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冲刺必读:法律事实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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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2)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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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同学们金榜题名!法的本体: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5.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二)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

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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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祝您考试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哦!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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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你准备好考试了么?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帮到您!更多司法考试的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法的本体: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前冲刺卷(6)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前冲刺卷(6)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前冲刺卷(6)1[选择题]某法学院学生就相关法的问题实行了探讨,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准确?A.甲同学说,一个确定性的法律规则能够具有不确定的指引作用B.乙同学说,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必须是规范性的,是适用于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而不能是个别性的指引,不能是只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情况的指引C.丙同学说,立法者表述法律并创造法律D.丁同学说,在我国,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能够作为国内法的渊源,但国际惯例不能够作为国内法的渊源【答案】A【解析】A选项的内容是准确的,举例说明,比如《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能够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确定的指引,是指通过设定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而本条文给人们以一定的选择,“能够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宣告的是买受人的权利,是不确定的指引。

所以“一项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可能表达出不确定的指引”是准确的。

故A选项准确。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的,能够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这种对人(指引自己)的行为的指引分为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前者指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后者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非常重要的,不过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来说,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故B选项错误。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有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对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使用国家予以保护。

故C选项错误。

在我国,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能够作为我国法的渊源,故D选项错误。

2[选择题]《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试题及答案8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试题及答案8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试题及答案8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能够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个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不能准确地把握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即使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有法律体系答案:D解析: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类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本题选项中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香港和大陆虽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所以C项是准确的。

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但不能所以说不存有法律体系,所以D项是错误的。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下列相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准确揭示这个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有、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权利本位”思想,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处于最终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所以B项是错误的。

3.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水平的主体作出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2002年试卷一第3题)答案:A解析:见教材“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3】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3】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3】法的本体: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杂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2.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3.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

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法律事实必须要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就是说,法律关系从一开始都是受法律事实的影响的,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因素,没有法律事实,就没有法律关系,有了法律关系,必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所谓的意志转移,就是当事人能否通过自身的主观的想法能动去影响,如果产生的过程中,是由人主导的,就是意志可以影响的,可以改变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产生的过程,是由人以外的因素主导的,就是意志不可以影响的,不可以改变的,也就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件,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法律事件是当事人不可控的,翻译过来就是当事人失控的,根据失控的程度,分为完全失控的法律事件和半失控的社会现象;完全失控的绝对法律事件即自然现象,其是受自然时空影响而产生或发展变化的,包括主要是受空间自然因素影响引起的火山、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另
外是由时间自然因素引起的生老病死和意外事故等,地震、火山、泥石流以及生老病死几乎是人类完全失控的。

半失控的相对法律事件即社会现象,主要是指战争、重大政策的变革,这些当事人可以控制其产生,但一般很难控制其结束和结果,所以称其为半失控法律事件。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试题及答案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试题及答案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试题及答案711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

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哪些表述是准确的?A.三者都归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可继承性D.它们之间存有着互相移植的关系答案:BC解析: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大陆法系就是从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1804年法国制定了《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

法的继承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2)相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法治原则等。

12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

自然法学派这个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A.道德的原则能够上升为法律原则B.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C.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D.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答案:AB解析: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在当代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的结论不能通过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得出,即不须参考社会目标、政策、道德准则等,而仅仅使用逻辑工具,直接由已预设的法律规则中深绎得出。

法律(实在法)无所谓善恶好坏,只要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就是法(该学说常被称为“恶法亦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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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冲刺必读:法律事实的种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能够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
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
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成
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
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

但因为这些事件的
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
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

例如,因为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
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
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能够作为法律事实而存有,能够引起法律
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
之分,故其行为也能够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例如,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

同样,恶意行为、
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如犯罪行为产生
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
承等)的产生或变更。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理应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能够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例如,工伤致死,不但能够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
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

(2)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
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

在法学上,
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
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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