悲志愿服务。
组建慈悲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悲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交流与合作。
参预和组织慈悲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类慈悲公益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悲事业的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匡助策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悲救助项目。
慈善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慈善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协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慈善协会以弘扬慈善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慈善协会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慈善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慈善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条慈善协会设立各部门,各部门负责协会的各项工作。
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三章工作任务第七条慈善协会积极开展救助贫困、助老、助残、助学等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八条慈善协会积极参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救援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救助。
第九条慈善协会开展慈善宣传,提高公众的慈善意识,培养慈善文化。
第十条慈善协会加强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慈善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二条慈善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完整、透明。
第十三条慈善协会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慈善协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团体会员必须是合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慈善义务等义务。
中国慈善家协会

中国慈善家协会中国慈善家协会成立于2008年10月、10日,由从事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单位及关心热爱慈善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是经过香港政府依法核准登记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慈善机构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为困难群体服务,发挥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宗旨。
协会协助募集的善款全部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专款专用,不提取任何管理费。
中国慈善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法律修定。
第二条中国慈善家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philanthropist Association 中文缩写:CPA)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协助慈善机构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大众服务,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本会接受相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是:(一)协助慈善机构募集善款。
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但是,不直接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不直接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二)赈灾救助。
协助慈善机构开展救灾赈济工作,(三)扶贫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协助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协助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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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协会章程泾阳县慈善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泾阳县慈善协会是由在泾阳县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泾阳县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阳县委员会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一)筹募善款。
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
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
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交流与合作。
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类慈善公益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善救助项目。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
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我县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开展与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志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五)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五)通过议案和决议;(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行使第十四条(一)、(四)项的职权;(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七)决定聘请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九)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慈善专员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监事会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
由5—7名监事组成。
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一)会员会费;(二)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三)组织募捐的收入;(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七)本会存款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泾阳县慈善协会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增值收入)。
第三十一条资产使用范围:(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资产使用方式:(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三条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仍不满意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