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案例3公司注销债权人申请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恶意注销公司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事起诉书原告:余某,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村号被告:郑某男,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城栋一单元楼号被告:郑某女,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被告:汤琳,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城栋一单元楼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0万,2020年6月10日止的利息5万元及从2020年7月10日按年利率15.6%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止的利息146596.64元。
以上共:996596.64元(玖拾玖万陆仟伍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2、判令被告郑某男、郑某女从2021年8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80万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汤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郑某男、郑某女是重庆有限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
重庆有限公司从2012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月利息为1.3%,每月支付一次。
因没有按期支付利息,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85万元(本金80万元,拖欠的利息5万元,合计85万元)。
并约定年利率为15.6%,先息后本,利息每月支付。
被告郑某男、汤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承担担保责任。
《借条》重新出具后,被告仍未还款。
2021年5月7日,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恶意将重庆有限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在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实质性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也未实缴注册资本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郑某男、汤某是担保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原告:2021年8月18日。
公司清算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最终使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程序。
公司清算不仅是公司法律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清算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管理不善,自2016年起,科技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负债累累。
2017年,科技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三、案例解析(一)公司清算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两种类型: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1. 自愿清算:指公司在解散决议通过后,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工作,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2. 强制清算: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依法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由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1.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调查: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
3. 债权确认:清算组对经调查、核实后的债权进行确认。
4. 财产清理: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包括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等。
5. 债务清偿: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6. 注销登记: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 债权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部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
2. 债权确认争议:部分债权人就债权金额、性质等问题与清算组产生争议,导致清算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财产分配争议:由于科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权人就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争议。
非法清算赔偿案例

非法清算赔偿案例一、基本案情及审理结果原告一王某甲,无业;原告二王某乙,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三王某丙,航天部二院职员;原告四王某丁,首塑新材料公司职员。
被告于某,无业,原某有限公司股东。
某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19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股东为王某及被告于某。
2007年6月6日,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销申请。
2007年6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向某有限公司出具了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备案内容为,某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为王某、于某,被告于某为清算组组长。
2007年6月15日,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内容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已在《为您服务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
同日,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对清算小组提出的清算结果表示认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某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核准某有限公司注销,并收缴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在某有限公司注销过程中,四原告均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
另查,四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某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74 669元及案件受理费4003元,该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四原告作为权利人于2007年11月申请对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并以股东未按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恶意注销为由,要求追加被告于某为被执行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请求非执行追加、变更程序直接进行认定及处理的法定情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朝执异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申请。
四原告诉称:四原告因近亲属孟某交通事故死亡,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于某、王某为股东的某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74 669元及案件受理费4003元,该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生效。
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年恶化,截至2019年,公司已累计负债1000万元,无力偿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问题,包括清算程序的启动、清算组的组成、债权申报、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
二、案件经过1. 清算程序的启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清算。
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并提交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2. 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
XX科技股东会决定成立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3. 债权申报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债权。
公告期间,共有15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涉及金额共计500万元。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发现公司现有资产包括现金30万元、房产一处、设备若干。
清算组决定将房产公开拍卖,设备折价变卖。
5. 债务清偿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债权申报的先后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
经清算,XX科技共偿还债权人450万元,剩余50万元因财产不足未能清偿。
三、法律分析1. 清算程序的合法性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程序合法。
2. 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的组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并邀请了债权人代表参与,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申报清算组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并按照公告要求进行了债权申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并依法进行了拍卖和折价变卖,保证了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案例学习:清算组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五则案例

案例学习:清算组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五则案例一、裁判要点1、股权虽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公司清算,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李桂芬作为华丰公司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旺祥与卢合笃、王淑限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4421号]认为:卢合笃、王淑限作为轶南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轶南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书面通知黄旺祥,但卢合笃、王淑限在清算过程中,在明知轶南公司尚欠黄旺祥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黄旺祥申报债权,亦未将该债权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反而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不实的清算报告,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现轶南公司已经注销,黄旺祥的债权629295.55元已无法获得清偿,故黄旺祥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卢合笃、王淑限未履行通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卢合笃、王淑限应对黄旺祥的债权629295.55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8年起连续亏损,至2020年累计亏损已达3000万元。
甲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了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 甲公司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 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鉴于上述问题,甲公司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并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甲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并附上了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公司存在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甲公司存在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上述问题,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 甲公司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债务负担。
(2)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政策,争取宽限期缴纳欠缴税款。
企业注销后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股东为张三(持股60%)和李四(持股40%)。
2019年,因经营不善,某科技公司决定注销。
在注销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就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二、诉讼过程1. 起诉阶段张三以李四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公司剩余财产600万元。
2. 被告答辩阶段李四答辩称,公司已依法注销,且在注销过程中,双方已就公司剩余财产达成一致意见,由张三全部继承。
因此,其不应承担支付公司剩余财产的责任。
3. 庭审阶段(1)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已依法注销,且在注销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已就公司剩余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该一致意见并未形成书面文件,也未经过股东会决议。
因此,该一致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2)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注销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 裁判阶段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若未形成书面文件或股东会决议,该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公司剩余财产6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公司注销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根据该规定,公司注销后,清算组应负责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2. 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形成书面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一致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3. 股东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在公司注销过程中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示范3篇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示范3篇篇一: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一、注销原因本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共同决定注销清算。
二、清算程序1、召开董事会议和股东大会,决定注销清算并选举清算组。
2、清算组成员制定清算方案。
3、清算组成员开展清算工作,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清理资产负债表、办理税务手续、清算外部合同等。
4、完成清算工作,编制最终清算报告。
5、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
三、清算方案1、债权债务清理(1)向债权人告知清算程序并公告清算。
(2)办理债务清偿手续。
2、资产负债表清理(1)核实资产负债表,进行清理。
(2)办理资产转移和处置手续。
3、税务处理(1)提交税务注销申请。
(2)申报税务清算申报表。
(3)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4、合同清理(1)核实外部合同情况。
(2)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四、资产分配完成清算后,本公司剩余资产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五、清算报告本公司清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成,公司已正式注销。
以上报告仅供参考,请各位代理记账人员根据本公司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篇二: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一、注销原因公司因业务调整停止经营,经股东会决定进行清算注销。
二、清算程序1、召集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进行清算注销并选举清算组。
2、清算组成员制定清算方案,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3、按照清算方案开展清算工作,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整理资产负债表、办理税务手续、清理外部合同等。
4、完成清算工作,编制最终清算报告并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5、清算组成员办理清算结算、注销登记以及税务注销等所有相关手续。
三、清算方案1、债权债务清理(1)公告清算,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2)核实债权债务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并逐一办理还款手续。
2、资产负债表清理(1)核实资产负债表,进行清理。
(2)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按照清算方案的规定处理资产。
3、税务处理(1)提交税务注销申请。
(2)申报税务清算申报表。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收藏)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写在前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解算事由后,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负有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登记,以转移财产、终止公司等方式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清算责任,又仅属于行为责任,而非财产责任。
为解决这种困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扩大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形式,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不失为救济途径之一。
除“清算责任纠纷”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甚至是“合同纠纷”亦可作为案由选择,结合不同案由下举证责任的要求、管辖法院及该法院以往审判案例的认可度,综合分析后,最终确定以何种案由起诉,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以北京地区审判案例为主、部分参考其他地区审判案例,对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后,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时的管辖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因公司已经注销,故三种案由下,被告均为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在三种案由下均无异议。
但实践中,股东住所地可能与债权人所在地相距甚远,为节约诉讼成本,债权人有时希望在原公司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或依据双方原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三种案由下,便未必都能实现。
具体分析如下:一、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管辖法院分析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为侵权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股东,作为被告住所地的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并无异议问题在于,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呢?(一)争议焦点一:被侵权人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工商注销清算报告
工商注销清算报告工商注销清算报告是指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时,需要向工商局提交的一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清算情况、财产分配方案等。
工商注销清算报告的主要目的是让工商局了解企业注销前是否清偿了债务、将资产分配到位,确保企业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下面列举三个与工商注销清算报告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某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未能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导致注销申请被工商局驳回。
在接到工商局的驳回通知后,该公司迅速整理财务,清偿了未付清的债务,并重新提交了工商注销清算报告。
最终,该公司成功办理注销手续,但也因未及时清偿债务而承担了额外的违约责任和利息。
案例二:某公司资产分配方案不清晰某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提交的工商注销清算报告中资产分配方案不清晰。
经核对后,工商局要求该公司撤回注销申请,重新整理资产财务情况,并提交清晰的资产分配方案。
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重新整理资产财务情况后,该公司重新提交了工商注销清算报告,并在适当的时间内成功办理了注销手续。
案例三:某公司被迫注销并面临资产亏损某公司因经营不利而被迫申请注销,但在注销前,由于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良,没有足够的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在工商注销清算报告中,该公司提出了资产分配方案,但由于实际资产少于债务总额,该公司面临资产亏损的局面。
最终,该公司借助法律手段尽量减少亏损,并最终成功办理了注销手续。
综上所述,工商注销清算报告对企业的注销手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确保企业在注销前履行了全部的法律义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可能性。
企业应该重视工商注销清算报告,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保障资产财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此外,企业还应该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因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而影响注销手续的情况。
如果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中出现了问题,应该及时积极地与工商局沟通,并根据工商局的反馈及时整理财务、制定资产分配方案等。
只有保持清晰的财务情况和严格的合规操作,企业才能顺利地办理注销手续,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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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案例3:公司注销债权人申请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作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初字第31553号
原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贺耀敏,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经理。
被告孙震,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北京新洋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东8楼30号。
被告季江宁,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北京新洋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0号楼608室。
被告伍洲婷,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北京新洋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宣武区椿树园5号楼2门601号。
被告李江南,女,汉族,1955年6月17日出生,北京新洋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9号612楼1单元3号。
被告王洁,女,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北京新洋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20楼10门101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人大出版社)与被告河南卓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诚公司)、孙震、季江宁、伍洲婷、李江南、王洁公司清算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人大出版社诉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13393号、第13394号、第13395号及第13396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判决,北京新洋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洋华公司)应向人大出版社支付欠款共计6 535 840元及违约金、利息,上述判决生
效后,新洋华公司未履行判决项下的给付义务。
经查,新洋华公司已于2007年11月23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
本案六被告作为新洋华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新洋华公司现已无法进行清算,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六被告对新洋华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新洋华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卓诚公司、孙震、季江宁、伍洲婷、李江南、王洁系该公司股东。
本案诉讼中,伍洲婷以股东身份,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新洋华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人大出版社以新洋华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要求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人大出版社并未就此提起清算程序,且新洋华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故在此情况下,人大出版社作为公司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起诉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四百一十六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靖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田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