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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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

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文是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执行。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摘要: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语正文: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急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费用。

此外,上海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3.失业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补助和促进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5.生育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假津贴和生育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为确保上海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解释和细化的规定,旨在明确社会保险的实施方式、条件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参保范围和条件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

例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对于失业保险,细则规定了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等。

2. 缴费标准和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细则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比例,以及缴费的时间和方式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

3. 社会保险待遇和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程序。

细则规定了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工伤保险赔偿等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条件。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支付方式。

4.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5. 社会保险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

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和效果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对于社会保险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上海社会保险法是上海市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保障上海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福利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行,对于保障上海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上海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该法,上海市民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

这些保险制度可以为上海市民提供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得到保障。

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

根据该法,上海市民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获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确保上海市民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上海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

根据该法,上海市设立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运行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和使用。

根据该法,社会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来筹集。

同时,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能够合理、公正、透明。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行,对于保障上海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法的实施,上海市民可以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险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同时,该法的实施也可以促进上海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上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对于上海市民和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上海社保新政策

上海社保新政策

上海社保新政策,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生活在上海的人一定非常关注社保政策,上海社保新政策,盘点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从09年开始上海社保不在限制户口,上海1日出台并施行一项“社保新政”,开始打破上海多年来的“户籍壁垒”,吸纳农民工等外来人员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

上海社保新政策,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上海社保新政解读:从户口之名到待遇之实根据户籍新政的申办条件规定,持居住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应当满7年。

而大量在上海定居并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工中,仅有少部分人参加了简称“城保”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而大多数人参加的是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没有“城保”,也就无缘享受“居转户”。

“此次社保新政的出台,把上述情况考虑到了实处,为两种保险提供了衔接的通道,这也就为一些农民工的落户打开了一扇窗。

”认为,社保新政的一个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上海为外来人员和“城里人”享受同等的生活保障和生存状态,开始推进从“户口之名”到“待遇之实”的制度完善。

“户籍只是一个本子,其价值说到底就是待遇,而这些待遇里就包括了社保。

”王大犇表示,目前在一些地方,“户籍之别”与“待遇差距”紧密“挂钩”,外来人员期盼一个“城里人”的名头,说到底就是希望有机会和城里人过一样的生活、享受同等的权利。

今年以来,上海接连推出了“户籍新政”和“社保新政”,“平等”也就更显得“实至名归”。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日出台并即日施行一项“社保新政”,这一政策打破了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的“户籍壁垒”,为这一人群获得“与城里人相同的社保待遇”打开了一扇“制度之窗”。

中国政府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户籍政策为的是限制农村和城市的劳动力流动。

然而户籍制度在走过了50多年后的今天,改革的号角再次吹响:近一段时间以来,继“国务院要求取消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后,“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的“上海户籍新政”,更引起人们的关注。

剥离城市福利的前提,必须是将这些现有的福利平等加之于全体公民,而不是仅仅将它从市民身上剥离开去。

《上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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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社会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对于指导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暴露出一些问题,况且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情况不同。

于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管理办法,那么《上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

上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一、上海社会保险法的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上海市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该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共享和可持续性,强调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社会统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条件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另一重要内容。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从业人员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旨在减轻从业人员医疗负担。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缴费,失业人员可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

此外,失业保险制度还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再就业。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等。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

同时,加大对违法单位的查处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社会的影响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上海市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该法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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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

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1.《社会保险法》确立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五、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身份证号成为社会保障号码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七、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1.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八、外国人就业社会保险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目前等待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最新信息: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6月10日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2.外国人缴费强制性,除与当地国家签订互免协议的,目前我国只与韩国、德国签有协议。

所谓互免协议是指我国已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

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也不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附:目前《社会保险法》与原上海市规定有冲突的问题:1.原上海市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加连续工龄满10年,可领取养老金。

如果是自由职业者须满足缴费满5年的条件;2.从2011年5月开始(市政府15号文);3.必须满足15年的标准。

第三部分具体五大险种政策的变化(仅限上海地区)(一)本次政策调整涉及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1)26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2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7号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40号关于贯彻《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07)4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沪府发(199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沪府发(2011)35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二)本次社保法上海新政总体框架介绍一、上海市7月1日前的社会保险体系1、城镇社会保险:上海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外国人(可以参加)2、小城镇社会保险:企业:注册在郊区的用人单位个人:新开户、原参加城保的其他人员可以协商。

3、综合保险外地农村户籍4、农村社会保险企业: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农村户籍二、上海市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体系1、城镇社会保险(1)参加五险人员:上海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外国人(除签订有外交互免社会保险协议国家公民在中国工作的除外,其余必须参加)、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比例不同)(2)参加三险人员(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依然未纳入)外地非城镇户籍人员2、农村社会保险企业: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农村户籍3、城市居民社会保险本市城镇户籍非就业居民社会保险2、各类社会保险办理方法简介(1)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参加人员为上海户籍、居住证人员和外地城市户籍人员,具体办理手续:上海户籍: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A类居住证: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外地城市户籍:先外管所办招工,再办社保上海户籍可以网上操作或去社保中心办理A类居住证和外地户籍须去社保中心办理。

(2)外来从业人员社保新政外地非城市户籍人员直接去外管所办理招工和社保。

原综合保险人员在7月15日-7月26日在网上进行综保转社保操作。

三、过渡期内原综合保险、小城镇保险人群过渡期及待遇的特别说明1、小城镇保险人员(1)按“人员锁定,新老分开”原则实施。

(2)2011年6月30日已参加了小城镇保险的,设置三年过渡期政策调整为参加城保。

(3)2011年7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按城保直接执行,无过渡期。

(4)对于原征地工,即缴费至15年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5)小城镇保险过渡期享受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实行过渡期优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过渡。

医疗保险:住院与门诊大病与城保一致。

门诊第一年个人缴费1%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计入,个人账户用完后的待遇按城保办法执行;第二年门诊与城保一致。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综合保险人员(1)三险金的缴纳由社保中心统一账户进行缴纳。

(2)原7月1日前的补交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老年补贴按实际发放。

(3)原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折算城保缴费年限。

(4)外来非城市户籍人员只能缴纳三险。

(三)新三种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比例的变化情况: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原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2、原参加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3、原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外来从业个人: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等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三、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等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注:关于综合保险取消引发企业及个人成本的变化表(四)调整政策后各类社会保险的享受待遇一.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调整的原则:1.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虚帐实记)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5.(政府补贴列入养老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调整的亮点:1、遗属申领待遇由社保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2、病残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前完全丧劳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0,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新政:完全丧劳人员一律发病残津贴。

(具体执行时间未定)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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