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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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校教〔2017〕44号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和结业、学位证书与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2018〕2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双向选择转专业
录取方案(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校、院两级转专业相关管理工作,突出各专业特点,现将修订后的《本科生双向选择转专业录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8年1月13日
—1 —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双向选择转专业录取方案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校、院两级转专业相关管理工作,突出各专业特点,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校教〔2017〕44号)、《本科生双向选择转专业的实施细则》(校教〔2014〕3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对本科生双向选择转专业录取方案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具体如下: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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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录取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教〔2016〕82号文同时废止。

内发: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印发—10 —。

高校规范招生实施方案

高校规范招生实施方案

高校规范招生实施方案近年来,高校招生工作日益规范化,为了确保招生实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高校不断完善招生实施方案。

下面是关于高校规范招生实施方案的一些要点:1.招生计划确定:高校将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教学资源,结合教育部门的招生指导意见,制定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将按照不同学科、专业设置,并充分考虑政策导向和人才需求,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适应性。

2.招生对象确定:高校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明确招生对象,包括高考统招生、专项招生(如农村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特殊类别招生(如艺术、体育类考生等)以及港澳台、外籍学生等。

3.招生方式确定:高校将结合当地招生市场情况和学校特点,选择适合的招生方式。

包括网上报名、现场咨询、面试和笔试等。

同时,高校还将定期公布招生政策和相关指导文件,确保学生和家长了解招生流程和政策。

4.招生考试确定:高校将根据招生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设计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

考试科目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和专业测试等。

高校将制定考试大纲和评分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5.招生录取确定:高校将根据招生考试成绩和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招生录取。

高校将制定录取标准,按照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综合考虑。

6.招生工作公示:高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招生工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政策、录取标准等。

公示时间和渠道要广泛,确保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总之,高校规范招生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保证。

高校将积极与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合作,加强招生宣传和指导,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包括如下内容:第二章本科招生章程制定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第四章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人员选聘标准第五章招生宣传第六章保送生选拔第七章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招生第八章高水平运动员选拔第九章艺术类选拔第十章优秀推荐生选拔第十一章其他类招生,包含第二学士学位、国防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港澳台侨生等第十二章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三章招生录取现场管理第十四章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第十五章收费第十六章新生入学复查第三条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制定符合我校具体情况的相关招生政策。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条款由校教务处(招办)负责解释。

第二章本科招生章程制定第一条拟定招生章程。

一般在2-3月份,校招生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草案)。

本科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二条审议招生章程。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招生章程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公布招生章程。

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的《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我校依据本科招生章程开展各项招生工作,如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第一条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校自身办学条件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拟定年度本科招生规模,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高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

高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

高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一、招生简介高校招生是各大学用以选拔合适学生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优秀师资队伍和培养人才的基础。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此规定。

二、招生计划1. 招生计划的调整招生学校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可以在学年开始前调整招生计划。

2. 招生计划的发布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包括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录取方式等详细信息。

三、录取条件1. 德智体全面发展高校招生录取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2. 高考成绩高考成绩是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学校要依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3. 特殊录取方式对于特殊群体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特殊的录取方式,确保他们的平等机会。

四、录取程序1. 填报志愿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意向志愿,志愿填报不得随意更改。

2. 统一投档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统一投档,将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 分数线划定按照投档情况,学校将公布录取的最低分数线。

4. 录取通知学校通过正式渠道向被录取的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要求考生按时完成入学手续。

5. 资格审查学校按规定对被录取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被录取考生的身份真实和学业符合相应标准。

五、录取原则1. 公平公正录取工作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搞任何特殊照顾或潜规则。

2. 教育公益录取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或操纵,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益性。

3. 奖励优秀对于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应给予适当奖励和录取优惠政策。

六、违规处理1. 信息不真实考生提供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2. 违规操作对于涉及违规操作的考生和相关人员,学校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对于其他未规定的情况,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以上是高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益性。

学校在执行录取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操纵或操纵录取结果。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规定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规定

大学生招生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本制度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每一位招生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保证招生人数与学校教学研究水平相适应,确保招生成绩质量。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公布招生工作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要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优秀人才的培养需求,设立专业招生指标,合理分配招生资源。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不得违反招生政策规定。

第十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招生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建立合理的招生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保证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确保招生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

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每年制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招生专业和招生指标,确保招生规模与学校办学总体规模相适应。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合理制定招生考核办法,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招生工作进行评估,完善招生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合理制定招生录取的录取分数线及相关录取条件,确保录取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组织招生工作的宣传工作,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考学校。

高校招生录取规范

高校招生录取规范

高校招生录取规范在高等教育领域,招生工作一直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各大学普遍采取一系列规范措施。

本文将就高校招生录取规范进行详细探讨。

一、考试制度规范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考试制度是最基础和核心的部分。

高校通常会依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相应的考试安排。

这些考试应该合理、公正,并且严格遵循考试纪律。

1. 高考制度规范高考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对于确保高校招生录取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在高考中,各地区的考生都要参加相同的考试科目和命题方式。

考试成绩是最主要的录取依据,因此考试过程中应当确保公正、公平,杜绝舞弊行为。

2. 自主招生制度规范自主招生是指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自主决定录取方式和标准的招生制度。

在执行自主招生制度时,高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性,杜绝人情、特权等干扰因素的存在。

二、录取规则规范录取规则是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的指导原则,旨在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1. 录取流程规范高校应当明确录取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录取过程的透明度。

录取流程应包括考试成绩的公示、复核环节、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的认定、录取结果发布等环节,确保录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做到公平、公正。

2. 录取标准规范高校录取过程中,录取标准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规定。

录取标准应当公开明确,并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

高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搞弄“高考状元风”。

三、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是高校招生录取规范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提高招生录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 招生计划信息公开高校录取过程中,应当公开招生计划,包括计划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录取条件等信息,以便考生和家长了解并进行选择。

2. 录取结果信息公开高校应当及时公开录取结果,通过正式渠道向考生和社会公示,以确保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

同时,高校也应当提供合理的查询方式,方便考生随时了解自己的录取情况。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华东理工大学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华东理工大学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教育部批准建有研究生院的全国所学校之一、是被列入国家“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也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施自主招生改革的所高校之一。

学校以育人为中心,以培养“厚基础、强实践、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为目标,通过营造“勤奋求实”的良好学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人才培养方面形成了特色和优势,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学校地处上海市,现有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号)、奉贤校区(上海市奉贤区海思路)和金山校区(上海市金山区学府路号)。

一、招生计划、专业年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专业、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编印的《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我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除国防定向生外)。

二、组织机构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以校监察处处长为组长的招生监督小组。

招生录取工作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三、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数执行。

年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奉贤校区就读。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及考生成绩,确定调档比例(在招生计划的以内)。

)学校认可各省市的加分政策,但享受的最高分值不得超过分。

)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并安排专业。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无专业级差分。

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艺术设计专业除外)依次以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艺术设计专业依次以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他学院的专业依次以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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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规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施招生“工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

第二条本工作规包括如下容:第二章本科招生章程制定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第四章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人员选聘标准第五章招生宣传第六章保送生选拔第七章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招生第八章高水平运动员选拔第九章艺术类选拔第十章优秀推荐生选拔第十一章其他类招生,包含第二学士学位、国防生、定向生、地班、地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港澳台侨生等第十二章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三章招生录取现场管理第十四章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第十五章收费第十六章新生入学复查第三条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制定符合我校具体情况的相关招生政策。

第四条本工作规条款由校教务处(招办)负责解释。

第二章本科招生章程制定第一条拟定招生章程。

一般在2-3月份,校招生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草案)。

本科招生章程主要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二条审议招生章程。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招生章程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公布招生章程。

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的《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我校依据本科招生章程开展各项招生工作,如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第一条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校自身办学条件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拟定年度本科招生规模,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二条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编制我校的来源计划,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三条报送教育部审批。

一般在3~4月份。

第四条招生计划公开。

已确定的招生计划通过网络、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

各省级招办公布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四章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人员选聘标准第一条招生宣传人员选聘。

我校各学院均需成立招生宣传工作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干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宣传人员。

招生宣传人员应是责任心强、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学校在职教师、行政人员及在校学生。

其中,在校学生原则上应该选聘研究生,且优先考虑中共党员。

第二条招生录取与现场咨询接待人员选聘。

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选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包括网上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和负责咨询与接待的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干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录取及咨询人员。

(1)网上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工作认真、遵守纪律、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与操作能力。

选聘人员一般为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且原则上应该为中共党员,优先考虑熟悉招生工作流程的人员。

由校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

(2)参加现场咨询及接待的人员应该具备“三心”(责任心、耐心、细心)、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在职教师、行政人员及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原则上应该选聘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且优先考虑中共党员。

第五章招生宣传第一条制作宣传资料。

宣传资料要如实介绍学校的招生政策,学校的历史及发展规划、办学优势和特点;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各教学单位情况、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社会需求前景;学校奖(贷)学金情况;学校的校风、学风,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等。

第二条选聘招生宣传人员。

我校各学院均需成立招生宣传工作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干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宣传人员。

第三条培训招生宣传人员。

招生宣传人员必须参加由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岗前培训,熟悉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落实宣传地点。

招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落实招生宣传地点。

第五条开展宣传工作。

在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六条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必须以我校的本科招生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招生和考试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许诺。

第六章保送生选拔第一条制定选拔实施方案。

一般在10~11月份,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保送生选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保送生选拔实施方案(草案)。

第二条方案审议。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保送生选拔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方案发布。

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华东理工大学保送生选拔实施方案》。

第四条考生报名及材料初审。

(1)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一般在11~12月份)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进行报名,打印保送生选拔申请表。

(2)考生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保送生选拔申请表,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大表复印件(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考生获奖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须经所在中学盖章确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含申请表上照片1)。

(3)材料初审。

我校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保送生选拔测试。

考生可登陆我校“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查询初审情况。

第五条命题。

教务处组织专家命题,包括文化笔试命题和专家复试命题。

命题教师须与教务处、监察处签订协议。

第六条试卷印刷。

在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印刷、封存。

第七条组织测试。

测试时间一般在寒假期间。

(1)文化笔试。

由教务处负责文化笔试的组织工作,包括选聘培训工作人员、落实考场、运送试卷、组织测试、收回装订答卷等。

监察处全程监督。

(2)专家复试。

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专家复试的组织工作,包括选聘培训工作人员、落实专家、落实考点、制定评分标准以及对专家的考场纪律要求等。

复试专家须与教务处、监察处签订协议。

监察处全程监督。

第八条阅卷登分。

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师阅卷,负责选聘工作人员登分。

监察处全程跟踪。

第九条录取细则确定。

在测试前,校招生办公室拟定保送生录取细则(草案),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定稿。

第十条录取。

依据保送生录取细则和考生的测试成绩、高中三年学习情况、获奖情况,初步确定拟录取,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保送生拟录取及专业安排。

校招生办公室将保送生拟录取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高考”平台,由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确认后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第七章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招生第一条制定选拔实施方案。

一般在10~11月份,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自主选拔录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草案)。

第二条方案审议。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方案发布。

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华东理工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

第四条考生报名及材料提供、初审。

(1)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一般在11~12月份)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报名,打印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

(2)考生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复印件,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经所在中学盖章确认),近期免冠1寸照片2(包括申请表上的1)。

(3)材料初审。

校招生办公室对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考生可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测试。

校监察处对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合格进行抽检。

考生可通过“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查询初审结果。

第五条命题。

教务处组织专家命题,命题教师与教务处、监察处签订协议。

第六条试卷印刷。

在监察处人员的全程监督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印刷、封存。

第七条确定考点。

招生办公室根据初审合格考生分布情况确定考点。

第八条组织文化笔试。

测试时间一般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

由教务处负责文化笔试的组织工作,包括选聘培训工作人员、落实考场、运送试卷、组织测试、收回装订答卷等。

监察处全程跟踪。

第九条组织专家复试。

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专家复试的组织工作,包括选聘培训工作人员、落实专家、落实考点、制定评分标准以及对专家的考场纪律要求等。

复试专家须与教务处、监察处签订协议。

监察处全程跟踪。

第十条阅卷登分。

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师阅卷,负责选聘工作人员登分。

监察处全程跟踪。

第十一条确定资格。

根据考生测试成绩及其综合素质,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

第十二条向社会公示合格者。

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及时将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高考”平台。

第十三条录取。

在高考录取(7月份)期间,对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按规定程序录取。

第八章高水平运动员选拔第一条制定招生实施方案。

一般在10~11月份,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精神,征求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意见,拟定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实施方案(草案),包括招生项目与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步骤及材料审核、体育测试及收费标准、测试合格确定及公示、文化测试、录取等环节。

第二条方案审议。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方案发布。

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华东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实施方案》。

第四条考生报名及材料审核。

(1)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一般在11~12月份)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报名。

(2)考生提供书面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比赛秩序册原件、比赛成绩册原件、单位推荐书(盖推荐单位公章)、自荐书、学历证明(应届生需学校盖章确认,往届生需提供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3,以及打印的申请表。

(3)材料初审。

由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对照我校要求的“考生提供书面材料”对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校招生办公室认定后,监察处对材料进行审核。

初审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测试。

材料审核结果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五条体育测试。

测试时间一般在1月份或寒假前后。

在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由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制定体育测试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测试工作,监察处全程监督。

测试工作方案中的相关细则在考生报到时告知考生。

(1)考生报到:核对考生身份及相关材料原件。

此过程需摄像,记录考生身份确认过程,拍摄监考教师核对每位考生、相关材料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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