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和防范,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第三条伤亡事故是指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到的身体损害或意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刻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依照以下要求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告表:1.事故发生时间、地方和具体环境;2.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3.职工受伤或死亡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4.伤亡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对企业的直接经济和生产损失;5.事故现场保护措施的采取情况;6.伤亡事故处理的初步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应由报告人签字,并附上现场照片、事故报告、伤亡人员名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料子。
第七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假如事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应及时报送公安部门。
第八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结果,不得有意隐瞒、夸大事故情况,不得删除、窜改、伪造报告料子。
第三章处理和调查第九条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刻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负责人任命,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命。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1.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拍照,保存现场证据;2.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责任认定;3.订立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措施;4.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内容包含:1.事故的基本情况;2.事故原因的认真分析;3.责任认定及处理措施;4.防备措施和改进措施;5.分析事故对企业的影响和损失。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残废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定义、报告要求、报告程序、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具体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和报告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职工伤亡事故的定义第六条职工伤亡事故是指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
第七条职工伤亡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人意外受伤、死亡;(二)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第三章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要求第八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工伤责任人需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九条报告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二)伤亡人员的身份信息、伤势情况和处理措施;(三)伤亡人员的家属联系方式和医疗救治情况;(四)其他与事故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伤亡事故的报告,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虚报和隐瞒。
第四章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工伤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所属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和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确保事故记录和证据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报告的所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分类和分析,制定相应预防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五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流程,确保工作的快速、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第五章责任分工第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盖印)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国务院令 第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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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事故的定义: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负伤事故来处理。
第三条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二)事故统计及分析,收集和积累事故原始资料;(三)事故的预防,要从工程技术、管理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
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第五条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划分第六条职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
第七条事故分为四种:(一)未遂事故;(二)轻伤事故(含休工一个工作日);(三)重伤事故: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四)死亡事故。
第八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轻伤,而无死亡事故;(三)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30日以内的死亡,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伤亡3-9人(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五)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六)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2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象。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五、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后重复发生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六、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七、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以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八、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九、项目部应在每月____日前,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送到公司安全科。
十、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2)是企业为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建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报告:职工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情况等。
2.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为大家演讲。
我叫xx,来自xx分公司,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壮大,铸就了一支追求理想,奋发向上,忠诚于企业的员工队伍。
他们以主人翁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服务水平,为企业赢得了各种赞誉。
他们以感恩企业、报效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着企业的光荣。
为了让现代电信更好地服务民生,当前我们中国电信人点点滴滴的工作无不充盈着和谐的气息。
员工们时时处处谨记着“责任”、“和谐”与“卓越”,一如既往地努力进取,不断超越,成为卓越品质的创造者,成为和谐之风的舞动者!责任是什么呢?自从我们第一天来到这个世界上开始,我们就活在责任的世界里,因为经常能听身边的人谈起社会责任,企业责任,法律责任等等词汇,但是对于责任我没有一个全面合理的阐释,翻开词典,我得到了责任的准确描述。
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情。
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
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
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
责任是唯独存在于上帝和邻舍的约束中的人的自由。
坚持不懈,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认真谦虚求教,积极的探索,实现人生价值,勇无止境的追求自我完善,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相信许多人都在追求。
有句广告说得好,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取决于人生的奋斗目标,他就是人生进步的动力所在,也是我们××号站爱岗敬也的动力所在,一个人的价值靠自己的追求实现,靠别人的评价衡量,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平凡的价值,那么无数个平凡就成了伟大,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了我们伟大的石油事业,让我们携手共进,爱岗敬业,共建采油××灿烂的明天!(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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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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