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
社会保障部门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建议

社会保障部门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建议[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期望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当前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并未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
鉴此,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进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正文]一、提高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目前,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较低,难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因此,我们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适当提高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确保其能够覆盖更多的医疗、生活等方面的费用,为孕妇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增加生育津贴的发放频次目前,生育津贴的发放频次较低,使得一次性的津贴难以满足孕妇和新生儿的实际需求。
因此,我们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生育津贴的发放频次,使其更加频繁地向孕妇发放,确保能够更好地帮助孕妇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三、对高龄产妇给予额外关注和待遇随着社会发展和晚婚晚育趋势的增强,高龄产妇的比例也在逐渐增多。
考虑到高龄产妇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们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高龄产妇给予额外的关注和待遇。
例如,适当提高高龄产妇的生育津贴额度,为她们提供更全面的健康服务等。
四、加强生育保险待遇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目前,很多人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政策并不了解,导致他们未能及时享受到相应的保障措施。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居民对生育保险待遇的认知度,以便更多的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保障。
五、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当前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较为僵化,不够灵活。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我们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动态调整的机制。
这样,当社会发生变革时,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也能够及时跟进。
[结论]通过以上的建议,我们相信社会保障部门能够更好地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提高其实用性和适用性,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求。
同时,我们也期待着相关措施能够尽快得到实施,为广大孕妇和新生儿提供更好的保障。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王洁琼来源:《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17年第5期女职工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待遇主要有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两个部分组成。
是保障育龄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利益的重要措施。
国家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先后于1994年底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12年11月20日人社部发布《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极大地促进了生育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给广大女工带来了福音,但是,毋庸置疑,目前我国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开展情况并不乐观,存在着企业领导认识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健康,进一步加大生育保险的实施和有效利用,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工作现状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存在的问题(一)部分企业领导对生育保险缺乏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增强了职工保险的法律意识,对于关系到职工退休和就医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缴费落实,但对于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的认识相对不予重视,认为女工生育保险,涉及人数少,阶段性明显,又有医疗保险可以替代。
表现为国家1994年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即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落实生育保险也在近几年期间。
还有部分企业虽落实了生育保险,一旦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波动,首先就会欠交或停缴生育保险费用,致使生育保险落实得不到保障。
(二)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与职工的工资结构改革和医疗费用提高不适应。
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化,职工的工资结构发生改变,职工收入中基本工资部分占工资收入总数的比例不断下降,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计发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导致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实际数额相对下降。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中的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

2018年第6期【摘要】农村机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一直以来都是党和政府重点完成的目标,加强农村机体经济组织发展能够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农民基本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然而,结合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状来看,其中还存在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国应积极对针对现行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逐步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体系。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存在问题;优化对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更不同于行政机关,有着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对村级集体经济予以巩固和发展壮大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使农民共同富裕顺利实现,推动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脚步的关键。
但因其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及对相关书籍资料的阅读思考,谈谈对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看法,希望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存在问题(一)组织资金短缺问题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都存在资金缺乏的现象,很多合作组织难以顺利运行下去,想要得到壮大更不可能。
而大部分的新合作社,启动资金极为缺乏,固定的办公长场所尚未建立,他们一般就是在协会会长或社长的家里进行办公。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少之又少,而只有通过注册登记的,才能拥有企业法人的资格,才可以向农村信用社会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二)法律地位尚未明确我国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企业法人进行了明确分类,也就是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1]。
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地区稳定、社区经费开支、经济发展的职能,对以上四种企业法人的界定都较不合理。
并且,立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项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成本经营之上的,相同类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相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利用者和提供者,采取自愿的形式、民主、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享有基本需求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障范围有限社会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给予不同群体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等)的社会保险保障不足,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面临诸多难题。
对策一: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应当加大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既要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要增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功能,使得更多群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
问题二:保险待遇不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享受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足,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策二:提高保险待遇水平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的水平,确保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险待遇,真正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等待遇的稳定支付。
问题三:缴费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和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虚报缴费基数,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受到一定影响。
对策三:完善缴费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问题四:信息不透明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导致参保人对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了解不清。
对策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平台,并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如何完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如何完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李倩【摘要】<正>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安定,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公平,有利于女性竞争上岗和公平再就业,更有利于提高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
生育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惠民政策,不会走向终结,而是会不断地进行政策的调整完善。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生育保险立法不完善,执行力不强国务院于1999年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而《生育保险条例》迟【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2页(P19-20)【作者】李倩【作者单位】天津社保医保结算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2.3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安定,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公平,有利于女性竞争上岗和公平再就业,更有利于提高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
生育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惠民政策,不会走向终结,而是会不断地进行政策的调整完善。
(一)我国生育保险立法不完善,执行力不强国务院于1999年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而《生育保险条例》迟迟没有出台。
生育保险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使得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甚至参保企业忽视生育保险的存在,忽略其意义。
与此同时,各地进行生育保险改革所依据的就是“意见”、“通知”以及“试行办法”等,造成了生育保险制度执行起来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体范围狭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3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我国公民才能够参加生育保险。
这样使得生育保险的主体被限制在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的范畴内,对于流动人口、城镇下岗职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农村人口都被排斥在法定的生育保险主体范围之外。
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一直保持在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人数的50%左右、略高于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一半。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 覆盖范围不足: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许多人群无法获得生育保险的保障。
2. 补助金额不足:生育保险的补助金额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在育儿期间的高额开支。
3. 管理不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资金流向不明确,可能存在滥用现象。
对策:
1. 扩大覆盖范围:政府可以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保障范围扩大至更多的人群,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
同时,可以鼓励企业提供生育保险作为员工福利,增加保障范围。
2. 提高补助金额:政府可以适时提高生育保险的补助金额,确保补助能够覆盖到育儿期间的主要开支,如孩子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3. 加强管理规范: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监管和审计,杜绝滥用和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另外,社会也可以积极参与生育保险问题的解决,如提供支持和帮助给予生育保险的相关机构,监督政府的资金使用情况,共同推动生育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参保人员范围不够广泛。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并未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
这些人口群体的参保意识不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他们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2. 社会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提出时间并不长,加之国民经济总量有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3. 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够公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目前,一些地区和人群的社会保险待遇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4. 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基层的零星管理和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导致一些社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欺诈行为。
二、对策1.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从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2.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筹集和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缺口和挪用现象。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投资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法》制度创新及其完善研究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 um N o.102)《社会保险法》制度创新及其完善研究韩桂君1,沈大力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60;2.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武汉430073)摘要:《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实施近两年的时间里,一方面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实现我国社会保障正常化、法制化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施中也发现了明显的不足之处。
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给出一些完善建议,必将有助于《社会保险法》的完善及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其立法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创新;不足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 F3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127—05一、引言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
此次《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前,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
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使我国当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
这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筹资渠道、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观念也发生重大变革,对客观存在的社会风险和对人本身的一些看法有所转变,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有了更高的期盼,《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即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生育保险制度如何健全完善
生育保险制度如何健全完善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当前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覆盖范围有限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集中在城镇职工,而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尚未被充分纳入。
这导致了部分生育妇女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障,增加了她们的生育负担和风险。
2、待遇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包括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支付水平以及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等。
这种不统一不仅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也给跨地区就业的职工带来了不便。
3、与其他制度衔接不畅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重复参保、待遇叠加或缺失等问题。
例如,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上,可能会出现与医疗保险的交叉和模糊地带。
4、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生育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存在一些不足,如手续繁琐、审核时间长、服务质量不高等。
这给参保职工带来了诸多困扰,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1、扩大覆盖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可以通过制定灵活的参保政策,如降低缴费门槛、允许按一定比例缴费等方式,提高这些群体的参保积极性。
2、统一待遇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框架,明确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和支付期限,规范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
同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给予一定的调整空间,以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3、加强制度衔接完善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避免重复参保和待遇冲突。
例如,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可以明确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划分,实现无缝对接;在生育津贴的发放上,可以与养老保险等制度相协调,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优化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简化手续,缩短审核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讨论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障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对于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保障范围不明确或者不全面。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适当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保障范围和权益,提高社会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缴费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节省成本,选择将个人应缴部分转嫁给员工,导致员工负担加重;另一些单位则存在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缴费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单位进行罚款和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缴费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保险待遇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待遇的标准,但由于不同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有差异,导致保险待遇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另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高,造成社保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待遇标准。
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加强对保险待遇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平合理性。
四、社保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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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摘要: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关系到广大育龄女性的切身利益。
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第一部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现了由企业保障向社会统筹的转变。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进步,原有的生育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此环境下,《社会保险法》应运而生。
本文对《社会保险法》与《试行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制度内容进行了评析,对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策略分析
生育保险关系到妇女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已实行了半个多世纪,两次被写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我国于2011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使生育保险制度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女性健康,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暂时中断,并由国家和社会向其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保健需要,促使生育女性身体的健康恢复。
生育保险提供的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始于新中国之初,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创建。
生育保险制度虽然没有单独立法,但已经对企业职工生育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8年颁布了自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和规范的保护妇女生育健康的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效保障了妇女生育及获得劳动的权益。
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逐渐分离出来,更加具体与细化,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保险法》应运而生,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社会保险涵盖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其中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社会保险法》相对《试行办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进步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更为严格
《试行办法》并未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及管理使用明确要求。
而《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基金统筹层次提出要求,指
出生育保险基金要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而对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也立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基金的管理更为科学、严格。
(二)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更为广阔
《试行办法》的保障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所辖的职工。
流动妇女及多数农村妇女都没有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内,而现实情况下,许多有资格参保的男职工也享受不到生育保险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妻子没有工作的家庭来说,丈夫参与了生育保险,由于妻子没有工作也无法享受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种家庭来说不公平。
《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明显弥补了这一不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同时明确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保障范围,这样部分非职工女性虽然不能直接参加生育保险,但只要配偶一方参加,同样可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
(三)生育保险待遇内容更加具体
《试行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模糊、杂乱。
而《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立法的表述更明确、更具有条理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详细说明了生育医疗费用的项目以及生育津贴的几种情形。
四、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虽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立法规定,层次偏低,强制性差,不能有效约束企业行为。
因此我国需制定一部全国统一性的《生育保险法》,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职责,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切身利益。
(二)继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障对象取得巨大进步,但流动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仍然得不到落实。
流动人员多为年轻人,他们的就业不稳定性,不便于及时享受应有生育保险保障,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纳入与本地户籍同样的管理模式中,要不断完善生育保险转移接续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因为就业不稳定性而导致的断保现象。
(三)加大生育保险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我国目前实施的生育保险监督管理措施并不够,对于拖欠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企业缺乏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对于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的企业要责令其执行,对于骗取生育保险金的要责令其限期退还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仅不给予生育保险相应待遇,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实践,我国生育保险已取得可喜成绩。
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生育保险完善的探索,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一定会不断发展,更好
地保障国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