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新政细则
新政“沪12条”

新政“沪12条”解读第一条:定性调控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第二条:房贷政策(一手、二手)政策:首套三成,二套五成,三套停贷,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非本市居民应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一手、二手)政策: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套数限购(一手、二手)政策: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
(将极大打击上海楼市的成交量)第五条:房产税积极准备(一手、二手)政策: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手)政策: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上海房产新政解读

上海房产新政解读近年来,随着上海人口的持续增加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价居高不下成为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有效控制房价,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的房产新政。
本文将对上海房产新政进行解读。
一、购房资格为控制上海市房产市场的需求,上海政府自2016年起开始实施了购房资格限制政策。
这一政策规定,购房人必须持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者在上海连续工作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5年以上。
同时,上海非户籍居民购房需符合积分制度,积分通过社保缴纳、纳税、公积金和学历等一系列条件来计算。
通过这种方式,上海政府有效控制了购房人口的数量,从根本上抑制了房价的上涨。
二、二手房限购上海市政府另一项重要的房产新政是二手房限购政策。
根据规定,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房首套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且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此外,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满足积分制度的条件。
这一政策有效控制了房价的快速上涨,同时也保护了上海本地居民的购房权益。
三、限制企事业单位购房上海市政府还对企事业单位购房进行了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关的人员购房只能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商品房。
这一政策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企事业单位过度投资房地产市场,有效减少了市场供求的失衡。
四、限制投资购房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炒作,上海市政府出台了限制投资购房的政策。
根据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者需缴纳30%的个人所得税;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购房者需缴纳4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有效遏制了投机炒作的现象,降低了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风险。
五、加大土地供应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上海市政府加大了土地供应。
通过增加土地供应量,引入更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市场竞争,有效降低了房价。
此外,上海政府还鼓励开发商加快房地产项目的推进,通过增加供应量来满足市民的购房需求。
六、加强楼市监管上海市政府还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房地局【发文字号】沪房地交[1995]302号【颁布时间】1995年07月01日【生效时间】1995年07月01日【全文】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页脚内容1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上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内资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售,需持有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复。
最新上海房地产政策解读

新政解读—从紧控制经营性土地的供应,减少后续供应 Nhomakorabea善供求失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 管理,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为了让房地产市场健康 发展,从一级市场开始调控,减少后续供应,改善供求失衡现状,促 进存量房源的消化。
新政解读—加强监管和透明度,建立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
注: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执行;第六条至 第九条、第十四条执行期限: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新政解读—税收减免,减少交易环节压力
通过免受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降低契税减少买卖双方 商品房交易环节的负担(主要倾向于买方),来鼓励和调动买方市场 的积极性,并通过免征三级市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降低二手房营 业税的免征标准(普通住房超过2年),来加速二手房的供应、增加 二手房的议价空间,活跃三级市场。
新政解读—加大旧城改造,释放部分被迫性需求
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重点对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 屋实施改造,“拆、改、留”并举,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 释放部分被迫改善型需求,消化部分存量房。
新政解读—加大廉租房的补贴范围,增加廉租房的需求
扩大廉租房的标准,增加了收益人群,从政府层面来讲首先是 解决了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增加了商品房的需求,通 过政府的回购,加速了存量房源的消化。
八、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 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 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 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新政主要内容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05.29•【字号】沪房[1991]公字发第226号•【施行日期】199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的通知(沪房[1991]公字发第226号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经营公司:为便于《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现将《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一、关于系统单位房屋授权或委托房屋经营机构出租的问题(1)系统单位自行设置经营机构出租房屋的,根据规定应向房管局申报登记,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出租房屋并行使其经管管理职能。
(2)系统单位出租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房屋的,可指定所属部门办理出租业务,并须到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3)系统单位委托房屋经营单位代理经租房屋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代理经租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代理经租合同。
二、关于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赁合同问题出租人应在收到住房调配单和债券发售单位盖章后的《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单》及《住宅债券认购证明书》十五天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
调配房屋如果是冻结房屋,房屋受配人须持住房调配单和《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单》及市房管局开具的解冻单在一个月内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
订立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参加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则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授权;合同文本须加盖上级法人单位公章和实际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公章及其经办人签章。
上海房产 新政 解读

上海房产新政解读
上海房产新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普通住宅认定标准调整:根据新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即认定为普通住宅。
这一调整大大降低了交易税费,对于购房者来说具有更实的实惠。
2. 首付比例下降:首套住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域,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3. 房贷利率下限调整:上海新政前后,首套住房房贷利率从原来的
4. 55%降到了4.1%,二套住房房贷利率从
5.25%降到了4.4%。
这将降低购房者的还款压力。
4. 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满足条件的购房者,不满5年的住房可以省下一半的个税,满五年的住房可以免除增值税。
这一政策将为购房者节省大笔费用。
5. 差异化政策: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域,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以满足当地居民的购房需求。
总的来说,上海房产新政旨在降低购房者的负担,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对于在沪有一套住房、准备购买二套的改善群体,以及在沪无
房、刚需购房的群体,都将受益于此次新政。
此外,新政还有利于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增长。
需要注意的是,新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对部分购房者产生一定影响,例如那些刚好卡在新政节点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人。
但长远来看,房产新政有利于市场稳定和购房者利益。
购房者应保持理性,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购房时机。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上海市政府于2024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并于2024年发布了《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
一、纳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对象为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和企业。
纳税义务即所有的房产所有者都需要按照规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房产开发税,但购买作为自用住宅的个人及家庭购买的首套普通住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上海市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和房产的评估价值来计算。
市场价格是指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房屋交易价格,评估价值是指根据政府评估部门评估房产价值来计算的。
房产的税率根据房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普通住宅的税率为0.5%,商业用房的税率为1%,而豪宅和商用写字楼等高端房产的税率会更高。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网站查询。
三、房产税的缴纳方式《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缴纳方式。
房产税征收周期为一年,按年度计算。
纳税人需要在每年的2月份前,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
缴税的金额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缴纳。
四、税收优惠政策上海市对个人住房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个人及家庭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在购买第二套住房和豪宅时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其次,对低价位的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税率可以适当调低。
此外,政府还对购买新建和二手住房的个人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可以在政府相关网站查询。
五、房产税的用途上海市房产税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发展。
房产税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城市的交通、环境、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服务,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六、税务部门的监管政府税务部门对房产税的征收进行严格的监管。
纳税人需要按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如有拖欠或逃税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7836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a.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4.29施行日期1991.04.29文号沪府发[1991]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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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新政细则
据上海市政府网站消息:上海市政府10月7日发布通知,批转了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
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
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
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
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
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
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
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
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
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