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重点内容整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摘要: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语正文: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急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费用。
此外,上海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3.失业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补助和促进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5.生育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假津贴和生育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为确保上海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社会保险法的具体执行细则,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保障泛博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对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和相关数据统计。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和管理细则,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1. 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哪些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以及参保的条件和程序。
2. 社会保险费率和基数的确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和调整机制,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计算方法。
3. 社会保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4.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对于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以下是一些相关数据和评估结果:1. 社会保险参保率的提高: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得更多的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率显著提高。
2. 社会保险待遇的提高: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等得到了明显增加。
3. 社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和透明,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健康运行。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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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解释和细化的规定,旨在明确社会保险的实施方式、条件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参保范围和条件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
例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对于失业保险,细则规定了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等。
2. 缴费标准和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细则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比例,以及缴费的时间和方式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
3. 社会保险待遇和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程序。
细则规定了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工伤保险赔偿等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条件。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支付方式。
4.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5. 社会保险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
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和效果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对于社会保险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社会保险法百科

社会保险法百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可以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满足人民对健康、幸福生活的需求,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保障责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法律之一。
以下是《社会保险法》的百科知识。
一、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其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构和个人。
二、社会保险种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些保险主要覆盖了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
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养老金、退休金等待遇。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药品费用等。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工伤受害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的工伤或职业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抚慰金等待遇。
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等待遇。
5.失业保险三、社会保险缴纳和待遇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等内容。
个人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个人与用人单位各承担一部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3.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费组成,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运营等开支。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发放和监督管理。
一、参保范围1.1 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全职、兼职、暂时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1.2 参保类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五种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各种保险的参保范围有所差异,但都应当覆盖合法劳动者。
1.3 参保义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2.1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保险,缴费基数有所不同。
2.2 缴费比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而定。
2.3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确保缴费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三、待遇发放3.1 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
3.2 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等。
3.3 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再就业补贴等。
四、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 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预社会保险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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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整理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规定。
有关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都是“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津贴计发: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原规定根据个人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有个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最后一句话是: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问题:(注:先行支付只支付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规定为第三人先行垫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缴工伤保险后的待遇支付问题: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认定时间:可网上申报(青岛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网社保申报模块),网上申报后还需到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原则上30日内申报,超过30天,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超过一年不予受理。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保安)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注:乘坐公交车,汽车停止行驶,下车过程中摔伤,不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不仅将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了认定范围,而且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这一限定要求职工凡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要及时地报告公安交通部门,以便认定事故责任。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一)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2、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到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时,携带的相关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3、门诊病历;4、医疗费报销凭证。
(二)医疗期间的生活费1、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通知职工本人。
工伤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偿金,其支付标准见下表(支付月数为本人工资的月数):(二) 1-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三) 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四)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读:新《条例》一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二是增加了聘用合同解除后也应当享受的待遇,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
青岛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充分体现了全国职工的“同命同价” 。
按照2010年公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支付38.2万元,约为原工亡标准的3倍左右。
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一)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解读:本次修订《条例》增加一条,一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复议或诉讼的法律途径,恶意拖延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为了减轻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垫付压力。
(二)未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时,需备齐下列及工伤相关的基本证据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及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⑤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可不提供)⑥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1)简化了工伤认定流程。
新《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
工伤认定决定主要有三种结论: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终止认定等。
(2)增加了中止程序。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取消了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
即申请人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