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错误: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是无效的(流质条款)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在贷款和抵押交易中,抵押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用于保障贷款人的权益。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涉及许多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权属抵押物的权属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抵押人是指贷款人,即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品。
抵押人在贷款正常偿还的情况下,拥有抵押物的绝对权益。
然而,在贷款出现逾期或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抵押物的权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权属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归属于借款人所有。
只有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才能够主张对抵押物的权益,并通过法律程序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抵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双方合同约定的结果,因此在贷款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抵押物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双方权益的约定。
二、抵押物的使用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者,仍然有权对其进行使用。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使用不应影响其作为担保物品的价值和安全性。
抵押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抵押物,但禁止从事可能损害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如私自出售、转移、毁损或进行其他侵害抵押物权益的行为。
抵押物的使用应遵守一定的限制,具体的规定可以在贷款合同中得到明确。
一般而言,贷款合同会规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贷款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约定对抵押物的特殊使用方式,如出租、转让或租赁等。
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三、法律责任和追偿当贷款人出现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以偿还贷款。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依法通知借款人,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可以是拍卖、变卖或者以协议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等。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本常见问题(⼀)合同⽂本的选⽤错误(⼆)合同⽂本填写常见错误1、对借款⽤途描述不规范,重组贷款⽤途含混,可能导致担保责任免除2、关于合同的⽣效条款3、提前还款补偿⾦条款填写不明,客户提前还款时,容易引起争议4、抵押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抵押合同不成⽴5、关于保证⾦质押6、合同签署不规范,直接导致合同不⽣效(三)差别化服务合同履⾏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担保物的登记、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房地产抵押登记常见法律问题1、以房产和⼟地进⾏抵押,仅办理⼟地或房产其中⼀项抵押登记2、抵押⼈仅以房产抵押,将增加抵押物的处置难度,进⽽影响债务的清偿3、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注意的事项4、办理抵(质)押登记⼿续时,应正确填写抵(质)押权的存续期间和担保范围(⼆)变更最⾼额抵押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三)谨慎对待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的出租问题(四)账户质押管理常见法律问题三、借款⼈与贷款⼈变更的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问题)四、贷款展期常见法律问题(⼀)借款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之前由借款⼈提出申请,经银⾏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不能仅仅表达银⾏准许展期的意向,还应由银⾏与借款⼈明确约定展期期限(三)展期协议签订后,除原还款期限条款外,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四)在签订展期合同时,应征得保证⼈的书⾯同意五、借新还旧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在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新贷款的真实⽤途(三)注意担保⽅式的变化(四)注意帐务处理(五)注意审查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是否存在出租情况(六)注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续六、借款⼈违约后,可采取的常见救济措施(⼀)依法催收,中断诉讼时效1、直接送达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2、现场公证催收3、邮寄催收4、还款和扣款5、债务⼈同意履⾏债务6、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7、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和公⽰债权(⼆)补救诉讼时效的⼏种具体⽅法1、继续设法让借款⼈和担保⼈在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2、向借款⼈和担保⼈送发银⾏贷款本息对帐单,并要求其签字盖章3、签订还款协议4、借款合同的更新5、债务转移(三)依法⾏使抵销权,直接回收债权资产七、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准备证据(⼆)调查财产(三)委托诉讼代理⼈(四)选择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申请执⾏的期限(⼆)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查封优先处置的冲突(三)调查被执⾏⼈财产情况(四)变更或追加被执⾏主体(五)执⾏中的各种优先权(六)执⾏异议(七)中⽌执⾏和终结执⾏以下按照贷后管理操作的先后顺序,逐⼀进⾏风险提⽰并提出建议。
物权法习题

一、单选题1.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无利息),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
不久,王某又向乙借款30万元(无利息),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
王某届时未能偿还对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
甲、乙、丙均诉请王某偿还借款,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考点]物权法定ACD错误B正确甲的质权没有设立,因为不能以不动产设立质权;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抵押权设立;丙和甲约定的优先受偿权违反物权法定,约定无效,因此甲受偿15万元、乙受偿30万元、丙受偿15万元。
2.为担保甲家具厂对乙农商行负担的于2021年9月1日到期的50万元借款债务,2021年3月1日,甲以其库存的20套红木家具(其中包括A套红木家具)以及运输货物的B车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21年6月1日,未经乙同意,甲将A套红木家具按市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卖给丙并交付,丙按约支付了到期价款。
2021年7月1日,未经乙同意,用将B车以市价出卖给丁并交付,丁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
因甲到期不能偿还对乙的50万元借款,2021年9月2日,乙欲行使抵押权。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2021年6月1日,丙取得对A套红木家具的所有权B.2021年9月2日,乙可对A套红木家具行使抵押权C.2021年7月1日,丁取得对B车的所有权D.2021年9月2日,乙可对B车行使抵押权[考点]抵押物的转让;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答案]BA正确,抵押权存续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属于有权处分,红木家具交付给丙时,丙取得所有权B错误,丙属于一个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甲出卖家具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此时乙的抵押权消灭C正确,抵押权存续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属于有权处分,自完成交付时丁取得汽车的所有权D正确,甲出卖汽车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此时抵押权仍然具有追及效力3.甲、乙、丙系酒友。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担保法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手段。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抵押可能存在无效或需要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无效与撤销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的无效抵押的无效是指抵押权不能有效地被实现或维护的情况。
抵押无效可能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1. 未取得合法拥有权:如果抵押人在抵押物上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债务人抵押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并未属于债务人所有。
2. 抵押物超出债务数额: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债务数额的上限,超出这个数额的抵押将会无效。
因此,债务人不得将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数额进行抵押。
3. 无合法的抵押合同:抵押需要通过合法的抵押合同来确立,如果缺乏或存在合同违法的情况,抵押将会无效。
例如,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中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4. 没有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如果债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抵押将会无效。
在以上情况下,债权人将无法依靠抵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寻求其他合法手段来追求债务的偿还。
二、抵押的撤销抵押的撤销是指当抵押的设立存在违法、不公平或其他不当情形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抵押来解除抵押关系。
抵押的撤销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 合同违法:如果抵押合同存在违法情况,例如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抵押。
2. 不公平或强制:如果抵押合同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例如债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订立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抵押。
3. 第三人抗辩:在一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会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或其他权益,此时,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抵押以解决权益冲突。
总之,抵押的无效与撤销在保护各方权益和维护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抵押作为一种常用的担保方式,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相关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法》考试试题

《担保法》考试试题1、多选(江南博哥)甲对乙享有60万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
关于丙乙戊的关系何者正确?()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C、甲可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权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C2、多选以共有物抵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设抵押B、共同共有物设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C、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D、以共有船舶抵押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答案:A,B,C,D3、填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和()。
答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4、问答?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
合同订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万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为抵押,双发签订了抵押协议。
规定如甲在一年内不能还清借款,则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丙。
后甲不能还清借款,将房屋过户给丙,并要求乙从房屋中搬走,并认为甲在租期未满前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他人,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抵押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甲能否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答案:甲完全可以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同时,在转让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时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
同时,即便乙放弃优先购买权,丙也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乙可以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除双方商定外合同不能解除。
5、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
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
债务无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

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在我们的⽇常⽣活中,很多⼈为了成功借债往往会提供相应的抵押,如果最终还是未能偿还债务,债权⼈可以就抵押物受偿。
那么,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三⽅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偿还部份可否处置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偿还部分由债务⼈清偿,可以由抵押⼈的其他财产偿还。
根据2000年12⽉13⽇起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清偿。
不⾜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五条的规定:“同⼀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的,债权⼈放弃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可以请求⼈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的,当事⼈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可以就其中任⼀或者各个财产⾏使抵押权。
抵押⼈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债务⽆法偿还,债权⼈可以拍卖抵押物折抵债务,以保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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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是无效的(流质条款)
表现形式
例如: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
流质条款概念
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
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的内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
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
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