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解析与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口径(2010年3月11日)根据会领导有关批示要求,政策法规部牵头各监管部门,成立“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问题解答小组,准确、及时地解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并在专刊不定期刊发。
近期,解答小组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集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统一解答。
一、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不论贷款人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
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关于贷款发放的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贷款人应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详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依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为此,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合理约定提款条件,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判断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并要求借款人在提款时提交书面的提款申请以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
贷款人应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实际发放贷款之前,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效监控项目建设情况,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导读规范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并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展阶段。
保护金融消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推动商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化水平;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1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法一指引

三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完美排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对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积极作用

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对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积极作用近期,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统称“新办法”)等系列贷款管理办法陆续开始施行,这对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业务,完善包括信用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一、商业银行传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业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受行政主导投融资体制,银行同业竞争倾向于规模扩张,对固定资产及项目融资类贷款风险识别理念和手段不足等因素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传统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业务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一)“资金实贷实存”放大了货币乘数,加剧了银行信用泡沫扩张。
“实贷实存”现象在当前商业银行贷款活动中普遍存在,而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又具有额度大、期限长的特点,这就导致银行在投放贷款后,一方面由于货币乘数效应进一步刺激了放贷冲动;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往往会因为相对宽松的用款环境利用贷款资金博取非生产经营收益。
如此,银企双方合力助推,使银行信用扩张超出实际经济运行需求,产生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
(二)“管理贷放不分”缺乏资金用途审核,信贷资金易被挪用。
传统业务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较为薄弱,商业银行受贷后监控能力和技术手段限制,难以对约定的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甚至违规进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引发金融违法案件。
(三)“贷款期限错配”掩盖实际贷款期限,加大了银行流动性风险。
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往往忽视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期限的特殊性,以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项目贷款,造成短贷长用、周转循环、期限错配,加大了银行流动性风险。
(四)“债务主体错位”盲目过度授信,潜藏较大政策法律风险。
信贷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忽视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主体的特殊性,将融资主体混同于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主体,向大型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过度授信,导致集中度风险突出,也潜藏较大的政策、法律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解析与执行资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款释义
第五条 重要原则: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考核问责; 贷款流程应该完善、没有重大缺陷; 贷款流程:受理、调查、风险评价、审批、签约、 发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处置; 第二-七章进一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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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 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 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 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 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 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现 象
虚假骗贷
—假资料、假权证、假交易
—项目资本金不实
投放无序
—突击放贷
—信贷资金自我循环,脱离实体经济
忽视贷后
—注重短期业绩的绩效考核导向 —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相比,贷后管理严重薄弱
3
新制度出台的背景
暴利的资产市场 缺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场理性的参与者 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防止资产泡沫:菜炒 咸了怪卖盐的
23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款释义
a
b 尽 职 调 查
c
风 险 评 价
d
制 定 授 信 方 案
e 审 批
f
发 放 与 支 付
g 贷 后 管 理
h 贷 款 处 置
受 理
产品(价格、期限)/风险缓释 /持续性条件
全面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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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款释义
第十二-十四条 审批管理框架 审贷分离(后台审批)
11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融资实贷实付制的政策解析及改进

【 关键词 】实贷实付
项目 融资 风险
银监会 先后 发布 的《 固定资 产贷款 管理 暂行办 法 银
体操作中,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 “ 贷款人受托支付”和 “ 借款人 自主支付 ”两类方式进行管理和控制。“ 贷款人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 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
将 贷款 资金 支付 给符 合合 同约定 用途 的借 款人交 易对 手 ” ( 第二 十 四条 ) ,特别 规定 “ 单笔金 额超过 项 目总投 资 5 %
是 国家 4万 亿 元投 资计 划落 实 的第 一 年 ,主 要投 向基 础
根据 《 办法 》精神 ,各大银行均规定 了相应的具体
实施 细则 。如农 行 上海 市分行 于 2 1 年 4月发 文要 求按 0 1 照贷 款新规 的走款 比重 ( 即当年 累计新 发放贷 款 中受 托支 付 的 比例 ) ,必须 达到 8 % ;并 明确 规定 :“ 0 根据 贷 款新
设施 行 业 、租赁 和 商 务服 务业 、房地 产 业 、制 造业 ,对 G P的拉 动非 常明 显 ,经 济刺 激政 策全 面展 开 。20 年 D 09 年 末全 部金 融 机构 本 外 币贷款 余 额 4 .万 亿 元 ,同 比增 2 6 长 3 % ,当年 我 国经 济形 势 总体 回升 ,实 现 国 内生产 总 3 值( D 3.万亿元 , 民消 费价格 指数( P ) 降 0 %。 G P) 5 3 居 C I下 . 7 在这 一 经济 背景 下 出台 的 《 办法 》和 《 引 》 指 ,无 疑是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