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54731
第七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 7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本节学习目标
掌握基本养老保险的 含义 了解基本养老保险的 构建原则 重点掌握我国城镇职 工和农村基本养老保 险的政策内容。 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 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 行分析。
人中老龄化与养老问 题
养老保障制度
对政府立法确定范围内 的老年人口,提供养老 补偿,以保障老年人基 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6.养老金支付 根据领取养老金方式的不同,领取养老金的人群分为制度 新人、制度中人和制度老人。(1) 制度新人的基本养老 金待遇。统账结合制度实行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职工被 称为“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 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的平均值 为基数 , 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 。个人账户 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 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 龄、 利息等因素确定。对于虽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 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 , 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 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 制度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 前参加工作、实施 后退休的职工被称为 “中人”。中 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较短 , 个人账户中的累计额 较少 , 因此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 上 , 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 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年月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全文

年月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全文社会保险法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之中。
自2011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了新版《社会保险法》。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部法律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全文分为十二章共一百四十四条,内容十分丰富和系统。
其中,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保障模式。
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组织形式、基本制度和资金来源。
在养老保险方面,本法规定了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居民自愿参加并缴纳。
医疗保险方面,规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由个人和政府给予补助缴纳。
失业保险是指对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生活保障,规定了失业职工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及发放机制。
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职工发生的意外伤害,对工伤职工提供适当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用。
第六章至第七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管理制度。
其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征收比例和征收对象等。
第八章则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和管理职责,包括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宏观调控和部门之间的监督协调。
第九章至第十一章规定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险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赔偿责任等。
其中,规定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职责范围、参保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参保人在缴费和使用社会保险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规定了社会保险收费和使用的监管机制、社会保险监察和检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等。
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总之,《社会保险法》的全文内容十分丰富,覆盖了社会保险的各个方面。
通过全文的学习和理解,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也能更好地参与和支持国家的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摘要:1.社会保险法的概述2.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概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能够得到经济和社会保障。
该法从1994 年起实施,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法律。
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社会保险的种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五大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及缴费比例,同时明确了劳动者在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5.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影响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劳动者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不断加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广大劳动者在失去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得到了经济和社会保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同时,社会保险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使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 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
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其实《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笔记,主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Social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内容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包括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享受权益、社会保险的费率、缴费和补缴、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意义与实施效果。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权益适度保障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劳动者,不论其身份和职业;平等性原则强调所有参保人员应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益;权益适度保障原则要求社会保险制度既要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能过度给予一部分人员特殊待遇;可持续性原则强调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和长期稳定运行。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指导。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种社会保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五种社会保险覆盖了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方面的风险保障需求。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农民工等。
这些规定为不同群体的参保权益提供了保障。
三、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享受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享受权益,包括年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缴纳满足法定缴费年限,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医疗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和限额,保障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
(实用版)
目录
《社会保险法》概述
1.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
2.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监管
正文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社会帮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一、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五大类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五大类保险涵盖了劳动者在各个阶段的生活需求,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1.养老保险: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劳动者在生病或受伤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3.失业保险: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基本生
活。
4.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监管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由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通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同时,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之,《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中国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国人大网日期:2010-10-2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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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08-11-01] [已浏览:111次] [文章来源:营口市图书馆]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属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有五个特点:
(一)保障性。
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法定性。
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
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险,安定社会秩序。
(三)互济性。
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
社会保险费用衽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福利性。
社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五)普遍性。
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有以下五大功能:
(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增进劳动者体质。
(三)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四)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五)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保险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
社会保险机构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能是:
(一)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政府制定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
(二)受政府委托负责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制定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给付业务规程,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培训和考核社会保险业务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六)负责搞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我国劳动法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享受养劳保险待遇的条件
在我国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因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的原因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而有所不同。
1、因退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一)的有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交费满15年的,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2、因离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达到法定离休条件均可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
(2)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待遇;
(3)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敌占区从事革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