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传染病医院职能配置内设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三政办[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0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发〔2004〕18号),三门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门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对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综合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
组织对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和专项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三政办〔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2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章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第三条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
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
三门峡市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十一个单位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三门峡市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十一个单位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三政办〔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十一个单位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三政办〔2015〕71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畜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税局等十一个单位的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认,现予印发执行。
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十一个单位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遵照目录、清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单位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行政职权目录、清单的内容,在本单位网站和本单位权力清单信息查询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清单2.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清单3.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清单4.三门峡市农业畜牧局行政职权目录、清单5.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职权目录、清单6.三门峡市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清单7.三门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清单8.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清单9.三门峡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清单10.三门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清单11.三门峡市地税局行政职权目录、清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三政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市卫生局二○○七年三月三十日)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印发)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指导标准》(卫基妇发〔2000〕467号印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三)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设置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覆盖3-5万人口或一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城区内的卫生院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通过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设置。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2•【字号】三政办〔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23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2日2023年三门峡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为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市委、市政府决定2023年继续集中实施一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民生实事,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一、持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要任务:持续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全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4万人、高技能人才1.5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乡村振兴局、市体育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通管办、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市城管局、市审计局、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二、实施学前教育普惠扩容工程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5所,全市幼儿园发展共同体覆盖率达到100%。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三政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三政办〔202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促进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要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确需新增或者调整的,相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阐明理由依据,提出书面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列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全流程指导和监督。
决策承办单位要于2023年7月7日前将责任科室负责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联系人:尚文虎电话:2827827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8日附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一、三门峡餐厨垃圾特许经营项目(承办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限:第四季度)二、三门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项目(承办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限:第四季度)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事项(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第四季度)四、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双创示范基地项目(承办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第四季度)五、组建三门峡市大健康产业集团事项(承办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完成时限:第三季度)。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7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制定本细则。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第二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定或办法,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三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三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代字为“三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三政任”)的形式印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十三个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十三个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三政办文〔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或调整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十三个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三政办文〔202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12个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进行调整,并成立三门峡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通知如下:一、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范付中(市长)副主任:万战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卫祥玉(副市长)郭忠义(市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二、三门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范付中(市长)副组长:万战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卫祥玉(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三门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长:范付中(市长)副组长:万战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卫祥玉(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四、三门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范付中(市长)副组长:卫祥玉(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三门峡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卫祥玉(副市长)副组长:杨宸(市政府副秘书长)吴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郭建设(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四级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六、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卫祥玉(副市长)副组长:杨宸(市政府副秘书长)周长青(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吴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三政办[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三门峡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原则,紧紧围绕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努力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促使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注册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全面落实,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及合理用药水平得到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得以有效监测;制售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受到惩治,涉药单位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行政执法水平和技术支撑条件逐步改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违法药品广告得以整治,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三政办[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的通知(三政办〔2004〕45号)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争创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省级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目标进一步明确、分解,请各责任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方案,及早安排,认真落实。
下一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比照此任务分工执行。
附件:三门峡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二○○四年八月四日三门峡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任务分工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材料整理:市爱卫办)1.市、区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市、区政府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市、区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主管单位:市爱卫办、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及设备,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活动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主管单位:市爱卫办、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协助单位: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3.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主管单位:市爱卫办。
协助单位:市爱卫会成员单位。
4.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主管单位:市爱卫办、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城(郊)区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传染病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三政办[2004]68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08
【实施日期】200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传染病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三政办〔200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传染病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三门峡市传染病医院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和《河南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科建设的意见》(豫非典办〔2003〕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三门峡市传染病医院,挂三门峡市第二人民医院牌子。
三门峡市传染病医院隶属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管理,规格相当于副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