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民事财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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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制度

财产调查制度

财产调查制度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财产调查制度的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财产调查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私人财产权益,对个人或机构的财产进行调查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2. 目标财产调查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提供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对个人或机构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防止财产的非法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和合法经营权益,防止侵害;- 为打击经济犯罪、遏制资本洗钱等提供依据和支持。

3. 主要内容财产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1 财产调查范围财产调查制度应清晰明确财产调查的范围,包括个人和机构的财产,以及涉及的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等方面。

3.2 财产调查程序财产调查制度应规定财产调查的程序,包括对财产信息的采集、核实和分析等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

3.3 财产调查手段财产调查制度应明确财产调查的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查封、搜查、调取相关证据等。

3.4 财产调查结果处理财产调查制度应规定财产调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以及涉及的法律和程序的执行。

4. 实施步骤财产调查制度的实施步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制定财产调查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建立财产调查机构和专业团队,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加强财产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素质建设;- 完善财产调查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安全性;-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财产犯罪行为。

5. 监督与评估财产调查制度的监督与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产调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定期评估财产调查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工作成效;- 推动财产调查制度不断完善和提升,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工作方法。

6. 结论财产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范围、规定程序、提供手段和加强监督,财产调查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财产的非法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和合法经营权益,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之完善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之完善

一、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手段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执行程序的关键环节之一,这直接关系到将来的执行能否顺利进行。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是指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的参与下,通过各种途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过程。

这种调查是促进案件执结,实现权利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

[1]因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大多数并不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而是千方百计地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增加了难度。

现阶段,我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是案件利益的直接关切者。

申请执行人为了“纸面上的权益”得到兑现,应当尽力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纠纷发生前都有较密切的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会掌握被执行人一些财产信息,这些财产信息可以成为法院调查的基础。

(二)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现阶段,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一般都会同时发出财产申报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

法院要求申报的内容一般包括:工资、现金、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等等。

(三)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职权调查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财产调查,如向房管、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信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等。

(四)传唤被执行人询问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是当事人主动报告财产方法的一种补充,与被执行人自行申报相比,具有浓厚的强制色彩。

被执行人迫于震慑,有可能会如实申报很多填报时未主动申报的财产。

(五)强制搜查强制搜查,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转移、隐匿财产,或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时,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一、财产调查的目的和原则1. 财产调查的目的是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财产调查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公正、独立、严密地进行。

二、财产调查的方式和程序1. 财产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调查问询、勘验、检查、询问被执行人、证人等方式进行。

2. 财产调查应由执行法官或委托的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3. 财产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准备、调查过程、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确认等环节,应当依法有序进行。

三、财产调查的权限和义务1. 财产调查的权限应当明确,执行法官或调查人员有权进入被执行人的住所、工作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调查财产。

2. 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财产情况,不能隐瞒、谎报或转移财产。

四、财产调查的保密和公开1. 财产调查应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将调查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2. 被执行人在公开场所经营的财产应当向社会公众公示,以便债权人了解财产状况。

五、财产调查的结果应当准确、可信1. 财产调查的结果应当真实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能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2. 财产调查人员应当确保自身独立、公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的程序和规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各级法院和执行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培训,提高财产调查的质量和效率,为民事执行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六、财产调查的异议和申诉1. 被执行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财产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并依法作出决定、裁定或决定重新进行财产调查。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对于民事执行过程中的财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财产调查的必要性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无法找到或无法征收时,法院可以采取财产调查措施。

财产调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布财产调查通知: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和证明材料;2. 询问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信息;3. 询问第三人:法院可以对与被执行人有经济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询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4. 现场调查:法院可以派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工作地点等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

二、财产调查的范围:财产调查的范围一般包括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例如房产、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

同时,法院也可以查明被执行人的经营收入、财务状况、银行存款等情况。

三、财产调查的方式和措施:财产调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措施,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手段。

常见的调查方式包括调取银行存款明细、出具询问通知书、召集当事人和第三人到庭作证等。

四、财产调查的制约和保密:在进行财产调查时,法院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法院应根据财产调查的需要,确保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保证调查过程的保密性。

五、财产调查的效力和效果:经过财产调查,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为申请人获取执行款项提供有力依据和证据。

同时,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或提供虚假财产信息,法院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规定。

财产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充分运用调查手段和措施,确保财产调查的真实可信,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民事执行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财产调查作为民事执行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一)制度概述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流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执行流程主要包括: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发出财产调查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调查、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被执行人财产隐匿、转移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法院难以查清其真实财产状况。

(二)调查手段有限,效率低下目前,法院进行财产调查的手段主要包括查询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等,但这些手段往往受到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导致调查效率低下。

(三)司法资源不足,执行难度大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司法资源相对不足,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较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四、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议(一)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对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二)拓宽财产调查手段和范围法院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网络查控等,拓宽财产调查的范围和手段。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如与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效率加大对执行法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行力。

同时,优化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五、结论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制度。

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调查公司主要提供以下财产调查/资产调查服务:一、房产资料的查询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等基本材料;可以查相关的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状况二、公司股权调查:需要委托人提供公司名称。

三、股票证券调查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资料。

四:家庭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调查(附尾部详细介绍)查房产,有房号查房产,无房号按身份证查,(须提供姓名、份证号码)查房产证信息,查房产证登记资料。

房产档案信息查询: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查其名下房产情况,或提供具体门牌号码查权属情况,或查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可以查询到名下有无房产,购买时间,房产证号,购买价格,面积。

查银行存款,查银行账户余额,查银行帐号,查身份证下银行卡资料(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可查出银行余额,流水清单等。

银行账户余额查询: 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反查银行账户余额,或者提供银行账号查询银行账户资料,可以查询到的银行流水账单,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按身份证查车辆,查驾驶证资料;(须提供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查询,车牌号码查询车辆信息,车牌号码查询车主姓名,车牌号码查询身份证住址等全国协查债务人银行存款、股票帐户、有价证券。

全国协查债务人公司股权、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到期债权。

全国协查债务人车辆、房产、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全国协查侵权人隐匿的全部财产、越权处分的其他财产。

资产评估:专业评估公司,专业律师服务!价格:在线咨询或面议!可根据身份证反查住址,财产状况,银行账户,户籍资料,查车牌号码等。

可根据手机号码反查个人信息如住址,相关联系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针对个人的:房产、设备、车辆、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的取证调查,以及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资信程度、履约能力、财政状况、人力资源等信息评估,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法释〔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8号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民事执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作为确保民事执行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手段,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操作指南。

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公正高效原则等。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为民事执行提供准确、充分的财产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执行。

三、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运行现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

首先,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调查申请;其次,由执行法院依法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最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拍卖等措施。

然而,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机制不畅、调查手段单一等。

四、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当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过程中存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导致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时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这不仅影响了执行效率,也增加了执行成本。

(二)调查手段单一目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主要依靠传统的手工查询和现场调查等方式,这种方式效率低下,且难以覆盖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同时,对于一些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传统的调查手段往往难以发现和查处。

五、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路径(一)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为了解决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引言:财产调查在民事执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影响。

一、财产调查的重要性财产调查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提供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无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执行工作。

因此,财产调查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产调查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财产调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该规定明确了财产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为财产调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财产调查的程序和要求1. 财产调查的程序财产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财产调查申请、财产调查的实施和财产调查报告的提交。

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进行财产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执行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进行财产调查,并制作财产调查报告。

财产调查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提交给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 财产调查的要求财产调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公正、客观:财产调查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有偏颇。

(2)保密:财产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3)合法:财产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财产调查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财产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财产调查,债权人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执行。

2. 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财产调查是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财产调查,才能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产调查的规定为执行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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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调查
民事执行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对金钱的执行离不开财产的调查。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性,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时,则由此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但这一规定,对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可适用举证责任问题,即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及案外人来讲是否存在举证责任问题。

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法院执行不能而需中止终结执行阶段负有限的举证责任。

被执行人(债务人)案外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在查明财产阶段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靠自已的力量仍无法获取证据的,这时的调查取证工作则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完成。

一、债权人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目前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层次上,我国法律是绝对为债权人的利益设计和服务的。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地位不平等,债权人对此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该权利与诉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种请求主张,适用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但是随着人民法院改革,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强调执行各种程序公正、程序在先。

这就越来越显示出申请执行人举证的重要性。

体现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
果,那就是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在诉前、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举证。

第一,诉讼保全的举证。

一般案件的当事人都能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要求法院保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谈到权利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和诉前保全时均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但并未规定由哪个机构来执行。

《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通过实践证明审判庭负责执行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审判人员不积极主动要求权利人进行财产保全。

由于实行审执分开,审判员与执行员各负其职,一些该保全的案件因审判员没有告知当事人保全,最后造成执行财产无处可查。

(2)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一个债权人申请保全,待多个债权人取得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均申请分配被执行人仅有的已被保全财产。

根据《若干规定》第90条,申请保全人保全的财产就不能全部实现。

这样就无形增加保全人的诉讼成本,产生对执行工作的误解。

(3)保全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10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给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和价款。

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而目前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审判庭就裁定执行。

造成财产保全裁
定的结果于法无据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定书相互冲突。

鉴于保全的执行,笔者提出如下观点,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执行,应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也就是执行前置。

执行人员提前介入。

凡是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审判员告知权利人到执行机构办理保全手续,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内勤人员负责编号建档,以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执行。

这就避免了审执脱节的现象发生。

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负有举证责任。

这一条在《若干规定》第28条及民诉法第64条、第2款都作出规定。

这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发现程序,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把占有、保全或在他控制范围之内的与诉讼有关的书证资料,向执行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披露的程序。

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法中关于债务人财产的查报方面,要求债权人申请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时,除应提交执行名义的证明之外,必须提供债务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从另一角度来看,申请人自行提供,这样符合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往往在诉讼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较为了解掌握。

因此,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在立案时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要求提供其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状态,包括财产名称、种类、性质、地点等情况。

在举证通知书中载明若申请人在3个月内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也证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同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向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

由于执行规定对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某种程度上说更加重申请
人的举证责任。

特别是临近执行期限最后时间,申请人必须积极作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工作。

否则将承担执行判决无法兑现的风险。

恢复执行启动工作的举证,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依这一规定恢复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职权,一种是依当事人申请。

但实际操作中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案件只占有一小部分,一般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案件,如刑事案件中的罚金、没收财产。

而绝大部分案件的恢复执行是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才进行,这就要求在中止执行期间,申请人必须注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然后法院才可以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许多人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有一些申请执行人由于不能承担这样的所谓“举证责任”而被拒之法院的大门之外,有的案件也被轻易的裁定中止或终结,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法律法规不符,一些案件申请人是无法靠自己的来举证的,如个人存款帐户帐号,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

况且若干规定第28条也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只是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就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提供给法院。

这是一条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倡导性条款,因此,应将执行中的举证责任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区别开来。

二、执行人财产申报。

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这就说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

规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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