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88条

社会保险法第88条(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信息二、社会保险法的具体法规内容三、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监管四、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五、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信息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从 1995 年正式颁布,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社会保险法的具体法规内容社会保险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五大类保险。
三、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监管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后的 30 天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为职工购买全额社会保险,即 5 险一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而职工则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要求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摘要: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语正文: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急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费用。
此外,上海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3.失业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补助和促进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5.生育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假津贴和生育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为确保上海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2021社会保险法

2021社会保险法摘要:1.引言2.社会保险法的背景和重要性3.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4.社会保险法对个人和企业的影響5.结论正文: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2021 年,我国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2021 年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适应这一需求,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2021 年,我国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修订,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
2.社会保险法的背景和重要性社会保险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
在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项目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使得他们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支持。
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保障体系,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保障。
3.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2021 年社会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
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将更多的人群纳入了保障范围,如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
(2)提高了保险待遇。
此次修订提高了各项保险的待遇水平,使参保人员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3)简化了办事程序。
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参保人员。
4.社会保险法对个人和企业的影響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对个人和企业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对于个人来说,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使得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提高了保险待遇,使得参保人员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2)对于企业来说,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同时,简化的办事程序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5.结论总的来说,2021 年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了保险待遇,简化了办事程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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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发放和监督管理。
一、参保范围1.1 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全职、兼职、暂时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1.2 参保类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五种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各种保险的参保范围有所差异,但都应当覆盖合法劳动者。
1.3 参保义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2.1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保险,缴费基数有所不同。
2.2 缴费比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而定。
2.3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确保缴费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三、待遇发放3.1 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
3.2 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等。
3.3 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再就业补贴等。
四、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 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预社会保险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摘要:1.社会保险法的概述2.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概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能够得到经济和社会保障。
该法从1994 年起实施,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法律。
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社会保险的种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五大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及缴费比例,同时明确了劳动者在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5.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影响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劳动者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不断加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广大劳动者在失去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得到了经济和社会保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同时,社会保险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使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退休保险:包括退休金的计算和发放、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退休金的追加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相关规定。
2. 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失业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失业人员的援助措施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内容。
3. 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条件等内容。
4. 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生育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法第五章规定了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权益,并保证他们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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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一)养老保险第二是关于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养老保险搞一个什么样的模式,现在第11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这是我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资金的筹集模式。
从世界上来说,养老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现收现付的模式,一种叫积累模式。
现收现付模式是把当年所有社会保险费的收入用于当期的支付。
完全积累模式是个人为今后的养老做储蓄,这个钱交给国家,国家让一些组织机构去运转,保值增值,自己交的钱完全用于今后的养老,这是完全积累,完全积累模式比较典型的有新加坡、拉美等一些国家。
现收现付模式有德国等国。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个人账户如何做实,我国现在空帐1万多亿,过了20年时间做实,能做到多大的规模?10万亿。
现在做实了1600亿,空帐了15000亿,做实是很小的一部分。
个人账户这一块积累能否应对老龄化需要研究,由此说是否需要做实我个人觉得也需要研究,同时你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第三,财政的责任。
搞社会保险法要明确财政责任,第13条讲“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13条第2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国家财政在整个基本养老保险当中应当占多大支出比例?从国外来看,一般国家在30%—50%之间,北欧福利性国家财政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比较低的是美国,为26%左右,我国财政在这方面承担的比例,历年基本占支出的10%左右,比例也比较低。
所以社会各界包括有关部门、专家提出是否能够明确一个具体比例,20%比较低也写清楚,这不是没道理,应该进一步明确。
但写着明确的比例也有难处,所以从几方面对财政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而不是明确写出了一个比例,这几方面做出的规定,基本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关于费率。
费率是最基本的,让老百姓按一定的比例交费,那按什么比例交费要有一个明确规定,税率我们都有明确规定,同样的,既然社会保险费是强制的,费率也应当要法定,这有道理,我个人是赞成。
但如果我们对现在的费率做统一的规定比较难,我刚才说了,我们的养老保险是工资总额的20%,如果再加上医疗、工伤、生育的保险,会占到40%左右。
在一个是待遇条件,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养老保险最初是多交多得,少交少得,大家对这个方案不大赞成,反复磨合,磨合出可以转交。
这是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我想说的是否定了一次性支持,现在按8%一次性支持给人家的模式给否定了,今后如果不给安月领了,一次性给你钱这种做法在常委会审定中是彻底否定的。
有人说过了7月1日还能否一次性支取?我说到了7月1日以后一次性支取是违法的,这个不能再一次性支取,做法是不合适的,至少没有起到养老作用,所以给否定了。
(一)养老保险另外是转移接续问题,我走了怎么办?比如南京一个人交了10年,到了深圳交10年,两地都不能转移接续,最后退休,20多年的工龄谁也不给钱,结果打官司。
有人跟我说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我说解决的是个案,制度上要有规定,因为我们统筹层次都比较低,现在各种基金有些是在市里统筹,有些是在县里统筹,做到全国统筹的不多。
劳动力的流动是客观情况,但制度没有适应劳动力的流动,在这工作几年,在那儿工作几年,各算各的账,而我们又是单一制国家,政策非常分割,影响到了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在劳动合同法时当然就写了一笔,正好搞劳动合同法,珠三角一到春节就退保,为什么要退保?他们也不想退,也不想继续在珠三角干了,但交了这几年的钱,不退就吃亏,退了也吃亏,每到春节前相当大一批人退保,这是制度有问题,逼着人家不得不退保,当地有人退保不想退保,想补交,将来按月领钱,但因为不是广东当地的户口就不让我补,所以转移接续的事,劳动力的流动是一客观情况,必须要解决劳动力随着流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要不然这个问题会影响到社会安定。
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层次比较低,基本都是一个市、县,各地方都不大一致,因为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大一样,报销比例等都不大一致,医疗保险当中想解除一些带有共性的制度东西比较困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提的意见比较多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报销待遇比较低,自付比例比较高。
二是认为报销周期长,自己首先要垫付,之后回去报销,报销这一段期间下来,短则一两个月,长达五六个月的也有,周期很长。
三是异地就医问题,回家探亲看病以后这个钱怎么报销,再有一些同志退休,当年支援内地建设到了四川、陕西,现在退休都回到大城市里,整个养老保险没问题,医疗保险怎么办?看病回来以后怎么报销?由于医疗保险基本的制度都由地方、县、市做出的规定,全国难做出统一的规定,所以我们规定了几点:1.明确退休后不再缴费,医疗保险不再缴费。
从国外来看医疗保险可以说是比较昂贵的保险制度,压力比较大,尤其老龄化到来以后医疗保险支出比较大,有些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对医疗保险退休以后还要继续缴,不是不交的,我们国家现在的制度如何缴费达到一定年龄,退休以后就不再缴。
现有做法明确规定了只要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就不再缴费,给大家吃了一定心丸。
2.医疗保险也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一块为什么没有写个人账户?现在个人账户实际也在执行着,为什么没写?比如北京就有个人账户,自己有一个存折,每个月有多少钱给你打过来包括自己交费这一块有一定的比例打进去,个人账户问题没写。
有些人提出意见说个人账户这一块在医疗保险中“共济”的功能发挥得不够。
3.督促有关部门,比如卫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直接决算和异地就医的问题。
(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有一些新规定,有几点:一是缩小了不享受工伤保险的范围,二是扩大了基金支付的范围,三是规定了垫付制,同时还有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问题。
工伤保险在大工业化生产下是非常必要的保障工人权利的制度,工伤保险的原则是一个无过错的原则,哪怕受伤人在工作当中违反的一些操作规程受伤了,由于自己原因受伤,也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些同志说这样写逻辑上不严密,既然是工伤保险,首先就要定义什么是工伤,什么不是工伤,什么视同工伤。
什么是工伤?简单说“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算工伤。
视同工伤,上下班途中如果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不视为工伤这一块最初的范围比较大,大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这个人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不算工伤,二是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了,同时也受伤了,这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其它法律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我违反了其它法律关系就必然的涉及到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这需要研究,比如说一开货车司机,工作时间是开车在马路上跑,工作地点在马路上,工作原因是开车送东西,如果受到了伤害,出了交通事故,他也受伤了,而工伤事故是由于他自己造成的,算不算工伤?这需要考虑。
企业认为只要买了工伤保险就不应当再有这些义务,而且认为负担比较重,这块我们做了一些调整,扩大的基金支付的范围,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增加了康复费用,因为现在不仅仅是医疗,康复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二是增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来住院的伙食费这一块由企业支付,三是增加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原来这一块都是企业完成的,我们认为这一块应该由基金来支付,减轻企业的负担,四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分10级,一二三四级比较重,五六是中间的,七八九十级是比较轻的,大体是这么分的,完全重的完全由工伤基金来管,这没问题,比较轻的还能就业、工作的,用人单位还留着,还在用人单位干活,现在实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干活也不排除将来有可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些轻的要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前的医疗补助金是用人单位来支付的现在改由基金来支付,扩大了基金支付的范围,但还是保留了企业要支付的一定范围。
还有一些支付的范围,写了三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这个没问题,受工伤,在治疗期间工资都要给。
那工资是否包括福利?包括,是否包括社会保险?没问题。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二、三四级都由工伤保险基金管,五六级属于中间的,这个按月支付津贴,用人单位要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垫付制度是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
第41条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了,该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要支付,有些用人单位包括有些不大规范的用人单位、包工头,职工受伤了,把人家抬到医院,撂下一两万块钱人就走了,而那点钱远远不够,结果谁也没人管,职工没钱看病,怎么办?要有工伤保险基金来现金现付,解决职工看病问题,规定了垫付制度,当然工伤保险基金还可以再去追讨一些。
另外涉及到意外伤害保险之间的关系,比如说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抢险,还有意外伤害险也有人买,比较典型的是道路交通运输这些事,一进入工伤有意外伤害险,这两个险怎么处理,是拿一份还是拿两份?还是补差?有不同的方案,有的人主张补差,拿最高的,比如说交通意外,到交险补,但按照工伤保险的话,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补偿,按最高额给补差,有些同志说,你只能拿一份,或者走工伤,或者走意外伤害险,再一个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企业,两份都要拿。
显得比较合适的是拿最个,谁来补差最合适。
(四)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就是在职工失业期间,使他的生活得到一定保障,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保险待遇应当适当的提高,大家两三千的也拿七八百,拿一两万的也拿七八百,那解决不了它的问题,所以很多人也不理赔钱的,失业登记挺麻烦,没有起到救济的功能,这方面我们取消的上限。
第二,在失业期间医疗保险怎么办?以前失业期间给他一点医疗补金,比如500块,失业保险里可能有50块钱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解决不了他的问题,所以我们做了这些调整,在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可以不发给人家,不把钱接着续交医疗保险,做了一些调整,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