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

药品(yàopǐn)经营(jīngyíng)企业(批发(pī fā)、零售(línɡ shòu)连锁)筹建(chóujiàn)审批程序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品监督市[2004]76号)5、《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赣食药监市[2007]30号)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限)受理4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范围:本省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申请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申请表(附件一);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cáiliào)〔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3、办公、营业、仓库土地(tǔdì)房产证明;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qíngkuàng)说明;5、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qíngkuàng)说明;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chū jù)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7、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2009年6月13日中国医药报2009.06.13一、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属于书写式文书,既要叙述申请人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还要阐述理由,如果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结论。
本文书还可适用于不予变更、不予延续等行政许可决定。
2.适用依据本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1.文书结构本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2.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
文书标题——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应当写明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正文由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同,事实、依据差异较大,一般包括申请事项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和依据,不予该项行政许可的理由,结论或决定,救济途径等。
(3)尾部文书签发时间,并盖上发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的公章。
三、制作注意事项(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
但目前,仍有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而将申请材料直接退还申请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新人社发[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宣传培训(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指定熟悉业务、原则性强的具体经办人员,依法严格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各地区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报纸、网站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多种宣传方式,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
(三)各地区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帮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任务2及4网考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任务2及4网考题库答案形考任务2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小题,20分)1.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
【正确答案】持枪许可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体现了()。
【正确答案】信赖保护原则3.关于冻结期限,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
【正确答案】304.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被总称为()【正确答案】行政法规5.在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是()。
【正确答案】国务院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符合条件的某公司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
【正确答案】行政许可7.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被称为()。
【正确答案】行政立法8.行政强制措施由()设定。
【正确答案】法律9.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正确答案】抽象行政行为10.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正确答案】20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10小题,40分)11.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有()。
【正确答案】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正确答案】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正确答案】扣押财物【正确答案】冻结存款、汇款12.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许可特征的是()。
【正确答案】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正确答案】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正确答案】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3.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正确答案】行为规范性和准立法性【正确答案】对象的普遍性【正确答案】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正确答案】不可诉性14.依照法律规定,下列事项中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有()。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
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
二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技能复习要点(3-5级)

二级烟草专卖管理师技能复习要点(3-5级)第一章证件管理第一节许可证办理五级教材许可证分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发放主体:1.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省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县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设立县级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1.守法经营;2.依法使用许可证。
守法经营要求:1.合法渠道进货;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
依法使用许可证要求:1.亮证经营;2.服从后续管理;3.不得转让零售许可证;4.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后续管理内容:1.变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2.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3.停业(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原发证机关暂行保存);4.恢复营业;5.歇业(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6.补办(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的);7.重新申领(申请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办理期限规定(*两级审批制):受理机关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受理,并在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零售类许可证受理的期限规定:1.依法不需要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不受理;2.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局申请;3.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宁劳社法[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宁劳社法[2005]14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宁府法[2005]28号)。
现将通知和文书格式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保留的涉及市、县(含具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录用备案、终解备案、工伤认定、退休审批及各项社会保险稽核和待遇审核等行政行为,应参照格式文书执行。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对照市法制办《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按下列要求对现有相关文书进行清理:(一)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印发的、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现行格式文书,可按规定继续使用;(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尚未制定格式文书的应按市法制办法律文书格式执行;(三)现有格式文书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执行;(四)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予以废止,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项目将清理结果(含修订后的文书全套样本)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推进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工作规范及流程,确保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确认等政务行为“六公开”工作落实到位。