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对不法经营者要零容忍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违法行为惩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违法行为惩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近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更是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中的违法行为惩罚进行探讨。
一、虚假宣传和欺诈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是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如果企业或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将会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欺诈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货款,同时对欺诈者进行处罚。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针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做出了严格限制和相应处罚。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如果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有可能撤销相关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返还购买商品的款项,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强制交易和不公平条款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消费者常常会遭遇到一些强制交易和不公平的条款,这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中对于强制交易和不公平条款明确规定了禁止性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且禁止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限制。
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措施。
四、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个人安全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中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努力当好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努力当好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努力当好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者近年来,随着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频频亮剑:以《消法》实施为主线,完善《消法》配套法规,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加快推进12315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种种举措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到了极大地遏制,中国消费维权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过去的一年都做了哪些工作?2017年又将从哪些方面来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专访。
积极推动《条例》出台●中国消费者报:推进修订后的《消法》实施,顶层设计十分重要。
消保局在这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杨红灿: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按照工商总局党组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消法》实施顶层设计和协调工作取得实效;完成了国务院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消保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同时,积极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推动建立了国务院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
完善消费维权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
加强理论研究,制定了“十三五”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
●中国消费者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为各部门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能否介绍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杨红灿: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2016年8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部、质检总局、食药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22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
2016年10月13日,工商总局组织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拟定工作规则和所管单位职责等,就起草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各方意见。
新消法实施两月网购投诉翻番 无理由退货成焦点

新消法实施两月网购投诉翻番无理由退货成焦点希望沦为失望“无理由退货”成争执焦点IT时报王珏磊以“旗帜鲜明向消费者倾斜”为主旨的新《消法》自3月15日实施以来,一个并不乐观的现实是,针对电商的消费投诉不但未“退烧”,反而愈演愈烈。
上海市消保委日前公布的4月份消费投诉统计显示,网购等新型销售方式的投诉同比增加1.24倍,占投诉总量的42.23%。
在各类网购投诉中,退换货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所在。
据悉,投诉的问题集中在三方面:一是相关手续复杂,商家大都要求消费者提供质检报告。
二是包装要求苛刻,商家常以原包装拆封或者污损为由敷衍推脱不予退换货。
三是退货口径不一,集中表现在对“七天”的计算与法律规定有偏差、提醒告知方式不显著等方面。
法条很美好现实却“骨感”新《消法》规定,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享有网购后悔权,商品可七日无理由退换货。
但相较于美好的法条,现实确实有些“骨感”。
杨小姐近日在一家淘宝网店看中一件衣服,但没有她想要的花样,店家同意为她去厂里特意拿货。
衣服收到后,杨小姐发现自己穿上去不好看,便想退货。
但她在旺旺上与卖家争执了好几天,卖家坚决不同意退,宁愿把这件衣服的利润退给她。
最后,倦于争执的杨小姐无奈地接受了卖家的十几元退款。
“这件衣服并不属于四类不予退货的范围,但卖家就是不肯,去投诉成本太高,只好算了。
”杨小姐对《IT时报》记者表示。
卖家亦有苦衷。
广东东莞的李先生经营着一家女鞋店,由于鞋子款式、质量俱佳,价格相比之下最便宜,他的店堪称生意兴隆,已经做到了三皇冠。
但新《消法》实施后一段时间,李先生一度认真地动了关店的念头。
原来,店内涌入了大批新买家,出现了相当频繁的退货潮。
“简直把我这里当成了试鞋店,我很早以前就同意买家退换货,但这么频繁的退货,让我筋疲力尽,真的萌生了退意。
”后来,在众多相熟顾客的鼓励下,李先生才坚持做下去。
据记者观察,在淘宝上,颇有不少卖家自定“个性化”的退换货政策。
消费者权益法25条内容

消费者权益法25条内容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其中包含了25条具体的内容。
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释和拓展。
1.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2.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旨在保障消费者的购买体验。
3. 经营者不得以捆绑、附加等方式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消费,保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5.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在定价时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权。
6. 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7. 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保修、售后服务等。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提供相应的保修和售后服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售后权益。
8. 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真实性的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9.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消费者的退货、退款等权益。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消费者的退货、退款等权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 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这条规定了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保障其安全,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11.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这条规定了消费者对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消费者可以自发组织成立消费者协会。
这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自发组织成立消费者协会来保护自身权益,增强消费者维权的力量。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面试热点:干部带头消费,更要干好工作热点背景:A省副省长和H市委书记陪同中央调研组进行调研时,在罍街自费品尝了合肥小吃;Q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D市委书记鸟成云和该市市长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下馆子吃拉面;N市委书记检查调研复工复产复业时,也不忘到南京大排档品尝鸭血粉丝汤……随着疫情形势的变化,各地官员带头购物、就餐,商务部门也发出倡议,鼓励积极消费,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据媒体统计,中国已有1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市委书记和市长主动上街吃饭和购物,带头消费,帮助恢复当地经济活动。
据报道,各地主政官员下馆子均为了促进消费。
模拟试题:随着疫情形势的变化,各地官员带头购物、就餐,商务部门也发出倡议,鼓励积极消费,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据媒体统计,中国已有1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市委书记和市长主动上街吃饭和购物,带头消费,帮助恢复当地经济活动。
对此,你怎么看?【答案】(一)概述现象,表明主要态度在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停工停产,人们也居家隔离减少了消费,确实给我们的经济带来了创伤。
现在疫情好转之后,各地市委书记、市长纷纷带头消费,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敢于当担、冲锋在前的精神,给了我们“走出门”,去消费的信心,但是也需要我们做好防护。
(二)带头消费的意义1.起到带头作用,给人们“走出门”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助力消费的尽快复苏,让消费“旺起来”;2.尤其是餐饮、零售等行业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也提供着很多就业岗位,刺激消费可以解决商贸领域的复工复产问题,促进就业。
(三)带头消费存在的问题1.疫情只是好转,还未全面胜利,仍然存在安全隐患;2.带头消费效果待商榷,人们对餐饮消费的恐惧和疑虑是食品安全、就餐环境等消费环境是否安全,并不是带头餐饮就能消除的;3.带头消费的方法是治标不治本的。
在疫情期间,很多人只拿着最低工资,收入减少带来的消费“底气不足”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73号」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加强对小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惩处力度形成震慑
加强对小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惩处力度形成震慑近年来,小餐饮企业在我国的发展迅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的餐饮服务。
然而,随着小餐饮企业数量的增加,一些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了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小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果,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者利益。
一、加强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针对小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惩处工作,首先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小餐饮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小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手段,形成有效的处罚机制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对小餐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处罚机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卫生条件不达标、违反劳动法规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和惩处。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警示效果。
三、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公示加强对小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惩处力度,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
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公示,对违法行为企业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在市场上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和自律意识。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对小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惩处力度,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消费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维权行动的支持,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工作中来。
五、强化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查处和惩处工作最后,必须强化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小餐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工作。
依法保护消费者、商家和产品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依法保护消费者、商家和产品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引言本文档旨在说明依法保护消费者、商家和产品合法权益的一些措施和办法。
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健康和透明的消费环境,确保消费者、商家和产品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办法:1. 加强消费者权益教育:通过推广消费者权益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和维权机构,使消费者能够便捷地反映问题并得到有效的解决。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和商家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维权效果。
4. 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不合格产品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护商家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为了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办法:1.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律,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家的合法利益。
2. 加强商家法律培训:提供专业法律培训,帮助商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避风险,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3. 加强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商家的知识产权。
4. 改善商家融资环境:提供便利和支持,改善商家的融资渠道,促进商家的发展和壮大。
保护产品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为了保护产品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办法:1. 建立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2. 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立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提高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信任度。
3. 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的诚信和公平竞争。
4. 推广绿色环保产品:倡导和推广绿色环保产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0•【分类】其他正文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既有金融行业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在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又有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问题,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通过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动行业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和金融服务质效。
同时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惠民利民政策,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
下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金融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1.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3.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附件1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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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 太 原市 消 费者协 会 接到 多件 消 费者投 诉 , 称在 购物 过 程 中, 受 到经营 者不 同程 度 的辱骂 、 搜 身等行 为 , 自身 人格 尊 严 受到 了侵 害 。 根 据《 消 费 者权 益保 护法 》 规定 , 消费 者在 购买 、 使 用商 品 和 接受 服 务时 , 享有人 格尊 严 、 民族 风俗 习惯 得到 尊重 的权 利 ,
9 月2 8 日, 太 原市 消 费 者协 会 发 布消 费 警示 , 提 倡 尊 重消
费 者的 人格尊 严权 。
8 日表 示 , 希 望 有关 部 门 对不 法 经 营 者采 取 零 容忍 态 度 , 依 法 严厉处 罚 。 中消协 表示 , 《 旅 游法 》 已 实施 两周 年 , 净 化旅 游市 场仍 需 各方 携 手 共治 。 希 望政 府 有 关部 门对 不 法经 营 者 采取 零 容 忍 态度 , 依法 严 厉 处 罚 。 各 地旅 游 市 场 监管 部 门 , 应 建 立保 护 旅
犯 消费 者 的人身 自由。
《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法》 和《 旅游 法 》 均对 消费 者 的权益 和经 营 者 的义 务 进 行 了 明确 规定 , 参 与旅 游 市 场 的经 营 者 必须 严 格 履 行法 定 责任 , 维 护旅 游 消 费 者 的知 情 权 、 选择权、 公 平交 易 权等 各 项合 法权 益 。 要通 过 诚信 合 法经 营 , 建设 良好旅 游 消
线 旅 游 类 投诉 1 5 5 件, 同 比增 长 近 一倍 。 投 诉主 要 集 中在 住 宿 预 订 问题 多、 机票 退 改签 引争议 、 景 点 门票兑现 难 。
据悉, 长假期间, 一 些 酒 店单 方取 消 订 单 、 临 时要 求 消费 者 加价 支付 费 用 、 消 费 者预 订成 功 但 到店 无房 、 实际住 宿 与 网
年 国庆 长 假 期 间 , 上 海市 各级 消保 委 共 受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7 2 0 件, 同 比上 升2 . 4 %, 其 中, 机票、 住 宿及 景 点 门票预订 服 务 的投 年 国庆假 期 , 上海 市各 级 消保 委受理 在
同时 , 《 消法》 第五 十 条对 这 一 行 为 的法 律责 任 进 行 了 明 确, 经 营 者侵 害 消 费 者 的人 格 尊严 、 侵 犯 消 费者 人 身 自由 , 应 当停 止 侵 害 、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 道 歉 , 并赔 偿 损 失 。 第 五十一 条 进一 步规 定, 经 营者 有侮 辱诽 谤 、 搜 查 身体 、 侵犯 人 身
整顿 、 吊销 营业 执 照的处 罚 。 临近 国 庆节 , 又到 了消 费者 购 物 、 旅 游 的高 峰 期 , 太 原市 消 费者协 会提 醒消 费者 , 一旦 发 生争执 , 应 冷静 思考 , 最 大程度 掌握 证据 并及 时 向当地 消 费者协会 或 有关 部 门反映 , 学会 用法
上海 国庆 期 间 在 线 旅 游 投 诉
高 发
近 日, 记 者从 上海 市 消费 者权益 保 护委 员会 了解 到 , 2 0 1 5
律 经 武 营 器 者 来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 太 原 市 消 费 者 协 会 也 特 别 警 示 应 诚信 经 商 、 守 法经 营 , 尊 重消 费 者的 人 格尊 严 , 营 造
物 与宣 传不 符 、 没 有按 承诺 时 限送达 、 擅 自取 消订 单 、 拖 延退 款
等 问题 。 长假 期 间 , 上海 市各 级消 保委 受 理智 能手 机 、 通讯 服 务投
游消 费 者 权益 长 效 、 联动机制, 畅 通 消费 者 投 诉处 理 渠 道 , 建 立旅 游 市 场不 法 经 营 者 黑名 单 制 度 , 为 消 费者 创 造放 心 的旅
游消 费环境 。
也 是经 营 者 的义 务 。 第 二十 七 条规 定 , 经 营者 不得 对 消 费者 进 行 侮辱 、 诽谤, 不 得搜 查消 费者 的身 体及 其携 带 的物品 , 不 得侵
Co n s u mp t i o n E x p r e s s
中消协 : 对 不 法 经 营 者 要 零 容 忍
提 倡 尊 重 消 费 者 人格 尊 严
针 对 国庆长 假 期间媒 体披 露青 岛旅 游市 场“ 天价 虾 ” 等 欺
诈、 损 害 消 费者 权益 的事 件 , 中 国消 费者 协 会新 闻发 言 人 1 O F j
费环 境 , 让消 费者愿 消费 、 敢 消费 、 放 心 消费 。
同时, 中消 协提 醒 广 大消 费 者 , 在 消费 中 坚持 自主消 费 、
自由等 侵 害消 费者 或者 其他 受害 人人 身权 益的 行为 , 造成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受 害 人可 以要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 第 五十 六条规 定 ,
依 法 维权 , 对于 损 害 消 费者 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 要积 极 主 张 自身 权益, 及 时寻 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消 费 者 组 织 和 新 闻媒 体 的 帮
助。
经营 者 侵害 消 费者 人格 尊 严 , 除承 担 相应 的 民事 责 任 外 , 视情 节 的严 重程 度 , 还会 受 到 警告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罚款 、 责 令 停业
,
合 理 、 有 秩 序 的 消 费 环 境 。
国 庆长 假 期 间 , 上 海各 级 消保 委 受 理食 品及 餐饮 投 诉6 5 件, 同比上 升6 . 5 %。 投诉 内容 主 要包 括食 品 发霉 变 质 、 含异物、 超 过保 质 期 。 同时, 一些 互联 网订 送餐 企 业存 在提 供 的 莱 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