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
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9〕62号)精神,对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青工建治〔2009〕4号)清理标准和要求,对373件省级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经审查,需废止、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件,现予公布(详见目录)。
凡已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执行;凡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根据青办发〔2009〕62号、青工建治〔2009〕4号要求,请抓紧予以修改,并按相关程序报请批准公布实施。
附件: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青政办〔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建设管理水平低、科研监测能力弱、政策措施不完善、机构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梳理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政策措施,共同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能力水平,加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发展规划、投资预算、土地管理、科研监测等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管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3.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制定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青政办〔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18〕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市(州)及相关部门政策落实及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组长:田锦尘副省长副组长:冯志刚省政府副秘书长汤宛峰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成员:满志方省法院副院长张步洪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党晓勇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超远省科技厅副厅长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海军省司法厅援青工作办公室主任李积庆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赵雄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生杰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尚少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阿明仁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遵党省水利厅副厅长巩爱歧省农牧厅副厅长王恩光省林业厅副厅长王虎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田俊量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熊万森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汤宛峰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改革工作确定的职责,研究提出改革工作意见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政办[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当前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5年,随着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和深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把生态保护第一作为青海面向未来的战略抉择,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严惩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全省环境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虽然我省环境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青政办[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10〕17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水平,促进优势资源转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研究决定全省大中型水电资源配置和企业发展相关延伸电力产业链项目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全省矿业权配置重大事项。
(三)研究提出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钾、锶、煤、金、铁、铜、铅、锌等重要矿产的矿业权配置初步意见,按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四)研究决定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以外的盐湖矿产(不分规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煤、金、铁、铜、铅、锌等重要矿产的矿业权配置。
(五)研究确定全省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
(六)研究决定全省涉及大、中型矿产地以及具有大、中型矿产地找矿潜力勘查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及矿业权配置。
(七)研究决定为大型企业、省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矿产资源的矿业权配置。
二、组成人员组长:骆惠宁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徐福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骆玉林副省长张光荣副省长成员:曹文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守成省经委主任程丽华省财政厅厅长刘山青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文林省监察厅厅长赵浩明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姚海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下设重要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公室和水电资源配置管理办公室。
重要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及时掌握和报告全省矿产资源重要情况和动态,组织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提出需报领导小组研究的矿业权配置初步意见,根据领导小组决定负责矿业权配置落实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3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03施行日期2016.03.03文号青政办〔2016〕31号主题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日青海省农牧区垃圾专项治理行动五年工作方案为大力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加快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全面开展农牧区垃圾治理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16号);(二)《青海省开展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15〕25号);(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四)《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
二、工作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有效治理农牧区垃圾,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全省农牧区90%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2、《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维护环境监测活动正常秩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从业人员、环境质量监测布点方案、监测数据合法性认定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环境监测数据合法性认定、环境监测质量督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培训和技术交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青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五”期间,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速调整,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等优势,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四个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四区两带一线”规划布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鼓励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目标,加强环境保护,集约利用资源,提高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布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实现“四个发展”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引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青政办[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4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三月)为积极推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布局和发展,推动电动汽车在我省的普及应用,现就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意义在全球气候变暖、能源紧张、生态环境等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发展以电动汽车为主的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未来汽车工业发展方向。
推动电动汽车在我省普及应用,对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促进新能源产业崛起,带动能源产业格局转型具有深远影响。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电动汽车的重要基础支撑系统,也是电动汽车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全面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实现能源替代、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终端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充分依托资源优势,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布实施,提高能源终端利用效率,积极引导、保障和服务于我省电动汽车的快速普及应用。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以“四区两带一线”发展规划为基础,统筹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车辆比例、电网覆盖范围及电动汽车未来拥有量等因素,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青海智能电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分布实施工程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青政办[2010]282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28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5号)精神,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要求,继续开展全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动态更新”)。
为指导开展全省动态更新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2007年青海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时点。
调查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2010年度动态更新对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对象分别开展调查。
1.工业源的调查范围。
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各地根据国家确定的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个别县(区、行委)无重点调查企业的,州(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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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0]28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0.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
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2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5号)精神,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要求,继续开展全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动态更新”)。
为指导开展全省动态更新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2007年青海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时点。
调查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2010年度动态更新对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对象分别开展调查。
1.工业源的调查范围。
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各地根据国家确定的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个别县(区、行委)无重点调查企业的,州(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企业。
各地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补充筛选:(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
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①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
②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区该项污染物85%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